在古代史的学习中,同学们对秦朝的郡县制及其发展,以及它与中国现行县制的关系疑问很多,教材中也没有相关的解释,现简单介绍如下。
商、周王朝实行的是分封制,即“封邦建国”,各个领主在自己的封国内享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如设置官员、建立武装、征派赋役等,整个商、周王朝无所谓任何行政区划。但是,到了春秋时期,诸侯国势力逐渐膨胀,终于导致王室衰微,大国争霸,战争四起,传统的政治秩序受到冲击,原有的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结构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出现了“礼崩乐坏”局面,而这些都是分封制的弊端带来的必然结果。事实已经证明,分封制不利于加强集权,在此基础上,统治者也在试图寻找另一种更加完善的中央集权方式来取代分封制,以便更好的进行政治统治。一些诸侯国开始在他们新开拓的疆土上不再进行分封,而由君主直接统治,为了便于统治,开始萌生了县、郡等行政区划的单位。郡县制是中国最早的行政区划。
县是我国最早出现的行政区划单位名称,始于春秋初期,最初设置在边地,带有国防作用。据现有文献记载,最早设县的是秦国,在商鞅变法措施中就有废分封、行县制的内容。在春秋前期即公元前7世纪,秦、楚、晋等大国已先后在新兼并的土地上置县。在古文中,县是古悬字。因这些新拓的疆域,远离诸侯国的国都,悬于诸侯的采邑之外而命名。春秋后期,各诸侯国普遍置县,且从边远之地发展到内地,西周实行的分封制遭道破坏。
现在看到的,最早的关于郡的记载见于《国语·晋语》。晋国公子夷吾对秦公子挚讲,“君实有郡县”。意思是指晋国犹如秦国的郡县。战国时各国已普遍置郡,且多置于各国的边远地区。至元朝郡名完全废弃。
郡,是中央政府以下最高一级地方行政机构。郡、县均出现在春秋前期,但是设郡晚于设县,而且在春秋时代郡的地位低于县,所以才有赵筒子“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之语。但这并不说明县大郡小,因为那时县的大小差别悬殊,而春秋时代郡的大小至今难以详考,这主要是由于郡置于边远荒僻之处,地广人稀,经济开发程度低于县,不如县那么富裕。以郡统县的制度形成不会晚于战国中期。战国后期,郡县制在各国已经较为普遍地实行。可是,在整个战国时代郡县制始终是分封制的附庸,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国土空前广袤,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后来,随着边境的开发和郡治调整,增至四十余郡。至此,郡县制才正式成为全国划一的行政区划。从秦始皇统一中国,正式确立郡县制为全国统一的行政区划,到魏晋时期实施州制行政区划制度,经历了秦、汉四百多年。
两千多年来,在数不清的朝代更迭与治乱循环中,中国的县制基本保持稳定,长期担负着基层政权的职能。近代以来,包括县制在内的行政区划如同其他政治制度,已经发生了并正在继续发生着巨大的变化。20世纪前半期的中国把日本作为加快实行现代化的榜样,在行政体制上前承清制,进行了区划的创新。其中县制改革是中华民国行政现代化的重点所在。国民政府时期,市县一级的基层自治有了新的发展,是中国现代地方治理的一定进步,从这一角度来看,国民党政府在市县自治的努力值得肯定,对我们今天在市县一级开展自治民主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县政的近代化转型,主要表现在“三班八房”的退位与“四局”的兴起,以及行政与司法的分离。所谓“四局”,是指教育局、警察局、建设局和财政局,行政与司法的分离,是指由县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到设置独立的县法院。
地方行政区划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而不断发生变化,地域型行政建制逐渐被城市型行政建制取代,是一个世界性的现象。中国在1949年建国初城市化进展顺利时,也曾在县制改革方面进行过尝试,并取得成效。2009年,中国多个省份进行了“省直管县”试点,而现在的省县制最早应追溯到古代的郡县制。
【作者简介】韩艾村(1971—),女,毕业于河南大学历史系,从事高中教学15年,2011年调至南阳市宛城区教研室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