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区划名称需体现历史文化特征

2016-05-14 14:32
决策探索 2016年9期
关键词: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为加强行政区划管理,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民政部4月13日就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行政区划名称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原则上不得以产业和产品等名称作为行政区划专名。

草案明确了条例适用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政区域的建置和划分及相关管理活动。要求行政区域的建置和划分应当保持稳定。确需变更的,应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便于行政管理,维护民族团结,巩固国防建设。

为体现行政区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草案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划的名称(简称)、建制、排列顺序、政府(派出机关)驻地、行政区域界线,或者以代管、托管等形式擅自改变行政区划的隶属关系和管辖范围。

猜你喜欢
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研究
一图读懂《地下水管理条例》
新形态出版进程中出版管理条例的冲突与重构——以出版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为例
跨行政区域税务法院:完善税收司法的制度路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释义(之十三)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的意见
河北省行政区划
对《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的修订探讨
河北省行政区划
河北省行政区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