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中企业技术创新“搭便车”现象研究

2016-05-14 13:17伍虹儒
教育界·下旬 2016年7期
关键词:校企合作现象对策

伍虹儒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校与企业在产学研合作方面有了长足发展。产学研合作已在全国普遍展开,多种形式的合作模式促成了大量的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本文针对高校与企业合作中出现的企业技术创新“搭便车”现象进行研究,分析“搭便车”现象的相关理论,对“搭便车”现象提出治理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校企合作 企业技术创新 “搭便车”现象 对策

一、引言

产学研合作本质上是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利用各自的优势,通过合作以提高创新效率,实现科技与经济的协调发展。目前,产学研合作已成为各国推动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我国“十一五”规划中提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产学研合作已经成为国家创新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与学校的合作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创新效率,但合作双方的自主策略选择并不能保证社会福利最大化,其根本原因之一是“搭便车”行为的存在。“搭便车”行为是一种机会主义行为,也就是合作各方希望以最小的投入从合作中获取最大利益的投机行为。正是这种投机行为导致合作创新的效率偏离帕累托最优状态。本文从理论角度分析“搭便车”行为,并提出相应建议。

二、企业技术创新“搭便车”现象及危害

根据已有的博弈演化分析的结论,影响高校与企业合作中企业的群体合作行为的关键因素是企业群体内部是否存在“搭便车”现象以及这种现象发生的规模[1]。如果技术创新在企业内部存在普遍的“搭便车”现象,校企合作的企業形体合作行为必然不发生。企业技术创新具有随机性、突发性、不可预测性的特点,其生产必然是一个无法事先确定最终结果的、高风险、高投入的过程。企业技术创新成果本质上属于一种信息,具有使用上的共享性,可以被多人同时使用或被多人反复使用。这在经济学上被称为“公共产品”,即消费上无对抗性、无排他性的产品。如果技术创新的成果提供者以外的每个人都不付费或少付费来利用特定的创新性智力成果,即成为所谓的“搭便车”者,创新者就无法或难以收回其在创新过程中投入的高额成本,更谈不上通过创新活动获利益,那么也就不会有人去从事“创新”这种吃力不讨好的活动——“如果他不能收获,他就不会去播种”。

“搭便车”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任何一家企业乃至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免费侵权获利、而自己的产权不受他人侵占的规定。然而侵权也是一种国际现象[2]。“搭便车”导致技术创新主体的利益损失,从而导致创新动力的丧失。落后和创新不足更有免费“搭便车”的冲动。我国工业领域普遍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应用性、关键性、系统性的核心技术,以及新工艺、新产品、新制造流程,这一方面与我国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足有关,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与我国企业间普遍存在的“搭便车”冲动和行为有关。

企业技术创新的“搭便车”现象,首先对创新主体的危害非常巨大[3]。如果一家企业进行了创新,其他企业可以立即跟上模仿,创新企业的投资不仅难以回收,而且反倒等于节省了竞争对手的成本,从而为后者垫上了一块提升竞争力的跳板[4]。在有些领域,由于当今信息复制技术的先进性,使得非创新者“共享”他人创新智力成果的速度快到足以抵消创新者的任何首发优势。其次,“搭便车”现象对消费者也构成巨大伤害。如果创新者与其他企业在技术、资金方面的实力相差很大,其他企业必然不能模仿出相同质量的创新产品,这意味着伪劣产品甚至危险产品充斥市场上每一个角落,消费者必然因此受到伤害。不仅如此,在这种情况下,还会出现经济学上所谓的“劣币驱逐良币”效应,该效应亦称“格雷欣法则”。它的意思是说,如果市场上有两种可以合法流通的货币——良币和劣币,那么,一方面因为劣币成本低,另一方面人们会担心用良币换回劣币,所以,人们总是储存良币而使用劣币。渐渐地,良币在市场上就会越来越少直至完全退出。这就是“劣币驱逐良币”的原理。同理,如果实实在在的创新产品与劣质的模仿产品同时合法地存在于市场上,那么,模仿产品因为没有创新的成本必然价格低廉,更重要的是,消费者因为担心支付了创新真品的价格却换回仿制的劣品,从而不愿意支付真品的价格而仅支付较低价格,结果是创新真品被迫降价,直至降到赔本的边缘时,就只好退出市场。最后,“搭便车”的企业由于希望别的企业完成创新后自己“搭便车”,比如进行逆向工程等,不愿为技术创新提供必要的资金投入,这样就造成创新企业和“搭便车”企业都减少了研究开发的投入,整个行业和国家科技投入资金减少,信心降低,开发的冲动降低,从而造成整个国家创新不足和落后,又可能加强“搭便车”的行为和冲动,形成恶性循环。

三、企业技术创新“搭便车”现象的理论分析

20世纪50年代,西方经济的发展速度已不能用传统的资本、劳动力因素来解释。随着以微电子技术为主导的新技术革命的蓬勃兴起,以熊彼特为代表的技术创新理论得到重视和深入研究。索洛首次用规范方法测度技术进步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提出技术进步是经济增长的最主要因素,从而改变了人们寻求经济增长的方式,开始了以技术进步为中心的经济增长时代。技术进步地位的确立,使对市场经济中推动技术创新和阻碍技术创新条件的研究受到重视,技术创新与企业规模、市场结构的关系成为这一问题的核心,并形成了熊彼特及其他学者提出的大规模垄断对创新活力有利的假设,和因对这种假设提出质疑而形成的中小企业偏向理论两大派的观点[5]。其中,熊彼特及其追随者们的基本观点是,大企业在技术创新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适当的垄断是技术创新的必要保证。

除了熊彼特及其追随者持有“大企业创新优势论”的观点外,制度经济学家加尔布雷斯很早也在其《美国资本主义》一书中表明了几乎相同的观点,大厂商,即集中度较高行业中的企业,可以为研究与开发活动贡献重要资源,由此,更有利于研究开发和技术进步[6]。而行业集中程度的较低水平将导致研究和开发活动的减少。二次大战以后,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大企业对技术创新的贡献似乎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熊彼特及其追随者以及加尔布雷斯的观点。从一定意义上讲,熊彼特主义为“搭便车”行为提供了解决途径,提高行业集中性,做大做强企业。同时,从一个侧面也表明,企业技术创新的“搭便车”现象主要是在中小企业中产生。

四、企业技术创新“搭便车”现象治理的对策建议

由于熊彼特创新理论更多的是研究传统产业的技术创新规律,而中小企业偏向理论则是更多研究现代新兴的、高科技产业的技术创新规律。因此,本文在吸收这两种创新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的“搭便车”行为提出以下治理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障创新主体的利益

由于在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工业化阶段,创新主体主要是大企业,所以这一措施主要是针对大企业提出的,但同样适用于中小企业。从创新性智力成果作为一种最富经济价值的社会资源这一角度出发,站在人类社会经济生活的立场,要求法律为创新性智力成果设定财产权。只有通过这种有效保障创新者自身利益的机制,才能激励人们从事智力创造,生产出更多的创新性智力成果,从而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在创新性智力成果上设定知识产权能对智力创造活动产生足够的激励,促进更多创新性智力成果的产生,持续推动人类的进步。

(二)发展风险投资,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

风险投资作为一种机制,风险企业作为一种新的组织结构,完成了知识、技术、资本、关系网等各种资源从原有领域的转移和重新组合。技术创新由内源支持向外源支持,由传统企业向新建的风险企业转移。新加坡是中小企业众多的国家,帮助和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是新加坡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此外,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措施来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这些政策措施主要是金融支持政策和国家有关计划的支持政策,包括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金融政策,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有关计划支持。德国政府除运用财政金融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外,同时积极采取措施鼓励企业进行风险投资。意大利政府为了维持其中小企业产品的国际竞争优势,其技术政策的核心是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以及传统产业领域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从这些国家的实践可以看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在一个国家的创新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从治理企业创新“搭便车”现象的角度,扶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不仅能够有效提高国家科技竞争能力,而且使创新主体创新意识增强,更有利于减少“搭便车”现象。

(三)建立社會信用体系

将合作创新的博弈次数由一次推广到无限次推广,可以使双方走出“囚徒困境”,提高合作创新的总产出。虽然这种机制是可以自我实施的,但政府的介入也可以提高合作的效率。假设在产学研合作的市场上,有N个学研方代理人,N个企业方代理人。如果在一次合作中,代理人I采取了“搭便车”的机会主义行为,代理人J将这一信息报告给第三方,第三方将这一信息记录下来且其他代理人可以免费查询到这些信息。在以后的合作中,代理人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可以到第三方处查询有关记录。如果他发现合作伙伴有“搭便车”的不良记录,他将不会选择与其合作,转而寻找其他没有“搭便车”行为记录的代理人。在有第三方充当信息收集与传播者的情况下,一个代理人知道,如果他一旦选择“搭便车”的机会主义行为,他将永远被逐出合作创新的市场。此外,由于第三方记录的信息可以作为代理人判断其合作伙伴是否有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提供贝叶斯概率调整的依据,根据声誉模型可知,即使在博弈次数有限的情况下,帕累托最优努力水平也将作为纳什均衡出现。因此,政府作为第三方信息中介,负责记录和传播代理人的信用状况,可提高合作创新自我实施的效率。

(四)实施团体奖励

为促进合作创新,政府可以通过税收减免或财政补贴等形式,鼓励企业与大学开展合作。政府在运用财政、税收等政策手段时,应注意两点:第一,只有在合作创新的总产出达到一定数量时,代理人才可以享受税收减免或补贴,这与传统的无差异的税收减免或补贴政策相区别;第二,企业与学校应同时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如果只有一方可以获得补贴,另一方仍选择纳什均衡努力水平,帕累托最优产出无法实现。因此,政府在运用财政、税收等政策工具时,可以通过对企业与学校同时提供竞争性的补贴或税收减免,提高合作创新的效率。

【参考文献】

[1]胡东成,张良平.与海外企业合作,促进一流大学建设[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0(02): 1-5.

[2]郭晓川.企业网络合作化技术创新及其模式比较[J].科学管理研究,1998(05):2-3.

[3]郭晓川.合作技术创新——大学和企业合作的理论和实证[M].北京: 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1: 2-7.

[4]汤世国.科研机构全面转制改革中若干问题的分析与探讨[J].中国科技论坛,2000(04): 25-27.

[5]陈丽,余津宣.大学与企业合作技术创新的模式研究[J].科技创业月刊,2005(01):22-23.

[6]段小华,张鸿,鲁若愚.创新路径选择对企业竞争绩效的作用机理[J].软科学,2002(04): 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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