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闻必录”的流行与现代新闻观念的萌生

2016-05-14 12:28操瑞青
新闻界 2016年9期
关键词:历史演进申报

操瑞青

摘要 “有闻必录”的新闻理念始于并兴于《申报》,当无异议。当前的新闻思想史论述中,多半将“有闻必录”视为旧中国新闻观念落后的表征并对其持批判态度,亦是事实。本文以晚清《申报》为中心,尝试重新考察评价该思想,认为它实际上反映并促进了中国现代新闻观念的萌生。具体而言,源自《申报》的“有闻必录”最初以“全面”为核心,试图在晚清中国构建新闻话语的社会地位;此后不久,随着新闻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全面”的报道方式面临了一系列质疑,“有闻必录”转而纳入“真实”和“客观”两要素,试图搭建一个相对完善的新闻报道理念。不仅如此,在民国成立前后、言论环境动荡不定的背景下,“有闻必录”成为了呼吁“言论自由”的代名词,新闻自由的观念也亦随之发展。

关键词 “有闻必录”;新闻观念;历史演进;申报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如果人们需要在中国新闻思想史上勾勒出那么几个有着广泛影响力的关键词的话,“耳目喉舌”是一个,“有闻必录”应当算得上另一个。黄旦认为“耳目”与“喉舌”的历史性转换构成了中国百年新闻思想的主潮;宁树藩则指出“有闻必录”也许“是旧中国流传最广的新闻用语”。不过,在当前的新闻思想史研究中,围绕“耳目喉舌”展开的论述可谓汗牛充栋,研究结论亦是丰富多元,可围绕“有闻必录”进行的思考却相对寥若星辰,学界的认识多少有点类似于“舆论一律”,众口一词。

《中国大百科全书》认为,“有闻必录”是早期报馆为保护自己的新闻报道不受社会干预,解脱自己责任而提出来的,也是用于招徕读者的一种形象化比喻,这种论点带有明显的客观主义倾向,早期在突破新闻检查方面有过积极作用。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以阶级分析的观点批判了这一新闻论点。《新闻传播学辞典》指出,“有闻必录”是19世纪中国传播界时兴的说法,指当时记者听到什么就报道什么的不严肃态度。也有观点认为“有闻必录”是处于上升阶段的资产阶级为了争取话语权而提出的一个观点,在历史上曾经起到过积极意义,但随着各资本主义政权的确立及其对新闻媒介报道管理的加强,在西方也早已成为过气理论了。这两点阐释几乎包罗了目前人们对“有闻必录”的全部认识。我们不难接受这样的说法,却也忍不住提出一些困惑:这个“稍有常识的人都会知道”的不合常理的观念,何以能够“在旧中国新闻界曾广泛流行”,甚至直到今天“一直都没有完全绝迹”?难道因为“有闻必录”是早期报馆“推卸责任的幌子”,本质上与中国整个新闻思想观念的演进并无关联,它就可以在“早期中国新闻界流传甚久”了吗?

一、“有闻必录”是否真的流行

宁树藩等人认为,“有闻必录”在新闻史上曾有着巨大的影响力,“是旧中国流传最广的新闻用语”。然而,当前学界对“有闻必录”的研究和认识都相对单调,原因何在?对此,笔者不敢妄下断言,只提出几种可能的猜想。

其一,“有闻必录”或许并没有太大的影响力,不过是后人对其评价有所夸大。即如陈力丹所言,“除了作为一种无奈的辩护词外,‘有闻必录并不流行”;其二,目前国内对“有闻必录”相对单调且一致的理解,或是受徐宝璜《新闻学》一书的影响。在国人自撰的第一本新闻学著作中,徐宝璜指出:“‘报纸有闻必录,此吾国报纸之一极普通之口头禅,且常引为护身符者也,其实绝无意义”。《新闻学》一书对后世之影响尤为深远,当代学者凡言及“有闻必录”,必援引徐宝璜此言予以批判,几无异见。因此,徐宝璜最先给“有闻必录”的思想“盖棺定论”,可能直接影响了今天的判断;其三,相较于围绕“耳目喉舌”展开的大量研究,对“有闻必录”的考察之所以非常有限,或与中国新闻思想史研究长期以来的整体偏好有关。换言之,当前研究习惯于将目光聚焦在一系列新闻精英及其经典论述的身上,诸如王韬、梁启超、康有为、徐宝璜以及邵飘萍等人构成了中国新闻思想史的叙事主线。在此之外,鲜有论者从阅读史或社会史等路径出发,考量社会一般人士是如何理解新闻/报刊的。毋庸讳言,笔者的这一猜想受到了近年国内较为兴盛的“概念史”研究的启发。他们认为,思想史研究不仅仅需要将眼光聚焦在社会精英的论著之上,还应当“吸纳一切对社会运转起作用的资料”,因为“历史事实从来都不是由某一特定社会阶层所主导构成的”。

不过,后两点猜想能否成立,事实上取决于第一点猜想是否正确。因而,我们不得不回到最为根本的问题上来,思考“有闻必录”在中国新闻史上到底有着怎样的影响,它是否值得新闻史学者们予以更多的关注?该问题确实不易回答,而且颇有些见仁见智的意味。有鉴于此,本研究只能抛出自己的观点,是非与否,只待方家指正了。本文认为,“有闻必录”在中国新闻史上确有较大影响,且于新闻业界及一般社会民众之间影响更甚。得出这一判断,主要基于这样几点理由:

第一,在大批民国新闻学者的著述中,都曾对“有闻必录”的观点进行过专门论述,著者都指出该观念在当时以及更早前的中国新闻界流传甚广,徐宝璜、邵飘萍、伍超、周孝庵及俞爽迷等人都是如此。作为彼时彼地的民国学人,这些学者的集体论断应当具有较大的说服力和可信性;第二,晚清民国时期,一批报刊在其发刊词中都曾将“有闻必录”作为重要的办刊之宗旨,一些杂志甚至以“有闻必录”为名开设专栏,该观念对当时新闻业界的影响可由此管窥一斑;第三,抛开其他报刊不论,仅以《申报》为例。自1876年“有闻必录”在新闻界被明确提出至1949年,该词共出现402次,若加上“新闻之体例”、“所述而录之”、“新闻纸之常例”等一系列同义表达,该数字或将翻倍。数据固然不能说明太多问题,但至少能辅证“有闻必录”曾流行的事实;第四,“有闻必录”不仅在新闻界较为流行,它还走向了社会层面,在政治乃至文艺界形成了较大影响,一定时期内成为外界认识新闻界的“标签”。譬如,政治家孙中山、邵力子,文人朱自清、鲁迅等都曾以“有闻必录”来指称新闻业,民国二年的内务部布告更是明确表示:“有闻必录,固新闻界之责任”。

二、全面:“足以新人听闻者,靡不毕载”

直白地讲,“有闻必录”可以理解为“凡有所闻,必有所录”,强调信息记载的全面详实。该用语初现于报刊之时,同样指称了这一内涵。1876年6月29日,《申报》首次使用了“有闻必录”一语,称“中英近日龃龉一事,非但为目下之新闻,且攸关日后之大局。故本馆不厌既详且尽,有闻必录”。彼时,《申报》对“有闻必录”的解读即是“既详且尽”,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全面”之意。此后一段时间,《申报》又进行了多次阐发,无不以其强调信息记载的全面性。如:“本报有闻必录,几于书不胜书”;“本馆有闻必录,亦既尽笔于书”;“本馆书不胜书,按之有闻必录之义”,等等。显而易见,无论是“既详且尽”、“书不胜书”还是“尽笔于书”等表述,都对应了“全面”的新闻理念。正因如此,本文认为“有闻必录”在兴起之初的意涵,与之字面含义最为吻合。

那么,《申报》为什么要强调“全面”,它反映了报刊的何种诉求?《申报》的发刊词或许能够提供一些线索。在该文中,《申报》(1872年4月30日)首次洋洋洒洒地向读者表明了自己对于报纸和新闻的认识:

今天下可传之事甚多矣,而湮没不彰者,比比皆是。……凡国家之政治风俗之变迁,中外交涉之要务,商贾贸易之利弊,与夫一切可惊可愕可喜之事,足以新人听闻者,靡不毕载。务求其真实无妄,使观者明白易晓,不为浮夸之辞,不述荒唐之语。……自新闻纸出,而凡可传之事,无不遍播于天下矣!自新闻纸出,而世之览者亦皆不出户庭而知天下矣,岂不善哉?

可以看出,《申报》将自身登载新闻的标准界定为“一切可惊可愕可喜之事,足以新人听闻者,靡不毕载”。既然“靡不毕载”,我们将其理解为强调新闻报道的全面性,或无不可。进一步讲,《申报》对强调“全面”的原因也做了一定解释,即因为“天下可传之事甚多矣,而湮没不彰者,比比皆是”,所以“全面”报道的目标就是要实现“凡可传之事,无不遍播于天下”的追求。

认识到这一点,尚可继续追问,《申报》为什么要遍播天下可传之事?该问题或将帮助我们找到“有闻必录”的兴起动因。本文认为,晚清《申报》长期以“新报”的身份来自我定位,明确了自身的商业报刊属性,正是这一媒体属性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有闻必录”式的“全面”报道观的出现。

创刊不久后,《申报》(1875年10月11日)即已表明,“夫新报馆之开馆卖报,大抵以行业营生为计”。因此,《申报》可以说是“第一份真正意义上的商业性华文报纸”(范继忠,2004)。商业报刊,以营利为首要之计。然而,报刊若要营利,便不得不广泛吸引读者,确立自身的话语地位,赢得读者认可。所以,《申报》(1872年7月13日)很快将自己指称为“新报”,与邸报等信息传播渠道做了明确区分,以期表明优势,建立其作为商业报刊话语的社会地位:

邸报之制,但传朝廷之政事,不录闾里之琐屑而已。故阅之者,学士大夫居多,而农工商贾不预焉。反不如外国之新报,人人喜阅也。是邸报之作成于上,而新报之作成于下。邸报可以备史臣之采择,新报不过如太史之陈风。

《申报》明白无误地向读者们宣示了“新报”的信息传播优势。不同于邸报,“新报”不仅能“传朝廷之政事”,更能“录闾里之琐屑”,不管是“学士大夫”还是“农工商股”,都能“人人喜悦”。换言之,“全面”报道标志着报刊目光的下位移动,开始关注一般人的琐屑见闻,从而能够引起普通人的关注,在民间社会形成较大影响力。值得一提的是,《申报》将“新报”类比为“太史陈风”,同样说明了这一点。反观古之陈风者,莫不要求“博采舆诵”、“纪载宜详”,注重对民间见闻的全面呈现。或因如此,《申报》最早提出“有闻必录,采风使者之责”(申报,1880年4月15日)的说法,并以之指代“全面”的报道理念,便不难理解了。

作为商业报刊,《申报》重在营利,这就要求报刊留住读者,尤其是社会上的一般读者。所以,该报最大的成就表现在新闻报道上,这是其表明自身话语优势,吸引读者的主要方式。具言之,相较于早前的《中外新闻》、《上海新报》等,《申报》改变了它们“基本上都是外文报的中文版,内容几乎都译自外报,再加上一些洋行的告白、船期消息等”报道局面;而相较于邸报,《申报》则“开始以一般读者为对象,开始冲破‘宫门抄、‘辕门抄及政治公报的藩篱,重视对国内外大事的采访和记载,也逐渐注意市井琐闻和社会变化”。所以,通过“全面”报道,《申报》凸显了自身在晚清社会所谓信息传播渠道中的话语优势,构建了其作为“新闻”的传播者的社会地位。

《申报》(1875年7月10日)曾公开表露心声,称“本馆立志欲将中国境内各紧要消息采录无遗……亦苦于见闻有限,故恳请远迩诸君如有目见要事,心抒谠论,其能发于楮墨而惠寄刊列者,本馆罔不乐从”。它坦言自己虽有心“将中国境内各紧要消息采录无遗”,但毕竟“见闻有限”,因而若要实现“全面”,只能求助于社会,做到“有闻必录”。这应当就是“有闻必录”兴起的最初动因,即作为一种广录见闻的“全面”观念。事实上,在具体新闻事件的报道中,《申报》常以“有闻必录”式的全面性为优势,聚集大批读者,如“杨乃武案”。对此,笔者已刊文有过分析,此处不再展开。

三、真实:“有则言有,无则言无”

早在《申报》诞生前,关注“真实”就已经成为各报刊相对重视的关键问题。如《中外新报》标榜“序事必求实际”,《上海新报》认为“新闻纸贵在无欺”,《万国公报》认为新闻应当“绝无疑窦,方可登之”。不过,这些陈述相对零散,未成声势。相对系统且详实地论述新闻“真实”问题,则要待到《申报》及“有闻必录”出现之后了。

《申报》最早将“有闻必录”理解为“全面”,在具体操作中,采用了“就所述而录之”的做法,把别人传送给报馆的信息直接刊发出来。这样做难免会刊发出一些不符事实的新闻,使报馆招致有意无意的诘难,受到外界的言语攻击。新闻要求“真实”,《申报》并非不知道这一点,否则就不会在创刊词中抛出诸如“务求其真实无妄,使观者明白易晓,不为浮夸之辞,不述荒唐之语”的报道准则了。随着“全面”报道与新闻“真实”的矛盾日渐突出,《申报》开始调整“有闻必录”的内涵,将“真实”这一新闻要素纳入其中并予以解释。1884年3月14日,《申报》曾发表一则名为《论越信难闻》的论说,颇值得玩味:

北宁军事,日内正在要紧,中外诸人盼望消息,道路相逢,群应问讯,较之前者法人攻夺越南各处及去冬宣泰之役,尤觉关切。……既致本馆,则据有闻必录之义,急登于报初,不谓其信,果确也。……此信,定非无稽,本馆有闻必录,以其由欧来也。……日来,本埠巷谈街议,无人不以越事为当务之急,有喜于轻听之耳,即有善于妄造之口。……然,安知非故卖破绽乎?前信可疑,后信又至。南望迢迢,而欲于此数日内得真消息,难矣!请告知有心越事者,少安无躁焉可也。

这篇论说中,《申报》于有意无意之间,始终在向读者解释为何报馆会采用“有闻必录”的做法。首先,由于“中外诸人盼望消息”、“尤觉关切”,作为希望“传天下可传之事”的《申报》,理应将消息发布给社会,这是报馆的社会期待,也是其树立话语地位的应然之举;其次,在当时的现实环境下,诸如战争新闻之类的消息,往往处于“难闻”状态,标题“越信难闻”即表明了报馆的处境。此时,报馆所能做的,只是“据有闻必录之义”,“急于登报”。然而这些信息往往来源于“妄造之口”,不足以完全相信,但考虑到信息或非“无稽”,因此列录入报,以宽慰“有心越事者”;最后,报馆再次强调,“南望迢迢,而欲于此数日内得真消息,难矣”。这一方面说明了真实消息确不易得,另一方面也表露出之前所载的相关消息均系传言。

最后一点,若放在今天来看,似乎有点承认自己“公开传谣”的意味,由此我们很难将“有闻必录”理解为报馆推卸责任的幌子。换言之,《申报》明知消息不实,却仍刊于报章,亦不畏读者的反感,这与“幌子”一说委实相去甚远。笔者认为,《申报》于此处所谓的“有闻必录”事实上反映了当时的社会对于何为新闻“真实”的一种理解。这种理解,可以从《申报》如何采用“有闻必录”的具体做法以及为何能够采用“有闻必录”的原因两方面来解读。以“有闻必录”的方式来实现彼时新闻报道的“真实性”诉求,《申报》主要有着以下四种做法:

第一,“有闻必录”式的新闻真实,应做到“有则言有,无则言无”(申报,1884年9月30日),“就所述之闻而录之”(申报,1876年4月18日)。在这般操作方式下,考量“真实”的标准并不在于报道与事实之间是否一致,而在于报馆是否忠实于他人的叙述。因而,彼时的新闻“真实”将目光落在了“信源”身上,而非“事实”身上,与今天的理解迥然有异。正如《申报》(1883年10月9日)所说,其应对“真实”的做法即是“姑照录之,以符有闻必录之体例”;

第二,“有闻必录”并非全盘照登,在录与不录之间往往有着选择,而选择的标准即是某种陈述是否代表了一种社会意见。《申报》(1877年4月7日)曾言:“本馆屡接各处来信,亦皆无不为之诉枉;因见众口一词,始为录列于报,本非一有所闻,即为列报也”。简单地讲,《申报》认为社会上广为认同的说法往往更具有可信性,也更能反映事件的真实性。它表示,“三人成众,其言非虚,故据有闻必录之义照登报章,以做露布之传耳”(申报,1884年1月10日)。该观点在当时的其他报刊中亦有所展现,如《中外新闻七日录》也曾表示,新闻报道“非众口一词,断断不肯付刻”。

第三,“有闻必录”往往成为传言或风闻的代名词,它是报刊标榜“不真实”或者“不确信”的一种说法。据查阅,晚清《申报》在提及“有闻必录”时,大多明确表示该新闻得自传闻,报刊本身也不知真假。如,“以上均友人所谈,其真确与否,未能臆断”(申报,1883年7月2日);“循有闻必录之例录之于报,未敢深以为信也”(申报,1884年2月20日);“以上情形出自法船所述,岂可尽信,姑照有闻必录之例译之”(1884年11月20日),等等。进言之,当受众读到此类新闻时,他们能够明确知晓这些内容并不一定真实。这同样能够说明,仅仅将“有闻必录”看成是报刊为“新闻失实”辩护的幌子,有失偏颇,因为报道本身已经昭示了内容的不真实性。

第四,“有闻必录”的另一重要做法是允许读者“来函更正”或者提供不同的内容,以此维护事实本身的真实。一旦得到确切消息,《申报》一般都会“有闻必录,合亟更正,以存其实”(申报,1897年3月30日)。实际上,“报纸记载不实,及时更正即可”的观念在清季民初始终颇为盛行,它既受到了“有闻必录”真实观的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该观念以一定的合法性。1908年的《大清报律》指出,“报纸记载失实,经本人或关系人声请更正,或送登辨误书函,应即于次号刊登”。这一说法,在此后的《钦定报律》、《报纸条例》等报刊法令中都曾有所规定。

不难想见,上述四类做法,多半已不再被当今社会认可。那么,当时的《申报》为什么可以采用这般“有闻必录”的方式呢?对此,《申报》给出了如下理由:

首先,囿于客观条件的限制,确切消息实难获得,那些已经获知的新闻的真实与否,报馆也难以判断,前述的《论越信难闻》一文便表明了这一态度。“难闻”之说在晚清报道中频繁出现,确属实情;其次,“众口一词”的风闻传言并不等于假新闻,它可能预示着真实,至少也能反映出一定的社会意见。《申报》(1897年6月18日)在面对那些未经证实的传闻时,其态度是,“此事之果确与否,彼此均非目观,不能信为必有之事。然以理推之,亦不能决为必无之事”,因而一概登录;再者,在难以获知确切消息的情况下,“有闻必录”能够满足受众的信息需求,这在战争新闻中表现的尤为明显。晚清《申报》上采用“有闻必录”报道方式最多的新闻类型即是战争新闻。此时,“有闻必录”的目的就在于“搏诸君一快”(申报,1885年4月6日),消除“无闻”的传播尴尬,以宽慰读者;最后,报刊并不放弃对于事实“真实”的追求。一方面,《申报》(1908年11月25日)表明,“报馆虽有有闻必录之例,本馆夙存实事求是之心”,新闻真实难以快速实现,更多地时候只能等待“续闻”。另一方面,“有闻必录”的做法能够广泛采纳各类社会见闻,有利于实现新闻真实。即便所登传闻并不属实,仍有更正之可能。传闻一旦刊于报章,那些了解实情的社会人士就可能致函报馆,提供真实消息。《申报》多次强调:“然传闻如此,本馆照有闻必录之例登之,以俟公论也”(申报,1895年10月11日);“惟有静俟各处访事者书,来当必有详细情形”(申报,1894年9月20日);“且俟访事人来函,再行详述可也”(申报,1896年4月14日)。这些,都反映了报馆对待“真实”的态度。四、客观:“据事直书”,“信以传信,疑以传疑”

1884年1月1日,字林报馆撰文指责《申报》的一则报道内容有失偏颇。面对这一公开指责,《申报》(1884年1月2日)不得不于次日的头版上专门刊发长篇言论《立言有体说》,既辩驳了他人的指责,也解释调整了“有闻必录”的具体内涵,将“客观报道”问题正式纳入该概念的意涵之中,进行了一次细致的讨论:

立言各有其体,不可以强同,此古今不易之理也……后世文章,体殊格判,举可以此类推。新闻纸何独不然?据事直书,有闻必录,信者传信,疑者传疑,此新闻之体也。

昨日字林报载有论说一篇,其主意在辨正讹传……该报谓法兵之攻桑台者,仅一千八百人,何以覆没者至有七八千人?此亦见该报细心处。但本报明言,一系香港报所录,一系本埠传言,本馆不敢谓后之七八千数目为真,亦不敢谓前之一千八百数目为伪,安得因港报有法兵一千八百名一语,而遽将传闻之七八千改作七八百乎?又安得因传闻有七八千之说,而遽将港报之一千八百改作一万八千乎?两存并录,所谓信以传信,疑以传疑。按语着以疑词,亦正恐阅者之有所惧会也。

面对他人质疑,《申报》明确地将“据事直书,有闻必录”作为“新闻之体”,认为它是“新闻”这种文体与其他文体的主要差异。在辩驳中,《申报》对“客观”的理解是一种类似于不偏不倚的尊重信息来源的中立立场,即在难以辨明任何一则信息的真伪之时,报馆能够采取的处理方式就是将各类社会意见“并录”与报,未存偏废。至于读者如何理解报刊上的内容,则只能留给他们自己去解决了,“信以传信,疑以传疑”。这种朴素的客观报道思想,既是《申报》应对社会上多元舆论并存的现实举措,也是报刊受史家记事中“直笔”观念影响的具体表现。

在《申报》上,常与“有闻必录”同时出现的另一个关键词就是“据事直书”,或称“秉笔直书”,它主要源自史家记事中的“直笔”传统。“直笔”思想由来已久,及至清代,乾嘉学人“以‘直书与‘实事求是为同义,‘直书成为去除一己的善恶褒贬,直接记录和审慎考求史实的‘据事直书”。植基于此,“有闻必录”中所蕴含的“客观报道”之义在很大程度上正是源于史家的“据事直书”传统,它既是报刊登载新闻报道的一种具体方式,也是报刊实现信息真实的一种必要途径。

事实上,“据事直书”一语在《申报》创刊不久后,便已在该报多次显现。此后,《申报》虽多次弘扬这一说法,但始终未能形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力。究其原因,或是由于“据事直书”一语过于偏向史家传统,难以在新闻活动中让人印象深刻;或是由于该语较之“有闻必录”来说,学理色彩过于浓厚,难以在报纸的市民受众中引起共鸣;抑或是“据事直书”重在言“事”,“有闻必录”重在言“闻”,后者更加贴切彼时的新闻报道规范,等等。只不过,这些都只是笔者的揣测,历史的真相究竟何为,或已无从探悉。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在“有闻必录”的报刊理念形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力之后,“据事直书”也被纳入到该思想之内进行了阐释,成为其组成部分。“据事直书”这一提法,较之“有闻必录”来说,到后期也日益减少。

创刊不到一个月,《申报》(1872年5月28日)在《采访新闻启》一文中便提及了“据事直书”的理念,认为“近事贵详其颠末,远代又借以表彰。庶几赠芍低吟,犹据事直书之旨”。1875年,《申报》(1875年4月16日)又指出,“惟无偏无党,据事直书,敢请公是公非”,将“据事直书”与“无偏无党”并置于一处展开论述,体现了报刊的“客观报道”诉求。及至1878年7月30日,《申报》在一篇论说之前,加上了这样一段按语:

新闻登之日报,不过据事直书,未敢饰无为有,亦不敢颠倒是非。间于篇末窃耐已意,亦不失就事论事之义,以期准乎情、当乎理而已。不知者动疑本馆好折人过,口头讥诮,殊失忠厚之意。然,是是非非,自有公论。

不难看出,《申报》对“据事直书”的理解即是“未敢饰无为有,亦不敢颠倒是非”,站在了一个相对客观的报道立场上。与此同时,《申报》的一句“问于篇末窃耐已意,亦不失就事论事之义,以期准乎情、当乎理而已”十分值得深思。它表明在新闻报道中,本不应当将“事实”与“意见”杂糅在一起,两者应当有着明显的区隔。《申报》认为自己虽不能完全不阐发“意见”,但也紧守了“就事论事”的原则,而且将议论放置“于篇末”,以示区别。这种尝试着区分“事实”与“意见”的做法表明《申报》已经具备了朴素的客观主义追求。不过,《申报》把“据事直书”与“客观”之义明白无误勾连在一起,或许已是民国之后的事了。民国22年,《申报》(1923年2月9日)明确表示,“以后希望各位据事直书,不加主观之意见”,将“据事直书”看成了“客观”的代名词。

将“据事直书”的“客观”之义纳入到“有闻必录”这一用语中,在《申报》(1884年2月6日)的《论法人添兵》一文中表现地尤为明显:

凡若此者,议论纷纷,莫衷一是。本馆但循有闻必录之例,传闻法军败耗,则取而登之;传闻法军捷音,则又取而登之。几疑所登倍息反覆不定,然军情瞬息千变,固不可以执一不化。事有反覆,则亦但据所闻者,而据事直书而已。

此处的“有闻必录之例”中已经包纳了“据事直书”的意涵,不过这里的“据事”依然不是强调的新闻事实,而是忠于他人的叙述。《申报》在此不以法国之胜败择取新闻的态度与宁树藩(1986)所提及的《述报》案例颇为类似,后者所谓的“本馆按有闻必录之例,备登于报。不若法人之胜则张扬,败则掩讳也”,同样体现了类似的客观主义倾向。

五、言论自由:“报馆天职,有闻必录”

“言论自由”的概念是梁启超于1899年在《清议报》上率先使用的,其作为一个概念出现并形成一股呼吁自由的潮流,当是在20世纪初期。回归《申报》而言,“言论自由”一说较早出现于1905年,彼时的《申报》(1905年1月22日)在介绍俄国工人罢工时,指出了俄国百姓向政府争取的几项权利,其中便包括了“教育自由、报纸言论自由、信教自由”等。同年,汉口的报馆涉讼,《申报》(1905年10月14日)就此发表评论,认为“言论自由,素为文明国公认,观此不能释然”。自此之后,“言论自由”之说在《申报》上便不时出现,影响日甚。

立足这样的背景,“有闻必录”的实际内涵再次扩充,开始容纳“言论自由”思想。作为一个已经活跃数十年的口号,以“有闻必录”来指代“言论自由”,无疑有助于“言论自由”的观念赢得人们的认可。1909年,《申报》(1909年1月5日)刊发《张督覆葡领函》一文,内称“报馆有闻必录,本许言论自由”,将后者作为前者的题中之义予以阐发。1910年10月15日,北京报界公会起草《北京报界公会上资政院陈请书》,对宪政馆所修改的报律进行发难,请求修改。《申报》对此发表意见,既抨击了晚清政府的舆论压制,也号召了“有闻必录”式的“言论自由”。文章认为,“今日各项法律,有可以援照日本法者,无不一一以抽象的方法采用之。此新订报律,所以制限加苛,而至有摧残舆论之事也”,因而在《申报》看来,彼时的中国社会“正宜悉心监察,有闻必录”(申报,1910年10月30日),从而以“有闻必录”之名维护了报纸的自由言论。

作为“言论自由”的代名词之后,“有闻必录”逐步被报界指称为“报馆之天职”并获得了外界认可,其社会地位亦随之陡然提升。这一阐释,较早地集中体现在《申报》(1910年11月19日)的《论温肃反对报馆之荒谬》一文中:

自报纸风行以来,率以秉笔直书,为政府所忌嫉。故所订报律,一再加严,至于不能遵守,而烦资政院之议驳。……报馆天职,有闻必录。以见其事之是非,非可任好恶以为毁誉也。其所持论说,必合乎公理、本乎事实,非可逞私见、执异说,以淆乱人听也。政府腐败,而报纸揭载之;人民受制,而报纸欲持空言以扶助之。此无非本于喁喁望治之心,岂有可以诋祺者。

《申报》认为,报刊“秉笔直书”的做法往往容易与晚清政权产生矛盾,从而不被政府认可,政府一直以来的报律往往为了钳制报刊舆论,限制言论自由。然而,“有闻必录”本就是报纸的天职,只有在宽松自由的言论环境下,报纸才能更好地发挥自身的社会功能。具体说来,对上能够做到监督政府,揭载腐败,对下能够扶助人民,大胆立言。以“有闻必录”的方式来呼吁“言论自由”,在晚清社会形成了较大的影响力。“报馆天职,有闻必录”的说法赢得了广泛的社会认同。《申报》1910年前后所刊登的多篇读者来函中,大多对该说法表示了认可。诸如“有闻必录,自是新闻记者应尽之天职”、“报界天职,有闻必录”、“报馆有闻必录,固其天职”之类的说法俯拾即是。其实,以“有闻必录”的话语陈述来呼吁“言论自由”的方式在晚清《申报》上仅是初步形成,其声势最盛之时当是在民国前几年。这其中,最主要体现在“民国暂行报律风波”时期、袁世凯采取颁布《报纸条例》时期等。面对一系列舆论压制,报纸每每抛出“有闻必录”的说法来呼吁“言论自由”。当然了,这些内容已经超出了本文的叙述范围,姑且点到即止。

值得一提的是,当前学界一般将徐宝璜看成是反对“有闻必录”的旗手,因而后来之学者在批判“有闻必录”时,总是惯于援引其“且常引为护身符者也,其实绝无意义”一句加以引证。只不过,人们往往忽视了1929年3月徐宝璜在《新闻事业之将来》一文中的一个细节:在这篇文章中,徐宝璜在批评了彼时中国新闻界的“有闻必录”做法之后,于句末加上了一个括号,其中写到,“固亦有在言论不自由国家而用‘有闻必录四字,以避政府干涉者。此系例外,不在论例”。这一点,恰恰表明了“有闻必录”对于“言论自由”的促进作用,也从侧面说明徐宝璜的批评虽然最为激烈,但并非将“有闻必录”作为“铁板一块”的整体来看待,而是认识到了其内涵的复杂性。将时间往前推两年,能够发现1927年的徐宝璜也已表示,“有闻必录”的做法,在“处现时言论尚无自由可言”的时候,能够对新闻事业“于事实上可得相当之保障”。认识到这一点,对于我们今天去重新看待“有闻必录”的思想有着重要意义。六、结语:“有闻必录”的变迁与我国新闻观念的发展

《申报》七十余年报道生涯中,“有闻必录”的思想始终伴其左右,这一概念本身也于1876年被《申报》正式提出。自此直至民国初年,“有闻必录”先后囊括了“全面报道”、“新闻真实”、“客观报道”和“言论自由”四种具体的新闻观念,在一定时期内成为外界指称报馆新闻活动的代名词。如果以“后见之明”的姿态来理解的话,上述四种思想无一不是现代新闻观念的题中之义。不过,对于这一结论,我们仍需赘言几句。

首先,“有闻必录”中所反映的新闻观念与现代性意义上的各类新闻观念并不完全等同。不可否认,观念本身从来都不是恒定不变的,不同的历史语境往往造就了对于观念的不同认知,因而不同时期的人们对其有着不同的理解;其次,当前的新闻思想史研究往往以阶级斗争的历史范式来区分不同的研究阶段,譬如认为“现代新闻思想”一般对应了“五四”运动后的历史时期,这般划分虽能为研究带来便利,却也人为地割裂了新闻思想本身的演进历程。即如王德威所呼吁的那样,“没有晚清,何来五四”,在晚清社会的主流思潮中,早已萌生了“被压抑的现代性”。所以说,观念的发展有其断裂亦有其延续,需要我们小心对待;最后,我国新闻观念的形成一般是多源汇流的产物,“有闻必录”既包含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历史渊源,也受到了西方外来新闻理念的切实影响,它同样也离不开晚清报刊,尤其是《申报》的具体新闻实践,因而在分析时不能偏于一方,一概而论。循此思路,我们可以说,“有闻必录”一语不仅是晚清民国时期,报刊处理新闻报道的一个具体方式,它更近乎于是一种关于报刊的社会概念与文化概念,表征了中国社会对于报刊/新闻理解方式的变迁。要分析这一思想,我们需要回归具体的历史语境,回到传统与现代之间、本土与西方之间以及实践与理念之间去重新理解它。

此外,如何客观地评价“有闻必录”,同样值得深思。自徐宝璜等人开始反思“有闻必录”以来,人们往往认为新闻报道是一个选择过程,不可能“有闻必录”,报刊版面有限,若要将了解到的信息都刊于报章之上,并不可能。诸如此类的批判虽听起来不无道理,却也禁不起仔细推敲。立足前文的论证,本文不妨给出一种不同的说法。

在行为科学领域,人的行动理论往往被分为两种,一种是“信奉理论(espoused theory)”,另一种是“使用理论(theory-in-use)”。前者是人们宣称遵行的理论,后者则是根据人们的实际活动所推导出来的理论,两者之间往往不一致。从晚清《申报》的新闻实践来看,“有闻必录”更多地偏向于“信奉理论”,即报馆所宣称遵行的报道理念;不大可能是“使用理论”,因为任何一家报馆都无法做到“有闻必录”。然而,后来者对“有闻必录”的主流批判却总是立足了“使用理论”的视野,将其与报刊的新闻活动并置于同一纬度,并以之来衡量作为“信奉理论”的“有闻必录”,难免有些“张冠李戴”的误会。事实上,“有闻必录”的“信奉理论”代表了报刊应对现实环境时所发出的呼吁,近乎理想,体现了报刊的追求。这一理念尽管不能与具体的新闻实践划上等号,但毕竟为新闻活动的开展明确了一个方向,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有其积极的指导作用。

与“有闻必录”类似,新闻界的“客观性”追求同样偏向于“信奉理论”,是一种“专业信念和道德准则”。至于它究竟能否完全实现,或许需要打上一个问号。陈顺孝指出,华人记者对“客观性”的态度“常常只信奉而未能充分实践”。不难发现,人们对“有闻必录”的指责完全可以挪到“客观性”身上,因为两者都难以完全实现。那是不是说,当前新闻界就应该抛弃“客观性”呢?相信多数人的回答都是否定的。同样的道理,我们何以能够凭借“报刊不能做到‘有闻必录”这一点,就完全否定了“有闻必录”呢?笔者这样说,倒不是为了给“有闻必录”来个彻底翻案,毕竟即便只是作为一种“信奉理论”,“有闻必录”也已与当前的新闻实践存在了较大偏差。此处无非是想表明,只有当我们不再过于简单化地去理解“有闻必录”时,我们才有可能更为准确地把握这一思想本身,也才有可能藉此来更为清晰地管窥我国新闻观念的流变轨迹,更好地理解当下。的确,“有闻必录”已经成为了过去式,但是,谁又能保证诸如“客观性”之类的新闻观念能恒久长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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