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秀娜
摘要:近年来,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及时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避免债权人和债务人陷入纠纷,大大减少诉讼案件的数量、减轻审判机关的办案压力。本文详细阐述了公证强制执行效力的运行过程,找出其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解决问题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强制执行效力;运行过程;债权文书;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6-0138-02
公证是预防纠纷的坚实防线。我国公证制度起步较晚,第一部《公证法》于2005年才正式实施。但是,早在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就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进行了规定。即便如此,十多年来,诸多公证机构在该类业务的开展方面却不尽人意。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商事活动显著增多,涉及的标的额也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合同签订者要求对合同文本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若日后合同一方出现违约,相对方可向经办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公证强制执行效力的运行过程
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所指向的主要对象为追偿债款、物品等有明确给付内容的文书,公证强制执行效力的运行大体分为三个阶段,即:强制执行公证的办理、执行证书的签发和法院对债权文书内容的执行。(一)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办理
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除具备基本公证的共性流程外,还具有自己特殊的流程。首先,必须由债权人及债务人双方共同申请,有担保人的,也需要一并申请,且债权文书中应当载明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其次,公证机构要认真审查申请主体是否适格、有无诉讼能力、债权文书是否符合规定等;再次,做好询问笔录,在笔录中详细记录债权文书的主要内容、申请人是否自愿、权利义务是否清楚等关键事项;最后,经办公证员要充分尽到告知义务,尤其对该类公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当一方出现违约时如何核实违约情况、申请执行的期限、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情形进行详尽说明。(二)执行证书的签发
在债务人未按照合同履行承诺的情况下,债权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出具执行证书。首先,债权人向公证机构提交身份资料、原公证书及申请函。申请函应明确申请的事实、理由及债务人存在违约的依据。填写申请表、载明申请事项及申请执行的标的;其次,公证机构经审查核实,确认债务人及提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债权人已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及担保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无疑义的情况下向申请人签发执行证书。(三)法院对债权文书内容的执行
债权人持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及公证机构签发的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的受理与否将决定公证强制执行效力最终能否得以实现。按照相关规定,法院应重点审查案件是否属于其管辖、申请主体是否适格、材料是否齐全、执行是否超限等。经审核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将案件移送执行庭执行。二、目前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存在的不足(一)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涉及范围窄
实践中,受公证机构自身职能及公证从业人员专业素养的限制,公证机构目前只能对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债权文书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且该债权文书多为简单的借贷合同。但金融业务的种类正不断增加、非传统借贷业务也不断呈现,传统意义上的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局限性日益凸显、已然无法满足市场需求。长此以往,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无法在预防纠纷,解决矛盾领域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二)对较为复杂的合同预防纠纷的能力有限
从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运行过程看,单务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在办证过程中简单易操作。而双务合同、附条件合同以及担保合同等,其所涉主体多为三方或三方以上,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互交错、互为条件和前提,对合同内容的审查要求更加严格,对违约情形的认定也更为复杂。而法院仅根据债权人提供的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及公证机构签发的执行证书进行强制执行也有失稳妥、极易造成对部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三)缺少对债务人权益的保护
公证强制执行效力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当债务人出现违约情形,仅凭债权人持相关证件及证据材料即可向经办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直接剥夺了债务人表达和抗辩的机会。从执行力层面讲,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具有高效、便捷的特点,尽最大可能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而从维护债务人权益角度考虑,债务人一旦出现违约,不管任何原因,其财产就限于被立即执行的风险中,明显有失客观公平,甚至严重损害债务人的合法利益、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三、强化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作用的策略
(一)扩大债权文书的范围,加强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影响力
公证机构应充分认识做好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工作的重要性,实际办证中依法扩大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除了对无争议的简单借贷合同办理公证,还应积极介入双务、附条件的合同及各类的潜在纷争大的协议签订过程,进行必要的引导、提出较为合理的纠纷预防方案,并为其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让公证不仅处理简单无争议的事情、也适当介入到有纷争的事情处理中。同时,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所涉债权文书范围的扩大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法律及相关政策制定者,应该以更开阔的思维,不断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为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业务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二)加强学习,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事项所涉及的标的越来越大、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当事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对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技能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公证人员应加强学习,除了具备基本的业务知识之外,还应熟练掌握与办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防范技能。同时,各公证机构应加强业务交流,及时发现办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互相借鉴、共同进步。有条件的公证机构还可确定专人负责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业务的审核把关。(三)优化运行过程,确保利益均衡
站在中立角度、切实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是每一个公证人的职责。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不应只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创设,公证机构在应债权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应对是否具备出具执行证书的条件进行实体审查、严格把关,通过延长执行异议期限、增加审查方式、扩大审查范围等尽可能为债务人争取抗辩的机会,既保证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非诉性、又充分考虑债务人的利益,实现效益和公平的协调统一。四、结语
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有效运行给市场经济活动带来了极大便利,为合同、协议等债权文书的履行增加了一层法律保障。因此,公证从业人员应加大学习力度、加强对外交流,提高对法律条文与已有政策法规的应用能力,确保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业务的全面有效开展,切实发挥公证预防纠纷的功能。
[参考文献]
[1]肖文.关于强制执行公证若干问题的探讨[J].中国公证,2010(11).
[2]童兆洪.民事强制执行新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12.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
[4]齐树洁主编.民事程序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