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柳惠
摘要:技术转让与技术作价入股是科技成果转化中两种重要的转化方式,为了发挥这两种转化方式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带动产业的升级换代和结构调整,需要运用政府的调节手段来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作价入股的积极性,而税收政策是有效的政府调节手段之一。文章通过对技术转让和技术作价入股所涉及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梳理、对比和分析,提出了完善技术转让和技术作价入股方面税收政策的建议。希望通过这些建议,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在激发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技术转让;技术作价入股;税收优惠政策
在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大背景下,为了响应我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创新驱动的一个关键环节,受到了全国上下格外的关注和重视。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技术转让和技术作价入股是两种重要的转化方式。如何利用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充分发挥技术转让和技术作价入股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技术转让涉及的税收问题
技术转让是指拥有技术的当事人一方将现有技术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由于引进先进的技术,可以使引进方的生产力发展起点更高,节省了研制费用,赢得了时间,因此,技术引进活动在全世界范围内受到普遍重视和广泛应用。从税收法律的角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转让行为涉及的税收政策主要集中在流转税和所得税两个方面。
(一)流转税方面的税收政策
早在1999年,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的精神,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财税273号文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先进行技术转让合同的免税登记,再到税务机关申请免税。在21世纪初,这一免税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极大地鼓励了技术转让的积极性,有力地推动了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从2012年起,我国开始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进行“营改增”试点工作。2013年,试点工作推广到了全国。“营改增”的试点行业囊括了部分现代服务业,具体范围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等。这里的“研发和技术服务”,即包括了技术转让服务,具体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也就是说,针对技术转让征收的流转税税种从营业税变成了增值税。2013年财税37号文的附件3中对相关问题做出了规定,技术转让收入在取得合同免税登记后,可以申请免征增值税。在实务中,其操作流程及免税效果与“营改增”之前基本保持不变。可见,技术转让在流转税环节的免税优惠政策在“营改增”之后,依然保持了良好的延续性和稳定性,这对保持我国技术转让的积极性、推动自主创新的发展起到了有力的保障作用。
(二)所得税方面的税收政策
为了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激励技术转化,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在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与其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第九十条对上述条款进行了细化说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随后,国税函〔2009〕212号文和财税111号文分别对技术转让所得的定义和技术转让的范围进行了明确。技术转让所得指技术转让收入扣除技术转让成本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从以上针对技术转让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税收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技术转让基本实现了全过程的减、免税。当转让所得小于500万时,优惠力度可以达到全过程免税。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持续地对技术转让进行了全方位的支持,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进程。
二、技术作价入股涉及的税收问题
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以技术成果作价投资入股是一种典型的转化方式。我国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持有者分为法人单位和自然人两类,本文主要研究法人单位以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行为。与技术转让类似,技术作价入股行为涉及的税收政策同样集中在流转税和所得税两个方面。
(一)流转税方面的税收政策
鉴于各地股权实践中屡屡出现以非货币资产入股的情形,2002年出台的财税191号文规定了“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根据原《营业税税目注释》,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可见,以技术作价入股的行为,免征营业税。这一优惠政策一直持续到2012年开始的“营改增”试点活动。“营改增”之后,技术交易纳入了增值税征管范畴。但是,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仅在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两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对技术作价入股的行为是否延续之前的免征政策一直未有明确的规定。
技术作价入股,就是将技术成果进行转让,以获取股权利益,属于有偿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行为之一。如果没有明确的免税规定,这种行为应该征收增值税。但是,这样一来,对技术作价入股的流转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就失去了连贯性,在实务中容易造成法人单位惯性地按照历史政策享受免税,从而引发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二)所得税方面的税收政策
一般情况下,技术作价入股都会出现基于原账面价值之上的增值部分,而这部分增值正是科技成果转化带来的净收益的体现,对这部分增值所得如何征收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力度如何,直接影响到科技成果转化方能够获得的最终收益。
早在1997年,财税77号文规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取得的收入与该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见,为了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国家对技术作价入股的增值部分是延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只有成果转化者真正取得收入之时,才产生现实的纳税义务。然而,这一政策在2011年被财政部令第62号文全文废止。随之,2014年出台了财税116号文,对技术作价入股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了以下调整:“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的非货币性资产,根据其定义是包括无形资产的。可见,在77号文废止后,对于技术作价入股行为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从延至转让或回收时纳税变成了投资入股时即产生纳税义务,优惠之处仅在于可以分5年期均匀计算缴纳。77号文与116号文对比可知,前者比后者更能减轻技术转让单位的纳税压力,尤其对那些初创企业,在未取得实际收入时即发生的纳税义务很有可能影响到它们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三、技术转让与作价入股税收政策比较与分析
(一)流转税方面的对比分析
直接的技术转让行为,在“营改增”前后,均能享受免征流转税的优惠政策。其免税政策的条件要求以及免税的申请流程也秉承了一贯性原则,在“营改增”前后均没有较大的变化。这一政策的连贯性有力地保证了税收优惠对于技术转让的激励效果,在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带动产业发展方面充分发挥了税收政策应有的调节作用。相比之下,针对技术作价入股的流转税优惠政策在“营改增”前后就表现得不那么连贯。在“营改增”之前,技术作价入股可以享受营业税的免征优惠。但是,在“营改增”之后,这一政策并未明确地延续到增值税的优惠规定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技术作价入股的单位应按目前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的增值税。这一对比的结果表明,仅仅从流转税的税收负担角度考虑,单位在进行技术转化时,选择直接的技术转让比选择技术作价入股能够享受到更多的流转税优惠。
(二)所得税方面的对比分析
直接的技术转让行为,其转让所得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征和免征的优惠政策,即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相比之下,针对技术作价入股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力度就小得多。在财税〔1997〕77号文时期,技术作价入股仅享受延迟至实际转让或收回股权时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随后,这一优惠力度进一步降低,变成在技术入股之时即发生纳税义务,优惠之处仅在于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里分期缴纳。这一对比结果同样表明,仅仅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负担角度考虑,单位在进行技术转化时,选择直接的技术转让比选择技术作价入股能够享受到更多的所得税优惠。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带来的影响
通过上述对比可知,直接的技术转让比技术作价入股能够享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可见,税收政策更倾向于支持直接的技术转让,而不是技术作价入股。但是,从科技推动产业发展的角度,技术作价入股能够让技术持有单位参与到技术成果的后续转化过程中,能够使其更加积极主动地对后续转化过程提供支持,从而加速技术推动产业发展的进程。尤其当作价入股的科技成果不是工业化成果,而是阶段性试验成果的时候,技术持有单位这种持续性的参与就显得更加重要。因此,在我国实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背景下,税收优惠政策应向更有利于产业发展的技术作价入股的方式倾斜,或者至少采取与直接技术转让同等力度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完善技术转让与作价入股税收优惠的政策建议
(一)对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继续保持技术转让在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同时为了响应我国创新驱动发展的号召,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进一步加大优惠力度,提高免税的金额限制门槛;对于一些需要大力扶持的产业,可以考虑取消门槛的限制,实施技术转让所得的全额免税。
(二)对技术作价入股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1. 保持流转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
将“营改增”之前针对技术作价入股的营业税免税政策延续至“营改增”之后,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以明确条款对技术作价入股的增值税免征优惠作出规定,从而实现技术作价入股与直接技术转让两种方式在流转税方面的优惠力度保持一致。
2. 保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
将“不超过5年期限内均匀分期缴纳”的优惠政策恢复到财税〔1997〕77号文时期的延至股权转让或回收之时再行缴纳,从而减轻技术持有单位在未实现收入情况下提前纳税的压力,让技术持有单位,尤其是创新创业企业轻装前进,为我国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添砖加瓦。
3. 加大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力度
为了使技术作价入股与技术转让两种方式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力度保持一致,建议将技术作价入股中企业所得税的延迟缴纳优惠政策调整为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即在股权转让或者回收之时,按照一定的金额门槛,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者免征。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带动产业发展的进程,鼓励科技成果持有单位更多地采用技术入股的方式参与成果转化,建议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向技术作价入股方式倾斜,比如在上述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实现技术作价入股所得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减少技术转让与作价入股税收政策差异影响的建议
为了不影响技术持有单位采取技术作价入股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可以暂时采取以下策略实现直接技术转让与技术作价入股的税负去差异化:将技术作价入股分拆成货币入股与技术转让两个阶段。先以筹措的货币资金入股,再以直接技术转让方式将原拟入股的技术出售给被投资方。在货币入股阶段,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均不产生纳税义务。在技术转让阶段,被投资方属于直接技术转让,可以全额免征流转税,减半或者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被投资方来说,如何入股不会对其税负产生差异性影响。通过这一暂时性策略,可以将技术作价入股方式的税负调整为与直接技术转让方式基本持平,从而弱化了税收政策对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在选择转化方式方面的影响,使技术持有单位更多地从推动科技发展和产业发展的角度而不是单纯从税负角度考虑转让方式问题。
但是,这种方式仅适用于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过渡时期的暂时性策略。一方面,它可能引起其他股东对于技术投资方是否存在“抽逃资金”嫌疑的质询;另一方面,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主力军的科研院校对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目前大多有限制性规定,导致这种方式无法普遍适用。可见,要想彻底解决税收政策对于科技成果转化方式选择上的不当影响,最终还是需要从税收优惠政策本身的调整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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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