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016-05-14 14:32高红梅
董事会 2016年9期
关键词:法定代表职权董事

高红梅

那些看上去虎虎生威的董事长的权威,大部分源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然而,说出来也许有人会不相信,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不是所有的公司董事长都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在万科股东、管理层之间燃起的那场战火中,王石应该是整个事件中的焦点,不可否认,这与他多年来形成的个人品牌形象有关。但最关键的原因还是他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的身份。

说起董事长,人们会联想到老板、高薪、权力等。董事长,在今日社会,大体成了公司权威的代名词。其实这是个误会,那些看上去虎虎生威的董事长的权威,大部分源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然而,说出来也许有人会不相信,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不是所有的公司董事长都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上,与董事长联系最紧密的是法律,从董事长名词出现以来,就注定了它与法律之间须臾难分的关系。法律规定了董事长的产生、地位、职权、义务、责任,包括薪酬,荣辱,甚至牢狱之灾。与之相反,董事长的法律职权却好似乏善可陈,几乎与义务、责任不成比例。

产生

一个人要怎样才能成为公司董事长呢?董事长必先为董事,《公司法》规定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也就是说,要成为董事长,首先要经股东(大)会选举为董事。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规模一般为3-13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规模一般为5-19人。通常情况下董事长是由董事选举产生的,换句话说,在不同类型的公司,一个人成为董事之后,根据董事会规模的不同,需经由3-19人选举成为董事长。按照董事会一般议案过半数通过的规则测算,总结而知,不同情况下,有2-9个董事同意可当选董事长。

地位

《公司法》规定董事长可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并不必然是法定代表人。在设董事会的公司里,董事长或者经理都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在一个公司里,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还是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可由公司自主决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一说,就是由此而来。《公司法》规定的董事长职权实在是乏善可陈。而且,在法律上,职权大多数时候也意味着义务。按照法律条款规定,董事长有权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有权主持股东(大)会,检查董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注意,只是召集和主持这些程序上的职权,并无实质权力。即便是程序上的职权,也附带着义务和限制。法律明确规定,董事长有义务自接到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董事会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你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虽是董事长的职权,但这种职权也不是排他的;如果董事长不召集不主持,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也可以要求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当然,如果董事长不检查董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也是不称职的。特别需要注意,董事会通常表决规则是一人一票,在以表决为主要决策形式的机构,董事长并无特别权力。如果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则可以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薪酬

赋予的职权并不累累,限制却不算少,比如薪酬。《公司法》规定,决定董事的报酬是股东(大)会的职权,作为董事会成员,董事长的报酬当然也应由股东(大)会决定。万科事件中争议的王石薪酬合法性,主要来源于此。万科公司将王石薪酬解释为董事长和执行董事两部分累加,认为执行董事是公司高管,高管薪酬应由董事会决定。合法性合理性暂且不论,由此却可勘大多数人将董事长误混为公司高管的错误认识,也可见万科管理层在法律规范和公司治理规范方面的素养值得称赞。

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了企业从事法律禁止活动时,除了企业要承担责任外,还可以对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罚款,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处罚原则,是对单位处以罚金加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刑罚,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会被认定为需要负责的人员。如果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就可能会被处以人身罚,身陷牢狱之灾了。

例如在证券领域,刑法规定,如果公司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会被判处罚金。而公司法定代表人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的情形下,董事长肯定脱不了干系。如果稍加注意,就会发现,在许多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中,董事长沦为阶下囚的事例绝非罕见。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此处关于董事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列举至多只能算是举例,实在是九牛一毛。上市公司董事长受到的约束和需要承担的责任就更多了。如:为了加强监管,证监会认为必要就可以约谈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如果上市公司有控制权发生重大变动等情况,证监会应当约谈董事长,董事长不得无故推托、拒绝。

其实,当董事长真不是件容易的事呢。董事长,不但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是法定代表人,还要对那些由其他公司员工完成的公司行为负责。所以,董事长可能是在公司看上去最威风的那个人,也是最不易的那个人。

董事长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远不止这么多,重要的事最后說一遍: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法律职权乏善可陈;董事长的权威大多来自于法定代表人身份;法定代表人权责对称,法律责任是权威的对价。

作者系高级经济师,国家行政学院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博士,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类专业校外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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