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龙 康钊
摘 要 赏识教育作为惩罚教育的对立面而提出,虽然对教育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完全抛弃惩罚的赏识教育是片面的、不合理的。惩罚具有有效维护教师的教育权利、激发学生的学习行为、纠正个体的不良行为及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等功能。但惩罚也应当遵循伦理学、及时性、灵活性、教育性等原则,才能有效发挥其功能。
关键词 赏识教育 惩罚教育 合理性 教育原则
随着人本主义和素质教育的兴起,赏识教育的理念开始慢慢形成,并广受学界关注。但当今部分教育工作者对赏识教育的理解有所偏差,出现滥用赏识、不敢惩罚的现象,导致教师无法有效进行教学、学校管理者无法保障日常工作的有序进行、学生不尊师重道等现象。赏识教育作为惩罚教育的对立面而提出,并不是说两种教育方法是绝对对立、“水火不容”和非此即彼的。其实,不管是赏识教育还是惩罚教育都只是两种不同的教育手段而已,它们所要达到的教育目的是一致的。
“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公主——快乐和痛苦之下。只有它们才能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1]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及亲身所见、所闻、所践,不难发现趋乐避苦乃人之天性。赏识教育虽然盛行,但惩罚教育作为一种教学手段仍是必要的。惩罚所具有的价值功能是无法被赏识教育所取代的,惩罚教育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正如前苏联著名教育学家苏霍姆林斯基所言:“教育者的任务是既要激发儿童的信心和自尊心,也要对孩子心灵里滋长的一切错误的东西采取毫不妥协的态度。”当然,惩罚还必须适度,否则既违反法律法规,又违背道德伦理,无任何裨益。因而,笔者认为,既要在当今的教育体系中为惩罚教育找到一席之地,又要为其立法,使其能够真正、有效地为教育谋福利、促发展。
一、惩罚教育的合理性
由于我国教育实践中曾存在教师滥用职权,随意侮辱、体罚学生,导致学生身心发展受创的现象,遂采取了法律手段对这种现象进行干预,如《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都明文规定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虽然这有效地保护了学生的个人权利,却在无形中消损了教师在教学中的地位,导致另外一种怪象出现:老师怕承担法律责任不敢管教学生,而学生有恃无恐、肆意妄为;家长过分溺爱孩子、不理解老师对孩子的惩罚行为等。在教育实践中,这种矫枉过正的现象时有出现。笔者认为,只要有问题,教育就离不开惩罚。惩罚教育有其合理性,不应弃之不理,甚至谈“惩”色变。
1.有效维护教师的教育权利
自人本主义思潮兴起以来,教育理论工作者便对“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观”极力推崇,开始慢慢忽视教师的合法地位,导致其所提出的理论难以运用到实际的教学中去。陶行知先生说过:“德高为师,身正为范”。显然,权威性是教师的应有之义。这里所指的权威性不是指教师对学生的影响是单向的、静态的、盲目的、专制的,而是说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当起主导作用,并对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进行合理引导。教师和学生都有自己的教育权利,二者不可偏废,否则有序教学过程难以进行。教师虽然要尊重学生的个人价值取向、重视学生的身心发展,但决不可委曲求全、忍气吞声,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不加干涉。从教师的角度来看,适当的惩罚是维护自身教育权利和进行有效教学的必要手段。有效的教学不能仅靠苦口婆心的“劝”和盲目的“赏”,还应靠强制的“罚”来实现。另外,也有学者认为,从学生的角度来看,适当的惩罚并不会伤害孩子的自尊心,反而认为是关爱和尊重的表现[2]。
2.纠正学生的不良行为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惩罚和强化都能改变行为发生的频率。当学生出现不良行为,和颜悦色的说教又无法奏效时,惩罚便作为一种强有力的手段迫使学生转变错误观念、改变不良行为。尽管有学者认为,惩罚只能抑制行为,不能消除行为,但不可否认的是,惩罚在矫正个体的不良行为方面起关键作用。黑格尔在谈到儿童教育问题时就指出,儿童对成人强制性管理的服从是必要的,“教育的一个主要环节是纪律,它的含义就在于破除子女的自我意志,以清除纯粹感性的和本性的东西”。又说,“惩罚的目的不是为了公正本身,而是对还在受本性迷乱的自由予以警戒,并把普遍物陶铸到他们的意识和意志中去”[3]。同样,卢梭也指出,如果儿童有冒失的行为,你只需要让他碰到一些有形的障碍或受到由他行为本身产生的惩罚,就可以加以制止[4]。另外,惩罚能够起到以小戒大、以点带面的作用。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认为,个体通过对他人的观察,如果看到他人的某种行为受到惩罚,就会削弱或抑制发生这种行为的倾向。教师通过对部分诸如顽固、不愿学习或网络成瘾的学生进行合理的惩罚,会在整个班集体中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并能确立一种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因此,通过惩罚进行教育是必要的、不可弃的,是构成教育手段这个整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3.激发学生的学习行为
情绪具有动机功能,而恰当的惩罚能够使人产生适度的恐惧和焦虑情绪,从而激发个体朝向某一特定目标的行为。可以说,适当的惩罚是促进学生学习最有力的手段之一。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采取惩罚手段可使学生感受到一定程度的压力,并唤起学生的自尊心和羞耻感,而学生为了逃避惩罚和维护自尊,就会自觉、主动地按照教师的要求完成学习任务。学生一旦能够跟上教学节奏,慢慢就会增强自我效能感,从而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学习,而不只是单纯地为避免惩罚和服从权威而学习。若盲目地以表扬代替批评惩罚,教学过于温和和宽松,学生不但不领情,反而会觉得学校和教师不重视学习成绩,导致出现“部分学生根本不学习”的乱象。
4.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发展是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如果在教育过程中,只注重奖赏,排斥惩罚,是根本无法达到全面发展的教育目的的。在教育实践中,夸奖和赏识超过一定的程度时,极易使学生形成骄傲自满、自私自利、以自我为中心的不良品质。但生活不会因为你是家中的独子或时代的宠儿就让你肆意妄为,它是残酷的。如果经受不起生活的考验,遇到一点挫折就不知所措,无疑会导致各种心理问题的出现。因而,适当的批评、惩罚是必要的,它能增强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有利于养成积极的人格特征。近年来兴起的挫折教育被普遍接受的事实就是最好的例证。另外,如果学生犯了较大过错时,只是与其谈谈心、做做思想工作就了事的话,是对学生的身心发展极不负责任的。教育的目的是使受教育者通过学习知识和技能,成为适应一定社会需要和促进社会发展的人。社会是有规则的,也必然会有惩罚。学校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体和未来社会的导引形态,有责任帮助学生学习如何适应社会的基本规范[5]。惩罚教育能够促进学生的社会化发展、提高心理抗压能力、培养学生的责任感。
二、实施惩罚教育必须遵循的原则
惩罚教育有其存在的基础和合理性,但和赏识教育一样,都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正确的惩罚会促进学生的发展,但错误的惩罚对教育而言却是致命的。因而,在教育实践中,应当慎用惩罚,在认为惩罚确有必要时,也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伦理学原则
在采用惩罚的教学手段时,必须遵循伦理学的原则。惩罚不是体罚,更不是谩骂和侮辱。惩罚也应当尊重学生的个人权利,只有在公平、尊重、最低伤害的基础上进行的惩罚教育才是科学合理的。中小学生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期,对外界事物特别敏感。如果惩罚过当,对其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易使学生形成不良的人格特征,这不仅有悖于道德,更是法律所不容许的。教师应当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严格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和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教师还应尽量了解学生的基本状况,因材施“罚”,合理施“罚”,切不可超过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另外,利用教师的身份,无故对学生进行惩罚,以发泄自己的不满,是必须要加以杜绝的。总之,教师在必要时,利用惩罚的策略进行教学,就必须遵循伦理学原则,必须在法律和道德的范围内进行。
2.教育性原则
教育性是惩罚教育的实质,是惩罚教育的根本目的[6]。其实,不管是赏识教育还是惩罚教育,都只是一种教学手段而已,都应当体现其教育功能。教学手段只要是符合一定的教学目的,符合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从而能够引导学生积极进取、健康成长,就是好的教育手段。惩罚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其目的在于维护教学纪律,保证教学质量,抑制学生的不良行为,改变其不合理的认知,从而达到学生的全面发展[7]。也就是说,惩罚的目的在于教育,在于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在教育实践中,教师可通过惩罚的强制作用,引导和帮助受教育者矫正不良行为,塑造积极的人格特征,使其保持精神焕发、轻松自由,从而能够有效适应社会发展并达到自我实现。然而,惩罚应当慎用,这是伦理学原则的要求,也是教育性原则的必然要求。惩罚不能破坏教育本身,更不能使学生受到身心伤害。在教育实践中,惩罚的唯一使命是服务于受教育者。
3.及时性原则
惩罚应当及时。在学生出现不良行为,又不得不采取惩罚的手段时,应当在第一时间给予批评和管制,使学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并因势利导,辅以赏识教育,指出学生的优缺点,让学生能够更好地认识自我。有学者认为,采用“老账新算”和“算总账”的方式对孩子的教育没有任何作用[8]。笔者非常赞同这样的观点,一方面,惩罚不及时会使不良行为和惩罚的联结强度减弱,导致惩罚的效果甚微;另一方面,不及时的惩罚不仅会让学生产生敌对心理,误认为老师旧事重提是小题大做、看不起自己的表现,也会使学生模仿教师的行为,形成拖拉的生活习惯。因而,在教育实践中,应当重视惩罚的及时性原则。
4.灵活性原则
惩罚既然是一种教学手段,教师就要学会合理、灵活运用惩罚,以发挥惩罚教育的最大功能。怎样惩罚问题学生是一种艺术,既要考虑惩罚方式的可接受性,又要确保惩罚内容的公正合理,还要力求惩罚时机的恰当性。惩罚若能够满足以上三点,那么必将获得良好的教育效果[9]。另外,在教育实践中,将赏识教育和惩罚教育联系起来,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功能,是确保教学有效进行的最佳策略。赏识教育与惩罚教育既不矛盾,也不是孤立地对学生的发展起教育作用。真正有效的教学,应当是当赏则赏、当罚则罚,甚至可以是赏罚并用。长期以来,对惩罚的误解已经使部分老师不敢对学生进行惩罚,教育问题也呈现出了新的特殊形式。因而,广大教育理论工作者和一线教师都应当破除偏见,学会把惩罚这种教育手段用好,充分发挥其教育功能,许多教育问题便会迎刃而解。
不管是赏识教育还是惩罚教育都是以培养孩子的健全人格、促进其更好地融入生活,并不断超越自我为目的的教育手段。学生在学习和成长的过程中,会遇到形形色色的问题,教师也不应该墨守成规、盲目使用某种单一的教学方法,而应用整体的观点、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的问题,采取合适恰当的教学手段。总之,凡是遵循伦理学原则并能对教学发挥重大作用的教学方式都是值得提倡的。
参考文献
[1] 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2] 陈庆文.惩罚与体罚的“罚”之辨[J].教学与管理,2014(33).
[3]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4] 卢梭.爱弥尔(上卷)[M].李平沤,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
[5] 孙一萍.心理学视域中的惩罚教育[J].西北成人教育学报,2009(2).
[6] 石诗.教育惩罚的实质及其实现[D].湖南:湖南师范大学,2013.
[7] 梁涛.重提惩罚教育[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7(11).
[8] 王影丽.赏识教育杜绝惩罚教育吗[J].文教资料,2012(3).
[9] 何齐宗,肖庆华.对教育惩罚的理性思考[J].中国教育学刊,2004(9).
[作者:万龙(1992-),男,湖北荆州人,西华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康钊(1968-),男,四川蓬安人,西华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硕士,硕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 郑雪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