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晓玲
[摘 要]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提升,政府财力不断增强,其在公共领域固定资产方面的投资力度也越来越大。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管理,有助于提升财政性资金的投资效益,拉动社会经济发展。为此,本文针对当前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在社会经济方面的带动作用。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理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02.017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08-00-01
1 政府投资项目概述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为了适应和推动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的发展,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由政府通过财政投资,发行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国家财政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从政府投资项目的性质上划分,可将其划分为两大类,即经营性项目与非经营性项目。其中,经营性项目包括发电厂、公路、港口及地铁等;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城市道路、公立学校、公立医院、政府办公楼等。
2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项目管理机构分散、重复设置,资源浪费严重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过去均是由拨付资金的使用单位自行筹组指挥部、筹建处、基建办来实施项目工程管理,这些基建班子一般属临时筹组,存在人员专业水平偏低、工作不够规范等问题、从而造成社会资源反复浪费。
2.2 工程造价审计力度小
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国家在基础设施上投入的资金比重越来越大。但在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方面,整体较为宽松,大部分审计工作集中在竣工决算上,忽视了对施工图预算的审计。甚至还有一些项目的造价,在项目前期未经过编制与上报审批,给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并给工程造价超投资限额创造了机会。
2.3 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的整体水平有待提升
政府所投资的工程项目呈多元化格局,不同种类的工程项目对工程造价管理的要求也不尽相同,特别是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要求相关管理部门及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能高效完成其管理任务。但在实际工程造价管理中,部分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知识,管理工作难以落实到位,无法有效进行建设过程中的工程造价控制,使工程成本超出预算较多。
2.4 同位一体化现象严重
一些政府投资的办公楼改造项目,因工程项目的使用单位与管理单位为同一单位,且在政府承担整体建设费用的情况下,不存在还本付息或增值保值方面的思虑,致使项目参与方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只考虑投资规模及装修程度,极少考虑投资的经济效益,而相关监理单位也以投资比例收取监理费。在此情况下,建设标准及投资规模往往难以得到有效控制,进而增加了工程造价管理的难度。
2.5 监管不到位,工程造价虚增
在项目招标方面,个别建设单位仍存在违背公开招标法规的行为,将项目划分为几个部分,并与对应施工单位一一签订施工合同,直接跳过了公开招标环节,让施工单位以低于法定公开招标低价的标准,获得项目的施工权。有的建设单位虽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总价包干,但許多项目在实际中并未遵循这一规定,仍以按实结算为主,致使招标流于形式。此外,还要加强对公众法律知识的宣传,充分发挥公众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作用,杜绝官员以权谋私现象的发生。
3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理的对策
3.1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机制
在进行项目投资决策前,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需对建设项目可行性、必要性等作出全面的考证,可邀请资质较高的工程咨询机构以专业角度,从经济、技术、社会等各个层面加以分析,并制定系统化的评估报告,为政府投资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对于一些重大建设项目,还需在专家评估的基础上,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公示与听证制度,以搜集更广泛的意见,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合理。
3.2 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
在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上,政府部门与相关单位可采用国际化的管理模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在实际管理过程中,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确保项目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及使用单位的相互独立,并将以往的自行组建临时管理机构的模式逐渐转变为由专业工程咨询、监管公司委任的模式,制定相应的工程项目监理制度,最大化提升项目管理水平,推动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化发展。
3.3 加大对设计文件的审核力度
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核上,为保障工程设计的质量,可推行设计监理制度,让设计过程变得更为规范,设计内容更具深度,最大限度避免设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足或缺陷。对一些特殊性工程项目,也可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制度,以免因设计单位能力不足无法完成图纸设计要求,造成后期图纸被大范围更改、投资失去控制的状况。此外,还应在项目图纸设计方面建立合理的惩奖制度,以促进设计单位更认真地完成图纸设计工作,确保项目图纸设计的合理、完整,减少设计变更的次数,进而控制工程造价成本。
3.4 加强招标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中,必须严格遵照国家及所在地区所规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确保项目招标过程的公开、公正、透明,严厉打击“暗箱操作”现象。对于一些存在的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或应急工程,必须要求由特定施工单位进行时,需要经过相应部门审核,只有在获得批准的情况下,才能直接发包,而发包的价格是已由相关部门审核后认可的。对于违反规定或不规范现象,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依法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3.5 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加强社会监管
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法律法规,对现行法律法规中不适应新形势的一部分进行修订或直接废除,对于地方法规中存在的与中央法规相冲突的部分,进行合理调整,确保其与中央政府所颁布的法规一致。并以此为依据,不断改进与完善相关单位的规章制度。此外,还要加强对社会公众法律知识与法制观念宣传,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作用,杜绝官员以权谋私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