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立
案例摘要:
家住本市的李女士,很喜欢在网上购物。某日,李女士在某大型网购平台上的一家手提包专卖店购买了一款某知名进口品牌手提包。可是,收到货物时,李女士发现手提包并非网页中宣传的那样,做工明显粗糙且皮质手感欠佳。李女士通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得知所购商品非正品。于是,李女士便联系商家商讨退货事宜,但令李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通过网店中所留的电话、邮箱、微信、传真等联系方式都无法联系上。李女士便将此情况向网购交易平台反映,但得到的答复是卖家当时用来提供验证身份的证件系假冒,商品交易是在买卖双方之间发生的,因此,交易风险应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李女士所遭受的损失网购平台概不负责,只能由自己承担。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女士一纸诉状将网购平台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定李女士通过网购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由网购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喜欢通过网购这种既快捷又便利的购物方式来选择购买商品和服务。毫无疑问,网购较传统的实体店购物方式而言,其快捷和价格较低等优势,不言而喻。但是,由于网购这种模式,消费者不能亲自实地考察,因此,对于商家是否具有经营资质、信誉状况以及商品质量等情况,只能根据网店的自我介绍来了解,从而增加了买家的交易风险。
结合上述案例,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那么,消费者往往会因为无法查证商家的真实身份,导致无法诉讼的尴尬境地,从而为商家的不诚信买单。这种结果不利于构建平等诚信的经济社会,亦违背现代法治社会公序良俗的法治精神。故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大了网购平台的审查和监管义务,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那么,就应对消费者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女士的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由于,网购交易平台疏于审查,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当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亦是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不过,另一方面,由于卖家众多,网购平台只是提供一个交易平台,买卖自由,双方自愿,要求网购交易平台进行直接监管也是不现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