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各地人大进行了积极的改革与探索,并且取得了一些成绩,地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制度不断完善,预算审查监督的形式不断增加,预算审查监督的效果不断提高。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缘故,此项权力的行使,与社会公众的期待还有差距。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对预算法进行了全面修改。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预决算原则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在全口径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预算公开等方面有诸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预算监督等方面也有许多完善。
新的形势和发展,给地方人大预算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显然,2004年市二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重庆市市级预算监督条例》已经难以适应现实需要了。
一个事例是:《重庆市市级预算监督条例》规定“预算草案,应包括以下内容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哪些属于“重要的”,就很含糊,结果是许多“重要的”支出并没有“列到款”,预决算报告还是一本“糊涂账”。
这些原则性规定,加大了人大有效开展预算监督的难度,难以充分体现人大监督是法治基础上的监督,难以充分体现人大监督是国家体制层面的监督。
不仅如此,原來的《重庆市市级预算监督条例》只适用于市级预算的审查监督,而形势需要扩大适用范围,将区县(自治县)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统一规范,从法制上保障和促进区县的预算监督工作。
重庆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王元楷表示,贯彻实施新《预算法》,很重要一点就是要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切实解决好预算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人大实质性的审查方式、预算公开透明等问题,为预算审查监督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面对各方期盼,根据新预算法,结合实际制定《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