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规定出台

2016-04-29 00:44
公民导刊 2016年7期
关键词:服务提供者手段利益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5日发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主体的行为、义务和责任分别作了规定,要求相关服务主体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的比例上限;不得通过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搜索结果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等。

《规定》显示,规范对象为“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即指运用计算机技术从互联网上搜集、处理各类信息供用户检索的服务。专业人士认为,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不仅僅指搜索引擎,还应包括各种形式的信息搜索、信息聚合平台,如淘宝、视频网站等。

《规定》明确,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或者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搜索结果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此举旨在阻断少数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或其员工收取费用,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搜索结果,或者提供断开相关链接等严重破坏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和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市场秩序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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