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梦
车库、车位是业主专属享有,还是共有,抑或是由开发商所有,不取决于“其面积已经分摊到每个业主”,而取决于其规划性质。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显然,业主对住宅小区的车位享有共有权的,只能是在业主共有的道路等场地上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其他车库、车位的产权须依“约定”决定。
这种“约定”,法律赋予了三种、但不限于三种的方式,即出售、附赠或出租等。业主如果通过出售、附赠获得了车库、车位,那么他就对车库、车位享有所有权。如果通过出租获得车库、车位,业主就不能对其享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和在出租方许可的前提下转租的权利,其所有权仍归开发商所有。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只要是当事人意思自治而达成了所有权歸属的协议,依法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归属,就不难明确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