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德宝
(1.南京师范大学 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2.江苏省创新经济研究基地,江苏 南京 210046)
中国政府反跨国公司垄断的博弈分析
伍德宝
(1.南京师范大学 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2.江苏省创新经济研究基地,江苏 南京 210046)
摘要:反跨国公司垄断有利于我国国内产业的发展和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因此研究我国政府与跨国公司关于反垄断的策略选择具有重要意义。构建由跨国公司和东道国政府参与的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并进行相关分析,得出以下结论:由于跨国公司的类型不同及其对我国市场的重视程度不同,我国政府的反垄断策略也应不同;引入对不配合行为的惩罚机制是判断跨国公司类型的更好方法;改变对跨国公司的处罚数额、政府制裁成本及跨国公司垄断收益将对博弈结果产生影响。
关键词:跨国公司;东道国政府;反垄断;博弈
2013年三星和LG等6家企业因合谋操纵价格被发改委首开反垄断罚单,2014年8月12家日本汽车零部件和轴承企业被罚款12.35亿元,2015年2月美国高通公司又被判60.88亿元的最高罚款,我国政府大力制裁跨国公司垄断行为的行动引起了各界关注。反跨国公司垄断有利于我国国内产业的发展和保障消费者的利益,研究跨国公司与我国政府在垄断和反垄断中的策略选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博弈论为研究工具,构建一个由跨国公司和东道国政府参与的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分析在一次博弈和重复博弈情况下的均衡结果,并为我国政府的策略选择提出建议。
一、博弈参与人及其行为目标
(一)跨国公司
基于所处行业、自身实力和所面临市场需求的不同,跨国公司在受到反垄断制裁后可能会选择接受处罚并在以后合法经营,也可能拒不配合,提出撤资威胁。如政府继续制裁,跨国公司是否真的会选择撤资存在不确定性。模型将博弈主体一方的跨国公司抽象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并分为高成本和低成本两种类型。高成本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投资的沉没成本较大,难以将投资转移别国;低成本跨国公司撤资后能够收回大部分成本,转移投资预期收益也较高。
(二)东道国政府
东道国政府对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可能会进行制裁,也可能会放任,反垄断时遇到跨国公司抵抗,既可能坚持也可能妥协,这与东道国政府实力强弱和对反垄断风险的态度有关。尽管东道国政府与社会在反跨国公司垄断上的目标不完全一致,但政府的策略选择归根结底仍需考虑社会利益,这里以东道国政府代表东道国社会的利益,将其作为另一博弈参与人。东道国政府在博弈中处于信息劣势,它对跨国公司是低成本还是高成本并不清楚,而只了解这一概率分布情况。
二、博弈参与人策略空间、支付及博弈过程
如图1所示,在节点1首先由跨国公司决定是正常经营还是垄断经营,选择正常经营能获得收益R1,东道国政府也由此得到效益G,双方支付为(R1,G)。若选择垄断经营,则博弈进行到节点2。在节点2,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能为自己带来垄断收益R2,但会给东道国造成损失L,东道国政府将选择制裁还是不制裁,制裁需要付出成本C(C 图1 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博弈过程 三、东道国政府与跨国公司的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分析 (一)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一次博弈分析 1.在节点5,对于高成本跨国公司,有Z=0 3.在节点3,由于R1+R2>Z>R1+R2-B,即低成本跨国公司在提出撤资威胁后,得到的支付都不会低于不提出撤资威胁,所以其必然会提出撤资威胁。对于高成本跨国公司,是否提出威胁取决于东道国政府选择妥协的概率ρB。当高成本跨国公司是否提出撤资威胁无差异时,有: ρB(R1+R2)+(1-ρB)(R1+R2-B-b)=R1+R2-B 5.在节点1,跨国公司是否选择垄断经营,既与自身类型有关,也与东道国政府不制裁的概率以及面对撤资威胁时选择妥协的概率有关。 对于高成本跨国公司,若东道国政府选择不制裁的概率为μB,则当它选择正常经营和垄断经营的期望支付无差异时,有: μB(R1+R2)+(1-μB)[ρB(R1+R2)+(1-ρB)(R1+R2-B-b)]=R1 对于低成本跨国公司,当其选择正常经营和垄断经营的期望支付无差异时,有: μB(R1+R2)+(1-μB)[ρB(R1+R2)+(1-ρB)Z]=R1 综上所述,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的一次博弈存在以下三种均衡: (二)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无限期重复博弈分析 现实中,东道国政府与跨国公司的博弈长期持续,因双方都不清楚博弈持续多久,博弈就可看作是在无穷多个时期重复进行。这种情况下均衡结果将与一次博弈不同,东道国政府的制裁将具有更强的威慑作用。面对高成本跨国公司,东道国政府一次博弈和重复博弈时的策略选择都是相同的。下面着重分析东道国政府与低成本跨国公司重复博弈的情况。 一次博弈中,面对东道国政府始终不妥协的制裁,低成本跨国公司应选择撤资。然而,当博弈重复进行时,低成本跨国公司撤资将会损失今后各期在东道国正常经营的收益。设跨国公司的贴现因子为δA,则满足以下条件时跨国公司不会撤资: 四、结论和政策建议 (一)制定适当的垄断罚款和不配合处罚 (二)努力降低制裁成本 (三)削弱跨国公司的垄断势力 [参考文献] [1]向钢华,王永县.一种三方不完全信息延伸威慑动态博弈模型[J].系统工程,2006,24(4): 40-43. [2]朱孟晓,胡小玲.跨国公司在华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分析[J].管理现代化,2009(5): 30-32. [3]陈柳.外资优惠政策与外资企业垄断[J].产业经济研究,2006(2): 49-54. [4]W.吉帕·维斯库斯.反垄断与管制经济学[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5]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 (责任编辑:乔虹)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6)02-0113-03 [作者简介]伍德宝(1989-),男,海南文昌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产业组织理论与政府产业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