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睿媛++张永娇
摘 要: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不少国有企业实现了股份制改造。在这次制度改革的过程中,科斯的产权理论无疑对我国企业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有利的理论基础。本文从科斯的产权理论出发,分析了其主要内容以及在中国企业制度改革中的作用,结合我国在企业制度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详细分析了问题产生的根源及如何运用科斯的产权理论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为我国的国有企业制度的改革建言献策。
关键词:科斯定理;产权理论;国企改革
一、产权理论
(一)概念及特点
产权理论认为,私有企业的产权人享有剩余利润占有权,产权人有较强的激励动机去不断提高企业的效益。所以在利润激励上,私有企业比传统的国营企业强。
没有产权的社会是一个效率绝对低下、资源配置绝对无效的社会。能够保证经济高效率的产权应该具有以下的特征:(1)明确性,即它是一个包括财产所有者的各种权利及对限制和破坏这些权利时的处罚的完整体系;(2)专有性,它使因一种行为而产生的所有报酬和损失都可以直接与有权采取这一行动的人相联系;(3)可转让性,这些权利可以被引到最有价值的用途上去;(4)可操作性。
(二)明晰产权的作用
清晰的产权同样可以很好的解决外部不经济(指某项活动使得社会成本高于个体成本的情形,即某项事务或活动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而行为人并未因此而付出任何补偿)。科斯产权理论的核心是:一切经济交往活动的前提是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人们之间行使一定行为的权力。因此,经济分析的首要任务界定产权,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做什么,然后通过权利的交易达到社会总产品的最大化。因此完善产权制度,对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和协调与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对由于产权不清晰导致的市场缺陷的研究主要归功于科斯(R.Coase)与威廉姆森(O.Williamson)、G.斯蒂格勒(G.Stigler)、G.布坎南(G.Buchanan)、C.舒尔茨(C.Sehultze)和张五常(Steven Cheung)等人。
二、国有企业制度改革
(一)我国的国有企业制度改革
30年来,我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历程。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只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以前,改革的战略指导思想是扩大企业的自主权。从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到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期间,改革的战略思想是实行两权(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至今,改革的战略指导思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相应的,我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也可划分为扩大企业自主权,实行量权分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等三个阶段。
(二)我国改革产权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国有企业产权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产权缺位。在国有企业中,真正的所有者被虚化,在法律规定中,国有企业的所有财产都属于全体人民,人民对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只是名义上的,国家以国家政权为依据,使全体人民自愿地或被强制地把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委托给政府,政府甚至无须得到全部初始委托人中每个人的授权。现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可以被称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阶段,这个阶段的要求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明晰产权决不等于私有化。明晰产权后的国有企业,能否体现出现代公司制的基本特点并有效发挥功能,关键是能否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1.对“产权多元化”的质疑。
当前,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就是要进行以“股权多元化”为核心的产权制度改革。其实,中国上市公司的种种问题,与其说是由于股权结构的过于集中带来的,不如说是由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至今没有很好解决,企业治理动力不足而导致的。在很多股权结构已经相当分散,基本上符合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文件中所提倡的股权多元化要求的公司中,公司新的治理机制却根本建立不起来,以至于企业业绩每况愈下,股东利益长期受到损害而得不到改善。
2.所有权确认和效率提升是否存在必然联系。
产权理论的核心是,只要所有权得以确认,效率就会提升,至于所有权如何划分则并不重要。事实上,所有权确认和效率提升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首先,所有权的分散使资产的运用程度变得困难,其次,所有人有无能力和意愿去推动社会资产的高效运转也是一个问题。中国有多种产权改革形式,但是,产权改革的结果不尽人意:企业经理不关心改善经营提高效率,他们更关心通过复杂的产权重组交易,将资金转移到完全属于自己的账户,特别是更加安全的海外私人账户上。
三、产权理论与企业制度改革
(一)产权理论在国有制度改革中的作用
1.科斯指出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最优手段有两个前提,一是权利得到明确界定, 二是交易费用足够小。
政府的作用就是通过有效的制度供给来降低交易费用。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是资本顺畅流动的基础。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才能为企业产权主体的多元化改组提供低成本的市场安排,才能为产权流动性的实现提供市场途径。因此,要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真正实现资产的流动性和可交易性,为建立真正的现代产权制度提供市场环境。“科斯定理”的另一个重要作用在于解释企业是市场的一种替代形式,但这种替代形式并不是唯一的,政府对经济生活的直接管制是另一种替代方法。在这个意义上,不是指政府建立一套有关通过市场交易进行权力调整的法律制度,而是指政府强制性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或不做什么。
2.政企分开,建立国企法人产权制度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制度安排中,“一般企业”不存在“政企分开”与“政企不分”的问题。因为这类企业的一切交易过程是独立于政府之外进行的。这类企业只存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的问题。我国的国有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除了有上面的共性以外,还有自己的"特性"。这个特性就是国有资本的所有者,其代表是政府。所以所有者产权同法人产权分离就成了政府产权与企业产权的分离,于是出现了“政企不分”、“政企分开”等一系列问题。
(二)政策建议
1.股权多元化成立的思路。
具体来说,股权多元化思路如果要成立,必须具备如下几个条件:第一,作为持股机构的法人实体要真正关心企业的业绩,可以在不受任何其他因素影响的环境下捍卫自己的权利,并追求股份公司的长远目标的达成;第二,能够在董事会上形成制衡机制,能够接受美国式的通过董事会进行公司治理的一套做法并高效率的使用各种相关机制;第三,资本市场应该是相对完备的,法人实体可以通过在资本市场上的种种操作保证企业利益的实现。
2.建立健全现代公司(企业)法人产权代理机制。
产权理论认为,产权明晰的企业有较强的激励动机去提高企业的绩效,反之则反是。产权的核心是公司剩余的占有权,因此,产权改革还应包括另外一个方面,即经理人对剩余利润的分享,可以通过分红、股票激励等形式实现。但是,通过前面相关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产权清晰、股权分散的企业,并不能保证公司治理效率得到提高,这是由于还存在经理人的道德风险可能。因此,除了科学的选聘机制和合理的激励机制外,有效的监督机制是实现企业最佳治理结构的保证。一般地说,监督机制越有效,越能使经理人最大限度地努力为股东利益工作,企业绩效就越好。
3.股权改造不以私有化为目的。
我们需要借鉴西方产权理论的成果,根据中国的改革实践大胆采纳并发展其中科学的成分,但也要防止对西方产权论的盲目崇拜。对我国公司股权结构的改造,特别是降低其中国有股比重,或者国有股全部从一些公司退出,首先是服从社会经济发展对国有经济的需要程度和结构规定,同时,这种股权结构改造并非是以私有化为根本目的,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改造。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必须在制度、法规、政策和市场方面,从根本上保证国有股及企业法人股的市场流通问题,流通本身就是对企业股权结构最有效的改造方式。
参考文献:
[1]郭菁菁.科斯定理的产权理论与国有企业改革[J].东方企业文化-企业管理,2011,7.
[2]郭光浩.科斯的产权理论与中国产权改革实践[J].现代企业教育,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