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雨辉
论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缺陷与完善
吴雨辉*
内容提要: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作为一套国家标准,在实施过程中遭遇了进展缓慢、激励不足和对象错位等问题,暴露了其定位偏差和体系缺陷,甚至令人质疑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的合理性。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弥补内在缺陷,需要对其进行重新定位,并重新构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通过增加激励条款、明确指导方案和增加弹性条款等措施,有助于形成一套更加合理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标准化管理
知识产权作为一套济世经国的激励制度,其价值本不限于司法案牍之间,经济运营方为其用武之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便是当中的关键战场。中国虽为知识产权的舶来国,但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探索上却不落人后。在实施了多年知识产权管理的地方标准1比较有代表性的地方标准有:2008年实施的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T1204-2008《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2010年实施的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T797—2010《创新知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通用规范》。《规范》事实上脱胎于江苏省地方标准。之后,编号GB/T29490-2013 的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 (业界通称为 “国标”,下文简称为 《规范》)在2013年3 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经走过了两年多的时光。
作为中国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的制度性体现,《规范》在中国的知识产权发展历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其对于知识产权的制度建构和实践都可能产生深远影响。目前学界对 《规范》的关注还不多,笔者试图通过对 《规范》及其所构建的体系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考察,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改进措施,以期进一步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规范》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共同起草的一个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一开始主要针对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推行。它通过采取 “全过程管理”的设计理念,将企业知识产权的人财物、产供销等全要素;立项、研发、生产、采购和销售等全流程;以及知识产权的获取、维护、运用和保护的全历程均纳入其中,2参见孙朗:《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构建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体系》,载 《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优秀论文集》,2014年,第367-368页。并分别规定了操作要求,形成了一套类似于ISO的企业管理标准。企业通过制定和运行制度达到这些操作要求后,便可以申请获得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认证,并以此获得政府资助、高企评审加分等优惠待遇。随着2015年八部委 《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指导意见》的联合发文,《规范》的宣传、贯彻力度显著加大,目前在全国各省市正如火如荼地展开。它势必将成为法律规范尤其是知识产权规范深入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切入点。
然而,《规范》真的能够达到其预期的效果吗?
首先,在实务中,企业虽然踊跃参与贯标培训,但是落实标准时往往进展缓慢,甚至趋向于做表面文章。归根结底,都是因为 《规范》的要求在企业中的落实成本太高。《规范》的落实涉及到十几个专门制度的制定、大量的流程监管和运行表单的制定,这样大规模的管理体系建构对于企业而言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在调整的过程中甚至有可能影响其一部分的业务盈利。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 《规范》培训中往往倾向于换汤不换药,只是在形式上做好 《规范》的材料准备,而在实际工作中并不认可和贯彻 《规范》的要求。对于那些已经通过了 《规范》认证的企业而言,其究竟在多深的层面上实现了 《规范》要求,是否只是浮光掠影地走一圈形式,这一点恐怕也是值得推敲的。3目前全国只有两家认证机构:中知 (北京)认证有限公司,和2015年下半年刚成立的中规 (北京)认证有限公司。竞争缺失的局面使得认证标准缺乏必要的监督,存在权力寻租的可能。
其次,企业永远是利益优先的,付出这么多成本去换取 《规范》认证,它能获得什么利益?如果仅仅以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提高这种空洞缥缈、难以定量的利益来吸引企业,那么恐怕 《规范》认证将乏人问津。行政机关早已洞察到这一问题,因此它们为 《规范》认证提供了诸多的外部激励:如拟将 《规范》认证纳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评判标准;对通过 《规范》认证的企业提供奖励 (广东部分地市提供的奖励为10万至20万元不等,使企业得以弥补认证开支的同时,4企业认证的开支包括支付给培训服务机构的费用 (非必须),以及支付给第三方认证公司的认证费用。根据目前的收费标准,认证费用包括申请费1000元,审核费4000元/人日,审定与注册费2000元,年金2000元/年,大概总支出在3万元左右。如果加上认证通过后、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费用,总数也不超过6万。甚至可以实现部分盈余)等等。在这种行政驱动下,才有了企业积极报名 《规范》培训的火爆场面。但是,这种行政驱动能够维持多久?当喧嚣过后,《规范》自身的激励因素能否代替行政驱动,吸引企业参与 《规范》认证呢?
最后,正是由于行政驱动的存在,许多企业踊跃报名参加 《规范》认证培训,其中便有相当一部分的中小企业。相较于大企业,管理不甚规范的中小企业其实更容易调整内部管理架构,形成符合 《规范》形式要求的制度和运行证据,但这和 《规范》打造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设计初衷南辕北辙。5参见赵建国:《贯标工作:打造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重要依托》,载 《中国知识产权报》2013年11月22日第10版。中小企业其实并不具备实施 《规范》的条件,《规范》体系对其的积极效果也是有限的。(如 《规范》中的7.3运用条款,在设计中作为重点条款,占据了五项三级条款的篇幅,但对于大部分中小企业而言却完全派不上用场。因为它们根本就没有所谓的许可、投融资、企业重组、标准化和联盟行为)《规范》对于中小企业不正常的吸引现象,究竟是行政驱动的问题,还是 《规范》本身的定位和设计出了问题,这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6在2015年知识产权局等八部委的联合发文中,明确提出了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规范。但是现实中实施规范的中小企业并不限于科技型,而且即便是科技型的中小企业,同样无法满足 《规范》中的条款要求。
(一)重风险防范而轻激励机制
《规范》没有提供一套内生的激励机制,而更多地侧重于风险防范的防御机制建构。
知识产权是一套旨在提供激励的制度,《规范》作为将其应用到企业管理中的一项尝试,理应将激励机制的构建作为重中之重。但是通观整部规范,有关激励的内容却少之又少。《规范》直到“6.1.6激励”条款,才提出要 “明确员工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奖励和报酬;明确员工造成知识产权损失的责任”。此后,“6.3财务资源”条款在第3款提到了要保留用于知识产权激励的预算费用。“7.1获取”条款在第四款规定要保障发明创造人员的署名权。这三条竟然便是 《规范》自 “4.1总体要求”条款到 “9.3分析与改进”条款总共45个实质性条款中,涉及到激励问题的全部条款。三者分散在不同的类别中,并且均处于第三级标题的位置——别提要形成激励机制了,想要唤起 《规范》实施者的重视都是一件难事。
与激励条款的微不足道相比,《规范》的风险防范条款则占据了规范的主体,甚至可以说整部《规范》就是一部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管理规范。从 “4.2.4外来文件与记录文件”开始,“6资源管理”条款、“7基础管理”条款和 “8实施运行条款”当中的绝大多数条款均为风险防范条款 (单纯统计二级标题的条款便有22个)。如果再算上 “5.5管理评审”条款和 “9审核和改进”条款这两个标准化规范的例行性条款的话,《规范》事实上是从信息管理、人员管理、财物管理和区域管理等多方面出发,对于企业研发、生产和销售等活动全过程的知识产权风险,实施标准化管理的一种尝试。这种尝试虽然在形式上贯穿了知识产权从获取、维护、运用、保护和失效的 “全生命”历程,7前引2,孙朗文。但是由于缺乏对激励因素的足够关注,其并没有体现知识产权 “生命”的真正意义。也正因如此,《规范》本身无法对企业产生足够的吸引力。
(二)迷信流程管理方式
《规范》将流程管理的理念作为标准制定的指导思想,并在此基础上设计了整套体系。“0.2过程方法”条款的 “PDCA”管理模型,8PDCA为策划 (plan)、实施 (do)、检查 (check)、改进 (act)的缩写。以及 “8实施和运行”条款都直观地展现了这一点。这种设计思路实质上是将知识产权管理看作是一项普通的企业资产管理过程,认为可以通过类似于精细化管理、规范化管理等方式,循环改进以臻于至善。它的问题在于:
1.知识产权不同于普通的企业资产,它是一种无形资产,而且是一种具有快速自我增殖和价值不确定特点的无形资产。对于这种资产而言,促进其高效的产出和储备无疑是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甚至是核心要求。9知识产权法的宗旨本就在于激励创作 (造),促进传播,知识产权管理也不应偏离这一宗旨。而传统的精细化管理和规范化管理并不能够对此产生贡献——除了在知识产权维护和保护方面提出一些修修补补的意见之外,其对于知识产权的产生基本上没有推动作用。过分的精细化管理和规范化要求甚至还有可能阻碍或者扼杀企业人员的创造力,进而影响知识产权的产生。
2.在 《规范》条款中,知识产权的产生只是全流程管理中的其中一个流程——“7.1获取”条款而已。在有限的篇幅中, 《规范》将知识产权的获取本身也作为一项流程进行管理。 “7.1获取”条款按照时间顺序,规定了从制定获取计划、到检索分析、到保持获取记录,再到保障发明创造人员署名权的获取流程管理。除了最后一项规定外,这种设计再次回避了知识产权获取的核心因素——人的创造力,而如果没有人的创造,知识产权的获取根本无从谈起。换句话说,如果按照《规范》的规定进行操作,企业或许能够实现知识产权获取流程的规范化,防范可能的知识产权风险,但是企业获取知识产权的效率和质量能否得到提升,却并不在 《规范》的考虑范围之内——虽然这恰恰是企业所重点关注的内容。
以上两个问题,体现了 《规范》设计者将知识产权当作是一项无生命的资产进行管理的设计理念。这种理念贯穿于整个 《规范》体系,在迷信 “科学的”流程管理方式的同时,忽略甚至漠视了人的创造力,使得 《规范》条款僵化而流于形式。
事实上,知识产权管理的关键在于人的创造力管理,而非流程的管理。
(三)知识产权不适合采取标准化管理
标准化管理的对象应当是共同的、可重复的事物,通过对其制定可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来实现节约资源、协调管理、促进成果应用、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促进交流的作用。10朱一飞、冀瑜、范晓宇、刘瑾、王长秋:《标准化法教程》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16页。但是知识产权管理很明显不是共同的、可重复的,如上文所述知识产权管理的核心内容——知识产权的获取便是一个因不同企业的个性而大有差异的行为。且不论不同规模、不同行业的企业之间存在区别,就算是腾讯、百度这样在经营范围和规模上都类似的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也有差异相当大的个性。事实上,在目前的标准分类中,根本无法找到可以将知识产权管理分入其中的标准——无论是管理标准、工作标准都显得不合适。如果非要标准化的话,只能将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纳入标准,11参见朱虹、岳高峰、高昂:《国内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标准化现状分析与研究》,载 《标准科学》2014年第10期。而要将各个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活动加以标准化就显得强人所难了。从这一点出发,《规范》虽然只是一部推荐性标准,但有鉴于国家标准的招牌和强大的行政驱动,它对于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仍有可能产生深远却未必有益的影响。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如果无法解决 《规范》的定位偏差和内在缺陷,从小处看, 《规范》的运行将遭遇极大困难,甚至沦为具文;从大处看, 《规范》可能对中国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产生不良的指导作用,进而影响中国的 “知识产权强国”之路。
无论是WIPO还是美欧等知识产权发达国家,目前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上都还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形成如同 《规范》这样的统一成文规范。12前引11,朱虹等文。因此,《规范》作为开时代先河的一种尝试,尽管存在上述缺陷,其设计初衷还是值得嘉许的。但是如何将这种初衷转化为美好的现实,还需要我们对 《规范》体系重新进行定位。
(一)《规范》应当面向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还是中小企业
作为一套旨在面向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管理规范,《规范》却吸引了一大批中小企业。《规范》究竟应该提高认证门槛,减少行政驱动以确保认证企业的素质;还是索性将错就错,下调标准以适应中小企业的要求。这事实上是 《规范》对象的定位问题。
从现实出发,《规范》的对象应当定位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只有这些企业才具有与 《规范》条款相匹配的管理需求。从长远着眼,《规范》的对象应当扩展到广大的中小企业,它们对于知识产权的渴望甚至要强于那些已经占据了市场制高点的大企业。由于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中小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管理的要求和适用标准是截然不同的,在现有的 《规范》体系中,这种对象的定位将直接影响 《规范》条款的设计。《规范》如果要作为一部国家标准予以推行,则必须同时满足不同发展层次、不同领域的企业的需求。它应当设定多套标准,供不同的企业选择参与认证。总的来说,《规范》可以不再将对象限定为某一类型的企业,而是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提供不同的指导,以达到最大化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效果。
(二)《规范》应当侧重激励还是保护
如上文所述,《规范》的现有条款过于侧重保护,而忽略了激励方面的条款。这事实上涉及到《规范》的实质性定位问题——设计者希望让 《规范》成为一部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规范,还是成为一部全面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如果是前者的话,那么只需要对 《规范》的名称进行修改;而如果是后者的话,则需要对 《规范》的制度结构和条款进行大量的修改。
毋庸置疑,从《规范》的设计初衷来看,《规范》的定位自然是后者。只是由于设计者忽略了激励条款的设置,才使得《规范》体系定位更类似于风险防范规范。笔者认为,《规范》应当通过相关的具体条款形成一套激励机制,以指导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实现知识产权的增值。这套激励机制理应取代当前的风险保护条款,成为《规范》的主干和核心部分。只有兼顾激励与保护,并以激励为主的《规范》,才称得上是一部完整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也才能够获得企业的认可和欢迎。
在对 《规范》进行重新定位之后,笔者认为,可以在下一步的 《规范》条款修改中,对 《规范》体系作以下调整,以构建一套更加合理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一)以人为本设计激励条款
在实务中,企业对于员工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一方面,企业经常侵犯员工的知识产权,比如将署名权与专利权混为一谈,进而以职务发明为由侵害了员工在发明创造上的署名权;另一方面,企业也经常忽略对员工知识产权的管理,如对于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在理解上的偏差,使得这一条款基本上形同虚设。笔者认为,如上文所述,企业员工的创造力是企业创新的源泉,应当以人为本设计激励条款。这些激励条款应当涵盖:
1.要求企业明确员工对于职务发明所享有的权利,并且设置合理的奖励方案。
如前文所述,目前 《规范》条款只是在6.1.6条款和7.1条款的第四项提到了员工发明创造后的奖励和权利问题。这些规定过于零散和笼统,无法引起企业的重视。而企业在实务中对于职务发明人的奖励也并不重视,这一方面打击了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还容易引发劳资双方的纠纷。13如3M公司便是因为给职务发明人的奖励过少而被告上公堂,参见赵世猛:《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任重道远》,载 《中国知识产权报》2015年6月3日第8版。通过设计专门的条款,规定员工对于职务发明享有何种权利,并要求企业设置合理的奖励方案,可以实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规范化,在激励员工的同时消弭风险。
2.要求企业明确设立奖励方案,以鼓励员工提出合理化建议。
在实务中,不少企业都存在《合理化建议制度》,但是他们并没有在知识产权层面上认识到这一制度的意义,《规范》条款也并未对此作指导说明。事实上,《合理化建议制度》这一类型的制度是企业知识产权激励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指向的是知识产权产出的前沿。通过对员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可以最大化地激励员工投入发明创造(当相关建议的创新程度尚不足以申请专利时,员工仍然可以获得激励),还可以对员工的创造性思维进行科学引导,对一些不适合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创意加以奖励(如适合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操作方法、配方等),从而鼓励员工从企业利益出发,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
3.要求企业明确知识产权权属规则,合理设计保密规定和竞业限制规定。
实务中,企业使用的劳动合同模板往往自带有保密规定和竞业限制规定,但是他们并不理解这些规定的意义,对于合同模板中并未提及的知识产权权属规定更是一问三不知了。事实上,这部分内容既是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的重点,也是企业知识产权激励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企业通过与员工明确知识产权内容的权属,并且落实保密规定和竞业限制规定,能够防止企业无形资产的流失,还能够让员工意识到自己对于企业的价值与责任,激励员工共同保护和培育企业的知识产权。
(二)以明确条款提供具体指引方案
目前的 《规范》条款以标准自居,只是向企业提出一些抽象的要求,并没有考虑操作层面的问题。这种做法看似照顾了不同企业的特殊性,实则丧失了标准本身所必备的明确性——它不但不足以改变标准僵化的本质,还导致其无法提供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案,最终只能使 《规范》沦为 “四不像”。如 《规范》7.2维护条款要求企业建立程序控制知识产权评估、权属变更、权属放弃和实现分级管理。首先且不论是否所有的企业都应当通过建立程序对知识产权评估加以控制——企业怎样做才算是完成了控制,这才是 《规范》认证时考虑的关键。而 《规范》条款对此完全没有提及,条款中别说定量要求,连定性要求都未必算得上。这样含糊其词的要求,最终还要企业通过认证机构的考核认证,无非是给了认证机构 “一言堂”和寻租的空间罢了。
笔者认为, 《规范》设计者应当进一步明确相关 《规范》条款,提高其可操作性。如可以通过附录的方式,给相关条款提供一些指导性的制度范本,或者提供一些成功企业的做法给认证企业参考,以便给抽象含糊的《规范》条款提供一个详细具体的通过标准。这样做并不会进一步导致“千人一面”,毕竟标准的特性已经决定了其僵化本质,具体的指引方案对这一大局不会起到根本性影响。而企业在具体方案的指导下,有了参考、变通的对象,就算不能做到推陈出新,至少也可以达到一部分规范化管理的目的。14事实上,培训机构便是通过制定制度范本,提供参考案例等具体指引的方式来指导企业通过国标认证的,同一培训机构培训出来的企业势必在知识产权管理上存在诸多共性。只是由培训机构总结的这些做法未必真正实现了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与其任由培训机构和认证机构自由解读,不如由《规范》设计者提供具体的指引方案,至少减少了寻租的空间。此外,还可以开放认证权限,引入多家认证机构。通过多家认证机构的竞争和解读,也能够形成一个比较稳定、明确的《规范》认证标准,压缩“一言堂”和寻租的空间。
(三)增加弹性设计
如前文所述, 《规范》的要求过于僵化,不适用于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状况,尤其是无法同时涵盖对大企业和中小企业的不同要求。如果希望将 《规范》的设计定位和实际中申请认证的企业对应起来的话,就需要增加弹性设计,以便让不同发展层次的企业选择适用。
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分级设置标准的方式来实现弹性设计。不同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选择高中低三种不同的认证标准。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可以选择较高层次的认证标准,未达到硬性要求的中小企业则可以采取较低层次的认证标准。还可以增加诸如7.2维护条款第五项选择性条款的设计。15该项原文为:“有条件的企业可对知识产权进行分级管理。”对于这类选择性条款,《规范》应在前言中明确说明其为非必选项,供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而与此相适配,作为一个公开认证的标准,《规范》应公布各条款参与认证时的参考分值,以及通过认证所需的分数和条件。企业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满足一部分必选条款的基础上,对各个选择性条款进行扬弃组合,以便达到通过认证所需的分数要求。这样做既实现了信息公开,能够给企业的 《规范》认证工作以明确清晰的指引;又照顾到了不同企业的特殊性,能够给企业提供一定的自由操作空间。
学界对知识产权的研究,不能只停留在理论探讨与司法案例上面,还应当将视野放宽到经济社会当中,更多地关注知识产权管理问题。毕竟,通过知识产权创造价值,才是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本初意义。权利保护,只是保障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一个渠道而已,它不是也不应该是知识产权研究的全部。《规范》作为中国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一大尝试,还需要更多学界同仁的关注。希望《规范》能够获得更多的理论支持、批判和论证,以切实提升中国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责任编辑:刘长兴)
*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教师,法学博士,广东金融学院品牌建设与创新战略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本文系广东省教育厅青年创新人才类项目 “新媒体环境下版权制度与信息共享的利益平衡”(编号2014WQNCX13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