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志军
【点评】
从“美丽校园”说开去……
臧志军
当年在四川调研职业教育时,四川省教育厅同志极力推荐我们去标榜学院看看,并不无夸张地介绍道:到了这个学校你们就会觉得找回了自己的教育理想。
但进入学校大门后,橱窗里的学校组织机构框架图却让我不以为然,这张图显示学校有校办、科研处、教务处、保卫处等机构。见到阎红院长后我问她:你们这样一所规模不大的学校为何像公办院校一样叠床架屋地设置这么多机构?她回答:我们原来只有两个行政部门,一个是学生事务中心,一个是教师事务中心。但教育厅来检查工作时一般都要求对口接待,我们总是派不出科研处长、教务处长、保卫处长等管理人员与教育厅各条线对接,领导批评我们不重视相关工作。没办法,我们只好按照公办院校的框架建立了相应机构,但实际操作上还是以两个中心为主。
阎院长还带我们参观了“首个被评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的校园”。走到一片树林,她特地要求我们留心躺在地上的一些建筑构件和旁边的说明,这些构件是当地农民的民居拆迁后特意保留下来的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石鼓、瓦当等老物什,旁边则用照片与文字说明这些构件来自哪座老房子、哪个家庭。阎院长告诉我们她是想通过这种方式给原来的居民留下回忆,也为学生创设一种潜移默化的教育氛围:对偏向艺术类教育的职业学校而言,技术技艺类的教育只是“用”,人文关怀才是“本”。校园内以人为本的例子比比皆是,如图书馆是单层的院落,学生可以沐浴在阳光与微风中读书研讨。这样设计的原因是学校认为读书时需要特定的心境,钢筋水泥的丛林并不一定适合静下心来读书。
之所以在几年后还能回忆起以上的细节,是因为这使当时的我想起了一句话:戴着镣铐跳舞。很多人信奉“教育家办学”,觉得只有教育家才会从教育的规律出发做出教育决策,但民国时的马相伯、张伯苓等人是因为本身就是教育家所以才能办学,还是因为他们办学出色而被后人尊为教育家?一个纯粹的教育家实际上往往不能很好地办学,因为现代的学校总是一个利益与资源的博弈场,校长们不可能只站在教育的立场进行决策,必须学会与不同的诉求沟通甚至妥协,校长们总是“戴着镣铐跳舞”。在上述的例子中,政府对学校组织架构的要求和拆迁农民对旧居的不舍都是某种形式的“镣铐”,政府与社会的诉求总是在形塑着学校的决策,学校必须主动或被动地做出反应。
所以在讨论如何建设美丽校园或打造优质的校园文化时,不能不考虑政府、社会、教师等各利益相关方的不同诉求:政府追求规范与公平,社会要求开放与互利,教师要求尊严与舒心……这些诉求交织在一起,共同组成了校长们不得不戴的“镣铐”。镣铐如此沉重,校长们如何才能跳好教育这支舞?
我感觉有必要引入法律界的“自由裁量”与“自由心证”的概念。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一般根据法律条文进行裁决。但如果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呢?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专业判断,从而进行自己权力范围内的自由裁决。在标榜的案例中,学校不得不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若干管理部门,也要像所有学校一样需要达到关于校舍、绿地、图书馆的若干建设规定,但这些规定并不能覆盖学校所有的办学行为,学校当然也就有了“自由裁量”的空间。在现实中,那些广受赞誉的学校一般都是充分利用“自由裁量权”的学校,正由于这一点我们才能在标榜或者其他学校看到不同一般的校园建设等办学行为。这说明所谓的“办学自主权”并不总是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任何国家的学校办学总会受到各种限制,但这些限制绝没有沉重到使学校无法起舞的地步。可惜在现实中见到了太多的以政府目标为学校目标、以管理部门指标为学校指标、以上级规定为学校规定的校长,他们主动放弃了自由裁量的权力,甘做提线木偶。所以今天“千校一面”的局面有政府的责任,也有校长们的责任。
校长们的“自由裁量”真的是自由的吗?显然不是,与“自由裁量”共生的一个概念是“自由心证”,即在法律不预先规定的前提下,法官要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遵从自己的理性进行专业判断,而不是屈从于行政或社会的外部力量。在这个定义中,与“自由心证”相伴的是法官的专业性。校长的“自由心证”也是校长在自己的专业领域中进行专业判断的过程,而校长职业的专业性本质上就是教师职业的专业性——一切从关爱与促进学生未来成长出发。所以校长“自由裁量权”应建立在是否能够促进学生未来成长的判断上,而不是如何更好地迎合上级要求、如何打造标志性工程。只要记住这一点,相信所有的学校都会像标榜一样“美”起来,因为学校之美不在大楼、大树,而在于对学生的关爱。
也许今天中国的学校不够美丽,大多数学校没有“超出我们的想象”,其根本原因可能就在于中国校长、教师们的专业性缺乏。我们即使认同应该关爱学生这一理念,大多数教育者仍然缺乏关爱学生的技术与策略,相比校园特色不够鲜明,这个问题更应该得到解决。
(作者单位:江苏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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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6009(2016)47-007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