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协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2016-04-13 20:29孙泽亚
山西农经 2016年9期
关键词:农村基层协商民主

□孙泽亚

(东北师范大学吉林长春130117)

农村基层协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孙泽亚

(东北师范大学吉林长春130117)

协商作为协商民主的一种重要实现形式,是实现协商民主的重要途径。就农村政治生活中的协商而言,当前,农村政治生活中的协商仍然存在着协商主体经济基础缺失,基层协商主体的民主意识淡薄以及村“两委”在政治生活的协商过程中职能异化等困境。这些困境极大地限制了农村政治生活中协商民主的进一步展开。因此,为了推动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必须发展农村经济,培养农村协商主体的民主意识,健全村“两委”在协商民主中的监督制约机制三个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协商;经济基础;协商意识;农村“两委”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1]当前,我国农村积极推进协商民主建设,在农村基层协商民主过程中形成了许多实践模式,如村民会议、民主恳谈会、公共政策听证会、领导接待日等。这些成果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农村村民的广泛参与,促进了基层协商民主的发展。但是,在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探讨。

1 农村基层政治生活中协商存在的主要困境

1.1 协商的经济基础缺失

协商作为民主的一种更高层次的表现形式,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为其提供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虽然得到大幅度的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也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是,与城市相比,农村村民收入增长较慢,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由于“我们整个政治生活、精神生活和社会生活都受到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的影响。”[2]因此,经济基层决定上层建筑,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发展受到农村经济水平的严重制约。农村落后的经济水平制约基层协商民主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协商民主的推进和落实需要一定的经济为保障,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在协商民主推进过程中需要组织一系列的会议,会产生一些费用。而农村经济水平相对落后,根本无法承担起这部分的费用,从而限制了农村协商民主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一些村民容易受到利益的趋势,放弃民主的权利,从而影响了农村基层协商的进程和成效。

1.2 农村协商主体的协商意识欠缺

协商做为一种民主的实践形式,需要协商主体具备一定的协商意识作为推动协商实践开展的动力,但是从目前来看农村协商主体的协商意识仍然较为欠缺。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参与主体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普通农民,另一个是农村基层干部。

作为协商主体的普通农民协商意识的欠缺,造成农村政治生活中协商动力的缺失。普通农民构成了农村人口的绝大多数同时也构成了农村政治生活协商中的绝对主体和主要动力。普通农民协商意识的欠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政治冷漠。许多农民对参与民主生活表现出很大的冷漠,权利意识十分的薄弱,认为民主与自己无关,认为民主只不过是走走过场,更不愿意参与村庄政治生活的协商。另一方面,农民受传统的以“和”为贵的观念影响,不愿意与人相争,甚至是一些本属于自己的资源和权利都不愿意去争取,缺乏平等观念。因此,在农村协商民主过程中农民往往选择放弃自己的权利,由村干部主导一切事务。

农村基层“两委”作为农村基层政治生活中协商的重要主体,由于身份和角色的差异,行政意识浓厚而协商意识不足。农村两委作为农村基层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属性上而言是一种村民自我形成的自治性组织,而不是基层行政机关在农村延伸。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历史的影响和基层政府行政过程中行政惯性的影响,农村“两委”往往被行政化。农村基层“两委”成员潜意识中带有一种难以扭转的行政意识,同时部分成员处于个人利益的考虑,往往通过独裁的形式来处理村庄事务,造成协商在农村政治生活中阻力的增加。

1.3 协商过程中平等意识缺失

当前,农村政治生活中协商难以落实的一个重要阻力就是,农村政治生活中平等意识的缺失。“在理想的协商中,参与者形式上和实质上都是平等的。形式上的平等是因为控制程序并不挑选个人。实质上的平等是因为现存的权力和资源并不影响他们参与协商的机会,这种分配也不会在他们的协商中发挥权威性的作用”。[3]在农村基层政治生活的协商过程中,农民与基层干部因为教育水平、收入、信息渠道等各个方面的不同,导致了两个参与主体的不平等。村干部由于能力较强,政治知识储备更加丰富,对于国家政策的把握更加精准,政治技巧更加娴熟,能够在协商中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与资源将协商导向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方向,造成协商实质上的不平等。相对而言,农民相对受教育程度较低,信息来源少,同时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源有限,加之“臣民”意识、“清官”意识依然浓厚,也就很少参与到政治生活的协商中来,即使参与也是处在被动的地位。

1.4 农村“两委”在协商中职能异化

农村党支部和农村委员会作为农村的两个政治机构,对农村的各项工作起着重要的领导作用。目前,我国农村存在“两委”职能异化现象,严重影响着村庄政治生活中协商的进行。

片面强调农村党支部的绝对领导,“以党代政”现象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础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4]坚持党的领导可以为协商民主的发展指引正确的道路。然而,我国部分农村存在片面强调农村党支部绝对领导的现象。农村党支部对农村的事务大包大办,农村的一切权利全部掌握在村支书的手中。

村民自治委员会职能的缺位与越位。农村村民自治委员会作为村民的自治组织,其职能是由村民所赋予的,需要对全体村民负责。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农村村民自治委员会在农村政治生活中往往成为了基层政府的代言人和“传话筒”,只对基层政府负责,造成职能的缺位。同时,农村政治生活所涉及的公共事务一旦与经济利益产生直接关联之时,村民自治委员会往往会省略协商的部分而独自决定农村公共事务,即所谓的职能越位。

2 解决农村基层民主协商实践问题的具体路径

2.1 以经济的共同发展,夯实协商的物质基础

经济因素对政治的影响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无形的间接影响。协商作为一种实现弱势群体自治参与的有效途径,虽然其在功能上得到了认可,但是其功能的实现仍然需要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因此,推动协商在农村政治生活中的落实,仍然要以农村经济的共同富裕为基础。农村村民的共同富裕关键在于农村的经济的发展。从建立农村协商经济基础的角度而言,经济的发展关键在于贯彻落实惠农政策,提高农村经济的整体发展水平,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村民只有经济条件好了,才会有闲暇去关心政治,过于贫困的人们容易远离政治。”[5]加强对经济上处于弱势的村民进行帮扶,这需要从国家层面有针对性的采取政策上的扶持,尤其是要对五保户、病残人口以及生活在贫困县以下的人口进行帮扶,重点解决其就业问题,使其能够有稳定的收入,提高其协商的积极性,从而减少经济因素对协商的负面影响。

2.2 培育协商意识,提高协商主体的协商能力

在农村基层协商民主过程中基层协商民主参与主体存在民主意识淡薄的问题,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发展。因此,我们需要积极培养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参与主体的民主意识,提高政治参与的能力。

培育普通村民的权利意识。权利是现代公民区别于古代臣民的重要体现,也是现代政治生活的重要保障。可以说,权利意识是现代政治生活中必须具备的意识。培育农民的权利意识是农民协商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权利意识的培育从根本上而言,需要国家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教育的投资力度,制定切合实际的政策去引导和支持农民接受教育,使农民既具有现代社会所需要的基本常识又具有政治生活所需要的政治知识。对于那些已经不再适合接受学校教育的农民,则需要通过基层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方式对其进行必要的政策、知识等方面的宣传,使其正确、清楚地了解并具备农村政治生活中所需要的基本政治知识与技能。

培育农村“两委”班子成员的民主意识与协商意识。农村基层“两委”干部是农村政治生活中最为活跃的政治主体,是农村政治生活中的关键部分,关系着农村政治生活的水平与发展程度。培育农村“两委”班子成员的民主意识与协商意识,一是要培育其公仆意识。尽管其并不属于行政人员的序列,但是其在职能上仍然部分的履行了行政的职能。所以,要使其在角色上有一个明确的定位。二是,要培育相关人员的服务意识,即农村“两委”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其成立的目标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于村民生活,而不是为了对村民压制。三是,培育农村“两委”的协商意识,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来进行民主的管理,村庄政治生活要及时通过民主的方式来与村民进行协商,而不是“独裁”。

2.3 推动农村“两委”在协商中行为的科学化

农村政治生活中协商的开展必须要推动农村“两委”在协商中行为的科学化。农村“两委”在协商中行为的科学化主要从两个方面采取措施。首先,坚持农村党支部的核心地位,要重新定位农村党支部在农村政治生活协商中的角色。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农村政治生活顺利开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在农村基层协商民主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同时农村党组织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组织建设,加强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提高自身对农村政治生活的前瞻性、预测性、导向性,体现出党组织的优越性,从而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次,完善农村“两委”的分工合作机制。农村党支部和委员会都是农村的重要政治机构,都对农村的发展以及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推进起着重要的作用。“化解‘两委’关系摩擦的最佳选择就是要建立掌舵和划桨分开体制,也就是要区分‘两委’的不同使命及其各自的职责权限。”[6]因此,我们需要明确“两委”在协商过程中的职权划分,完善分工合作机制,要充分发挥村民与媒体对协商民主过程和结果的监督作用。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人民出版社,2012:31.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I卷)[M].人民出版社,1972: 180.

[3]科恩.协商与民主合法性[A].(美)詹姆斯·伯曼,威廉·雷吉编,陈家刚等译.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C].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4]尹崟.中国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研究[D].吉林大学,2015.

[5][美]卡尔·科恩.论民主[M].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2007:110.

[6]白钢.走出解决“两委”关系失衡问题的理论误区[J].中国民政,2001(3):10.

1004-7026(2016)09-0068-03

D422.6

A

10.16675/j.cnki.cn14-1065/f.2016.09.043

孙泽亚(1991.3-),东北师范大学2014级政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村基层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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