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绍兴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理论研讨会综述

2016-04-13 11:35
关键词:治理模式社会治理法治

田 野

(绍兴文理学院 元培学院,浙江 绍兴312000)



“法治绍兴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理论研讨会综述

田野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浙江绍兴312000)

摘要:由绍兴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主办的主题为“法治绍兴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学术研讨会于2015年5月27日在绍兴文理学院举行。学者们围绕“法治绍兴与社会治理现代化”这一会议主题,在法治建设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理论问题,法治绍兴的治理模式、治理主体、治理对象、重点工作推进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讨。本次研讨会会议论文,研究视野开阔,研究内容上涵盖了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研究方法力求创新,注重运用历史研究、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等方法,反映了法治绍兴与社会治理现代化方面的最新成果。

关键词:法治;社会治理;治理模式

由绍兴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主办、绍兴文理学院法学院承办的主题为“法治绍兴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学术研讨会于2015年5月27日在绍兴文理学院举行。来自绍兴市各单位的专家学者一百余人参加了会议,提交论文102篇。围绕“法治绍兴与社会治理现代化”这一会议主题,各抒己见,研究的法治建设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理论及其实践问题,反映了绍兴市社科界对法治绍兴与社会治理现代化方面的最新成果和思考。

一、关于法治及社会治理的基本理论研究

法治思想在古今中外都有其溯源与发展。在中国古代,就存在儒家《论语》的为官以德、浙东事功学派及黄宗羲的治法思想等,有学者提出孔子倡导为人之德、容人之德、用人之德等为官之德思想。浙江人的法治意识在南宋时期就已觉醒,到明末清初重法思想产生了质的飞跃,提出的“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观点,将法治的地位提到了人治的前面。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对我国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有学者提出,马克思法哲学思想提出践行社会主体的平等地位,对人的形上关怀也即对人的主体性的尊重,对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解放的寻求。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针对经济文化落后的俄国如何进行法治建设展开了理论与实践探索,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涵进行了理论阐释,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观点。这些理论思想均对中国法治建设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

在德治与法治的关系上,两者相互依存、相辅相成。有学者提出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治国方略有机统一起来的思想,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是作为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政治建设和思想文化建设协调发展意义上的相辅相成。德治和法治相辅相成,法治是政治建设,而德治则是思想建设。二者虽然具有各自的地位及功能,可是又相互依存,共同创建了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有利条件。

依法治国对国家发展的意义重大。有学者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抓手。社会和谐秩序的形成、公平正义的彰显以及善治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法治。依法治国不仅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其显著的中国元素也包含着传承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智慧以及治国理政思想的内在使命。有学者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工程,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从政治、价值、理念等向度坚持党的领导、公平正义、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统一。基于法治思维下政治生态建设的路径选择,要用法治思维强化从严治党,强化在法治视野下政治文化建设。“法治中国”建设集法治国家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社会建设于一体,需要统筹协调好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经济发展与民生正义的关系、现代法治与传统德治的关系,从制度体系创设与人文精神培育等层面多方推进。要提高法治制度化水平,为民众参与政治生活和维护自身权利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培养和树立法治意识有利于法治半径的扩大,推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

社会治理不是一套规章条例,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同时涉及公、私部门。有学者提出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在治理的过程中发挥好各类主体的作用,按照正当的程序来进行,这些既认识到社会治理的丰富内涵,又在内容上扩展了这一执政理念。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社会治理能力的内容涉及社会生活及管理的方方面面。有学者提出社会治理是一种相对于国家治理的公共事务管理模式,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需要夯实法治的载体、完善协商的载体、构筑评价的载体、完善公共服务的载体。要真正实现社会治理的法治化,人们需树立宪法和法律是最高权威,承认法治具有局限性,利用法律的弹性来回应社会需求,严格遵循法律正当程序原则。以法治维度审视社会治理现代化,其首要基础是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绍兴现阶段社会治理及法治建设成就斐然,后续应在社会治理系统中全面确立法治维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治要素,以有效发挥对绍兴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加速促进功效。

二、关于法治绍兴的社会实践研究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社会治理难度进一步加大。绍兴市历来重视社会治理创新的探索与实践,“枫桥经验”产生于绍兴,发展于绍兴,已经成为公认的中国法治经验,对建设法治浙江,乃至法治中国发挥着重要示范作用。

(一)法治绍兴的治理模式

乡规民约治理模式。有学者提出,要在党的领导下做好乡村法治,按照法律来管理乡村事务,即乡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活动依照法律管理。以法治为手段和根基来正确处理“国家—社会—市场—公民”多元主体关系,利用法律法规、结合地方现实来整合社会公共资源,使社会利益最优化,激发社会发展活力,促进社会治理创新发展。现阶段做好群众工作需要做到:坚持两个原则(问题导向与需求导向)、两个顶层设计(有自信、有核心价值)、进行两个层面机制探索(乡镇职能转变、村居治理探索)。村级基层社会治理面对的“法”,除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就是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和乡规民约。要充分发掘利用乡规民约的价值,有效发挥乡规民约在提升村级社会治理水平中的作用。权力清单制度是我国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通过控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实现善治目标的一种制度尝试。要将权力清单制度放到整个改革的大局中来谋划,通过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等方式,保证权力清单制度有效运行。

网格化管理的治理模式。绍兴是“枫桥经验”的发源地,有学者提出,要构建三级网格(即镇级、村级、自然村或组),厘清三级职责,实现三级力量下沉(即市到镇、镇到村、村到组)、三级责任追究,努力使责任落实更到位、联系服务群众更紧密、基层基础更扎实。“枫桥式”人民法庭应进一步优化和转型,率先形成更加符合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趋势的人民法庭创建新体系。“枫桥经验”与时俱进的发展,呈现工作重心从重维稳转向重维权,工作方法从重教化转向重规制,工作依据从依政策转向依法律,工作基础从群众运动转向民主自治。

乡贤文化反哺桑梓治理模式。“乡贤文化”,就是这个地域历代乡贤积淀下来的榜样文化、精英文化和先进文化,是这个地域有激励作用的思想、信仰、价值的一种文化形态。有学者指出,乡贤文化有助于绍兴乡村治理,充分发挥乡贤及其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对于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推动农村公共事业发展和基层民主建设、完善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增强农村自治活力、提高乡村治理能力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乡贤治村的重要特色是既注重乡村经济的发展,亦注重在村庄治理中发挥自己的道德影响力,为乡村文化建设的推进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绍兴社会治理的主体建设

加强多元共治的合作机制。政府与社会展开普遍、广泛、深度地互动与合作,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融合,共生、共存、共荣的合作格局,是共治的发展方向。在党的领导下,多元主体的作用发挥成为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有学者提出,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强化基层党建与基层治理契合研究。要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依靠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通过“联席议事、联动服务、联合发展”社区工作机制,依托一站式服务大厅、党员之家、“契约化”党建共建、社区社会组织、小区自治管理委员会等多种载体加强社区治理。学者们认为,“民评官”的出现,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一种体现,的确有助于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更直接地回应民意、关注民生、重视公众需求,但实践表明,有限的民意吸纳并不足以改变纵向问责主导的对上负责的官僚系统责任体系,当前中国各地的“民评官”探索,属于一种“被控制的公民参与”。

激发治理主体的活力机制。有学者提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机构的建设相对滞后,法制员队伍薄弱,在推进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中还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要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健全法制工作机制、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应把好入口关,优化青年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待遇、协调关系、理顺机制,增强青年干部队伍稳定性、敢委重任、敢压担子,以实践锻炼青年干部、帮助青年干部理顺“四气”,沉在基层。加强党员干部官德建设,特别是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官德建设的有效途径,坚持德治与法治的结合,坚持立足国情,把握必要限度,健全工作机制。

公民意识对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滞后是公民意识缺乏的主要原因。只有把充分发展市场经济作为经济基础,把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制度保障,把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思想源泉,把培育公民社会作为生存空间,才能培育出良好的公民意识,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

(三)绍兴社会治理的客体建设

提高绍兴公民法治素质。有学者提出,建设法治绍兴,提升绍兴人法治素养,要倡导各行各业切实提高对法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加强法治绍兴建设作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事来对待,并且将认识转为行动,同时,要用法治建设的成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惠及民生,保障“双重”战略部署的全面推进,提升法治绍兴建设工作的感召力。学者们认为,提升绍兴人的法治素质,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可以立“良法”,重塑法律的价值;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服务大局的主线,坚持用法治方式落实;针对不同社会群体,始终坚持以宪法为重点的法律法规宣传;探索把法律知识纳入到中小学教材中,或者开设地方课程,普法教育“从娃娃抓起”。有学者认为,“互联网社会建设”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要建立方便的网络互动系统联系民众,发展和传播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引导民众,积极应对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社会舆情,针对问题而培养积极健康理性的社会心态。

转变高校法制教育理念。大学生作为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后备力量,其能否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与人生目标、能否坚定不移地高举马克思主义旗帜是关乎我国未来建设发展的战略性问题。有学者提出,可以制定法律制度,鼓励各企事业单位招聘法律相关专业人才,设立法学专业奖学金,鼓励绍兴地区学子报考法律相关专业,打造“双师型”法律师资队伍,尝试建立高校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联合培养学生的机制,学生可以进行“2+2”或者“3+1”等两段式学制进行学习。高校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应以美德教育为指向,在传统教学方法的基础上,探索能够为学生提供情感体验和实践环节的新型教学方法,完成知识传授与品德培养双重教育目标,为国家法治队伍输送德才兼备的职业者。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应加强对学生的法治精神教育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应实行以服务企业、服务经济领域、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的职业导向教育,增加民商法相关课程的教学课时,与法律实务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宪法教学存在规范上“宪法是最重要的法”与现实中“宪法是最不重要的法”的巨大矛盾。要进行理论教学,更要关注宪法的适用,将宪法作为“法”来对待。

(四)绍兴社会治理中重点工作建设

维护公共利益,推进法治建设。近年来频频出现的城管暴力执法的新闻,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有损于政府的形象。有学者指出,城管与摊贩的矛盾是多方利益博弈与冲撞下的结果,又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短期内很难彻底解决。但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各方良性互动的基础上,城管执法的问题将会向有利的方向转变。学者们认为,依法治水,必须围绕着对水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加强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各个环节的法治建设,实现治水理念的转变,加强立法的科学性,建立统一协调、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水政治理和执法体系,将依法治水的观念贯穿于行政执法、司法和守法的整个过程中。有学者指出,税费改革后,基层不合理上访呈现不断蔓延之势,信访治理形势日渐恶化。并逐渐陷入信访治理的内卷化。为此,基层信访治理应畅通利益诉求渠道,提升基层治理能力,改革信访考核制度,建立分类治理机制,矫正权利话语体系,明确功能定位,整合机构资源,引介社会力量,创新治理模式。

保障人民权益,推进法治建设。征地补偿费分配实质是土地权益在集体成员间的分配,分配的关键是利益的平衡,而集体土地产权本身是模糊的,不能为清晰分配征地补偿费提供依据,村集体在征地补偿费分配中的主导也带来分配的矛盾和问题。因此,要完善自治的法律法规,构建合理的自治范围,保障村民选举的民主性,促进村庄治理中的农民参与。推进“三改一拆”工作中应该强化部门协同,形成综合执法合力;明确认定标准,提高百姓认可度政府公信力;严格公正执法,确保工作推进公平正义;强化作风推动,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强化监督考核,健全长效机制。劳动关系是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争议多发是经济新常态的现象之一,也是法治大环境下劳动领域的维权表现。绍兴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既有完备的法律依据,又有枫桥经验特别是其中调解特色经验的运用,要多措并举促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现代化。

(责任编辑林东明)

Review of Symposium on the Theory of Rule of Law in Shaoxing and Modernization of Social Governance

Tian Ye

(Law School, Shaoxing University, Shaoxing, Zhejiang 312000)

Abstract:Co-sponsored by Shaoxing Municipal Party Committee Publicity Department and Municipal Federation of Social Sciences, a symposium with the theme of the rule of law in Shaoxing and modernization of social governance was held on May 27, 2015 in Shaoxing University. Centered around the conference theme, the scholars made an in-depth discussion of the fundamental theoretical question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and modernization of social governance, the governance mode of rule of law in Shaoxing, the governance subject, the governance object and the furthering of key work. The papers submitted to the symposium reflect the latest developments in this respect. These papers are broad in research view, comprehensive in research content covering the two aspects of theory and practice, and innovative in research methods focusing on the historical research, comparative study and empirical research.

Key words:rule by law; social governance; governance mode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93X(2016)02-0058-04

doi:10.16169/j.issn.1008-293x.s.2016.02.012

收稿日期:2016-03-04

作者简介:田野(1981-),男,内蒙古赤峰人,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行政法、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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