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中女性事件叙述的变迁:以陕西洛南为例

2016-04-13 09:16刘文娜刘建华
关键词:洛南洛南县县志

刘文娜, 刘建华

(1.中国人民大学 社会与人口学院, 北京 100872;2.延安大学历史与文化学院, 陕西 延安 716000)



地方志中女性事件叙述的变迁:以陕西洛南为例

刘文娜1, 刘建华2

(1.中国人民大学 社会与人口学院, 北京 100872;2.延安大学历史与文化学院, 陕西 延安 716000)

[摘要]地方志彰显着国家对地方社会的规训权力。地方志中女性事件的文本生成,反映了社会对女性的角色期待。受传统男权思想的影响,旧时代地方史志对女性的关注点主要落在妇德的学习与实践上。伴随着现代社会对性别关系的重构,现代地方史志中对女性事件的叙述主线逐渐转变为女性自身社会性别意识的觉醒。地方志中有关女性事件叙述的变化,不仅反映了女性社会角色和地位的变化,同时也重申了地方社会在国家主流意识形态下的发展变迁。

[关键词]地方志;女性事件;《雒南乡土志》;《洛南县志》

地方志为局部社会的历史,著述者在撰写地方志著作时常常以对地方有一定社会意义及影响的事件为撰写材料,其中女性事件则是相关著述中以女性为主角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事件,而女性事件叙述反映着著述者基于何种道德观念、何种著述原则,如何展开事件的讲述,并对所讲述事件做出何种评价等。历代地方志均有女性事件叙述,本文考察的洛南县也不例外。*洛南县现属陕西商洛市。因县治在洛水之南,故名洛南。洛南距陕西首府西安108公里,东与河南卢氏、灵宝毗连,南与丹凤、商州交界;西与华县、蓝田接壤;北与华阴、潼关为邻,素有陕西“东南门户”之称。洛南县名称始于隋朝。明泰昌元年(1620),为避光宗(朱常洛)讳,将原“洛”字改为“雒”字,洛南遂改为“雒南”。1964年9月复名“洛南”。有关洛南地方志记载最早可追溯至明代。嘉靖十三年(1534)洛南知县刘仲纲、万历二十三年(1595)洛南知县洪其道曾先后编修《洛南县志》。但刘仲纲嘉靖本、洪其道万历本均佚失无考。现存洛南地方志有5个版本*清康熙二年(1663)洛南知县畅体元主修《洛南县志》;清乾隆十一年(1746)洛南知县范启源编修《洛南县志》;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洛南人陈绶编修《雒南乡土志》;民国二十三年(1934)胡焕元编纂《洛南县续志》(未刊);1999年吴承瑛、宋安昀、陶平和主编《洛南县志》。。本文主要以清光绪末期陈绶编修的《雒南乡土志》*陈绶(1841-1910),字紫荫,洛南县城西街人,清同治十三年(1874)入京应试,得七品京官加封四级,出任吏部考功司兼验封司行走。后因其母体弱多病,陈绶辞职回家奉养。陈绶学识渊博,辞官回乡后,曾任洛源书院山长30余年。为嘉奖陈绶对地方文化发展的贡献,陕西巡抚与学台先后曾为陈绶题“商山齿德”、“澹泊明志”两块匾额。与1990年代吴承瑛、宋安昀、陶平和主编的《洛南县志》*《洛南县志》具体编纂过程如下:1982年8月洛南县政府发《关于征集<洛南县志>资料的公告》。1983年9月县志办制定《<洛南县志>编纂方案》,11月召开县志编纂工作会议。1984年8月编纂委员会制定《编纂<洛南县志>提纲(修改稿)》,正式启动县志编纂工作。1989年5月确定新编县志的编目。1994年1月召开新编县志稿初审会议,1995年5月进行复审,1996年12月在西安进行终审。终审再修改后由陕西省地方志编委会办公室验收通过,然后交作家出版社出版发行。之女性事件叙述为考察范围,以女性事件叙述为对象,阐述以下两个问题:一、国家权力对地方志历史叙述形成的影响;二、地方志中所反映出不同历史时期女性社会角色和地位的变迁。

一、国家权力影响下的地方志叙述

按社会学的理解,国家权力是一种维持社会各领域秩序的隐性政治权力。本文在此所论述的国家权力主要指涉超脱于一般意义的社会权力,特指统摄和包含其他权力的国家政治权力。地方志著者对原始史料的取舍、排序以及实现历史事件的初步建构均受制于其所认可的国家权力。换言之,地方志是国家权力的象征与隐喻,同时也是国家权力在地方社会的实现。其具体步骤是:首先,历史学者根据价值涉入原则完成对所要记述之历史事实与历史人物的取舍工作;其次,按照一定标准(时间、空间或其他)进行排序,实现对历史事件的初步建构;最后,为初步建构好的历史事件加上可以辨别的开头、中场或者结局,从而实现历史事件从史料向历史叙述的转变。据此而言,《雒南乡土志》与《洛南县志》的文本叙述均是国家权力在地方社会的延伸,而编纂者只是不同历史时期国家权力的书写者。

以本文所述地方志的编纂者为例,陈绶虽然生活在西学东渐的晚清,但是西学对他影响甚微,他依然是一位坚守正统的旧儒家知识分子。“兹谨遵乡土志例编为四韵语,为便于童蒙诵习;其事略亦即详于分注;措词亦惟期浅显,俾童蒙易解云尔。”[1]1-2从编纂者自述可知,《雒南乡土志》更看重的是国家权力对地方社会与个人的道德教化。《洛南县志》的编纂则是由隶属洛南县政府的县志编纂委员会集体完成。其写作模式是政府主导下的集体修史,其凡例开门见山地提出:“新编《洛南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力求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统一。”[2]

由此看出,无论《雒南乡土志》(以下简称《乡土志》)或《洛南县志》(以下简称《县志》)的文本叙述,均反映了所处时代国家权力在地方社会的影响。《乡土志》中,儒家传统世界观与价值观是陈绶历史叙述背后意识形态构成的基础,其中相关历史事件的选择、组合、建构及表述都以此为中心而展开。而《县志》中历史事件的编纂与表述则均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国家意识形态的指导下进行并完成的。在此,地方志不仅是国家权力在地方社会中的反映,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地方社会的教化意愿和道德标准。另外,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变化成为地方史志重新书写的重要原因,本文所述《乡土志》与《县志》的话语文本变化即体现了社会从传统到现代的变迁过程中主流意识形态的流变。

二、女性事件的文本建构与叙述特征

弘扬与宣传儒家传统思想是《乡土志》历史叙述的基本原则。与此原则相一致的事例予以记述,无关事例则不予记载。具体到女性事件叙述,影响编纂者陈绶的是儒家专为女性而设的道德规范——妇德。《乡土志》中记述女性事件共106例,其中有88例采自旧志,事件发生年代约为明至清中前期;18例为陈绶新记,事件发生年代为清后期。《乡土志》中女性事件叙述均以女子守贞为核心,围绕女性与家庭关系的建构,即社会赋予女性在家庭中的角色、地位而展开。《乡土志》中女性事件主体是节妇与烈妇。*节妇,夫死不嫁从一而终的妇女;烈妇,坚持从一而终的妇女,丈夫死后以死尽节。

事例一:“张抚遗孤,张承其志,姑妇双贞,衰门再造。强氏马雷妻,雷殁,抚孤子仕政成立,娶张氏仅数年,而仕政又殁,遗孤三定,哺三岁,张悲愤欲引决,强劝止之,张泣依姑训,完节终身。有司以姑妇双贞状上得与切表”。[1]114

事例二:“崔氏既寡,翁没于官,携孤归慨,历尽诸艰。氏夏民表妻,训导夏时子妇也。表殁,两孤俱幼,氏随翁任于吴堡,翁卒于官,氏闻关二十里扶櫬以归,养后、姑十有三年。二子入庠,年七十七卒”。[1]118-119

事例三:“陶奉翁姑,代夫尽孝,深负重劳,卒承夫祧。氏梁乃梧妻,二十夫故,无子,氏事翁姑终老,家虽贫而志终不渝,族人为立侄生秀,秀又夭,复立其侄孙太和为生秀继嗣,邑令上其事,得与旌表”。[1]130

事例四:“王张遇寇,坠崖犹生,携手蒙面,姑嫂双贤。王氏年十五,张年十九,县吏王凤鸣之女及子妇。明末避寇山中,贼搜山迫及,度不得免,趋之峻崖以祙,蒙面携手跳,坠崖而死”。[1]117

事例一记述马雷妻强氏事迹。马雷死后,强氏抚养儿子马仕政,待成年后为其娶张氏女为妻。数年后马仕政死,强氏与儿媳张氏共同抚养仕政子成人。强氏与张氏后都获政府旌表。事例二记述夏民表妻崔氏事迹。夏民表死后,崔氏携二子与公婆共住于吴堡。公公吴堡训导夏时死后,崔氏扶棺归家。归家后崔氏侍奉婆婆,养育二子。在崔氏教导下,二子后来都入学。事例三记述梁乃梧妻陶氏事迹。陶氏二十岁时丈夫去世,此后陶氏一直侍奉公婆。因其无子,同族人为其立侄子梁生秀为继子。梁生秀不幸早夭,族人又为其立侄孙梁太和为其与梁乃梧之继孙、梁生秀之继子,陶氏也因侍奉公婆与延夫家血脉而获得政府旌表。事例四记述县吏王凤鸣的女儿王氏、儿媳张氏的事迹。明朝末年,张王二女为避流寇而躲藏于山区。当流寇搜山时,二人为了避免被辱,选择蒙面携手跳崖。

由上述事例看出,《乡土志》中女性事件的撰写是封建统治阶级对妇女的一种有效的社会规训。这种看似褒扬的事件叙述背后实则是对女性精神和身体控制,迫使妇女遵守妇德。此种“妇命皆苦,敬夫侍夫,杀身殉夫”的文本叙述是《乡土志》中女性事件叙述的基本模式。因此,《乡土志》文本中重点叙述以贞节为主要内容的妇德遵守不仅仅是对女性社会角色的期待,也是统治权力在地方社会的彰显。

相比《乡土志》,《县志》收录20世纪以来洛南女性事件25件。第一章人物传略部分详细叙述了在洛南牺牲、为革命献身的湖北人陈玉清的事迹;第二章人物事略部分详细叙述了舒贤芳、何继凤、陈廷莲三人的事迹;第三章风尚录部分简要记述了杨正芳、郭玉梅等七人的事迹;第四章英名录中简要记述了张美荣、陈玉清二人的事迹;第五章先进人物表部分以表格方式列举了贺福琴、何继凤等十七人所获奖项。*将《洛南县志》记述的女性事件相加计有30件,但是陈玉清在人物传略与英名录中均有记述;舒贤芳、何继凤、陈廷莲在人物事略与先进人物表中反复出现;石爱筠在风尚录与先进人物表中两次出现。因此,《洛南县志》实际叙述的女性事件应为25件。在文本叙述过程中,《县志》主要有如下特征:首先,将地方妇女组织的成立与发展列为一个重要叙述单元;其次,《县志》没有将女性事件的叙述单列,而是在人物篇中以去世时间为序、与男性混杂叙述;第三,以女性参与政治运动为事件的选取标准。举例如下。

事例六:“陈玉清(1920-1947),女,汉族,湖北省人。陈玉清出身贫苦农家,因不愿受封建礼教的束缚和摧残,参加革命。曾在中原军区部队里当政治指导员多年。民国35年(1946),中原军区北路突围部队到达商洛,陈玉清被安排到卢洛县政府负责接待站工作。其间,陈奔波于卢氏县的官坡、兰草和洛南县的峦庄(今属丹凤县)一带,教群众学文化,唱歌曲,给妇女宣讲革命道理,动员妇女支持丈夫参军、参战,为前方战士做军鞋、缝军衣。……陈玉清和卢洛县政府的干部一起钻树林,住山洞,开展游击斗争。民国36年(1947)2月的一天,被敌包围在双槽申家沟的山头上,经奋力反击,终于突围。为便于开展工作,县政府决定分散活动。……”[2]667

事例七:“舒贤芳,女,生于1920年7月,洛南县官桥河乡陶岭村人。中共党员,全国“三八红旗手”。1950年反霸斗争开始后,舒贤芳发动群众,组织妇女与恶霸地主作斗争。土改时,舒担任石坡乡妇联会主任,带领妇女斗地主分田地。1952年,舒联合4个村的群众组织起四联互助组。在其影响下,周围群众纷纷组织起了互助组。1954年冬,舒贤芳带领全组群众建立了全乡第一个初级合作社——四联社,并担任合作社主任。……1960年被授予全国“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1969年,在大队分管多种经营生产和福利事业,白天舒和社员一起劳动,晚上组织专业组人员学习,先后办起了药场、砖瓦场、木业加工场、发电站、合作医疗站、粮食加工场、缝纫铺等,为集体增加收入达18万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年已花甲的舒贤芳还鼎力协助基层干部工作,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受到干部、群众的称赞。”[2]685

上述女性事件叙述事例表明,《县志》中女性事件叙述取舍标准不再是儒家针对女性所独有的伦理道德规范,而是女性对自身社会性别意识觉醒后参与社会各领域尤其是参与政治活动所取得的贡献量。女性事件叙述时首先强调其个体身份,然后表述其对社会的贡献。这基本成为《县志》女性事件叙述的模板。换言之,伴随着时代的进步、妇女解放运动的发展以及女性主体意识的觉醒,女性地位较先前有了很大的改观,社会对女性角色的期待已然发生了变迁。《县志》中有关女性事件的论述也表明了女性挣脱传统伦理束缚,逐步走向社会。

三、隐性话语逻辑下女性社会角色与地位的变迁

地方志作为地方社会的话语文本,是国家权力的具体表达。这一实践在历史上一直被延续着。恰如福柯所言,“重复话语的功能则通过将话语纳入一定的知识体系,目的则是为提供一种正当的控制权力。……控制个人,不仅控制他们的行为,而且控制他们现在的、将来的、可能的状况”。[3]20地方志中女性事件的叙述是社会对女性规训权力的外在表露。由此可见,洛南不同时期地方志中女性事件叙述不仅反映了女性社会角色及其地位的变迁,同时也是社会变迁的重要衡量标准。

在男性为中心的宗法制度下,女性从一出生便被贴上“男女有别”的低贱性别标签。她们长期被灌输“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男外女内、男公女私”[4]149-153的传统伦理思想。这一以性别为出发点的社会分工使得女性在社会上依附于男性,在家庭中也处于被供养的边缘地位。或许也可认为,女性的个体身份只能在家庭这个私人领域中取得,其与社会公领域只能透过男性家庭成员发展出间接关系。[5]8“孝女、贤妻、良母”便是女性一以贯之的社会与家庭角色。[6]32《乡土志》所呈现的女性事件文本正是传统社会对女性的妇德规训,将“侍夫从夫”的伦理价值及为“贞节”而殉道的女性宣扬成为妇德的楷模、社会所称赞的对象,并通过话语文本不断地灌输给女性,令后来者遵从。

近代以来随着社会改革及妇女解放运动的推动,女性挣脱传统伦理束缚,跨出家门,走入社会,逐渐打破了“男公女私”、“女不言外”的性别规范。她们通过参战、参政、就业、教育等各种途径显示自我主体地位,从而展现了一幅有关女性性别角色和地位的新图景。就此为适应社会变迁,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开始对社会性别关系进行重构,认为女性同男子一样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力量,并主张女性与男性享有同等的权利,处于同等的地位。[7]在此种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引导下,地方史志撰写者也通过积极志书的方式颂扬社会各领域的女性英模。作为一种特殊的话语权力的表达,《县志》中女性事件叙述者通过对洛南女性事件的重新选择、整合与表达来鼓励更多女性走出家门,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承担社会角色,从而营造一个有利于实现男女平等的社会场域。

四、小结与讨论

漫长的传统社会中,以儒学为内核的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始终对女性持有一种歧视的态度。无论是“三从四德,男尊女卑”,或是后来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贞节观,均在《乡土志》女性事件文本叙述中得到了真实的体现。而以《县志》为代表的现代国家承认社会需建构一个相对平等的性别体系,地方志的书写也不例外。故《县志》记载女性事件的目的在于激发女性意识的觉醒,使越来越多的女性挣脱伦理束缚,参与到社会政治、经济等公共领域活动中去。总之,在国家话语权力的操控下,地方志中女性事件的文本生成是一种隐性话语权力的彰显,同时也是社会主流意识强化地方社会统治的一种有效手段。

总之,作为隐性权力的主流意识形态的不同造就了女性事件叙述相异的话语逻辑,相异的话语逻辑强化了文本叙述的不同,文本叙述的不同进一步彰显了隐形权力的效应。这恰是福柯所言的权力与知识的共生,“权力关系造就了一种知识体系,知识则扩大和强化了这种权力的效应”。[3]32地方志中女性事件的文本生成已然成为一种隐性的话语权力。在女性事件的文本生成背后,潜藏的是隐性的话语权力,该权力成为国家强化地方社会统治及规训女性的一种有效手段。

[参考文献]

[1]陈绶.雒南乡土志[M].国家图书馆分馆(乡土志抄稿本选编本).北京:线装书局,2002.

[2]洛南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洛南县志[M].北京:作家出版社,1992.

[3]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M].刘北城,杨远缨,译.上海,三联书店,2012.

[4]杨凤.当代中国女性发展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5]柯惠玲.近代中国革命运动中的妇女(1900-1920)[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2012.

[6]罗苏文.女性与近代中国社会[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7]张凤华.妇女地位的历史考察[J].社会主义研究,1998(3).

[责任编辑:朱 飞]

[收稿日期]2015-11-10

[修订日期]2016-03-27

[作者简介]刘文娜(1986-),女,陕西延川人,中国人民大学2013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宗教社会学;刘建华(1975-),男,陕西延安人,延安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宗教与历史。

[中图分类号]K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936(2016)02-00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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