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校与政法实务部门人员双向交流之张力与融合

2016-04-13 05:01周敏谢鹏远李少伟
陕西教育·高教版 2016年9期
关键词:双向交流实务法学

周敏 谢鹏远 李少伟

法学院校与政法实务部门人员双向交流之张力与融合

周敏 谢鹏远 李少伟

由于理念、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利益需求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法学院校与实务部门人员双向交流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挑战,甚至表现出一种紧张的状态。法学院校与政法实务部门应当通过转变理念,拓宽双向交流渠道,规范合作制度,改革管理模式,拓展参与形式,加快孵化成果等方式缓解两者间的张力,促进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的融合,推动卓越法律人才的养成。

双向交流机制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法律实践

本论文是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研究”子课题——“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项目编号14AZD151)阶段性研究成果、2014年度西北政法大学教改项目“基于职业生涯周期理论的高校青年教师专业发展研究”(项目编号XJY201410)阶段性研究成果。

“双千计划”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的《决定》都已明确表明,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人员双向交流,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举措。通过双向交流的方式建设法律职业教育团队、搭建法治人才交流平台、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是国家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基本思路。但目前法学院校与实务部门人员双向交流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挑战。如何缓解两者之间的张力,理顺双向交流机制,畅通双向交流渠道,是目前法学界和实务界亟需共同解决的问题。

双向交流的政策溯源及实践模式

1.政策溯源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简称《规划纲要》)将创立高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机制纳入十年教改规划进程中。为了贯彻落实《规划纲要》精神,教育部、中央政法委于2011年12月23日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提出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探索建立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2013年7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的通知》,2013至2017年,实务部门与高校各选聘1000名左右骨干教师或实务专家,参与司法实务工作或高校法学人才培养工作。[1]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明确,“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

2.实践模式

目前全国诸多法学院校和政法实务部门开始尝试践行双向交流机制。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吉林大学、湘潭大学等多所高校均开展了双向交流合作模式。其中西北政法大学早在2008年就制度化地推出了“互聘改革计划”,成规模地把教师派往实务部门挂职,同时聘请实务部门的专家来学校兼职客座教授。[2]201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了《关于建立人民法院与法学院校双向交流机制的指导意见》,并于2012年底确定了6名专家到最高人民法院挂职任部门副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最高人民法院随即启动了第二批专家学者交流挂职工作,并确定了7名专家学者到最高人民法院挂职交流。

双向交流实践中凸显的张力

1.利益需求的迥然

双向交流的主体各有所需,政法实务部门需要高校教师的理论支撑,高校教师需要从司法实践中发掘教学和科研素材,但这种“双赢”状态在现实中却很难达到。以法院为例,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绝大多数为案情并不复杂、仅在事实认定上有争议的案件,这类案件无须高深的理论支撑。随着法院级别的升高,对选择法律适用、区分法条间的逻辑关系以及明确立法精神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在形成指导性案例以及制订司法解释等相关司法文件时,更需要理论和立法精神方面的引导和支撑。然而,目前的双向交流大多数存在于基层法院与法学院校之间,高校教师在基层法院几乎难以发挥理论上的优势。

2.理念上的困境

有些高校虽然重视实践教学,但未尝试与实务部门开展双向交流,仅通过内部改革的形式加强实践教学比重;有些高校虽然有双向交流意愿,但囿于教学安排和师资力量的不足,无法派出教师前往实务部门锻炼。在高校重科研、轻教学的思想潮流下,高校教师也难以轻易转变观念。很多高校教师仅把交流当作“政治任务”,参与热情不高;有些高校教师认为从事法官助理或检察官助理等“底层”工作是降低身价;还有些高校教师怯于面对实务工作。

3.管理上的障碍

由于实务部门人员与高校教师、科研工作者的工作性质、工作环境、工作方式、办事规则等诸多方面存在不同,双向交流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管理上的障碍。如重点高校实务专家扎堆,而普通高校却无人问津,在人员配置上产生严重的两极分化问题;[3]由于参与交流的人员在交流期间不改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聘用单位在管理和考核方面面临尴尬境地。目前的双向交流实践中,大多数单位对于管理制度方面的规范很少,且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有些实务部门采取扣减补助或在交流期限届满时的评价意见上给差评的方式表达对交流人员的不满,这些方法无法达到促进和监督的作用。

4.实施上的局限

目前高校与实务部门双向交流仍难以发挥高素质理论和实务专家在“面”的层次上对于法学教育全过程、全环节的推动作用。校外实务专家的讲座或参与研讨的交流方式无法使学生对实务工作形成具有系统性、整体性的认识;实务专家也并不熟悉课堂教学,亦不擅长对学生心理和接受知识能力的精准把握,难免造成教学方式、课程设计的欠妥及考核内容上的偏差。高校教师的个体意识较强,团队意识相对较弱,与司法实务部门成员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存在一定的羁绊;同时教师在实务部门工作内容的模糊也使得挂职教师的身份定位不十分明确,严重影响到教师在实务部门工作的积极性。[4]

双向交流机制的融合与完善

1.转变理念

时代的发展需要高等教育的指导者重视双向交流机制。通过“请进来”更多法律实务专家参与高校教学、科研活动,不断为高等教育注入新的活力。同时高校应当出台相应的措施增进教师与实务部门交流的意愿,激发教师提高实践水平的内在动力。高校可以考虑将参加双向交流作为评价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和职称认定的硬性指标。作为实务部门,也应当转变观念,认识到目前培养的法治人才最终会充实到政法实务部门这一教育培养规律,更多地接纳高校教师前来挂职锻炼,为参与交流的高校教师“定制”相应岗位,分配适当的工作任务,制订相应的奖惩规则。

2.拓宽双向交流渠道

培养法治人才需要全社会的合力协作。目前,参与到双向交流中的政法实务部门主要以法院和检察院为主,在未来的双向交流中,应当继续加强高校、研究机构与法院、检察院之间的紧密合作和联合培养,同时也要拓宽与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关、公证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律师事务所等其他政法实务部门的交流渠道,争取更多的交流与合作机会,搭建更广泛的交流平台。

3.规范合作制度

目前法学院校与政法实务部门人员双向交流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合作制度不规范。一些交流活动是靠个别教师或学校领导与实务部门负责人间的个人沟通建立起来的,由于没有相应的制度和规范做保障,其运行模式十分脆弱。[5]在发生人事变动时,需要重新建立联系;在出现重大工作纰漏、参与人中途退出、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等情况时亦难以确定权责关系;在工作量认定和工作效果评价等方面也无法形成统一标准。因此,高校和实务部门在建立双向交流关系时应当通过协议等正式文件形式固定合作关系,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职责范围、工作形式、工作量认定、监督管理、奖惩措施等。

4.改革管理方式

对双向交流人员的管理和考核需要更科学、合理的制度加以规范。对于法学院校而言,应当制订针对双向交流的专门性管理规章,规范实务专家参与教学及科研活动的形式与内容,将实务专家纳入教师管理序列,对其课堂教学活动进行抽查与督导。设置教学评价指标,可以根据各校实际情况,安排学期末统一学生网上评教,以此作为实务专家履职效果的依据。同时,明确奖惩机制,结合实务专家原单位的奖惩等级设置奖惩机制,并与其本阶段在原单位的评优挂钩。[6]对于政法实务部门而言,需要根据教师和科研人员的专业方向和具体情况,明确挂职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制订有针对性的考核方案,与教师和科研人员原单位的奖惩考核挂钩,与其评优与职称评审挂钩,提高其参与实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高校与实务部门均应建立专门负责双向交流机制运行的协调小组,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监督机制,评价参与人员的履职效果等等。

5.拓展参与形式

实务专家进行教学活动原则上应以面授为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拓展多种授课方式和教学方法。如依托网络平台和视频传输技术进行网上授课。在教学方法上,可以考虑合理规划实务专家讲座计划,以系列讲座的形式开展教学工作。此外,可以增加课程的可选择性,还可以根据实务专家从事的业务工作开展实践教学。

6.加强高校课程体系建设

在高校课程体系建设中可以在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中实施“双导师”制,聘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担任硕士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发挥实务专家的特长和优势,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在课程体系建设方面,可以结合挂职人员与校外专家的实务专长开设诉讼法律实务、非诉法律实务、国际商事仲裁、诊所式法律教育、司法制度研究等课程。同时,高校的法律援助中心、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就业指导中心等机构,也可以邀请实务专家参与实际工作,从多方面发挥实务专家的作用。

7.加快孵化成果

双向交流的效果主要取决于是否孵化出相应的成果。优秀成果的产出是双向交流成功开展的体现,无论对于高校教师还是司法实务部门而言,都能够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高校与实务部门应当积极开发各方资源,保障优质成果的产出。通过开展挂职心得交流活动、促进双向交流论文发表、出版著作、疑难问题研讨、案例评价分析、教材联合编写、博士后联合培养、课题联合申报、继续教育、建设实习基地等措施,推动成果的孵化,促进双向交流的顺利开展。

[1]袁贵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人民日报》,2014年12月12日,第7版。

[2]李晓健:《由“短板”引发的互聘改革》,《民主与法制时报》,2014年6月30日,第9版。

[3][6]张继红:《“双千计划”与法学实务人才的培养》,《和田师范专科学院学报》2015年第34卷第4期。

[4]例如有些法院允许教师参加审委会参与案件讨论,同时出于案多人少的实际,还要求高校教师做文书的送达、法庭记录、钉卷、报卷、撰写参赛论文或调研报告等工作。

[5]梁亚民:《社会变迁背景下“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的路径探析》,《西部法学评论》2014年第2期。

作者单位:周敏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陕西西安谢鹏远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李少伟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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