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伯河
(山东外事翻译职业学院,山东济南 250031)
·妇女史研究·
她们何以会矢志不渝?
——以《宁阳县志》记载的明清8位贞女为例
魏伯河
(山东外事翻译职业学院,山东济南250031)
摘要:宁阳明清时期的8个贞女案例证明其贞女的选择无不出于自愿。她们作此选择由多种因素促成,不应简单地归结为男性的压迫和儒教的影响。对包括贞女在内的更多历史上妇女生活的实证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加全面、细致、真实地了解当时妇女的生活状态和思想观念,有助于我们在建设新的社会秩序和文化的进程中从正反两方面获取借鉴。
关键词:贞女现象;成因分析;中国女性史;《宁阳县志》
许氏,名慕贞,彬孙监生斗之女也。幼许聘汶上刘梦席为婚。未娶,梦席夭卒。氏哀痛自缢。继母刘解救之。时斗在部历事,不知其女之立志不二,又定与指挥张泰子桂为婚,遂尔纳彩。氏闻之辄不欲生。自缢数次。因家人防护甚密,乃剪去左耳,用鞋束之,送诸其姑纳之梦席墓中,以示死必同穴之意。正德间,知县纪洪申呈。抚按复堪行实,以年未四十未经旌表。至嘉靖十五年卒,仍与梦席合窆,以终其志。御史李复初奏闻,建坊旌表,配享鲁义姑祠。[1](P745-746)
这是明代山东宁阳著名贞女许慕贞的简略传记。传主出身于名门,她的曾祖许彬,字道中,为明代前期著名文人和朝中重臣,明英宗天顺年间曾任礼部右侍郎兼翰林院学士,一度为内阁首辅[2]。但到嘉靖年间,她的家族已风光不再。父亲许斗是一位监生,在北京做一个不入流品的小官。这位慕贞姑娘不仅人如其名——“慕贞”,而且决意守贞。不明就里的父亲许斗却在外将其另许他人。慕贞知道后,仍执意守贞,几次要自尽;因家人防范严密、求死不成,她又把左耳剪下,让人送给婆家,放在未婚夫墓中,以示“死必同穴”之意。父母只好让她在娘家守贞,直到死后与未婚夫合葬。
宁阳在明代获得国家旌表的贞女只有许慕贞1位。而据四库全书版《钦定大清一统志》分省统计,有明一代,整个山东获得国家旌表的贞女仅有6人[3](P100),可知这位许慕贞在当时的宁阳乃至山东已经足够特出。她之所以影响深远,不仅由于她死后立起了一座贞女牌坊,还由于她分别载入了宁阳、汶上的《县志》,尤其是她还得以进入鲁义姑姊祠配享[4]。
我国以女性贞节为美德由来已久,《史记》里即有“忠臣不事二君,贞女不更二夫”[5]的格言。按司马迁的记载,此语出于战国时齐人王烛之口,可知那时的社会观念中已经开始将女性的“贞”与臣子的“忠”视为同等宝贵的品质。但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寡妇改嫁并不为礼教和法律所禁止,即便是帝王将相之家,寡妇改嫁、迎娶寡妇者也屡见不鲜。到了宋代,提出“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6](P301)的程颐也并没有强行干涉他的侄女和侄媳改嫁。只有到了明清两代,寡妇守节、从一而终才被强力倡导,成了女性的普遍道德信条和社会的普遍价值标准。但当时的法律并不禁止寡妇改嫁。尽管没有可靠的数据,但明清两代寡妇改嫁者要远多于守节者,应无疑义。由此可知,那些守节的寡妇们之坚持守节,应主要出于其个人的选择。
寡妇自愿守节,或因对丈夫的情感,或因有抚育子女的责任,或因名分的考虑,素来为礼法所支持。而那些仅有一纸婚约,甚至与未婚夫尚无一面之缘的女子,在男方死后,也选择为夫守节甚至殉情,则是连儒家传统礼教也并不认可的极端行为。这种行为的女主人公,被称作贞女。而愈来愈多贞女的出现,则是明清时期特有的社会现象。对此进行分析研究,对全面认识中国传统社会晚期的复杂面相和内在机理很有必要。在国外汉学界,美国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卢苇菁教授已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她的《矢志不渝:明清时期的贞女现象》一书于2012年由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其独特的视觉和新颖的结论已引起了国内学界的关注。但她的研究更多地取材于中国南方的案例,且多为知识女性;对北方的、不识字女性的资料则多所忽略。本文试对明清《宁阳县志》中记载的8位贞女作个案分析,以期在某种程度上弥补卢著史料之阙。
光绪十三年(1887)重增的《宁阳县志·列女传》共载入各类女性1208人。其中除鲁义姑等4人属元代以前的历史人物外,其余1204人均出自明清两代。按照《县志》编者的分类,在1204名女性中,包括“节妇”1131人,占比93.94%;“烈妇”44人,占比3.69%;此外有“烈女”9人、“贞女”8人、“孝妇”9人、“义妇”1人、“孝女”1人、“贤淑”1人[1](P711)。我们知道,在刘向所撰《列女传》一书中,有母仪、贤明、仁智、贞顺、节义、辩通和孽嬖7类,是涵盖了正面和反面妇女形象的;而在正面形象中,又是按照妇女的6种美德归类的。强调女性贞节的传记,均在“贞顺”类中。但在《宁阳县志》中,则绝大部分都是节烈的类型,其他如孝义、贤淑类的典型数量极少,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这一数字比例,与《明史》《清史稿》之《列女传》是基本相当的。由此不难看出,女性贞节在传统社会末期道德体系中的地位,已经超越了孝义、贤淑等美德,居于压倒地位;而对女性贞节的倡导和崇拜,已经登峰造极。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出现愈来愈多的贞女,就不奇怪了。
一、8位贞女的故事
所有贞女中,年代最早的是许慕贞。以守贞形式划分,她属于在娘家守贞的类型。
许慕贞之外,其余7位连名字也没有留下,通过传记,我们只能知道她们是谁家的女儿,其未婚夫是谁。她们的表现均同样极端。请看:
王氏,兴隆女,幼许字赵进友,未归而进友殁。时女年十七,坚请随母往吊其夫。既至夫家,遂留不返,矢志守贞,奉舅姑以终(本传)[1](P746)。
未婚夫去世,17岁的王氏非要与母亲同去吊唁,并且去了之后“遂留不返”,一直在那里守贞终生。与之类似的还有下面这位杜氏:
杜氏,允升女,幼许字宁,明崇祯壬午,于兵火中不知所往。越二年,杳无音耗。时女将及笄,父遗书女父,令女别字。女闻,泣曰:“已许宁氏,以死待之!”即截一耳自誓。翁姑悯其志,迎归。守贞二十余年卒(本传)[1](P746)。
在数据集m0、m1和k1上分别进行基准对比算法和本文算法的越-英跨语言检索实验.实验时,提取跨语言初检前列n篇英文文档进行用户相关性判断(为了简便,本文实验将初检前列n篇文档中含有已知结果集中的相关文档视为用户相关性判断结果文档),构建初检相关文档集.本文算法和基准对比算法的实验结果MAP如表1和表2所示,其中,本文算法实验参数:n=50,Litem =2,minPR=0.1,minNR=0.01,ms=0.2,mc=0.8, m0数据集:α=0.5,m1:α=0.8,k1:α=0.3.
这位杜氏当时还不满15岁(女子满15岁为“及笄”),未婚夫在战乱中失踪,两年多没有消息,准公婆已不抱希望,写信让杜家为女儿另择他人,这无疑是合理而人道的作法。但杜氏以截耳自誓的极端行为表示决不另嫁,迫使公婆将其迎至夫家。结果未婚夫一直未归,她自己过了20多年的独身生活。以上两位是“过门守贞”的类型。
下面的两位则更为极端,选择了自杀殉未婚夫:
贞女杨氏,许字程庆舜。乾隆辛卯冬,程病殁,女甫十七,闻讣毁妆,泣欲往,父母止之,愈哀;亲邻诸眷属更迭开示,终弗听。语父曰:“儿计决矣。烈女不二夫,死无悔!”父语以衣饰、器物尚需少措置,女曰:“无需此,一利匕首足矣!”既寝,闻女叹声,火之,已自经。急救乃免。父无奈,以壬辰正月送归程。……岁甲午服除,值寿张盗警,远近震骇。一夕,诸邻妇来闺中聚,语及避兵事,女嘿不声,旋寝。比晓不出,视之,已于夜投缳死(柳愈新《孝烈杨贞女墓表》)[1](P1139)。
王氏,奎文阁典籍之纲女。年十七,许字文童曹伯恺为继室。纳采问名,于归有日,伯恺以疾卒。女闻之,不食,自经死(本传)[1](P766)。
这是自杀殉未婚夫的类型。杨氏最初求死不得,至夫家后,本已安心于寡居生活,后来的“投缳”应该有担心寇至受辱的因素。而王氏是出为继室,未嫁而殉,在今天看来,尤显偏执。
童养媳是中国传统社会里长期存在的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在清代尤为常见。在8位贞女中,就有两位出于童养媳:
贞女张氏,滋阳河里村张尚恩女,襁褓许字宁阳西疏村孟传铭。父家贫,母病,女方六岁即能侍奉汤水。母卒,无依,童养于孟。……岁十六,合卺有期,而传铭遽夭。……明日,父以车来,盖吊其婿之亡,意欲迎女以归也。……立遣来车去,矢志不复嫁。时乾隆五十八年也。自是身不至父家者十有余年。姑以痛子又丧其明,衣履饮食供给周备,姑若忘其瞽者。迨翁姑相继逝,竭力殡殓如礼。……嘉庆二十四年,县侯董公以“冰清玉洁”四言给匾示奖(谢方观《张贞女碑》)[1](P1112)。
这是童养媳守贞持家的类型。张氏和王氏之所以成为童养媳,显然是娘家极端贫困下的无奈选择。这类自幼在婆家成长起来的女子,对公婆和未婚夫可能已经有了较深的感情。而由于其婆家也都是綦贫之家,她们一生的艰难可想而知。
下文的两位,未婚夫并没有去世,只是由于某种特殊的原因,未能正式成婚,她们竟然也以年轻的生命殉了她们的婚约:
烈女衡氏,其父细民也。居宁阳东北五十里之衡家庄。幼许字邻村宁氏子继珍,年及笄,嫁有日矣。继珍忽发病狂,持铡刀伤人,其人走避得不死。里长执继珍送官,官廉其病狂也信,乃系之狱。医久不愈,宁以告衡,愿绝婚。女闻之,泣谓父母曰:“儿身已属宁氏,焉有夫在而他适者乎?且彼狂,第病耳,庸知弗瘳邪?请待之。”父母嘉其志,重与宁约,前议遂寝。……是时继珍在狱时时发狂如故,以故不得释。宁复语衡,固请绝婚。时女年二十六,父母谓女曰:“汝齿长矣。自宁氏子系狱,待之已三年,讵有负于彼哉?今彼已无可望,我两人齿发如许,忍看汝以丫角老邪?”女默不应。父母度其意已移,亦置前事弗议,女竟于是夜投缳死(吴步韩《衡烈女传》)[1](P1041)。
杜氏,增生某女。幼许字程待聘,年十五未归。遭崇祯壬午之变,氏恐不免,遂先死之。迨康熙十五年,知兖州府吴公旌奖,配享鲁义姑姊祠(本传)[1](P746)。
这属于未婚夫未死而以身殉节类型。衡氏的表现令人匪夷所思,而极端行为更不可以常理论。在她15岁时,未婚夫罹患狂躁型精神病,长期不愈且羁押在狱。这样的婚约如能解除,对一般女性来说,应是求之不得的事。但衡氏则不然。夫家第一次提出解除婚约时,她坚执不从;两年以后,夫家第二次提出解除婚约,已26岁的她全然不顾未婚夫康复无望、父母年老需要奉养,竟于当夜自尽而死。杜氏面临兵变,唯恐受辱,选择了以死明志。而她的未婚夫程待聘康熙中以岁贡资格授乐安(今广饶)训导,活到80多岁,载入《县志·孝友传》[1](P651)。
二、贞女现象的悖论
从整个中国婚姻史的角度来看,在传统社会后期出现的贞女现象,是正常婚姻关系的一种异化。就上文8个案例而论,不难发现贞女现象存在着多种冲突、矛盾或悖论。择其要者,有以下几点:
(一)守贞与尽孝的冲突
对父母的“孝”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要义。而孝的基本表现是“顺”,即尊重、服从父母的意志。但当女性的“贞”被抬高到压倒一切的地位时,便不可避免地与“孝”发生了冲突。衡氏的父母看着女儿在无望的等待中蹉跎岁月,年已26岁,对女儿说:“今彼已无可望,我两人齿发如许,忍看汝以丫角老邪?”可谓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今日读来仍令人恻然。衡氏选择的却是以死明志。已垂垂老矣的父母不得不再承受丧女之痛,真不知情何以堪!这显然是违背常理尤其是违背孝道的。其他贞女们的选择也几乎无一例外地违背了父母的意愿。如果按照“未嫁从父”的标准,她们在孝道方面不无亏欠。然而,她们却大多得到了旌表,不难看出当时的官方意识形态对“贞”的推崇已到了畸形的程度。
(二)贞女与各种关系人的矛盾
女子选择做贞女,逸出了正常的婚姻轨道,她与双方家庭中几乎所有人之间的关系都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变化。一是和娘家的关系。就所有案例来看,没有一位父母愿意自己的女儿做贞女,因为他们很清楚地知道,贞女的一生不可能是幸福的。至于娘家的其他家庭成员,当然也希望她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和幸福的生活,不会支持她做贞女的选择。二是和“公婆”的关系。准公婆往往于儿子死亡或长期失踪、久病不愈后,即要求准儿媳另行择偶。其原因,除了人道的考虑之外,更重要的应该是:与儿子没有夫妻之实的“儿媳”,不仅不可能为家族传宗接代,而且会导致家庭关系更难处理。因此,他们并不愿意有一位贞女待在家里。三是和婆家其他人——主要是丈夫兄弟之间的关系。假如夫家有兄弟,便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利益冲突,尤其是在财产分割的时候。因为贞女以丈夫的名义可以均分到一份家产,无疑便减少了其他人的份额;而在需要承担家族义务时,却未必有能力平均分担。有的贞女要为夫立后,而继子的选择也会在家族中造成矛盾,如此等等。
(三)婚姻包办与自主的悖论
《礼记·昏义》云:“昏(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7]贞女们的婚约,大多是少儿时期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确立,无疑属于包办婚姻。当男方去世或长期失踪后,正常的婚姻关系已无法建立,在此情况下另行择偶,是为社会所认可的正常选择。但是,这些贞女们却以极端的行为,来维持她们本来由父母包办并且事实上已经失去基础、无法达成的“婚姻”。无论父母、亲人怎样劝阻,她们都不改初衷。就所有8位贞女的守贞或殉节选择来看,无不出于其个人意愿。不能一概认为她们是在与包办婚姻抗争,只能说在做贞女这一点上,她们以宝贵的生命和一生的幸福为赌注,终于“自主”了一回。她们抵制父母之命,反抗礼俗传统,但竭力维护的却是第一次的包办婚姻。尽管这样的抗争形成了一种社会现象,在文化史的意义上却很难说有什么进步作用,但她们的实例却足以证明,即便在传统社会晚期,中国女性在自身的婚姻和生活的其他方面并非完全没有发言权。正如卢苇菁教授所说:“女性并非只是被历史力量所左右。在构建帝国晚期的文化和历史时,她们本身就是行动者。”[3](P10)当然,对这种“行动者”的角色不宜过分夸大,否则便会有以偏概全之弊。
(四)贞女行为对礼教传统的冲击
按照传统的礼教规定,如果新娘在婚后3个月举行的“庙见”之礼前死去,便不能承认她作为妻子的地位:她的灵位不能进入夫家祠堂,只能归葬于娘家。根本没有过门的“准新娘”为未婚而卒的“准丈夫”守贞甚至殉节,则无疑更逾越了礼仪的规范。如明代学者归有光所说:“女未嫁人,而或为其夫死,又有终身不改适者,非礼也。”[8](P58)我们知道,刘向《列女传·贞顺篇》所收录的15位女性典范,都是因知礼、守礼而被载入其中的,“礼不备,终不往”[9],可知那时的“贞”必须以知礼、守礼为前提,否则便有“淫奔”之嫌。而明清时的贞女们却不同,她们的行为显然冲破了礼的束缚。如果置身汉代,她们绝不会成为道德典型。贞女行为的“非礼”性质,在儒家学者内部也造成了分歧,使得许多同情和赞颂贞女的学者文人也颇难措辞。如吴步韩在《衡烈女传》中就指出:“在室夫亡”的女性“更婚他氏”是合乎礼仪和法律规定的,属于常态。而贞女行为则是“卓绝之行”,所谓“卓绝”,就是极端。他把贞女的意义归结为“足以扶世砥俗”,正是明清士人颇为普遍的论调。但如归有光所质疑的:“夫先王之礼不足以励世,必是而后可以励世也乎?”[8](P59)试想,一个社会的风气到了要靠一些年轻女性作出无谓的牺牲来进行“砥砺”的地步,岂不说明已经到了穷途末路了吗?
三、贞女现象形成的原因
卢苇菁教授在其著作中质疑了贞女行为是被儒家的性别意识形态迷醉所致、包括贞女在内的节烈现象单纯是由于礼教压迫的观点。她在深入剖析贞女现象的各种成因之后,总结说:“贞女的信念和情感深深植根于她们赖以成长的广大的文化和社会经济体系中。道义责任、情感吸引、宗教信念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她们为未婚夫守节的决定。幼年订婚,漫长的聘婚礼仪,父系的家庭制度,社会对极端道德行为的崇尚,社会精英对女性贞节的广泛赞扬,政府通过旌表等举措对家庭和个人行为的干涉,印刷和书籍的日益普及,以及弘扬情、义、宗教信息的通俗戏剧的繁荣——这一系列社会和文化因素都影响了明清时期的年轻女子,塑造了她们的心智。……国家和许多文人精英的支持,对‘叛逆’的女儿追求一种不寻常的婚姻起了关键作用。”[3](P257)这样的论断自然是有道理的。《宁阳县志》中记载的8位贞女,除了许慕贞和王氏(王之纲女)、杜氏(增生某女)可能略具文化素养外,其余5位则均出自普通百姓之家,都不具备读书识字的条件。和卢苇菁笔下的南方贞女们文化层次明显有别。她们选择做贞女,其主要原因,显然并不在于直接受到的礼教束缚或压迫,而是与卢苇菁列举的各种复杂社会原因有关。
根据笔者对宁阳历史文化和民间习俗的研究,明清时期宁阳贞女的较多出现,除了整个社会大背景和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所发生的规定性作用之外,其直接原因还应有如下几种:
一是世俗的约束。据笔者对宁阳习俗的了解,传统社会里的女孩儿们从一出生即被认为“早晚是人家的人”,她们大多只有乳名,在订婚之后,假定夫家姓张或者姓刘,即被家族内的人称为“老张儿”或“老刘儿”;结婚之后则成了“张某氏”或“刘某氏”。而婚前死了丈夫,则被称为“望门寡”,也就是说,无论她们是否成年,她们已不再被看作女孩儿,而变身为“寡妇”群体中特殊的一类。这些习俗的称谓,直到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仍未绝迹。而这样的习俗无疑强化了已订婚女孩对未来婆家的归属感,对她们形成了虽然无形但足够有力的约束。在过去的传统社会,当未婚夫去世或失踪时,她们无法面对现实,更难以接受另行婚配,其中性格倔强、心理偏执者便有可能选择做贞女。
二是宿命的误导。传统社会的人们普遍相信宿命,认为“死生有命,富贵在天”。而作为女性,除了无法选择出生于什么家庭之外,嫁给什么人家,能否生儿育女,夫妻能否白头到老,乃至一生的贫富荣辱,也都被认为是命中注定。这种“认命”的观念之所以深入人心,除了佛教生死轮回之类的说法长期盛行之外,通俗文学的流行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她们参照的先例,除了本地的某个贞女典型外,往往都是说唱、戏曲里的人物。这些女性不仅把第一次的婚约视为命中注定,而且把未婚夫的夭折或失踪、患病也都看作自己命中该有的磨难。因此,当厄运来临时,她们有的便会成为贞女。
三是榜样的引领。作为宁阳历史上第一位贞女,许慕贞广为人知,其影响也是深远的。澳大利亚学者雷金庆的研究证明,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女性不可能在作为男性特质的“文、武”领域里有所作为,她们的社会地位完全取决于家族中取得成就的男性成员。个别确有文武才干的女性也必须女扮男装才能偶尔崭露头角。“就性别而言,女人,由于没有‘文’或‘武’的特质,是没有任何政治权力的。至少人们公认:男人主外担当公职,女人不但不应该参与公共生活,更应该被排除在政治权力之外。”[10]而许慕贞呢,既没有过人的文武才干,也不可能在政治上有所作为,但却以为未婚夫守贞的行为获得了国家的旌表和社会的尊崇。这意味着,女性守贞可以成为争取社会承认的可行途径,从某种意义上说,贞、节的荣誉成了女性唯一可以争取的、另一种形式的“功名”。这样的范例无疑对当地女性产生着明里暗里的引领作用。
四、贞女研究的现实意义
关于贞女故事的研究证明,贞女现象的出现,既是当时社会文化背景的产物,也在某种程度上改变着社会文化背景。这样的研究动摇了五四以来启蒙思想家们的论断:“我们有史以来的女性,只是被摧残的女性,我们妇女生活的历史,只是一部被摧残的女性历史”[11]。两个“被”字,把妇女在历史上的地位判定为纯粹的被动承受。这样的一概而论固然痛快和省事,其呼吁妇女解放的动机也无可非议,却与历史实际并不完全相符。因为中国的历史固然长期以男性为主导,但女性并非完全无所作为。在中华文明的形成和发展进程中,绝不应抹煞历代女性所作出的巨大贡献,尽管这些贡献并没有全部载入史册。根据我们古人对男女关系的哲学思考和理论设定,男女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的二元对立和互相对抗,而是互相依存、互为补充并且可以互相转化的。许多礼俗的规定,往往也是同时约束男女双方的。男女的差别主要取决于社会分工,即所谓“内外之别”。这在今天看来当然未尽合理,但在传统的、生产力低下的农业社会里,却无疑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
贞女现象作为婚姻史上一种走向极端后发生异化的特例,当然不值得肯定,但却未必全是男性压迫或儒教影响的结果。事实上,“自从首次将剔除儒学作为实现性别平等的必要条件以来,儒学一直在中国女性受压迫问题上扮演着替罪羊和被告者的角色。”[12]传统儒学提倡的是中庸之道、中和之美,从不赞成极端,因而不应该为极端行为负全部责任。而明清时期贞女及更多节烈妇女批量涌现的深层次原因,如卢苇菁所说,是传统社会后期“社会对极端道德行为的崇尚”。这种崇尚的形成,固然与儒家士子的参与不无关系,但更重要的则是取决于不断累积形成的政治和文化环境。这种政治和文化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着人们的价值判断和心理趋向。而这种价值判断和心理趋向形成之后,有时并不因社会变革而随即被“根除”。人们不应该忘记,在儒学被有所否定之后,“对极端道德行为的崇尚”之风,在当代史上也曾经劲吹了数十年,影响所及,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前30年里我们树立的女性形象,无论是现实中的女英模,还是文艺作品中的女主角,很多都是无情无欲的“中性人”,她们为了某种信念,爱情、亲情无不可以舍弃,似乎不食人间烟火。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妇女解放后的较长一段时间内,“贞女”并没有消失,只是在空间上突破了家庭的局限,换了一下名头和活动场所,又成了道德偶像。改革开放后,偶像纷纷倒塌,一些突破道德底线的丑恶现象时有出现,有些人仅仅将其归因于旧社会的“沉渣泛起”,其实是很不够的,因为,从另一方面看,这些现象又何尝不是对新社会前期崇尚极端道德行为的反弹呢?
对包括贞女在内更多历史上妇女生活的实证研究,无疑有助于我们更加全面、细致、真实地了解当时妇女的生活状态和思想观念,也将有助于我们在建设新的社会秩序和文化的过程中从正反两方面获取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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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美]罗莎莉.儒学与女性[M].丁佳伟,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137.
(责任编辑鲁玉玲)
收稿日期:2016-07-02
作者简介:魏伯河(1953—),男,山东外事翻译职业学院教授,国学研究所所长,主要从事中国传统文化与当代传承研究。
中图分类号:K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838(2016)05-0064-07
Why Could They Remain Unswerving All Along?A Case Study of 8 Virgins inNingyangCountyAnnals
WEI Bo-he
(Shando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Foreign Affairs Translation,Jinan 250031,China)
Abstract:The 8 virgins’cases in Ningyang during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proved that virgins’ choice were all voluntary. A variety of factors caused their choice, which should not be simply attributed to the toxicity of male oppression and Confucianism. To make more empirical study on the lives of women, especially virgins in the history, is helpful for us to have more comprehensive and detailed understanding of women’s living condition and their ideological vision, thus good for initiating a new social order and culture with both the positive and negative lessons learned.
Key words:virgin phenomenon; cause analysis; Chinese female history;Ningyang County Anna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