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晓彤(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00042)
★社会·经济·法律★
网络购物安全问题研究
鲁晓彤(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摘要】当互联网走入人们的日常生活,网购这一全新的模式以其便捷、高效等优点获得了众多消费者的青睐,但是网购存在的潜在问题也随之出现。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分析当前网络购物存在的安全问题,并提出安全应对策略。
【关键词】网购安全问题对策
网上购物,简称网购,是时下备受人们喜爱的一种新兴购物模式。用户通过互联网浏览商品,选择自己想买的商品,使用电子订购单表达自己的购物请求,并且进行支付。网购的另一端主体——卖家接收到买家的购物请求之后,通过物流进行发货,网购完成。由于卖家经营成本低,库存压力小,使得网上商品价格实惠,且买家使用此种方式方便快捷,从而令网购受到消费者的普遍接受。网购不是传统的面对面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是借助于第三方——淘宝等网络交易平台,双方交易合同的履行还需要网络平台下的货物交付配送服务,这其中牵涉到了物流、快递等服务行业,交易流程的延长,必将带来更大的风险。因此,近些年来,关于网购的安全问题层出不穷。
(一)网购欺诈猖獗
“网络欺诈”,顾名思义,是指利用互联网的手段,通过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的行为。在互联网大时代下,网购由于其“买”与“卖”的非即时性,通过网络这个虚拟的媒介进行交易,在方便快捷的背后,隐藏着巨大的风险。由于大多数的平台服务提供商对买卖双方的资格审查过于简单,导致了消费者对于和自己进行交易的“卖方”基本上一无所知。因此,许多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钓鱼网站”,揣摩消费者的心理,采取盗取银行卡账号、密码等手段侵犯消费者的权益,进行网络欺诈。
最典型的就是:现在一些不法分子,冒充某些著名购物网站的订单处理中心工作人员,告知网站消费者,由于系统故障,消费者的货款没有成功扣除,因此需要再次扣款等。因为这些“工作人员”在电话里准确说出了自己购买的商品名称以及自己的个人信息,所以很多网购消费者并未对此类电话产生怀疑,遂根据这些“工作人员”的短信或其他提示进行了操作,最典型的就是给网购消费者网址,指示消费者在此网站上填写自己的个人信息,包括银行卡号和密码等,最后这些不法分子通过不法手段将消费者该银行卡内的款项全部转空,从而使得这些消费者最终掉进了“网络欺诈”的陷阱。
(二)网购虚假产品多
网购是一种新的消费模式,它带的影响给我们的不仅是一种买卖的变革,更在潜移默化着我们的生活理念。这种理念表现为我们要在网购中自觉遵守网络诚信,树立新时期的经济新观念,这对于我们价值观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现在出现如此众多的“知假买假”,“知假卖假”行为,大多数人认为主要是由于网络服务平台对卖家资质审核不到位。但是,在我们指责网络服务品网络服务平台对卖方缺失相关交易资质审核的同时,不能忽略有相当一部分人对这种虚假产品的需求才是导致虚假产品的根源。此外,在C2C网购中,交易双方之间的诚信机制并未建立,交易服务平台也未对服务商提供的商品进行有效监管,催生许多人对网购的不信任,不利于C2C的长远发展。
(三)网购中的物流瓶颈
如今网购的流行与物流的蓬勃发展密不可分。物流必须安全、完好、快捷地交付,才是令人满意的网购。现下许多人愿意选择这种新的消费模式的重要原因是可以足不出户便能买到心仪实惠的商品。京东网上商城副总裁徐雷表示,网购中,企业通过物流能够直接与消费者进行接触,而且物流是影响消费者体验和满意度最重要的部分。物流作为网购中的交付环节,要提高服务质量才是为网购扩大市场的根本,也是物流公司发展的基础。
(四)网购卖方素质不高
合同的履行,买卖双方都有应该承担的义务,在一场交易中,卖方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承担的义务也要重于消费者,其最为重要的义务就是保障交易安全的义务。卖方的行为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要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要有交易公平的意识。但是,现实中,卖方的行为却经常令人大跌眼镜。有些犯罪分子嗅到了契机,通过网购进行一些不法交易;买家网购给差评收到5捆冥币,皇冠卖家被永久封号;网上买家电,无人给维修;买家因为差评频繁受到卖家的骚扰。这不只是个例,我们应该重视这个问题,只有提高卖方的素质,才能从源头上杜绝一些潜在的安全隐患。
(一)强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监督管理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购中是淘宝、京东等主体,其为买卖双方提供了可以进行交易的平台,因此,在网购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具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首先,具有审查的义务。这里的审查主要指对卖家身份信息进行审查,由于网购的许多问题都是来源于卖方,例如商品的合法性问题、质量问题、真假问题,都与卖方提供的服务息息相关,因此,网络服务提供商要加强对经营者信息的核验。其次,具有监管的义务。虽然网络提供商在网购环节中提供的是交易平台,但不能就此终止自己的义务,作为平台的维护者,其应该对经营者发布的信息进行实时的监控,看其发布的信息是否合法,是否真实,是否侵犯消费者的权益。这不仅仅只是维护好自己的网站,更是为自己网站的形象、信誉增加了筹码。最后,有帮助消费者维权的义务。作为交易平台的建设者,只有消费者的订单数才是硬指标,因此,不管是从义务层面还是从电商的长期发展层面,网络服务提供商都有责任,在消费者进行维权时,即时提供违约方或欺诈方的用户资料,采取封店、更新安全系统等手段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二)完善快递物流配送体系
物流对于货物的交付来说,可谓是至关重要的一环。随着电商行业的崛起,物流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同样,如果没有今天物流的快捷,网购也不会像时下这么流行。物流作为制约网购发展的瓶颈,需要迎合时代的潮流,进行一些变革。首先,应该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给予物流行业支持,让物流体系建设遍布全国得以实施,尤其是交通不发达的偏远地区,保证那里的消费者享受到同样的权利。其次,应该规范物流的服务规则,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确保在物流出现问题的时候,找到相应的负责人,而不是相互推诿。
(三)规范网店经营者的行为
在C2C网购中,扮演着最重要角色的便是网店经营者,相应其也具有不可避免的义务。首先,经营者具有公开自己商品信息的义务,但这也存在巨大的漏洞。因为其公开的信息存在虚假、夸大、挂羊头卖狗肉的可能,即使具有“卖家评论”这一功能,也有可能是经营者雇佣“水军”造成的虚假信息,从而误导消费者。针对此问题,网络服务提供商自然要加强对商品信息的监控力度,但也要加强对经营者的诚信体制建设,一旦发现经营者有违规行为,根据违规行为的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惩罚。其次,实行网店实名制注册认证。商事法规定商事交易主体要进行主体资格认证,作为网上商事交易主体也应当进行实名认证,这对于网购交易的安全起到重要的保证作用,建立正常的交易秩序,也会为诈骗行为的发生提供最为及时的信息。最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证义务。现今,很多经营者随意透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导致许多消费者收到诈骗电话、诈骗短信等,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公民具有隐私权,我们有权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未经自己授权而被泄露,因此,经营者未经消费者授权而向他人泄露的,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四)增强网购消费者的自我安全意识
消费者作为交易关系中最容易受侵害的弱者,需要增强自我安全意识。首先,消费者应该提高警惕,不要轻易相信诈骗信息,而是首先确认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其次,消费者在进行交易之前,应该选取不同的网店进行商品信息比对,注意合同事项,并且索要发票等单据,一旦发生侵权行为,便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最后,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一员,应该具备计算机安全操作的基本常识,使自己具备一定的操作技能,具备相应的网络安全隐患意识。
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在此过程中,难免出现各种问题,网络购物的安全就是其中的突出问题。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今天,网络购物的安全问题也亟需得到进一步解决。因此,本文针对网络购物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与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相信这将会对网络购物安全的增强起到有效的作用。另外,本文还有许多其他问题待进一步探讨,比如如何进一步强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监督管理义务,这也是笔者后续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的方向。
【责任编辑:闫现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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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玲.论消费者网络购物安全的保障[J].法制与社会,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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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784(2016)02-110-3
收稿日期:2016-01-15
作者简介:鲁晓彤,女,山东高密人,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研究方向:电子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