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官设救助机构的得与失

2016-04-11 16:27柏桦吴爱明南开大学天津300000中国人民大学北京00000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官府救助

文/柏桦吴爱明(.南开大学,天津300000;.中国人民大学,北京00000)

论中国古代官设救助机构的得与失

文/柏桦1吴爱明2(1.南开大学,天津300000;2.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000)

从中国历代官府设置救助机构的情况来看,官府参与社会救助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归结为一种道德和文化现象,与经济发展及社会变迁并无必然的联系,但经济发展寓财于民,社会变迁改变人们的意识。在官府社会救助能力有限、设施与经费难以满足需要的时候,社会各阶层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参与社会救助,既可以满足社会救助的需求,又可以弥补官府社会救助的缺失,还能够折射出社会成员为改善人类生活品质、增进社会福利的可贵努力,但也不能够忽略官府在社会救助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社会救助仓储收养孤老惠民助丧慈善

从制度层面看,中国传统社会的社会救助主要是由官府承担的。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灾害赈济,二是日常救助。商朝开国之君成汤,“夷境而积粟,饥者食之,寒者衣之,不资者振之,天下归汤若流水”(《管子·轻重法》)。成汤这种出于收买人心的政治措施,应该是最早的官府社会救助行为,但没有史料可以证实商汤已经设置了社会救助机构。《周礼》大司徒的职责之一,有“养蓍老以致孝,恤孤独以逮不足”(《礼记·王制》)。具体措置有慈幼、养老、振穷、恤贫、宽疾、安富等事务(《周礼·地官·大司徒》)。三代之中,周制最为后人推崇,特别是在社会救助方面,曾派专人负责掌管国家和地方的粮食储备,用来救济地方的灾荒与恤养老孤等,每年还派员巡视各地,调查百姓疾苦,对遭遇水火盗贼死丧之属,给予赈济[1]。春秋战国时期,减免旧欠,救济穷人、抚恤鳏寡,不但成为诸侯成就霸业而争取民众的常见政治手段,往往还成为战争胜负的关键[2]。秦朝开创了中央集权的一元化统治,在政治上高度集权的同时,也控制了一切社会财富和社会资源,不仅由朝廷掌控了一切社会救助事务,而且还在乡以下广大农村设立有里、社、单等基层政权控制编户,其中的“单”即属于救助类型的社会组织,承担着部分的救助责任[3]。这种以官府为主导,使民众尽量能够参与社会救助的方针,一直得以延续,而在汉武帝废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模式”的管理方式,以维持社会秩序为主要目的,因此以官府为主导的社会救助机构设置,也成为当时制度设计的主要内容之一。

一、灾荒救助的仓储

《礼记·王制》云:“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也”。在民以食为天的情况下,国家积蓄粮食就成为一项基本的制度安排,因为它关系到国家存亡。建立专门的粮仓储存粮食,用来稳定粮价,借贷或放粮救荒济贫,是古代荒政的重要内容。仓储称为“委积”,意指除税收以外储蓄的余财,其用途包括济贫救荒,供养阵亡将士的老弱眷属、招待宾客等。委积是司徒的职掌之一,具体管理这项工作的官员称“遗人”,“掌邦之委积,以待施惠。乡里之委积,以恤民之艰厄;门关之委积,以养老孤;郊里之委积,以待宾客;野鄙之委积,以待羁旅;县都之委积,以待凶荒”。(《周礼·司徒·遗人》)。各种各样的“委积”,各有不同的用途。公元前442年,李悝在魏文侯支持下颁布“平籴法”,将丰年与灾年各分成大中小三等,丰年由官方买入粮食,灾年卖出,“使民适足,价平而止”[4],平籴仓由此设立。

汉宣帝时设立常平仓。所谓常平仓,类同于平籴仓,就是在谷物价贱时籴入,谷贵时减价卖出以供备荒赈恤,为稳定粮价和救济饥民而建立的官方仓储制度正式确立,也为后代所因袭。常平仓制度一直在不断完善,基本上是以官府为主导,尽量利用民间的力量。如清代常平仓粮食,除了要州县卫所官员设法劝输之外,还有官买、截漕、摊派、捐纳等办法。官买即朝廷动用帑银,在丰年时买余备贮;截漕是朝廷拿出部分漕粮在地方建仓备贮,以便在灾荒之年进行调济;摊派是按照地丁田亩捐输,一般是每亩捐输四合(约600克);捐纳是民间捐贡监生员功名,贡生三百石,监生二百石,这些地方可以存留一些入常平仓。

后周显德年间设立惠民仓,“以杂配钱分数折粟贮之,岁歉,减价出以惠民”。宋仁宗后期,令天下置广惠仓,它的设置,主要是在灾荒年景赈“给州郡郭内之老幼贫病不能自存者”。广惠仓以官府没收户绝之田产为主,募人耕种,以临时救济灾年中最容易受害的老弱病残。其具体救济方法是“自十一月始,三日一给,人米一升,弱儿半之,次年二月止”。在管理形式上,它也带有常平仓、义仓的痕迹,“收其租别为贮之”;各州郡中,“户不满万,留田租千石;万户倍之,户二万留三千石,三万留四千石,四万留五千石,五万留六千石,七万留八千石,十万留万石”。并且,“随市惠贱粜籴,仍以见钱,依陕西青苗钱例,愿预借者给之”。先在河北、京东、淮南三路施行,后推及于诸路,“其广惠仓除量留给老疾贫穷人外,余并用常平仓转移法”[5]。即在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的前提下,也对一般灾民实施赈济,其救助范围有所拓展。

明代的仓储种类有很多,而且按级不同进行了区分,在中央有国家控制的太仓和水次仓,在地方上则有常平仓、社仓、预备仓等,其中以救助为主要任务的是常平、济农、预备、社等仓,其中济农仓与预备仓为明代特色。

洪武元年(1638),令各处悉立预备仓,各为籴粜收贮以备凶荒。“预备仓之设也,太祖选耆民运钞籴米,以备振济,即令掌之”[6]。除了备荒,还有能够借贷,是因为“议者以粟藏久致腐,宜贷于民而收其新者,于是遣使给贷之”[7]。这是由地方耆民负责管理,地方衙门予以监督的管理体制。

济农仓为宣德年间周忱在江南做巡抚时所创立的,当时“苏、松民转输南京者,石加费六斗。忱奏令就各府支给,与船价米一斗,所余五斗,通计米四十万石有奇,并官钞所籴,共得米七十万余石,遂置仓贮之,名曰‘济农’。振贷之外,岁有余羡。凡纲运、风漂、盗夺者,皆借给于此,秋成,抵数还官”[8]。这是以地方官府为主导,得到朝廷默许,因此并没有进行推广。

社仓,也称义仓,是隋开皇五年(585),工部尚书长孙平奏请建立的,“诸州百姓及军人,劝课当社,共立义仓。收获之日,随其所得,劝课出粟及麦,于当社造仓窖贮之。即委社司,执帐检校,每年收积,勿使损败。若时或不熟,当社有饥馑者,即以此谷赈给”[9]。之所以称义仓,“寓至公之用,置之于社,则有自便之利”[10]。这实际上是官方倡导,以民间力量为主兴办的,有着互助互济性质的基层备灾机构。开皇十五、十六年(596—597),隋文帝命令西北诸州的义仓改归州县管理,劝募的形式也改为按户等定额征税,即上户不过一担,中户不过七斗,下户不过四斗,虽然仍是储之里巷,备凶年济灾之用,但却演变成为了国家管理的官仓。义仓在唐代天宝年间达到鼎盛,所储竟达“六千三百七十余万担”,约占全国总藏谷量的四成[11]。在前代义仓基础上,宋代朱熹于乾道四年(1168)由官府给常平米六百石,在建宁府崇安县开耀乡又创设了社仓。所谓社仓,就是这种仓储机构设立于基层的里社,有别于设立在州县义仓、常平、广惠等仓,在管理上由当地民间人士负责,故称社仓。在朱熹的大力提倡下,社仓得到发展并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制度。其要点有:借官府之谷米为谷本,由民间人士与官府派员共同管理;如富户有自愿出谷米作谷本者听之。有不愿设置社仓者官府亦不强加。实行借谷还谷,并计以利息,歉收利息减半,大荒之年免除利息。这种制度为后代所因循,大概是“义仓立于州县,社仓立于乡郡,皆民间积贮,储以待凶荒者也”[12]。明代曾经在朝廷倡导下普遍建立社仓,“弘治中,江西巡抚林俊尝请建常平及社仓。嘉靖八年乃令各抚、按设社仓。令民二三十家为一社,择家殷实而有行义者一人为社首,处事公平者一人为社正,能书算者一人为社副,每朔望会集,别户上中下,出米四斗至一斗有差,斗加耗五合,上户主其事。年饥,上户不足者量贷,稔岁还仓。中下户酌量振给,不还仓。有司造册送抚、按,岁一察核。仓虚,罚社首出一岁之米”[13]。这也是官督民办,以备荒年的措置。清代规定:“其由省会至府、州、县,俱建常平仓,或兼设裕备仓。乡村设社仓,市镇设义仓,东三省设旗仓,近边设营仓,濒海设盐义仓,或以便民,或以给军”[14]。雍正七年(1729),规定社仓只准民办,禁止官府插手。咸丰、同治年间,社仓大都名存实亡,甚至名实俱废。

二、收养孤老机构

南朝梁普通二年(521),梁武帝下诏曰:“凡民有单老孤稚不能自存,主者郡县咸加收养,赡给衣食,每令周足,以终其身。又于京师置孤独园,孤幼有归,华发不匮。若终年命,厚加料理。尤穷之家,勿收租赋”[15]。大致包括收留贫病老人的养老院、收留失依孤幼的福利院和安置流民的收容机构。普遍建立抚恤孤老的专门救助机构,应该是武则天统治时期,长安年间(701-704),长安和洛阳以及地方州道的佛寺广设“悲田养病坊”,由专门的僧人主持,朝廷设专官管理,对贫病孤老进行布施,在此后的百余年中,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新发展[16]。唐武宗会昌五年(845),废天下佛寺,寺院财产也被没收,僧尼俱命还俗,悲田养病坊遂告废弛。后权臣李德裕奏请去掉“悲田”二字改为“养老坊”,由官府拨给寺产,接济物资,委派地方官管理,以救济贫病孤弱,至此,寺院机构完全由官府接管,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成为了典型的官方救助机构[17]。

宋代在东京城郊设立福田院,收养乞丐、残疾人和孤寡老人,至英宗时“增置南、北福田院,并东、西各广官舍,日廪三百人”,成为京师最大的官方专业救助机构。嘉佑年间(1056-1064),“凡鳏、寡、孤、独、癃老、疾废,贫乏不能自存应居养者,以户绝屋居之。无,则居以官屋,以户绝财产充其费,不限月。依乞丐法给米豆。不足,则给以常平息钱”。这些政策,大大推动了官办养老机构的兴办,到宋徽宗时,“蔡京当国,置居养院、安济坊。给常平米,厚至数倍。差官卒充使令,置火头,具饮膳,给以衲衣絮被。州县奉行过当,或具帷帐,雇乳母、女使,糜费无艺,不免率敛,贫者乐而富者扰矣”[18]。虽然蔡京力行善事以邀誉,但还是将这种救助机构推广至全国。

元朝法律规定:“诸鳏寡孤独,老弱残疾,穷而无告者,于养济院收养。应收养而不收养,不应收养而收养者,罪其守宰,按治官常纠察之”。其收养范围是“诸父母在,分财异居,父母困乏,不共子职,及同宗有服之亲,鳏寡孤独,老弱残疾,不能自存”,以及“亲族亦贫不能给者”,如果官府“不行收养者,重议其罪”[19]。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各地普遍设立养济院,都是由官府经营管理的。

《大明律·户律·户役·收养孤老》规定:“凡鳏寡孤独及笃废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该律为清代所因循,在法律上保证了孤贫人口的基本生存。统治者的初衷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以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但通过立法、执法、监督等环节所建立的社会救助体系,还是具有法制化的效应,所以除规定供养标准外,还对养济院的建设标准和形式有所统一[20],以致清代的边远地区都普遍建立起来,并对养济院的经营管理制定了相应的考核标准[21]。

古代一些贫困家庭或迫于生计或受传统陋俗影响,多有弃子溺婴的行为,历代王朝也曾采取过一些救婴育婴措施。如蔡京当政时期,凡“孤贫小儿可教者,令入小学听读,其衣褴于常平头子钱内给造,任免入斋之用。遗弃小儿雇人乳养,仍听宫观、寺院为童行”[22]。南宋初年,育婴机构从养老机构分离而成为独立实体。各地所设慈幼机构,或称慈幼局、慈幼庄,或称婴儿局、举子仓,虽然名称不一,但都是“为贫而弃子者设”[23]。这些慈幼局“官给钱典顾乳妇,养在局中,如陋巷贫穷之家,或男女幼而失母,或无力抚养,抛弃于街坊,官收归局养之,月给钱米绢布,使其饱暖,养育成人,听其自便生理,官无所拘。若民间之人愿收养者听。官仍给钱一贯,米三斗,以三年住支”[24]。慈幼之政在两宋时期盛极一时,直至元代才渐渐趋衰落。

梁其姿指出:“有明一代从中央政府至普通百姓几乎都完全遗忘了宋代慈幼的理想”[25]。官方收养弃婴的机构不复存在了,官府救助弃婴则成为个人的善政,如明嘉靖年间,泗洲判官林希元就采取收养弃婴的措施。“这种作为救荒政策其中一环的育婴具有悠久的历史,大概在明代除了林希元以外的各地官僚也曾经实施过。其次,个人的、一时的慈善行为也所在多有”[26]。清代是我国历史上溺女问题最为严重的时期,在民间力量推动下,以官府为主导的育婴堂,得以恢复和发展,至康熙、雍正两朝,江南各府州县大都创设婴育堂。“清朝当政约十年以后,第一所具规模的育婴堂在扬州成立,之后育婴堂、药局、普济堂、施棺养老等综合性善堂、收容寡妇的清节堂等在清三百年间渐渐布满全国,先在较大的都会,后遍及乡镇,成为前所未有独特想象”[27]。据梁其姿统计,清代从1646年开始至1911年,共创建了973个育婴堂。这些育婴堂的创建与维持,既有地方官的努力,也有社会力量的支持。育婴堂不仅立足于以县治为中心的城区厢关,而且延伸到了都、图、里、甲这样的基层[28]。清代育婴堂大多具有官民合作的特征,是典型的官督民办,其经费大都来自社会捐助,政府补贴,在管理运作上,一般都延请地方绅衿担任首事、轮季掌管,地方官员每月督查。这一方面是由于官府负担过重,力不从心,需借助社会力量,另一方面也是民间慈善组织已经具备相当规模,与官府合作成为可能。

清代对于外来无业或乞食之人,另设专门机构——栖留所。这是基于大量流民出现而采取的加强社会控制的措施。顺治十年(1653)京畿因流民聚集,在顺天府建成京师五城栖流所,凡遇无依流民及街道病卧者皆收容之,“日给柴薪等费制钱十五文,折仓米一升,制钱六文,立冬后人各给布棉袄一件,价银六钱,布棉被一条,价银一两”[29]。栖流所专门留养来自外乡各地的衣食无着的流民,和养济院一样,有完整的规章制度。其对象冬月留养,春融遣散。在直隶省多称留养局,该省140州县共设567处,平均每县多达4处[30]。除了直隶省之外,其他各省也有相应的机构,其性质基本上是官督民办,官府提供一定资金,由督抚委员与地方绅衿共同管理。

三、医救与助葬机构

对贫民实行医疗救助也是传统救助事务的重要内容。南齐文惠太子、竟陵王萧子良,基于信奉释教“立六疾馆以养穷民”[31],还不是官方设立的机构。北魏永平三年(510),宣武帝诏令:“太常立馆,使京畿内外疾病之徒,咸令居处。严敕医暑分师救疗,考其能否而行赏罚”[32],则具有官方的性质。唐长安年间(701—704),武则天在各寺院设置“悲田养病坊”,既是救助鳏寡孤独者的机构,也是医疗救助机构。

宋代在朝廷的重视和地方官员的推动下,又设立了以治病为主的安济坊和以施药为主的惠民药局。安济坊最初是由苏轼在杭州太守任上创设的病坊发展起来的,当时杭州殁于病死者教他处为多,“乃裒缗集羡,得二十,复发私橐,得五十两,以作病坊,稍蓄钱粮以待之,名曰安乐”[33]。崇宁元年(1102)权知开封府吴居厚奏请在各地设立将理院,“以病人轻重而异室处之,以防渐染,又作厨合以为汤药饮食”。宋徽宗赐名安济坊,其主要功能是“养民之贫病者”,“处民之有疾病而无告者”,为此,坊内设有专职郎中,并置有“手历”,记载诊疗情况,“岁终考其数”[34]。由于安济坊之设得到权臣蔡京的大力支持,地方官员乐于推广,各地遍设此类慈善医院,以至于有州县奉行过当,或具惟帐,或雇乳母,女使,费用剧增,浪费严重。惠民药局至迟在北宋仁宗时期即已出现,它是出售或施舍医药的专门慈善机构,多建于城郭关厢。仁宗在位期间,颁《庆历善救方》,同时在东京设置惠民药局,依处方制药施给贫病之民,“令太医择善察脉者,即县官授药,审处其疾状予之,无使贫民为庸医所误,夭阏其生”。后推广至各府州县,均“官为给钱和药予民”[35]。只要是“民有疾病,州府设施药局于戒子桥西,委官监督,依方修制丸散吮咀。来者诊视,详其病源,给药医治。朝家拨给一十万贯下局,令帅府多方措置,行以赏罚,课督医员,同以其数上于州府,备申朝省;或民以病状投局,则畀之药,必奏更生之效”[36]。

元代也比较重视医疗慈善,在全国普遍设立惠民药局。早在窝阔台当政之初,就开始在北方燕京等十路仿宋之规制设立惠民药局,并派太医王壁、刘辑等人负责药局事务,给银五百锭。大德年间,元成宗将惠民药局逐渐推广至各行省、路,由政府提供经费,“置各路惠民局,择良医主之”[37]。地方惠民药局设“提领一员”,负责管理经费。“经营出息,市药修剂,以惠贫民”[38]。

明洪武三年(1370),“置惠民药局,府设提领,州县曰官医,凡军民之贫病者,给之医药”[39]。惠民药局设置比较普遍,基本上每州县有一至两所,经费有常平仓支出,在治疗与防范医病上发挥重要作用。如万历十五年(1587)北京城内再度流行大疫,“小民无钱可备医药”,明神宗即令惠民药局“多发药材,分投诊视施给”[40]。清王朝对惠民药局建设不太重视,这类医疗救助机构实际上已经废而不存。

救生不能,但也不能够忽略死人,因为埋葬不及时,也会导致疫病的传播。如东汉桓帝建和三年(149),由于自然灾害导致“今京师厮舍,死者相枕,郡县阡陌,处处有之,甚违周文掩胔之义。其有家属而贫无以葬者,给直,人三千,丧主布三匹;若无亲属,可于官壖地葬之,表识姓名,为设祠祭”[41]。此后被水死流失尸骸者,令郡县钩求收葬;一家皆被溺死者,悉为收敛等,都是临时救助措施,还没有设立专门的丧葬救助机构。

宋代设立漏泽园,负责掩埋无主尸体及无力埋葬者的尸体。在宋神宗熙宁元年(1068)下诏说:“每年春首,令诸县告示村耆,遍行检视,应有暴露骸骨无主收认者,并赐官钱埋瘗,仍给酒馔酹祭”[42]。宋徽宗崇宁三年(1104),蔡京建议置漏泽园,或一县一所或一县多所。择郊外旷野不毛之地筑围墙,栅栏护之,职守护墓的僧人,由官府支付工钱[43]。所葬者主要是寄留在寺院的无主棺木,无名死者,乞丐及遗骸暴露者。后军民贫乏亲属也可安葬于此。凡葬入园中者,官给葬地八尺或九尺,并深埋三尺,立有标记。各地漏泽园须将所收葬的数目置立图籍,供有关部门查检[44]。为了督促地方官吏严格执行,宣和元年(1119)还颁布诏令云:“比览四方奏文,吏趋目前,无一吏称述居养、漏泽、安济者。士夫失所守,废法自便,不知享上惠下,罪不可贷。仰诸路监司廉访使者,分行所部,按吏之不虔者,当重寘以法,胥吏配流千里。若失按容庇,其罪依此”[45]。元明清三代沿袭旧制,如洪武三年(1371),明太祖颁诏称“令民间立冢,仍禁焚尸。若贫无地者,所在官司,择近城宽阔之地,立为义冢”[46]。清同治年间,衡州府清泉县立有漏泽园(义冢)10所[47];衡阳县因系水陆交汇之处,流寓者众,所立漏泽园竟达26所之多[48]。

四、中国古代官设救助机构的得失

中国自秦以后,一直实行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中央集权制度构成的三个主要条件是:君主独揽大权且君权至高无上,以中央政权有力管辖的地方行政制度,以君权强力统率的官僚制度”[49]。也正因为如此,官僚政治特征明显。“在这种形式下,官僚或官吏,就不是对国家或人民负责,而只是对国王负责。国王的语言,变为他们的法律,国王的好恶,决定了他们的命运(官运和生命)结局,他们只要把对国王的关系弄好了,或者就下级官吏而论,只要把他们对上级官吏的关系弄好了,他们就可以为所欲为的不顾国家人民的利益,而一味图所以自利了”[50]。在官僚主义无比坚强的政治环境下,无论是严刑峻法,还是姑息养奸,都不能改变官僚政治的腐败,因此,官办救助机构的腐败与不作为,乃是一种通病。如号称官办救助机构完善的宋代,也因为“吏不奉法,但为具文,並缘为奸,欺隐骚扰,元元之民,未被惠泽”[51],导致各种救助机构名存实亡;还因为“小人乘间观望,全不遵奉。已行之令,公然弛废,怀奸坏政。如居养鳏寡孤独漏泽园安济坊之类,成宪具在,辄废不行”[52]。即便是有众多的救助机构,往往不能够起到救助的效果,还有可能为官吏牟利作弊通过方便,如常平等仓“岁久法玩,吏缘为奸。州县监司,习以为常。事有稽缓至累年不决,文移取会,辄不具报,赴诉省部,日常有之,民失其平”[53]。拖延不办是官僚常态,而贪污挪用、损公肥私、侵吞盗窃也在所不免。“有一年之间,一县拖欠常平免役坊场等钱至数万贯石,并逃亡诡名,失陷本息者,不可胜计。或人吏冒税户姓名给纳拖欠,或当职官纵容知情,冒请钱谷,以新盖旧,支收不实”[54]。弊端重重,民失其养,官得其利,而官吏对于民众更是漠不关心,“旧制立养济院、惠民局以济穷察病。今院概非穷民,处局又弗核实,鳏寡孤独何利哉”[55]。因此“非孤贫而贸易隶其籍,实孤贫而反不得侧其列”[56]。养济院的名额成为官员手中的财富,而管理者也往往将自己的亲友厕身于内,以至于“会头因而盘据其间,亡者十不开一,存者十不给一,而利归一人”[57]。“在统治者眼里,一个名额不仅仅意味着一名孤贫,更重要地,它意味着一项钱粮的征收”[58]。在传统的量入为出的财政体制下,再加上官吏日益贪污腐化,也就无怪乎传统的官营救助机构时兴时废、时宽时严了。官营社会救助机构所反映出的“政府失灵”现象,既有偶然,也有必然,其必然也是与朝代盛衰息息相关的。

在传统儒家控制型的管理体制下,一切制度都是按照“君者,出令者也。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民者也。民者,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财货以事上者也”[59]的原则所制定,因此能够给社会提供救助的,只能够由官府操办,是“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责令官司收养,可谓仁政矣”[60]。在儒家看来,个人的救助活动与政府的仁政是不能并存的。因为个人救助活动的存在意味着政府的不“仁”,所以儒家思想对民间救助活动有很大的排斥性。子路曾在卫国出私财救贫,孔子止之曰:“汝之民饿也,何不白于君,发仓廪以赈之?而私以尔食馈之,是汝明君之无惠,而见已之德美矣”(《孔子家语·致思》)。在孔子看来,无视君王的权威擅自开展救助活动,不仅是沽名钓誉,而且有影射君王无能之嫌。基于这种认识,官府对于私人救助活动是十分关注的,也不想使之脱离官府的控制。如好佛的武则天,对寺院救助贫病之人采取管控,不但“置使专知”,而且管控其财政。即便如此,朝廷也不放心,所以唐玄宗开元五年(717),宰相宋璟奏称:“悲田养病,从长安已来,置使专知,且国家矝孤恤穷、敬老养病,至于按比各有司存;今遂聚无名之人,著收利之使,实恐逃捕为蔽,隐没成奸,昔仲繇仕卫,出私财为粥,以施贫者,孔丘非之,乃覆其馈,人臣私惠,犹且不可,国家小慈,殊乖善政,伏望罢之,其病患之人,令河南府按比分付其家”[61]。朝廷也因此加强管理的力度,在限制各寺院收留贫病的同时,增加官府的投入。公元845年,唐武宗尽废天下僧寺,“两京悲田养病坊,给寺田十顷,诸州七顷,主以耆寿”[62]。即便是后来恢复寺院,官府也不再赋予其救助贫病的权力。北宋在经济繁荣之时,由官府承办各种社会救助机构,成为社会救助的主导,其“救贫政策所引起的关注及批评,已有类似近代国家福利政策之处”[63]。官府承办,既与王朝盛衰息息相关,也受到官僚体制的影响。如明代的养济院,在吏治清明的时候,还是有一定的效率的,而在吏治腐败的时候,官方的救助机构根本不能发挥作用。

官办社会救助机构,在传统的政治体制下,是很难适应发展的社会,因为任何更改“祖制”的行为,都会被认为是叛逆,而官僚制度的惰性,也不会使救助机构发挥最大的效用。值得一提的是,在不违反“祖制”的情况下,统治者往往也会有一些变通,而官府也会采取一些补救策略,进而将民间力量纳入社会救助体制之中。如清代旌表乐善好施、急公好义的政策出台,鼓励民间参与社会救助的措施。“官方需要利用地方资源,而地方资源也希望得到官方保护,社会救济体系的‘官民合作’特色,给社会救助发展带来了生机”[64]。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的地方官的确更在意慈善组织,有的甚至发挥了领导建堂的作用”[65]。构建官民相得的社会救助体系,不能够忽略官府的作用,但在具体构建中,官府应该发挥监督的作用,而不是过多地干预民间社会救助组织的具体事务。

总之,历代王朝对民间参与社会救助始终怀有戒心,对民间参与社会救助的管控相当严格,不但设置很高的门坎,而且干涉其具体事务,即便是允许民间力量涉足社会救助领域,也不能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更不能够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不过,在传统的体制之下,官府如果能够发挥其能动作用,还是能够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的。如发生在1876-1879年的“丁戍奇荒”,官府对于李金镛、胡光镛、经元善等一批江浙闽粤绅商发起的义赈活动和建立的协赈机构,采取不干涉其具体活动的办法,使西方传教士、在华外交官和商人组成的中国赈灾基金委员会,向海外募捐款项204560两白银,分期分批由传教士解往灾区,再由另外的传教士进行分发[66]。一个涉及北方五省、受灾人口近两亿的大灾荒,居然借助民间力量得以安抚,也创造了人类救荒史的奇迹。在具体救助过程中“且为异族诮,抚膺诚可差。何如行善举,慷慨法欧洲。筹赈设公所,登报乞同俦。乞赐点金术,博施遍神州”[67]。在官府已经不具备振恤能力的情况下,这种借鉴西方慈善救济的组织形式,已经具有制度开放性的特点。“丁戍奇荒”的救助值得研究的问题很多,而如何构建官民相得的社会救助体系,无疑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充分发挥民间的积极性,而不是过多地干预他们的救助活动,更不能够借助民间的积极性而由官府敛财,这也是历史的经验教训。

[1]周成编纂.慈善行政讲义[M].上海:上海泰东图书局,1922:8.

[2]范文澜.中国通史[M]第一册相关内容.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3]秦晖.传统中国社会的再认识[J].战略与管理.1999(06).

[4][宋]董煟.救荒活民书.中国荒政全书[M]第一辑.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3:18.

[5][18][22][35][43][元]脱脱等.宋史[M]卷176.食货志·常平.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77:4257-4280,4339,4339-4340,4338,4339.

[6][13][清]张廷玉.明史[M]卷79.食货志三·仓库.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74:1295,1296.

[7][明]官修.明太祖实录[M]卷231.洪武二十七年春正月辛酉条.

[8][清]张廷玉等.明史[M]卷153.周忱传.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74:4213.

[9][唐]魏征等.隋书[M]卷24.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73:648.

[10][明]俞汝为辑.荒政要览[J].李文海等.中国荒政全书[M]第一辑.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3:384-387.

[11]邓云特.中国救荒史[M].上海:上海书店,1984:315.

[12][清]俞森.社仓考[J].李文海等.中国荒政全书[M]第二辑.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105.

[14]赵尔巽等.清史稿[M]卷121.食货志二·仓库.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77:3553.

[15][唐]姚思廉.梁书[M]卷3.武帝纪下.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73:64.

[16]张志云.唐代悲田养病坊初探[J].青海社会科学,2005(02).

[17][宋]王溥.唐会要[M]卷49.病坊.北京:中华书局,1955:863.

[19][明]宋濂等.元史[M]卷103.刑法志·户婚.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76:2640.

[20][清]黄六鸿.六惠全书[M]卷26.教养部·恤贫孤,清康熙三十八(1699)年种书堂刊本.

[21][清]官修.光绪.清会典事例[M]卷269.户部·蠲恤·恤孤贫.台北: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据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原刊本景印.

[23][元]脱脱等.宋史[M]卷438.儒林黄震传.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77:12994.

[24][南宋]吴自牧.梦梁录[M]卷18.恩霈军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1.

[25]梁其姿.十七、十八世纪长江下游之育婴堂.中研院刊印.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M],1984:101.

[26][日]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82.

[27]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93.

[28]王卫平、施晖.清代江南地区的育婴事业[J].苏州大学学报,1999(04).

[29][清]官修.光绪.清会典事例[M]卷1035.都察院·五城.台北: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据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原刊本景印.

[30]刘瑞芳、郭文明.从地方看清代直隶的慈善事业[J].社会学研究,1998(05).

[31][梁]萧子显.南齐书[M]卷21.文惠太子传.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72:401.

[32][唐]李延寿.北史[M]卷4.魏世宗宣武帝纪.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74:139.

[33][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卷435.元佑四年(1089)十一月.北京:中华书局,1979.

[34][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M].食货六八.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57.

[36][南宋]吴自牧.梦梁录[M]卷18.恩霈军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1.

[37][明]宋濂等.元史[M]卷20.成宗纪三.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76:425.

[38][明]宋濂等.元史[M]卷88.百官志·太医院.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76:2222.

[39][明]官修.明太祖实录[M]卷53.洪武三年六月壬申条.

[40][明]官修.明神宗实录[M]卷186.万历十五年五月丙申、丁酉条.

[41][南朝宋]范晔.后汉书[M]卷7.桓帝纪.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65:294.

[42][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M].食货五九.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57.

[44]参见[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M].食货六八.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57.

[45]不著撰人.宋大诏令集[M].居养安济漏泽事务仰监司廉访分行所部按察御笔(宣和元年五月九日).北京:中华书局,1962:681.

[46][明]申时行等.明会典[M]卷80.礼部·恤孤贫.北京:中华书局,1989:459.

[47][清]王开运等修.同治.清泉县志[M]卷2.建置.清同治八年(1869)刊本.

[48][清]彭玉麟等纂.同治.衡阳县志[M]卷4.建置.清同治十一年(1872)刊本.

[49]柏桦.中国政治制度史[M](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60.

[50]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22.

[51]不著撰人.宋大诏令集[M].奉行居养等诏令诏(崇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北京:中华书局,1962:680.

[52]不著撰人.宋大诏令集[M].监司分按居养安济漏泽诏(崇宁五年六月十一日)》,中华书局,1962:681.

[53]不著撰人.宋大诏令集[M].右曹三催不报或逾年不结绝并行遣失当具奏御笔(政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北京:中华书局,1962:656.

[54]不著撰人.宋大诏令集[M].约束常平散敛粜籴等诏(宣和元年八月十二日).北京:中华书局,1962:657.

[55][元]杨维桢.东维子集[M]卷24.两浙转运司书史何君墓志铭.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3:1221.

[56]夏东元编.郑观应集[M].北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525.

[57][明]沈榜.宛署杂记[M]卷11.养济院孤老.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3:89.

[58]周荣.明清养济事业若干问题探析——以两湖地区为中心[J].武汉大学学报,2004(05).

[59][唐]韩愈.韩昌黎集[M]卷11.原道.上海:上海商务印书馆,1933.

[60]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32.

[61][清]官修.全唐文[M]卷207.北京:中华书局,1987:该卷P7.

[62][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M]卷52.食货志二.北京:中华书局,1975:1361.

[63]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35.

[64]柏桦.明清“收养孤老”律例与社会稳定[J].西南大学学报,2008(06).

[65]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137.

[66]顾长声.传教士与近代中国[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275.

[67]夏东元编.郑观应集[M].筹赈感怀.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1278—1279.

责任编辑:唐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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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桦,南开大学法学院及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双聘教授、博士生导师,青海省昆仑学者,青海民族大学兼职教授;吴爱明,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201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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