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以来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政策研究述评*

2016-04-11 15:01刘雪明
社会保障研究 2016年3期
关键词:社会保障养老政策

刘雪明  潘 颖

(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21世纪以来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政策研究述评*

刘雪明潘颖

(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失独家庭是当下中国社会的一个崭新而突出的问题。为了解决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问题,政府出台了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学术界围绕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执行及其完善进行了大量研究,取得了许多研究成果。但是研究仍有不足,接下来需要对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政策的内容体系、政策不到位的原因、政策执行的可行性、政策的进一步执行展开深入的研究。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完善

随着失独家庭的日益增多,学术界对“失独家庭”的研究也越来越细化,内容在不断拓展。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是一个研究重点,而且在实践中,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如何保障失独老人安度晚年也是工作的重点,各级政府均为此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措施,学者们也对这些政策进行了相关的分析和研究。认真回顾这一研究的具体情况,全面总结已有研究的成果,准确提出未来研究的方向,为进一步深化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完善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政策,做好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工作,均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

“失独”这一问题映入公众视野的标志性事件是学者王秀银于2001年发表的论文《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大龄独生子女意外伤亡》。随后,学者穆光宗于2004年发表“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的论断。随着学界探讨的深入以及社会关注度的日益提升,国家于2007年发布了第一项政策《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点方案为各地解决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困难提供了政策依据,但仍然存在许多不足。

(一)制定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政策,政府责无旁贷

学界普遍认为,失独家庭的产生是由于政府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即“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所导致的,因此,政府对失独家庭负有主要的责任和义务。

我国的失独家庭,以“政策性失独”为主。第一批独生子女父母在20世纪80年代起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接受国家政策,实行计划生育。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出发,失独家庭履行了计划生育的公民义务,国家就应该为履行该义务而丧失自身权利的公民负责。安群(2015)认为,国策的制定是导致失独家庭缺乏子女养老的重要原因,政府为失独家庭承担养老义务是时代发展的要求。[1]巩晓雯(2015)指出,独生子女家庭的风险性源自于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这实质上是承担了法律和政策所带来的风险,为此,政府理应承担失独家庭相应的补偿。[2]孙冬晗(2014)认为,失独家庭所面临的是社会性问题,必须由政府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大多数失独者是因响应国家政策号召而实行计划生育的,为此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来解决失独问题。[3]

(二)现已制定的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政策未成体系

在《试点方案》的指导下,绝大多数地方政府已制定了以经济补助为主的社会保障政策。但对于大多数失独家庭而言,现有的经济帮扶力度之小并不能满足其日常所需。此外,现有的扶助政策将关注点落在经济手段上,忽视了失独家庭的其他需求。

对于失独家庭而言,经济扶助是必要的。作为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一代人,政府应当保障其正常的日常生活。安群(2015)认为,目前我国针对失独家庭的扶助政策仅为经济补助,微薄的救助金无法从根本上保障失独家庭的生活。[1]冉文伟(2015)认为,长期生活照料、居家养老等服务尚未纳入政策保障体系范畴,单从经济政策着手无法满足失独家庭的全部需求。[4]

在进行经济扶助的同时,相应的配套政策也未制定出来,现有的政策方案无法满足失独家庭生活的需求。张成武(2015)指出,现有的政策措施既无法满足未成年后代相应的医疗、教育等需求,也无法满足失独父母老年时的养老、医疗需求。[5]侯晓云(2014)认为,卫计委在回应失独家庭求偿诉求时表示“将继续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关怀工作”,说明我国对失独家庭的保障制度和政策仍有可改进的空间。[6]

(三)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不够科学

尽管国家对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提出了政策性的指导意见,但在实际操作层面却极为含糊。地方政府在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时仍具有较高的自由度,严重影响了对失独家庭的扶助效果。

由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只提出对失独家庭提供“必要的帮助”,而未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细节上的规定,这使得扶助政策难以使失独者真正受益,难以使失独家庭真正感受到社会保障之完善。缴维(2015)指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了地方政府应给予失独家庭“必要的帮助”,但实施细则却迟迟未能出台,影响了政策的落实。[7]王春阳(2014)指出,针对现有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配套实施细则,大多以行政规章或地方性规章为主,立法层级低。[8]王春阳(2014)认为,接受失独救济的群体不应由地方政府内部文件规定,而应由法律统一规定。[8]丁宁(2013)指出,失独扶助试点方案中提及对失独家庭“精神抚慰”,但未提出相应的具体内容或方案。[9]

另一方面,将失独家庭申领扶助的年龄限制在女性失独者达到49周岁或以上,取消再生育或已收养的失独家庭的扶助这一做法仍值得商榷。政府以普通女性的生理机能情况来设定“49周岁”这一标准,但并未考虑失独女性心理打击对再生育情况的影响。有研究指出,失去孩子对母亲造成巨大的精神创伤,极易导致其无法再孕。在女性无法实现再生育的同时无法申领相应的扶助金,无疑是在失独家庭的伤口上撒盐。此外,取消收养子女的失独家庭的经济补助忽视了对失独家庭的后续保障。[10]这些均显示,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在许多方面存在考虑不周的问题,或有着许多值得商榷的空间。

二、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政策的执行

自2001年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后,国家陆续颁布了《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性文件。在这些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政策的指导下,我国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产生了初步的效果。对此,学术界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但是同时也指出,该项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在日后更有针对性地进行补充和改进。

(一)政策存有缺陷,影响执行效果

由于中央政府仅对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尤其是扶助政策提供方向性的指导意见,并未涉及细节,导致大部分地方政府并未真正落实相应的政策。陈澍(2015)认为,《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未对家庭扶助的金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各地区执行标准不同。[10]同时,由于大部分失独家庭均是制度性失独,政府对他们的扶助更应为“社会优抚”或“社会补偿”的性质。[11]刘振华(2014)认为,我国现行的失独家庭扶助政策并未与其他困难群体进行区分,缺乏分类帮扶的机制,致使扶助情况不够理想。[12]巩晓雯(2015)指出,现有的扶助金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看似减轻了政府工作量,背后却是失独家庭无法及时按需支配扶助金的无奈。[2]

此外,扶助政策并未配套相应的宣传措施,导致政策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王雪辉(2015)认为,政府的扶助政策缺乏配套宣传。[13]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扶助政策,但由于宣传力度不足,导致许多失独家庭被动放弃其应有的扶助。又或者由于政府在执行相应的扶助政策时,并未注重对失独家庭的隐私保护,导致一些申请人羞于启齿。

(二)经济投入不足,执行力度不够

对于失独者而言,在年老时失去了子女,也意味着失去了“养儿防老”的传统养老途径。在失去儿女之后,失独者更需要政府的政策扶助以帮助其安享晚年。但就目前而言,财政投入力度不足以让失独家庭解决生活困难。有研究认为,在物价不断上涨的现在,每月只发放数百元的经济扶助显然不足。[14]陈澍(2015)指出,扶助金额与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距甚远,充分说明这份杯水车薪的扶助金对于失独家庭来说象征性意义大于现实意义。[10]孙炜红(2014)指出,现有的经济扶助政策实际上造成了城乡二元的不公,对于城市失独家庭而言,失独老人可能还有退休金等收入,而农村失独家庭却面临着“老无所养”的尴尬局面。[15]

针对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失独家庭要求增加经济补助的诉求,政府有关部门并未及时反馈,执行再决策的进程缓慢。由于当前地方财力不足,大多数地方政府对失独家庭的经济扶助也仅维持在中央规定的最低扶助水平。曾维涛等人(2015)提出,失独家庭的经济扶助不应仅满足其日常生活需要,也应为其将来发展提供部分支撑。[11]

(三)精神帮扶未受重视,执行思路不宽

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是多方面、多层次的,除经济扶助外,失独者在失去子女后,在较短的时间内更需要一定的精神帮扶,以转移失去子女的伤痛。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的心理、精神扶助仍未得到重视,失独家庭的精神抚慰工作多由“同命人”完成。李雪竹(2015)认为,通过交换悲情故事而缓解新成员的伤痛,长此以往只会成为社会一道抹之不去的伤疤。此外,社会上现有的心理咨询机构并未对失独家庭成员的心理进行专门的研究,无法充分了解失独家庭成员的内心世界。[16]此外,社会环境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失独者的精神世界。慈勤英、周冬霞(2015)分析指出,大众传媒对失独家庭的“特殊化”描述致使社会以异样的眼神看待失独者,使得失独者难以重新融入社会。[17]

(四)医疗保障薄弱,执行程序刻板

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罹患疾病的几率更高。而失独者由于心理状况不佳,有可能承受较同龄人更多的病痛,这需要政府为失独者提供更全面的医疗服务。对于一些子女因病逝世的失独家庭而言,其先前承受的医疗负担可能阻碍失独父母的日后医疗保障。肖守渊、李立文(2015)指出,目前全国各地对失独老年父母的就医及日常养护等保障水平参差不齐,难以满足失独家庭的实际需求。[18]

在“养儿防老”的传统文化背景下,由于独生子女的提前离世,失独老人的养老问题难以解决,有时甚至因无人签字而使相关政策难以执行。刘亚娜(2013)指出,失独老人面临“老难所养、老难所医、老难所依、老难善终”的四大问题。[19]刘芳、马明君(2014)指出,失独家庭更需要解决实际生活和老年护理上面临的照顾问题。[20]对于失独家庭而言,居家养老的前提已不复存在,只能依靠机构养老。而如今的养老机构对失独老人具有排斥性,有部分养老院因失独者缺乏监护人而拒绝其入住。孙炜红(2014)指出,在现有的政策规定下,老年人入住养老院需监护人签字确认。但对于失独老人而言,失去子女后,所在单位或街道办拒绝为其签字,会造成失独家庭入住难的问题。[15]

(五)有关部门责任意识不强,执行机构协调不力

失独家庭产生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不无关系,政府有义务对其负责。但就目前情况而言,有关部门并未对失独家庭担负起应负的责任,而使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政策无法得到更加充分而有力的执行。栾文龙(2015)指出,目前我国失独家庭的扶助政策仍有较大的进步空间,其中,全国缺乏统一有效的主管部门是导致政策执行力度参差不齐的主要原因。[21]张武成(2015)认为,政府对相关责任部门没有强有力的约束,在执行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政策时,政府缺乏相应的问责机制,导致许多政策成为“一纸空文”。[5]肖守渊、李立文(2015)指出,由于各主管部门之间的政策不衔接,致使失独家庭在申请相关待遇时频频受阻。[18]

三、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政策的完善

尽管已有针对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政策,并得到了一定的执行,但是失独家庭依然面临着生活的困境,是当下中国社会的一个不争事实。随着社会建设的开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推进,完善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政策被提上了日程,学术界也为此提出了一系列合理的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政策衔接

首先是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孙冬晗(2014)建议,政府应在立法层面承认失独家庭的利益诉求,并对政府相应的法律责任作出必要的界定。[3]栾文龙(2015)建议,基于现在收养条例与失独家庭的不兼容性,在日后政策制定时应对失独家庭的特殊性给予特殊的考虑。[21]然后要注意相关政策的配套、衔接与协调。王秋波(2015)认为,政府应为失独家庭建立信息档案,以便日后能从经济、心理、精神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服务。[22]与此同时,穆光宗(2015)还提出,应将“扶助”政策改为“补偿”政策,以体现失独家庭对国家计划生育事业的贡献。[23]

(二)提升保障水平,形成动态调整机制

失独家庭保障水平的设置决定着失独父母所能享有的扶助待遇的高低。政府应提高财政投入力度,以提高失独家庭的保障水平和生活质量。我国关注“失独家庭”第一人王秀银(2001)认为,政府对享受养老保障的失独家庭的经济补助应不低于长期雇佣一个家庭保姆的水平,而对未能享受养老保障的失独家庭则应承担起其基本生活费用(含老年服务费)。[24]曾维涛等人(2015)强调,就目前我国国情而言,失独家庭的经济扶助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做出大幅度的提升,但政府可以通过不断完善动态调整机制以保障失独家庭在将来获得较高水平的保障。[11]谢勇才、王茂福(2015)也提出,地方政府应针对当地的经济状况,适当提高失独家庭的扶助与保障水平,并建立与当地居民收入联动的调整机制。[25]除政府直接扶助外,栾文龙(2015)还认为,政府应该为每个独生子女家庭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以降低社会风险。[21]此外,有关部门在发放扶助金的同时,也可以提供相应的就业资讯,帮助失独家庭拓宽收入来源,进一步提高失独家庭的收入水平。

(三)引入社会力量,鼓励多方共同参与

社会各界的帮助是促使失独家庭尽快融入社会、摆脱失独困境的重要力量,特别是社区和社会组织在此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学术界普遍认为,由于政府的有限性,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失独家庭社会保障事业,并在具体方式上提出了两种意见:

第一是建议政府引导,社会共同参与。孙炜红(2014)认为,政府可以充当非营利性养老和市场化养老中的调和角色,由政府出资为失独家庭提供养老场地。[15]安群(2015)认为,政府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并安排人员走近失独老人,定期进行满意度调查并公示有关结果以促进养老机构更好地发展。[1]曾维涛等人(2015)认为,政府可以通过有选择性地购买社会服务或为有关家庭发放代金券等措施为失独家庭提供相应的心理扶助。[11]秦秋红、张甦(2014)建议,政府可以通过减免税收或提供相应政策以鼓励社会力量开办养老机构。[26]

第二是强调重视社会力量的作用和功能。刘盛华(2015)指出,政府在出资建立专业机构的同时,也可以联系相关公益机构、依靠志愿者等社会力量解决失独家庭的生活困难。[14]许媛媛(2015)建议,应设置专属的法律援助机构,以维护失独家庭应有的权益,社区可以为失独家庭配备心理咨询师以提供专业的服务。[27]王秋波(2015)认为,相关部门在关爱失独家庭的同时,不仅要给予相应的精神抚慰,也要帮助他们融入社区、融入社会。[22]

(四)健全医疗保障,消除失独家庭后顾之忧

医疗保障是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对于失独人群而言,医疗及其相关服务将是失独家庭养老保障、安度晚年的要害问题。侯秀丽、王保庆(2014)提出,针对失独群体来说,就是要把失独群体全部纳入基本医保,要做到逐一排查,无一遗漏;要抓紧把失独群体中的大病患者等特困群体首先纳入全民医保范围,切实解决大病患者的特殊困难。[28]冯乃林(2015)认为,政府应对失独家庭展开医疗救助,为其减免部分医疗费用,对因病致贫的失独家庭提供相应的医疗补助和大病救助金。[29]秦秋红、张甦(2014)建议,财政部门应适当地对有经济困难的失独老人进行援助,如提高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少大病的自费支出等。[26]

(五)照顾失独家庭特性,开辟专用养老场所

根据调查,由于失独者容易触景伤情,在主观上有与儿孙满堂的老人分开居住的意愿。因而失独者更希望能建立失独家庭专用的养老院,与一般家庭相区分。陈澍(2015)建议,政府可以为失独家庭提供小区养老服务,建立失独者养老院,使其相互照顾、相互慰藉。[10]

基于现实的困难,也有部分学者呼吁政府可以优先安排失独家庭办理养老院入住手续。刘晓雪(2014)认为,由于失独老人的特殊性,政府应鼓励养老机构给予失独老人优先入住的资格,且为照顾失独老人的心理,政府应力所能及地建立一些失独者专属的养老机构。[30]冉文伟(2015)认为,政府应当在床位紧张的情况下,保障失独家庭与孤寡、失能等弱势群体一样拥有优先入住的权利。[4]

(六)明确政府职责,加强与失独家庭的联系

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应是一个体系,需要各职能部门的通力合作才能完成,为此应该在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实际操作中作出详细的责任划分。许媛媛(2015)认为,政府在制定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政策时一定要认清自己的地位和作用。[31]栾文龙(2015)建议,国家应设立专门的保障部门以统筹失独家庭的相关工作。[21]冉文伟(2015)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应与失独家庭建立一定的联系制度,每个家庭由专人负责跟进反馈。[4]曾维涛等人(2015)建议,政府应与失独家庭建立联系,当失独家庭遇到困难时,可以通过联络人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11]

(七)调整生育政策,协助失独父母实现生育补偿

在中国传统观念看来,血脉传承是人生大事。当独生子女不幸离世时,大多数失独家庭都有再生育的意愿。刘盛华(2015)建议,政府可以根据失独家庭的实际需要,为其提供相应的生殖医学咨询和服务。[14]徐媛媛(2015)也建议,政府应为有生育意愿的失独家庭父母提供一些医疗支持基金,以避免因财力不足而放弃生育。[31]还有的学者强调,只有调整了生育政策,全面放开二孩,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的人口结构,避免“失独”现象的发生。秦秋红、张甦(2014)认为,我国未来的人口政策应从控制人口数量向控制人口结构转变。[26]立足长远,建立长期稳定的生育政策,不仅有助于避免社会性“失独”风险,更有助于维持我国人口结构的稳定变更。

此外,针对现在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后可能造成的“选择性”失独,穆光宗(2015)提出,政府应对相关家庭提前进行风险告知,以从源头上减少失独家庭。[23]

四、总结与展望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作为一个新兴的课题,进入21世纪尤其是近年来得到了一定的研究,特别是在社会保障政策的研究上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主要体现在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执行和完善三个方面。但是,如果仔细分析的话,目前的研究还存在不少问题,甚至存在着一些盲区,主要有:

第一,未对社会保障政策的内容体系做完整的研究。现行的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政策明显地侧重于经济保障,而对心理、精神、医疗以及日常生活等方面的保障关照不够。尽管在学术界也有一些这方面的研究,但是研究成果还很不足,更没有进入政府决策,成为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政策的应有部分。因此,加强对政策内容、政策体系的研究,仍是将来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政策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

第二,未对社会保障政策不到位的原因做深入的解析。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过程,也就是政策的逐步完善过程,或者说政策的不断到位过程。但是一些涉及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诉求,虽经反复提出,可就是难以落地,难以到位。以将失独家庭“扶助”政策改为“补偿”政策的诉求为例,虽经多方调研论证,国家卫计委最终还是搁置了这一诉求,2015年底修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未做出改变。诸如此类的政策诉求为何只是学术界的一纸空谈?到底是政府有力而不为之,抑或是政府无力为之?究竟难在哪里?具体原因是什么?都欠缺一个充分而合理的解释。

第三,未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的可行性做系统的分析。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政策贵在执行,离开了有效的执行,难以实现政策目标,难以解决失独家庭面临的各种问题。然而在当前的研究中,尽管已有一些研究成果,却并未对该项政策的可行性做全面、系统的分析。以失独家庭上门服务政策为例,有的地方提出为失独家庭提供财政补贴,以支持其购买社区上门服务;而有的地方则提出政府安排工作人员直接上门服务,等等。但是,现有的社区服务体系能否有针对性地为失独家庭提供上门服务?现有的政府机构是否拥有足够的工作人员以直接上门为失独家庭提供服务?对于这些问题,无论学界还是政界均没有做出很好的研究与回答。

第四,未对社会保障政策的进一步执行做具体的探讨。针对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政策存在的问题,不少专家学者都提出了建议,但是现有的大多数建议只停留在建议本身,而未对具体落实进行探讨和研究。以失独家庭收养儿童政策为例,根据现有政策,由于部分失独父母在年龄、经济等方面无法满足收养条件,致使无法完成收养。于是不少专家学者和实际部门的同志都提出,要修改现行政策,放宽收养条件,以实现失独父母的特殊需求,但是如何“修改”、怎样“放宽”,却没有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

另外,就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学术界关于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政策的研究主要以定性分析为主,只有少数文章采取定量分析的方法。在将来的研究中,我们要采取更多的定量研究方法。同时也要引入案例分析方法,更多地从个案、细节入手,深入分析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政策体系中某项单一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从而为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和完善奠定扎实的基础。

[1]安群、张峘:《政府承担“失独家庭”养老责任的制度供给》,载《理论建设》,2015(6)。

[2]巩晓雯:《失独家庭国家补偿制度研究》,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5。

[3]孙冬晗:《政府责任视角下失独家庭扶助制度研究》,载《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

[4]冉文伟、陈玉光:《失独父母的养老困境与社会支持体系构建》,载《党政视野》,2015(3)。

[5]张成武:《“失独家庭”老难善终症结探析》,载《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

[6]侯晓云:《当今构建我国失独家庭扶助体系的对策思考》,载《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

[7]缴维:《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立法的必要性》,载《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

[8]王春阳:《“失独”群体权利保障探究》,载《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

[9]丁宁:《给付行政中心理援助制度的构建——基于失独家庭的人文关怀》,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4)。

[10]陈澍:《“失独”家庭及救助政策探析》,载《江南论坛》,2015(2)。

[11]曾维涛、熊小刚、朱椿荣:《我国失独家庭经济扶助政策分析及其完善对策》,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5(3)。

[12]刘振华:《我国“失独”家庭帮扶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载《广西社会科学》,2014(7)。

[13]王雪辉:《失独家庭的社会服务体系构建》,载《人口与社会》,2015(4)。

[14]刘盛华:《点燃失独家庭的生活希望》,载《政策》,2015(4)。

[15]孙炜红:《失独家庭养老困境研究》,载《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

[16]李雪竹:《浅谈失独家庭养老保障问题》,载《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

[17]慈勤英、周冬霞:《失独家庭政策“去特殊化”探讨——基于媒介失独家庭社会形象建构的反思》,载《中国人口科学》,2015(2)。

[18]肖守渊、李立文:《关于构建失独家庭晚年幸福的思考——以南昌市为例》,载《老龄科学研究》,2015(9)。

[19]刘亚娜:《中国失独者贫困状况及救助体系建构》,载《社会科学辑刊》,2013(5)。

[20]刘芳、马明君:《我国失独家庭现状与对策的研究综述》,载,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

[21]栾文龙:《“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构建浅析》,载《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

[22]王秋波:《我国构建“失独家庭”社会支持体系研究》,载《理论导刊》,2015(4)。

[23]穆光宗:《失独父母的自我拯救和社会拯救》,载《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

[24]王秀银、胡丽君、于增强:《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大龄独生子女意外伤亡》,载《中国人口科学》,2001(6)。

[25]谢勇才、王茂福:《失独家庭扶助制度的问题与出路研究——基于全国22个省〈失独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分析》,载《江淮论坛》,2015(5)。

[26]秦秋红、张甦:《“银发浪潮”下失独家庭养老问题研究——兼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载《北京社会科学》,2014(7)。

[27]许媛媛:《基于真实需求的失独群体探索研究》,载《湖北科技学院学报》,2015(7)。

[28]侯秀丽、王保庆:《我国失独现状的分析与思考》,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3)。

[29]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课题组:《中国失独妇女及其家庭状况研究》,载《调研世界》,2015(5)。

[30]刘晓雪:《老龄化时代失独群体的养老困境及其帮扶制度的完善路径》,载《上海城市管理》,2014(1)。

[31]许媛媛:《基于长远视角的“失独群体”社会保障困境研究》,载《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6)。

(责任编辑:H)

A Research Review of the Social Security Policy of the Only-child-lost Family Since the 21stCentury

LIU XuemingPAN Ying

Nowadays,the only-child-lost family is a new and outstanding problem in Chinese society.In order to solve these problems,the government has issued the relevant social security policy.In the academia,a lot of researches have been made on the formulation,implementation and perfection of the social security policy of the only-child-lost family,which has obtained many research results.But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and then we need to have some deep researches about the only-child-lost family on the content system of the social security policy,the reason of the insufficiently policy,the feasibility of the policy implementation,and the further implementation of the policy.

only-child-lost family,social security,policy making,policy implementation,policy perfection

*本文系广东省高校人文社科特色创新项目“城市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的体系构建及政策设计研究”(2015WTSCX088)、广东省高等教育质量工程项目“公共政策系列课程教学团队”(粤教高函〔2014〕97号)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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