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价值旨归

2016-04-11 09:17朱辰晨李安增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守法公平正义公正

朱辰晨,李安增

(曲阜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日照 276826)①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价值旨归

朱辰晨,李安增

(曲阜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日照 276826)①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实践中,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当代中国法治思想在法治新时代的最新理论成果。以尊法为逻辑起点,以公正为核心内容,以为民为落脚点和归宿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所展现的鲜明的价值旨归。习近平法治思想指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进方向和奋斗目标。

习近平;法治思想;价值旨归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就法治问题发表了一系列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其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中国法治新时代的最新理论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有其鲜明的价值旨归:尊法是其逻辑起点,公正是其核心内容,为民是其落脚点和归宿。探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价值旨归,对于我们深入理解全面依法治国,推动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有着现实意义。

一、逻辑起点:尊法

信念决定事业成败。信念指引行动,只有内心尊法,行动上才会遵法。

1.尊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价值旨归的逻辑起点。现时代的依法治国是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立的基础上进行的,是改革发展时代大潮中的一部分,但是,在当前又具有特殊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认了“法治中国”这一概念,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向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发出了“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的号召。“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1]70新时期建设“法治中国”的核心和关键任务是实施和落实宪法和法律。“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1]42,“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2]。“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2]宪法和法律要发挥作用,首先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尊崇法治。卢梭曾言:“在这三种法律①之外,还要加上一个第四种,而且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3]107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从内心尊崇宪法、法律,相信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全社会才能形成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氛围,全体人民才会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只有当尊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时,建设法治中国、法治社会的目标才能从“空中楼阁”落地生根。

2.习近平对“尊法”认识的深化。十八大以来,从“遵法”到“尊法”,从“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到“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提法,表明中国共产党人对“尊法”认识的一个深化过程。

遵法,强调的是行为上对法律底线的遵守,是法律信仰的最低限度。而尊法,一方面,强调的是心理层面对法治的一种重视、推崇、敬畏,这是建立在对法治的深层认知基础之上的;另一方面,尊法也包含了行为层面的遵法,内心对法治尊崇,表现在行为上就是遵法。“尊法”一词包含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两个层面的丰富内容,用“尊法”代替“遵法”,是习近平对“尊法”内涵的深刻认知。

《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提出,“之前,我们通常提的是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在准备这次讲话时,我反复考虑,觉得应该把尊法放在第一位,因为领导干部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治素养,首先要解决好尊法问题”[1]121。从“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到“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以“尊法”引领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彰显了其在法治中国、法治社会建设中地位的提升,这既体现了习近平对法治心理与法治行为这一辩证关系的重视,也是新一代领导集体对“尊法”地位认知深化的结果。

3.实现“尊法”价值追求的路径。“只有铭刻在人们心中的法治,才是真正牢不可破的法治。”[1]121在全社会形成信仰法律、崇尚法治的良好法治氛围,使尊法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价值追求,这需要党员、领导干部、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努力。

“高级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是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目标和任务的关键所在”[1]121,因此,必须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首先,学法懂法是尊法的基础,也是守法用法的前提,领导干部“首要的是学习宪法,还要学习同自己所担负的领导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1]123,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其次,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为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再次,尊法要体现在制度中。邓小平曾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4]333因此,“要加强管理、强化监督,设置领导干部法治素养‘门槛’,发现问题就严肃处理,不合格的就要从领导干部队伍中剔除出去”[1]122。

依法治国的根基在基层,尊法的根基也在基层。只有广大人民群众把尊法作为其价值追求,内心尊崇法治,行为遵守法律,才能推动法治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不断向前迈进。首先,以国家宪法日的设立为契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以形成宪法至上、尊法信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其次,坚决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这一反常现象,“要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1]91,要让违法付出的代价远高于守法,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二、核心内容:公正

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5],这彰显了习近平对其法治思想中公正这一核心要素的重视。

1.公正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价值旨归的核心内容。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问题导向,以公正作为其核心内容。

一方面,“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十分崇高的价值目标”[6]94。社会主义是含着批判资本主义制度不公的“金汤匙”诞生的,这就注定了公正必然是社会主义的天然禀性。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是共产主义,马克思描述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更加公平的社会。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就决定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追求公正,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享受到更多的发展成果,生活质量明显提高。但不容忽视的是,当前社会确实存在着大量不公正的现象,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如果处理不好,将会引发诸多社会矛盾。只有公平正义,才能实现发展成果共享,才能完全建成小康社会。

2.习近平对“公正”内涵的阐释。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贯穿法治中国建设的全过程,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相对应的是“立法公正、执法公正、司法公正、守法公正”,习近平法治思想价值旨归的核心内容是立法公正、执法公正、司法公正和守法公正的有机统一。

科学立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前提,所谓立法公正,就是科学立法环节,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程序上,“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2],按照公正性的原则设置立法程序。内容上,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2]。严格执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所谓执法公正,就是严格执法环节,坚持公正执法。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当事人,对所有的当事人适用同样的标准和条件,做到一视同仁。对于当事人采取的措施要与违法情节相适应,避免罚过失当[7]。公正司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保障,所谓司法公正,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6]94。全民守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基础,所谓守法公正,就是全民守法环节,坚持平等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和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要受到追究,绝不准许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3.实现“公正”价值追求的路径。“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5],“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5]。如何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如何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习近平在有关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的一系列讲话、文章中对这一重要问题做出了回答。

首先,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实施要靠人来完成,因此,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法治工作者要坚守职业良知,只服从事实和法律,信仰法治、坚守公正。其次,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6]95。公正司法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性的破坏作用。推进公正司法,要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必须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6]95,提高司法公信力;“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6]95;“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6]95,“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6]95,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要旗帜鲜明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6]96。

三、落脚点和归宿:为民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6]89鉴于此,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为民为落脚点和归宿。

1.为民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价值旨归的落脚点和归宿。民心得失是最大的政治。“天下何以治?得民心而已。天下何以乱?失民心而已”[8]1779,民心得失关系着国家和政党的存亡。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是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人民在国家的主体地位。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根本目的就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习近平以为民作为其法治思想的落脚点和归宿是贯彻实施宪法的必然选择。

2.习近平对“为民”内涵的阐释。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旨归,坚持法治为了人民、造福人民,必须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各个方面。

“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1]43。立法为民,就是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深入推进民主立法,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使每一项立法都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政府是执法主体,执法为民,就是行政机关要严格文明公正执法,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加大执法力度,凡是涉及群众的问题,“要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充分考虑执法对象的切身感受,规范执法言行,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不要搞粗暴执法、‘委托暴力’那一套”[1]58。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这一目标,要坚持司法为民。司法为民,就是要改进司法工作作风,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通过热情服务,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权的法律援助,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的问题;就是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积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确保人民群众切实参与到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

习近平法治思想价值旨归的落脚点和归宿是立法为民、执法为民和司法为民的有机统一。

3.实现“为民”价值追求的路径。法治为民,就是要在治国理政实践中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坚持权为民所用,避免“权为我所用”“权为钱所惑”“权为情所迷”。首先,在科学立法环节要优化立法职权配置,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要明确立法权力边界,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切期待[1]50。其次,在严格执法环节要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再次,公正司法环节,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用制度保障司法不受权力、金钱、人情干扰。

坚持情为民所系,政法机关“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5]。

坚持利为民所谋,就是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用法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用法治巩固人民享有的改革发展成果。

习近平法治思想价值旨归的三个方面,以尊法为逻辑起点,以公正为核心内容,以为民为落脚点和归宿,是一个有机整体。学法是尊法的前提,全体社会成员尊崇法治,信仰法治,可以深化对公正实质和为民本质的认识。全社会形成尊法的氛围,有利于激励立法者、执法者、司法工作人员更加推崇法治精神,恪守为民理念,在实践中坚持追求公平正义。公正是法治的应有之义,各个主体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各个环节中追求各个层次的公平正义,追求公正的过程,就是践行尊法信仰和为民理念的过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宪法的根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为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归宿。尊法的信仰和公正的价值追求最终的落脚点是为民,目的是让人民生活的更加幸福、更加有尊严、更加有获得感。尊法、公正、为民三者之间既相互独立,又密切相关,共同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价值旨归。

【注释】

①三种法律:根本法、民法、刑法。(卢梭《社会契约论》)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

[2]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京举行[N].人民日报,2014-10-24(1).

[3]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4.

[4]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5]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N].人民日报,2014-01-09(1).

[6]中共中央宣传部编.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年版)[M].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

[7]杨伟东.推进法治中国建设[J].时事报告,2014(6).

[8]门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汇典:下[M].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

(责任编辑郭伟)

The Essential Value of XI Jinping's Ruling-by-Law Thought

ZHU Chenchen,LI Anzeng

(Institute of Marxism,Qufu Normal University,Rizhao 276826,China)

Since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XI Jinping,the General Secretary of the core of central collective leadership,has formed the systematic thought of rule of law in the comprehensive advancement of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construction practice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XI Jinping's thought of the rule by law is the rule of law in contemporary China and is the latest theoretical result in the new era of the rule of law,and has enriched and developed the theory of the rule of law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XI Jinping's thought of the rule by law shows distinct value orientation,by which respecting the law as the logical starting point,justice as the core content,and governing for the people as the standing point and end-result. XI Jinping's thought of the rule by law has pointed out the direction and goal of comprehensively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and researching of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XI Jinping's thought of the rule by law is of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XI Jinping;thought of ruling-by-law;the essential value

10.13600/j.cnki.jpsslof.issn.1009-4326.2016.05.006

2016-07-26

朱辰晨(1990-),女,山东滕州人,曲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4级中共党史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共党史。

D92

A

1009-4326(2016)05-00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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