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补高于对抗:浅析中国的国家权力与社会互动脉络

2016-04-11 08:21陈圣铿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市民权力国家

文 陈圣铿

(北京大学,北京 100871)

互补高于对抗:浅析中国的国家权力与社会互动脉络

文 陈圣铿

(北京大学,北京 100871)

中国存不存在具备权利保护意识的“市民社会”?具有权利保护意识的市民社会来自于国家—社会之间的冲突关系,但中国的国家与社会一体化,非但不存在冲突,反而是一种合作、互补的关系。由此可知,以市民社会为基础所发展出来的民主制度,与中国的政治习惯大相径庭,呈现出高度的不相容性,即使曾经出现适合“市民社会”萌芽的环境,也有类似“公共领域”的空间产生,却始终没有发展出属于社会的权利保护意识。时至今日,中国的社会依然没有脱嵌于国家管理之外,但为了持续保持国家、社会的一致性,国家必须回应社会需求,运用制度化(法治)的力量,维持国家、社会之间的互补关系。

市民社会 宗族自治 社会管理

一、问题与研究视角

清末,西方列强的殖民潮流东渐,日本经历明治维新,选择君主立宪制而一跃成为东方强国。中国的清王朝亦无法幸免于此,战争冲击了既有的知识系统,迫使知识分子重新思考国家发展问题。甲午战争之前,传教士便引进三权分立、宪政等民主议题,直至民国成立后,名义上虽确立共和政体,但民主的运作机制仍问题百出。换言之,旧的权力权威(清王朝、皇帝)崩解之后,在权威的递移过程中出现断层,貌似出现了一套新的游戏规则,却没有人能够完全适应并掌握运行。

除了政体之外,思想权威的递移过程一样进入困境。儒家思想一直是古代中国政治的指导原则,即使朝代更迭,儒家学说丝毫不为所动,甚至日益牢固,成为政府取士的唯一标准。清末西力东渐,“外务”成为近代中国不可回避的烫手山芋之一,各式各样的西方思潮随之涌入中国,无一不影响着中国的政治及学术发展,传统的儒家学说似乎失去政治的指导地位。然而,在思想权威的典范递移上同样出现困境,东渡而来的“民主”与中国的传统结合得并不顺利。此外,在此剧变的时代中,传统的生产方式—小农经济也产生质变,政治系统为了响应外来的冲击,自洋务运动始推动新工业,造成中国产业结构的变化,此一变化是突然而被动的,所影响的范围不仅波及城市,也间接打破维系基层社会结构的宗法制度。

关于近代中国的研究,学者多运用“国家—社会”的视角进行考察,认为此时期的中国由于产业结构转变,出现了类似西方的“市民社会”,资产阶级带动着社会的发展,也扮演着与国家权力冲突的角色,换言之,清末民初的政治发展,可视为是国家、社会两种力量相互调适的过程。然而,从历史的发展脉络观察中国的政治,不难发现中国其实是高度专制、高强控制的,且仰赖儒家意识形态紧密贯连着国家与社会,单从“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视角分析,实在是失之偏颇。除了“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视角之外,哈贝马斯提出“公共领域”的概念,认为国家、社会的分立将透过“公共领域”而平衡。黄宗智先生研究近代中国政治,针对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提出修正,认为中国存在着“第三领域”,用以调节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冲突。此外,也有学者认为国家、社会之间的作用多元,存在着互补性。

以“国家—社会”视角分析近代中国,其根本假设在于国家与社会必须是二元并存,并且基本利益具备着分立性。但在政治与意识形态强控制之下的中国,“社会”存不存在?即便存在,有没有与“国家”抗衡或互动的力量?笔者认为中国的国家、社会是一体的,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着分立性。即使经过清末民初这段大震荡的时期,产业结构的剧变,以及意识形态上的百家争鸣,看似出现了“市民社会”,或者说在政治控制与社会能量的消长之间,社会似乎具备了与国家权力叫板、迫使国家权力妥协的能力。“民主政治”建立于国家权力与社会二元对立的前提之下,如果说中国的国家、社会是一体的,是没有冲突的,那西方定义式的“民主政治”,在中国自然就没有适合生长的土壤了。

二、具有权利保护意识的“市民社会”

民主政治要能健全地发展,必须要有许多客观的条件辅助,其中“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或译公民社会)”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关键。首先,“市民社会”一概念来自于欧洲,最初由契约论思想家们所提出,具有道德批判价值,用以对抗“君权神授”说,将国家主权转向人民的论述。[1]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市民社会”为国家的专制权力所淹没,而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脱离国家的专制权威掌控时,民主就获得了坚实的基础,人权和公民权才有具体的保障。换言之,“市民社会”的形成以国家、社会的二元分立为前提,以强国家、弱社会为出发点,以稳固的经济实力为基础,是具备权利保护意识的,拥有对抗国家暴政的特质。

以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视角在探讨问题显得太过单纯薄弱,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应该是多元而复杂的。米格代尔(Joel S.Migdal)、埃文斯(Peter B.Evans)、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等学者打破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视角,提出双方之间互动的多元性,分出了四个维度:国家全面控制社会、国家与现存社会力量合作、社会力量改变国家、国家与社会分裂。[2]互动论者说明了国家、社会不是只有冲突,也有合作的可能,但不可否认的,“市民社会”的产生,最初即是国家权力凌驾于社会之上,社会的力量企图摆脱国家权力支配的产物。

哈贝马斯研究中产阶级的发展,得出了一个在国家、社会之外的“中产阶级公共领域”。此领域的成员来自不同的社会背景,以理性的态度讨论公共事务形成公共意见,进而成为新型国家的合法性基础。此“公共领域”说,固然为民意政治提供了良好的发展依据,但从“公共领域”蜕变到“市民社会”,其所仰仗的必然在於国家政治权力的让步或妥协,从“公共领域”中产生的“公共意见”,就是针对专制权力而言。然而,循着中国政治发展的脉络观察,国家权力对社会的掌控力度强大,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难以在中国社会中形成,更遑论市民社会了。

学者黄宗智亦从“国家-社会”的角度分析中国,认同哈贝马斯对市民社会的定义: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一个两方都参与其间的区域,但也修正了哈贝马斯的 “公共领域”,因为“公共领域”具有的价值意义容易造成概念上的混淆,故黄宗智提出“第三领域”的概念,认为第三领域是超出国家与社会影响的自身特性和自身逻辑的存在,可以是部分的国家化或社会化,而不会消融到国家或社会里。[3]而近代中国(清代)的市民社会,因国家基础结构范围比较有限,故基层人民与国家接触的平台即为“第三领域”,换言之,第三领域是国家与社会互动的平台,国家透过第三领域的准官吏(乡绅)的帮助,得以将治权延伸至基层,将国家与社会联接起来。依照黄宗智的论述,“第三领域”是国家与社会的缓冲带,具有调节国家、社会之间异质性的功能,但更多的是让社会国家化,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使国家社会化的特征正好相反。

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研究上,许多研究者都将国家、社会的互动过程区分出第三个区块,试图打破“国家—社会”的二元对立。笔者认为在国家、社会的互动过程中,出现非国家、非社会的模糊地带是正常的,但这仅是一个过渡,其价值在于决定“强政府、弱社会”或是“弱政府、强社会”的国家发展途径。北京大学吴丕教授认为:“弱政府、强社会”中的“社会”就是“公民社会”,社会包括私营企业、政党(执政党除外)等组织,是多元的。[4]以此观点再延伸来说,国家、社会之外的模糊地带,通常具有趋向国家、或者趋向社会,甚至与之结合(被吞并)的特性。

回到本文探讨的核心:如果用“国家—社会”的视角分析近代中国,国家权力与社会能量的互动是精彩的,但中国的国家发展深具“路径依赖”的特质,历朝历代虽不乏政策改革,却依然脱离不了国家权力强控制的途径。中国的社会发展,虽然有商业活络、资本聚集的时期,也出现过商会、帮会等民间组织活跃的现象,但终究不成气候,故而金观涛先生以“超稳定结构”来论述中国社会。“市民社会”是外来的概念,以国家、社会的“冲突”为前提,然中国的社会与国家几乎可视为是一个整体,基本没有冲突性存在。虽不能说中国的历史发展完全没有类似西方的 “市民社会”出现,也有不少研究者提出明、清时期有着以商业资本为基础的“市民社会”。依照哈贝马斯的论述:商业资本、中产阶级(公共领域)带动市民社会的发展,成为民意政治的源头,如果中国曾经出现类似的条件,也存在过“市民社会”,又为什么没有发展出如西方民主国家那样的政治型态呢?

三、国家权力与社会互动的脉络

(一)工商业发展与市民社会

姑且不论宋代。中国的明清时期,尤其是明末、清末国家控制力薄弱的时候,被认为是中国出现“市民社会”的一大亮点,因为此时期具备着资本主义发展的条件,也是市民阶层活跃的舞台。依据谢国桢先生的研究:明代社会发展以嘉靖朝为分水岭,嘉靖后是明代工商业高度发展时期,除了地主、官僚兼营工商之外,还有各地商人运用大量资金贸易,成为巨商。同时一改过去农地只事粮食生产的模式,剩余的田地开始种植经济作物,为商品经济提供良好的支柱,契约、合股的经营模式也开始流行,因为贸易的需求,商会、贸易会馆及各式工商组织日趋成熟,是中国历史上资本主义萌芽的时期。[5]经济结构改变,农民离开农地转而重视工商业,随着私人资本的累积,基层社会开始产生质变。经济结构的改变,意味着国家权力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减弱了,使得生产方式开始脱轨。晚明社会开始大量使用白银,但国家的法规《钞法》和《钱法》却不见白银,说明了白银根本不是国家发行的货币,没有制度可言,换言之,白银的货币化正代表着国家丧失了对货币的控制与垄断,中国的市场正与世界接轨,新的社会权威开始浮上台面。[6]

如同“失控”的社会经济的能力一般,晚明政论团体“东林党”的顾宪成以在野乡绅的身份,营结出对抗当政的宦官集团的势力,以时报“邸报”为参政平台,透过地方社会的清议:“月旦之评”来进行政治斗争,便有学者认为当时“邸报”的媒介功能构成了一个个人参与、观看公众事务的“公共场域”,[7]而“月旦之评”针砭时政的社会清议,则具有哈贝马斯之“公共领域”的特征。David Strand考察近代中国社会,也提出20世纪中国存在市民社会的证据:Strand认为20年代北京的茶楼、饭庄、公园等大型的公共空间,曾经成为政治辩论的场所;此时期各式各样的协会遽增,商会也在某些国家控制薄弱的城市事务上取得主控权,并归纳了晚清时期“公共领域”的特征:对意见一致的诉求、公众负责的意念、行政和代表选举制的联合等。此时期的报刊出版业也成为公共事务辩论的论坛,公开的政治活动也快速发展。[8]事实上,中国的市民社会仅只是一夜昙花,或许曾经存在过,却没有完整地脱嵌于国家,笔者认为关键在于“意识形态”,尽管社会结构如何剧变,社会的中坚——知识份子的思想依然牢牢地与国家结合。换句话说,对抗国家专制、具有权利保护特质的“市民社会”,并不显见于中国。

承上所述,私人资本活跃、市民社会发达是政治社会脱序的产物,而这种失控的秩序通常也是为时人所反对的。中国的政治讲究伦理,从政者的政治人格以道德为基本价值,君子尚德,小人反道德。因此,在面对利益的态度上,小人缺乏道德,以追逐私利作为唯一的人生目的,在行为上具有一定的投机性,而成为政治的隐害;[9]反之,君子的道德修养是一种高层次的精神境界,真实无妄、坦然无欺,人格杜绝名利的追求,具有不受环境影响的“道德恒定性”。在“君子谋道不谋食”(《论语.魏灵公》)的原则之下,“道”(精神)与“食”(物质)的观念发展被一分为二,以利益、物质为要的商业活动,逐渐为士人所鄙视。因此,商人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一直不高,汉武帝时虽用商人为官,却创立“商贾税”,禁止商人占有土地;隋代开科取士,明令工商不得入仕;唐初又禁止地主经商。[10]政府有意识地抑制私人资本的发展,工商业通常只为政府服务,在国家统治权威薄弱、或者国家权力不刻意控制商业时,私人资本才有活跃于舞台的机会,工商业也才脱离管制流行於民间。

因此,具有权利保护意识的“市民社会”,是在国家专制权力濒临崩解,或是统治能力松动致使社会能量爆发,甚至足以宰制国家时,才有完整发展的空间并成为民主制度的后盾。但中国的社会能量并非来自于对抗专制权力,反而是调节国家—社会之间的冲突,商业发展虽与儒家思想不相容,长期将“重商”与“逐利”的小人形象挂勾在一起,和重视“道德”、“公义”的主流意识背道而驰,然而在认同如此断裂不容的条件下,却没有掀起社会与国家的冲突。一是商业不成气候,得不到主流意识的认可;二是商业团体向主流意识靠拢,看似应该挑战国家权力的民间组织—商会,也以道德的准际自我要求,如“不独逆旅之况赖以消释,抑且相任相恤,脱近市之习,敦本里之淳。”、“于贸易往来之地,敦里党洽比之情;当丰亨豫顺之时,务遵节爱养之道,公平处事,则大小咸宜;忠信相孚,则物我各得,一切仰体圣天子优恤商民之至意,垂诸永久。”[11]看似与主流意识不相容的“逐利”行为,在商会的组织下,非但没有形成与国家权力抗衡的社会能量,反而是协助国家进行社会管理,为国家权力所吸纳。或许因为商业在以农立国的中国并非 “必需品”,也是国家权力随时可以打击侵犯的区块,商人必须依附在国家权力之下生存,且更多是为国家服务。

清末,面对西方工业大国的殖民势力,中国展开一系列由官方主导的新政,一改过去抑商、限制商业资本发展的方针,1903年设立商部,1906年颁布勳商章程,依照投资现代新型工业的数额大小,分别授封不同等级勳号和官阶品衔,爵位的奖励甚至超过传统功名出身的官僚。依照学者统计,推动新政的10年间所投入的私人投资资本额9079.2万元,较前30年官办和官督商办时期的资本额2949.6万元,[12]竟高达三倍之多,虽奖励私人投资与捐官制度不同,私人仍保有其所投资资产的所有权,但商业依然无法和政治脱钩。清末民初这段时间,主流意识形态—儒家思想备受挑战,在国家方针上从抑商转为重商,或许可视为是中国史上私人资本真正活跃的时期,也是社会能量高度成长的阶段,值得思考的是:此时期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趋同?或是开始冲突分裂?笔者认为,发展商业只是国家解决现下问题的途径之一,而之所以运用“官爵”奖励投资,除了避免商业发展“失控”之外,也代表着时人的意识仍然没有摆脱“入仕”的思想,与其说政府奖励投资以带动工商业发展,不如说工商业发展是入仕的窄门大开之下的附属物。[13]清王朝覆亡,并非亡于国家、社会之间的冲突,而是民族意识与地方保护主义的兴起,虽然随着工商业发展累积了相当的社会能量,但此社会能量并未直接与国家层面的权力形成颠覆性的冲突,故由中产阶级发展、带着权利保护意识的“市民社会”,以及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民主政治,并未发展成不可抗拒的潮流,即便民初的工商业蓬勃发展,也是具有浓厚的“官办”色彩。总而言之,工商业兴盛不构成中国的“市民社会”发展的条件,除了中国的“工商业”主要依附在国家力量之下发展之外,中国历史上工商业高度发展之时,也正是国家权力出现危机,造成国家秩序大混乱的时期,一旦经历了“平乱”或“改朝换代”的过程,社会终将再次回到国家的控制之中。

(二)国家权力与基层社会的互动

金观涛先生考察历史发展的脉络,得出中国社会是一“超稳定结构”:将意识型态、组织能力和政治结构“一体化”,以意识形态(儒家国家学说)为政治结构提供权威等组织要素,从而形成一种超级组织力量。[14]儒家学说将宗族组织与国家组织协调起来,运用儒生来组织国家官僚机器及基层社会自治从而实现一体化结构,使得儒家学说成为维护国家统一,家族伦理、社会规范,完整地宗法组织与国家组织结合起来,家庭成为组织国家基本单元,是国家的一个共同体。也就是说,中国的基层知识份子透过儒家学说进入仕途,成为官僚系统中的一份子,退休后虽然身离朝廷,但在地方事务上仍有关键的影响力,藉由宗法制度,将国家力量渗透入基层社会,乃至于各个家庭单位,此种朝、野结合的政治力量,形成官僚—乡绅一体的统治结构,扼杀了西方社会发展过程中“公共领域”的生存空间。

中国的“宗族”似乎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模糊地带,因此韦伯提出“皇权不下县”之说,认为中国的基层社会是宗族“自治”的,即“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15]此说为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或者“第三领域”)提供了基础。依照此观点,黄宗智先生研究了宗族在司法体系上的自治性,指出清代的诉讼事件,多由正式与非正式司法体制的交互作用而获得解决,也就是地方官吏意见与宗族调解之间的半制度化的交流,双方相互作用甚至获得部份的制度化,构成司法体系中“第三领域”的重要部份。在国家基础结构范围有限的情况之下,“第三领域”是大多数基层人民与国家接触的主要场域,同时也将国家与社会联接在一起。[16]但是,“公共领域”与“第三领域”在本质上有着差异,“公共领域”具有“权利保护”的性质,可以使社会逐步脱嵌於国家专制权力的掌控;“第三领域”则相反,国家权力藉由“第三领域”的渗透,非但调节了基层社会与国家权力的冲突性,同时达到国家、社会一体化,更加稳固了国家的统治基础。

同样研究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王日根先生研究地方宗族家规,提出“自域”与“共域”的概念:官方与民间各自拥有各自的“自域”,在“自域”周界之内运行各自独立的游戏规则,实施自我管理,而两个自域的交界处为“共域”,是国家权力实现统治社会的地带,可以是直接侵入民间的“自域”,也可以是将民间力量引进“共域”来自我管理。但清代中期以后,民间的家规除了要求族人纳税之外,很少涉及国事,家族的“自域”已然出现界线,发展空间有很大程度是由官方所划定的,民间的“自域”逐渐出现与官府合流的趋势。更明确地说,代表民间力量的士绅,必为符合官方道德规范的“义民”,是能为稳定社会秩序做出贡献者,所以民间力量参与公众事务并不等同于“自治”,而多为“补官治之不足”。[17]

综上所述,“公共领域”可视为国家与社会频繁互动(冲突)下所形成的“缓冲带”或“停战区”,是国家、社会两股力量相当,谁也并吞不下谁的产物,一旦有一方的实力强盛了,停战区将面临被侵害的威胁,所以必须依靠许多制度化的规则,来确保国家、社会之间不再冲突,甚至以“民主”的手段来保护社会权利,同时限制国家权力的扩张,诚如英国阿克顿爵士所言:“权力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使人绝对的腐化。”所以政府被视为是“必要之恶”。虽不能说中国的政治发展不落此窠套,但是对于国家权力的认知却是截然不同的,中国的国家权力是推动“仁政、德治”的关键,在遵从伦理的前提之下,反而是绝对的权力才有绝对的仁政,基层社会与“仁政”非但没有冲突,反而具有高度相容性。因此,“皇权不下县”或“国家的公共服务职能不下县”[18]让地方百姓免去了与国家权力的直接的接触,软化了两者之间的直接冲突性,再辅以宗族行社会管理,形成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透过宗族、乡绅及功名在身的地方知识份子,来推动社会福利、教化乡里、维护秩序等具有公权力色彩的工作,是国家权力渗透基层社会的媒介。然而,基层社会依然可以保有其“自域”,在有限的空间内自我管理,此“自域”不似“公共领域”一般受到制度保护,更准确地说,中国基层社会的“自域”的空间大小,取决於宗族和政府的一致性,一致性越高则自域的空间越大,反之越小。因此,可以说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不对立,“市民社会”的权利保护建立於国家—社会的冲突模式,而中国基层社会也有权利保护(自我管理的“自域”),只是此模式建立在国家—社会的合作关系上,伦理性质强而制度化程度较低。

四、结论:别于冲突论的互补新关系

2004年社会管理正式进入党的文件,学术界研究“社会管理”的论文在2011年达到高峰,探讨话题不乏政府与社会关系。从官方文件的论述中:“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必须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19]及“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20]从以上文件所强调的重点,不难看出“社会”是可以被国家权力所管理的,既然可以被管理,那自由发展的空间必定相对受到局限,或者被要求在既定的轨道上运行。那么,西方民主制度的基础—市民社会,便很难在中国顺利着床生长,因为社会难以真正脱嵌于国家,即便社会已然出现众多问题,国家依然希望透过“管理”的手段来缓解,甚至根治病症。

从中国历史发展的脉络来看,透过政治、经济、意识形态的一体化,充分将国家权力渗入基层社会,从清王朝以前的中国,以儒家思想、儒士官僚、宗法制度由上而下地实施一体化,到新中国以马克思主义、党员政治、街道办、挂靠制、审批制,依然是“一体化”的管控模式,或者说这是中国的国家发展基于路径依赖,所展现出与西方民主制度的不相容性。民国初年,民主政治曾一度嫁接到中国这棵老树上,却因缺乏“市民社会”的基础,再加上社会失序、战乱频仍,最终导致变革失败,再次回到过去所依赖的老路上,唯一改变的是,传统儒家的意识形态被抽换了。虽然清末民初是中国再一次思想百家争鸣的时期,但终究没有多元发展,而是以马克思主义替代了儒家思想。

那么,没有西方式的民主制度,没有市民社会,中国的社会权利就不受保护了吗?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冲突性并不显见,社会的“权利保护”建立于和国家的合作模式上,但随着客观环境的发展,国家的角色、定位已然不同于过去,作为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不能没有现代化的社会为基础,在资讯日益公开,社会机能日益复杂的现代,国家如何依循着历史发展的路径,进行一体化的工程?很显然地,中国的历史经验找不到适合西方式的民主制度、市民社会的土壤,也或许它们根本不容于中国的环境,即使依仗外力强嫁接制度,还是容易如第三世界国家一般,出现民主无法巩固的问题。鉴于苏联一夕解体的政治改革经验,中国的政治必须在稳定中渐变,同时将高度发展的社会整合在一起。

民主是世界潮流,是时下不可撼动的权威;民主可以是政治的指导思想,也可以是种政治制度,唯作为政治制度的“民主”,首要依赖成熟的“市民社会”为基础,但就本文分析来看,中国的国家发展路径并不显见“市民社会”,即便是私人资本活跃的年代,社会能量也不足以挑战国家权威;如果“民主”作为一种政治思想,那民主制度就只是国家发展的选项之一。换言之,中国的民主建设进程中,“市民社会”并非其必经之路。中国的国家、社会一体化程度高,但随着客观环境、生产结构、资讯开放等结构性变化,国家的统治形式必然也要随之改变,欲保持国家、社会的趋同性,在利益表达的制度设计上应做到与民共利,运用制度化(法治)的力量,保持国家—社会之间的合作模式,因为在中国的历史上,国家与社会的冲突并不明显,但这不表示社会永远只能依附於国家权力之下,相反地,社会发展的定位与国家权力不同,在稳定发展的前提之下,国家必须回应社会需求,而社会则是发挥“补官治之不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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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唐 琼

D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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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6323(2016)01-0023-05

陈圣铿,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

201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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