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中应答技巧研究

2016-04-11 05:14张震天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供述讯问侦查人员

张震天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讯问中应答技巧研究

张震天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在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的应答是对提问的重要补充,两者共同构成对讯问对象的有效攻势。合理区分对犯罪嫌疑人的提问类型,采取与之相适应的应答技巧,从而及时、妥善、灵活地进行应答,常常是扭转讯问局势的突破口。侦查人员应注重对应答技巧的把握,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与情绪表现,紧抓时机,有效消除其戒备、抗拒心理,进而引导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相,确保讯问工作的顺利推进。

侦查讯问;应答技巧;运用策略

一、引言

一般而言,讯问以侦查人员的提问为主导进行,但有时犯罪嫌疑人也会提出一些问题、条件和要求。这既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的反讯问言语,也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合理诉求,更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态度转化的临界点、讯问全局突破的关键点。一次应答的好坏很可能关系到整个案件侦查工作的成败。在客观分析犯罪嫌疑人提问的基础上,如何及时、妥善、灵活地进行应答,除却侦查人员自身的语言功底、思维逻辑能力,很多情况下离不开应答技巧的及时运用与修饰增色。本文尝试从讯问活动的语言学背景及自身特点着眼,具体探讨对犯罪嫌疑人提问的类型及与之相适应的应答技巧,全面总结运用技巧进行妥善应答的实战意义,以期促进侦查讯问工作的长远、创新发展。

二、讯问中的应答概述

(一)讯问中应答的语言学基础

从行为学的角度看,人的行为可以分为言语行为和非言语行为,而言语行为又可区分为语言和言语。语言是宏观层面的概念,是由音义结合的词语与语法构成的庞大且严密的体系,它是整个人类最重要的交流沟通工具。而言语是微观层面的概念,一般指个人在特定环境下,为完成特定的交际任务而对语言的具体使用。

人民警察作为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主体力量,因其身份、工作环境及工作对象的特殊性,往往处于较特殊的语言环境之中。规范、得体的警务言语行为,是文明执法、准确办案的必然要求,更是公安队伍整体形象的最好展现。在学术界,警务言语的特征和应用技巧早已得到诸多专家学者的重视,并已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侦查讯问作为刑事案件侦查流程中的关键构成环节,其重要性不容忽视。侦查讯问区别于侦查阶段的其他活动,存在着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面对面的交流、对抗,而这些彼此间的互动都依靠言语行为及非言语行为来实现。侦查讯问的言语行为指在侦查讯问这种特殊的交际活动中,参与交际的双方通过言语交流的形式向对方传递信息、施加心理影响的行为表现。就侦查人员而言,讯问对策的内在行为是谋略、谋划和用谋形式,外在行为就是讯问言语与非言语行为的展示。就犯罪嫌疑人而言,其心理活动和反讯问内容构成其内在行为,言语和非言语行为也是其外在行为。而关于讯问言语技巧的运用研究,乃至讯问的语言艺术,一直都是侦查讯问学的重点研究课题之一。

在侦查讯问言语方面的研究,大多倾向于针对侦查讯问的语言特点、策略以及方式方法进行分析。而此方面的研究主体又以公安院校中的教师与学生群体为主,更突显出研究的纯理论性。在通用的侦查讯问学教程中,点明了侦查审讯和其他类侦查对策的差异性,强调诸如强制性、目的性以及直接性等特征,由此也表明侦查讯问的言语存在一定特殊要求。学者云山城在其相关研究中指出,警察讯问言语已形成了一系列特点,其中以严肃、斗争、目的性以及适用性为主要特点。[1]还有学者同样指出讯问言语中充满着法律性和准确性、严肃和动态性以及震慑性和感染性等特点。有学者将审讯过程中所运用的言语划分成有声言语与无声言语,指出前者更多参与到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正面交谈沟通当中,而后者则主要以肢体语言为主,起辅助作用。学者王艳平在《侦查讯问语言运用研究》中,就犯罪嫌疑人表现出的无声语言加以深入研究,无论是目光、表情,还是坐姿以及手势等均包含在内,侦查人员能够依据这些细节有效把握和掌控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进而有效消除其戒备心理,突破供述的限制。

很多学者在早年的研究中已说明了讯问应答过程中运用一定技巧的重要性和可行性,通过有效的言语技巧运用,有助于判断讯问对象供词的真假,并形成相应的心理暗示,消除犯罪嫌疑人的戒心。毕惜茜教授在其相关研究中,使讯问言语的范围被进一步拓展,指出了语言运用的不同种类,包括了时间语言、环境语言以及气氛语言等。在此类型划分的基础下,侦查讯问工作应结合不同的具体情况运用相应的语言技巧和方式,同时学习和掌握以下几个原则,包括直接和间接、直白和委婉以及准确和模糊等相关的辩证性原则。学者刘国旌在《论侦查讯问语言艺术》中也提及了侦查讯问语言须做到简洁明了、健康积极、实事求是以及委婉有力等要求。

从当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关于侦查人员应答方面的研究,通常假定犯罪嫌疑人的提问是其不合作态度的表现,从而制定相应的对抗性应答对策。例如,学者齐文祥、王洪林以及王方在《刑侦讯问方略》中,便针对如何对抗犯罪嫌疑人提问而总结了一系列相关的技巧和方法,并加以深入分析和研究,进而让提问和应答彻底分离、对立。

综上可以看出,当前关于侦查讯问言语方面的研究论著,其内容大多倾向于就讯问的原则、策略以及方式方法上展开论述,从宏观层面及单纯理论角度分析讯问言语的相关情况,而缺少专门关于侦查讯问实践中侦查人员应答技巧的分析和探究。将犯罪嫌疑人的提问视为反讯问对抗的为多,相较而言,视为侦查人员应紧住的有力战机的反而较少。加之侦查讯问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特征,同时涉及一定的保密要求,此方面的相关研究文献也并不多见。因而针对讯问言语技巧的实践运用方面的研究依然较弱,尚有很大的研究潜力,有待于进一步发展探索。

(二)侦查讯问中应答的特点

1. 双方的不平等性

整个讯问过程应当严格遵从刑诉法与公安机关办案程序的规范要求,保障被讯问对象的各项合法权益,既收集证明其有罪的供述,也收集证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但从总体上看,侦查讯问仍然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为第一要务,这就决定了整个讯问过程必然以侦查员的提问、主动“进攻”为主线,向前推进。讯问主体和客体间的地位天然是不平等的,侦查员一方居上、进攻,犯罪嫌疑人一方位下、防守。这种不平等关系特征在讯问双方的沟通目的、心理活动变化以及交流的主、被动性等诸多方面均有所凸显。

2. 互动性

侦查讯问区别于侦查阶段的其他活动,存在着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面对面的交流、博弈,是“有对手的战斗”,侦查人员直接对犯罪嫌疑人思想做工作。参与其中的双方聚集在仅有十几平米的屋子里,以不超过5米的距离面对面地进行交涉、沟通,双方的言语、行为举止乃至脸部表情均一清二楚。在讯问过程中,言语、环境、情绪的影响是相互的,双方在心理与行为上均会受到对方的触动和影响。在已严禁刑讯逼供的当前,只能依靠言语为武器,配合一定的技巧、策略,由侦查人员主导讯问,影响、改变犯罪嫌疑人,从而保证讯问工作的局势掌握在侦查人员手中,推动讯问工作顺利开展。

3. 对抗性

侦查讯问过程中的对抗性,主要取决于讯问对象自身的特殊性,面对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对抗的程度自然也不同。讯问结果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相关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在现实的利害关系面前,犯罪嫌疑人大多出于逃避处罚或减轻罪行的动机,受侥幸、恐惧心理的驱使,本能地不顾一切干扰审讯工作的正常开展。要么对侦查人员的提问一概否认,或者单纯保持沉默,表达抗议,故意刁难,又或者以避重就轻的方式,一点一点透漏相关案件信息,说出一些又保留一部分,乃至提供错误信息,企图干扰案件侦查的方向。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博弈由此产生。

上述种种侦查讯问工作自身的特点,导致了讯问过程中必然形成一种特殊的话语环境。侦查讯问中的应答可谓和其他行业领域中所用的言语均有所差异,属于较为特殊的一类语体形式。

近些年来,随着刑事犯罪日趋呈现智能化、职业化、团伙化的发展态势,新的犯罪手段不断涌现,给当前的刑事侦查工作带来了更加艰巨的任务。面对不同类型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反侦查意识极强的惯犯,在讯问言语的运用上,必须严格规定要求,同时兼备一定的技巧性。另一方面,在许多传统侦查措施不适用,证据收集不完善的情况下,案件突破的压力往往会向审讯集中。因而如何提升审讯工作的管控能力,有效获取口供及关联线索、证据,就显得更加紧迫且必要。事实上,如何以最短的时间,对获取到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加以鉴别、判断,排除无关情况,并继续拓展审讯范围,得到更多的有用信息,正是侦查讯问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从一般的讯问过程看,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提问,特别是当问题暗示着犯罪嫌疑人的态度转化时,往往是展开工作的最好着力点。除了夯实侦查人员自身的语言功底、加强思维逻辑能力的锻炼外,侦查人员应当注重对应答技巧的把握及应用。在讯问中,侦查员应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与情绪表现,紧抓时机,有效消除其戒备、警惕心理,或转移其注意力,进而引导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相,确保讯问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 运用应答技巧的实战意义

一般而言,讯问以侦查人员的提问为主导,犯罪嫌疑人大多只从应答的角度予以抵抗。反客为主,以攻为守,通过主动提问来对抗侦查人员、干扰讯问的犯罪嫌疑人毕竟占少数。相较于被动应答,犯罪嫌疑人主动提问时,往往其自身已处于不利地位,攻击性较弱,而试探、示弱、求助的成分居多。当然,对于犯罪嫌疑人进攻式的提问,则应果断予以批驳阻击,就其恶劣态度、错误言论、无理要求予以严厉的批判驳斥,明确告之其必须端正态度,如实交代问题。

在现实的利害关系面前,犯罪嫌疑人大多出于逃避处罚或减轻罪行的动机,受侥幸、恐惧心理的驱使,本能地不顾一切干扰审讯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到真正山穷水尽的地步,犯罪嫌疑人是不会轻易老实交代的。当侦查人员运用各种讯问方法,从各种角度开展工作时,紧盯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前兆和苗头,抓住关键机遇,引导其放下戒备和抵抗心理,强化其供述心理,这是突破讯问全局的关键一招。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提问,主动提条件、要求,一般而言正是其态度软化的表现,是防线崩溃的临界点,更是最终走向供述还是顽抗到底的抉择口。依据现实的不同情况,运用相适宜的应答技巧,妥善艺术地进行应答,对保障犯罪嫌疑人顺利供述有着重要的作用。

侦查讯问活动的本质是在犯罪嫌疑人身上做工作,以期最直接地了解案件的事实真相,进而收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拓展相关的侦查线索及证据。侦查员既要准确地对其他无辜人员、无关情况加以排除,又要致力于深入挖掘其它遗漏的罪行。这是两方面活动的交织,一方面了解犯罪嫌疑人,对其做工作,促使其交代犯罪事实,搜集证据,拓展相关的侦查线索;另一方面基于以人为本的思想,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各项诉讼权利的基础上,还应让犯罪嫌疑人能充分了解自己的行为与处境,通过教育转化,促使其配合工作,改过自新。因而,注重在讯问过程中采取科学、有效的应答技巧,有助于消除犯罪嫌疑人的戒备、抵抗心理,进而影响乃至主导其内心活动,使其最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此同时,运用应答技巧,也是在争取营造较为宽松、合适的言语环境,给予犯罪嫌疑人一个能够弃恶从善、争取坦白从宽或立功的机会。而侦查人员经过长期实践经验的积累,必然能够有效提升自身整体的讯问水平,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和方式,完善相关职业素养与技能,更好地完成既定的审讯目的。显而易见,讯问过程中应答技巧的有效运用,对审讯双方都有积极的意义。

总之,一方面,为对抗反讯问言语,时刻掌握讯问局势的主导权,避免出现讯问僵局,在讯问过程中应注重对应答技巧的应用,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与情绪体现,有效消除其戒备、抗拒心理,进而引导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真相,确保讯问工作的顺利推进。

另一方面,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及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大背景下,重视应答技巧的运用,妥善应答犯罪嫌疑人的提问,满足犯罪嫌疑人的正当要求,保护其合法诉讼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证了讯问工作的质量,增强了供词的稳定性。这也利于做好犯罪嫌疑人的教育转化工作,减少其对抗情绪,避免在后续的庭审阶段中发生翻供行为。

三、犯罪嫌疑人提问的类型

有提问才有应答,唯有在充分分析犯罪嫌疑人提问的内容,准确定位其提问类型的基础上,才能运用与之相适应的应答技巧,及时、妥善、灵活地进行应答。从讯问中嫌疑人心理转化的一般过程看,结合犯罪嫌疑人提问的不同目的,通常存在以下几种类型的提问,需要侦查人员妥善应答。

(一)犯罪嫌疑人内心出现动摇时的提问

通常而言,在整个讯问过程中,特别是在侦查人员尚未完全攻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前,犯罪嫌疑人必然基于侥幸、恐惧心理或求罪轻、逃避处罚的本能,内心始终处于供述与否的矛盾、徘徊中,外在表现为言语行为上抗拒侦查人员的一切提问,或就轻避重,隐瞒主要问题。

但是随着讯问进程的推进,通过侦查人员不断的变换展示证据,做好说服教育工作,耐心地宣讲宽严相济、坦白从宽的政策,以及结合特定情况下的情感感化、攻心夺气,犯罪嫌疑人必然会逐渐陷入被动,内心供述与否的矛盾加剧,开始理性地权衡利弊。当犯罪嫌疑人最终处于彻底的被动不利地位,单纯的负隅顽抗已经失去现实意义时,犯罪嫌疑人通常会希望以交代问题达到某种目的,或以提问的方式试探了解交代问题的最终后果。例如:“交代了能不能见见我的父母/子女?”“如果我交代了能不能少判几年?/会不会判死刑?”等。

这种类型的提问通常暗示着犯罪嫌疑人态度的转化,侦查员紧紧抓住时机,做出妥善得体的应答将成为突破讯问全局的关键一招。

(二)犯罪嫌疑人发出质疑或主张权利的提问

鉴于犯罪嫌疑人个人受教育程度及生活经历的不同,在讯问中难免会对侦查工作或其家庭生活等情况产生各种各样的疑问。另外,犯罪嫌疑人询问、主张关于自身合法合理权益的问题也是常见的一类提问。例如:“我的父母/子女还好吗?”“我什么时候能委托律师替我辩护/见律师?”“指纹比对的准确性是一定的吗?”“现场有我的指纹不能证明什么啊,我平时常去他家串门”等。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合理要求,一定予以满足。须严格遵循刑诉法的要求,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关于生活、法律、家庭方面的问题,侦查人员应在法律允许及自己所知的范围内如实、正面应答,为有意供述犯罪事实而确有疑惑的犯罪嫌疑人创造较为合宜的氛围与条件。而在缺乏关键证据的情况下,对于侦查工作本身的质疑,则需要侦查员机智灵活地进行应答,既不能以欺骗、单纯恫吓的方式应付过去,也不能简单地直接回答或承认疏失,避免使自己气短,陷入被动。

(三)犯罪嫌疑人挑衅进攻的提问

在一些情况下,特别是讯问的初期阶段,犯罪嫌疑人基于对自己作案手法、善后处理的自信,或通过观察侦查人员语气态势,结合讯问氛围等,推测侦查人员手中缺乏具有核心证明力关键证据,进而转守为攻,以主动提问的方式向侦查人员发起挑衅进攻。诸如:“说我强奸,可不能听信女人的一面之词啊,我可是清白的!”“你们有啥证据能证明我犯罪啊,你们治不了我,等我出去就告你们!”面对这种类型的提问,侦查人员应当果断采取最有力的回应进行反击,打压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稳固讯问局势的掌控权。

四、应答技巧的分类及其运用

应答是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问题、要求等作出的反应和回答。[6]通常情况下,发起讯问属于进攻方,而进行应答则属于防御方,但侦查人员的应答一般仍具备一定的攻击性,表面上属于防御行为,实则可谓一种迂回的进攻方式。在讯问工作的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应答技巧。

(一)直接应答法

当犯罪嫌疑人的提问内容属于生活、法律、个人家庭方面,或提出合法、合理的诉求时,侦查人员应合法合情地直接予以应答。诸如:“我要喝水/吸烟/休息”“我什么时候可以委托律师?”“法律对于X罪的规定到底是怎样的?”等类似问题。一方面,侦查人员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诉讼权益,给予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另一方面,对于这些没有深度的问题,直接给予回应可以提高讯问的效率,同时为有心交代犯罪事实而又有疑惑顾虑的犯罪嫌疑人创造便利条件,使其安心,能明白自己的正确选择,促使其尽快供述。

(二)设定条件应答法

这种应答方法主要针对某些问题处在不同的条件之下,会形成不同的结果,需要对有利于案件调查的部分设置相应的条件予以应答。侦查员首先需要明确犯罪嫌疑人提问的实际目的,警惕问题背后可能埋藏的陷阱。然后再依据不同情况设定不同的条件,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情况进行回答。对于一些较复杂、回应难度较大的问题,运用设定条件应答法的效果较好。

例如:犯罪嫌疑人问“我的事能不能只作党内处理?”或者“我这事会判几年?交代了能少判几年吗?”等类似问题,侦查员均可以有效设定条件来应答,以便让其有效配合讯问。如此既做到了合理合法与实事求是,又使局势有利于侦查员,使得侦查人员处于主动地位。

(三)因势利导应答法

侦查员要善于因势而动,权宜变通,借势将对方在自己的设计下引入利于己方的结论中,使其最终陷入无可辩驳的境地。因势利导主要适用于发现犯罪嫌疑人自己提出的问题或在言语表达上存在明显漏洞或可以利用的机会,进而顺从其陈述的思路,减少阻断干扰,恰当地予以引导和回应,使其不由自主地供述出犯罪事实。[7]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提问,应当全面分析,发掘其中有无可经营、利用的破绽。对于某些错误认识,可以不急于点破、纠正,而采取附和其情感或默认其观点的做法,以引导犯罪嫌疑人在放松戒备的情况下如实供述。

例如,在一起奸淫幼女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表明自己与被害人是自由恋爱,并不是强奸。侦查人员并不点破其中要害,而是顺应犯罪嫌疑人的说法,对自由恋爱表示理解,要求其讲述恋爱交往的经过。最终犯罪嫌疑人在毫无戒备中主动交代了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而此时侦查人员才告之奸淫幼女无须主观上的故意,只需要客观上有奸淫事实即构成强奸罪。犯罪嫌疑人原本自以为得意,在无意识中自陷于自己交代的事实之中,最终只能认罪。

(四)置换核心应答法

这种方法主要指通过置换对方问题核心点的方式,进而凸显出自身的全新内容,并借助对方的语势做出应答,即就地取材,并不回避问题本身,却以彼之矛攻彼之盾,具有针锋相对、出其不意、可快速反击的效果。[8]

例如,犯罪嫌疑人在追讯下,企图以装病的形式抗拒供述,提出因病需要休息,要求改天再提审。侦查人员针对这个问题提出:“你这病是因为什么你自己清楚。心病还须心药医,你逃避问话就是在讳疾忌医。不听从医生的劝告,有病不说,不按方吃药,你是糊涂还是聪明?”侦查员针对讯问对象装病的借口,点出其本质上是思想上有病,缺乏对犯罪事实的认识,使其无法再掩饰逃避。

再比如,在一起强奸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强调自己一贯品行良好,绝不可能干出道德沦丧的事。侦查人员回应:“很多时候伪君子比真小人还可恶。相比杀人、抢劫,强奸更是道德沦丧,而做错事却不敢认,更不配称君子。我们掌握着确凿的证据,相信在证据面前你的品行怎样,怕是要打问号。”通过置换对“品行良好”的理解,使得应答中包含着对犯罪嫌疑人狡辩的批驳,回应掷地有声。

(五)反向质问应答法

反向质问应答法是通过强化自身观点,并点明对方的矛盾,以有效逼问的形式,逐步给对方的思维进行扰乱影响的一种应答方法。侦查员通过逆向思维,反手向犯罪嫌疑人提出一些令其更加难以回答的问题,从而使对方自乱方寸,立即陷于被动,进而由侦查人员掌握讯问局势的主动权。

比如: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进行试探性的讯问:“既然已经被你们抓住了,就不用交代了吧?我认,马上签字。”侦查人员回应:“我想听一下你如何说,也想看看你的态度。”犯罪嫌疑人作答:“我全认,都依你们,这样总可以了吧?”讯问人员可以借此反问:“你都还没有说,如何知道和我们掌握的一样呢?”再比如,犯罪嫌疑人提出犯罪现场的血迹是自己生理期所致,侦查人员反问:“生理期的血能呈现喷溅状吗,能弄到墙上吗?”反向质问简洁有力,直中要害,让犯罪嫌疑人无可辩驳。

(六)逆向推理应答法

该应答方法技巧指的是,双方以相反的视角面对同一样事情,进而获得彼此相反的论断,同时利用对方势头,有效驳倒对方,并在此过程中明确个人见解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通常应用于犯罪嫌疑人已经提出与常理相违背的见解的情况,侦查员在解释与反驳之中,对其见解加以反击。例如,嫌疑人说“事到如今,讲不讲均要死,随你们的便吧。”显然从这句话当中不难看出,犯罪嫌疑人并不是真的想死,只是借助不在意生死为幌子,抗拒供述。那么在不会死的基础上,其想要做些什么,侦查人员应该有效把握对方言语中的冲突,实施反向推理,反驳对方。实际上,当明确不想死之后,无外乎争取一条活路。因此,侦查人员以严肃的态度予以反击:“人想死非常简单,然而你一旦离去,你是否想过,你的家人与同事如何看待你。自己死了,并不痛苦,真正痛苦的是你的亲人们,你会使他们背负不必要的包袱和羞辱,所以希望你好好想想,积极配合我们,为自己的后半生留条生路。”当犯罪嫌疑人气焰嚣张时,更应对问题进行有效的辩证分析,着重以逆向的思维加以思考,采用更灵活的方法加以反击。

各种应答技巧都不是单一、独立的,更无明显的主次先后之分,方法技巧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交叉与重合。在讯问实践中,侦查人员应依据现实情境与讯问对象的不同情况,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与优势,灵活、综合地组合运用各种讯问应答技巧,使侦查讯问工作顺利推进,并达到预期目的。

五、结论

综上所述,在牢固掌握各种应答技巧及其运用策略的基础上,针对犯罪嫌疑人提问的不同类型,采取与之相适应的应答技巧,往往可以紧紧抓住改变讯问局势的关键,更有利于促进犯罪嫌疑人的教育转化与合法权益保障,对于保障讯问工作质量、扩大讯问成果方面也非常有益。最后,笔者强调,运用应答技巧须秉持几个基本原则。首先在回答内容方面,应坚持严谨、合规的原则。铭记技巧只起辅助作用,在进行应答时,首要的是做到实事求是,切忌随意许诺,使应答更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较为严谨的逻辑性。其次,灵活运用相关对策的原则,通过与受审对象的谈话环境、氛围紧密联系,形成独特的应答,让其对谈话目标拥有较深的内心感触,属于侦查讯问工作发展的必然需求。再次,侦查员应以适度性为原则,运用合理、最适合的方法。着眼于犯罪嫌疑人的提问内容,既要果断抓住战机,又应对反讯问的试探、进攻有效地加以回击。以张弛有度、刚柔并济的方式,始终掌握住讯问局势中的主动权,让侦查审讯工作的实战效果得到明显提升。

[1]云山城.略论侦查讯问对策体系[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1997,(3):8-10.

[2]王艳平.侦查讯问语言运用研究[D].安徽大学,2011.

[3]毕惜茜,陈小明.侦查人员讯问语言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3):89-94.

[4]刘国旌.论侦查讯问语言艺术[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3):55-59.

[5]王洪林.刑侦讯问方略(第3卷)[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6]毕惜茜.侦查讯问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

[7]邓志彪.讯问中应答犯罪嫌疑人的技巧[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3,(3):18-20.

[8]毕惜茜.论侦查讯问中应答的应用[J].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48-52.

Study on the Techniques for Investigating Crimes

Zhang Zhentian
(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Beijing 100038)

Interrogation acquires statements and justifications of the suspects and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investigating criminal. With the transition of the econom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development, there are many diffi culties and challenges faced by the interrogation of criminal. Therefore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reality to study the techniques of interrogation in order to overcome the diffi culties, achieve improvements and bring techniques into full play in investigating criminals.

Interrogation; Techniques; Ways

D631

A

1008-5750(2016)04-0060-(08)

10.13643/j.cnki.issn1008-5750.2016.04.008

2016-02-28责任编辑:何银松

张震天,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2级刑事侦查学专业国防生,主要从事刑事侦查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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