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 华
(广东警官学院, 广东 广州 510440)
刍议轨迹侦查的概念与特点
庄华
(广东警官学院, 广东 广州 510440)
传统的犯罪侦查相当一部分都从现场勘查获取的痕迹物证着手进行侦查,在新形势下依然有效但也受到多种因素制约。目前案件侦查的重心已经从传统的“痕迹”转移到“轨迹”。轨迹和轨迹侦查的概念在近年来被国内侦查学界广泛提及,然而对于其概念众说纷纭。在之前提出轨迹侦查的概念基础上,综合境内外有关轨迹的相关论述,作者再次提出轨迹侦查的含义及其特点。厘清轨迹侦查的内涵,有利于进一步发展侦查学基础理论,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现实侦查问题的方法。
轨迹;轨迹侦查;概念与特点
犯罪侦查学的方法论体系不是一个封闭式的系统,而是一个不断发展和不断完善的开放性系统。时至今日,一方面,随着新刑诉法在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人权保障的法治理念进一步确立,对刑事侦查活动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当信息化、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电子商务这些流行词汇与日常生活紧密相连,犯罪侦查领域也经历着一场巨大的变革。在信息化时代的滚滚洪流中,侦查方法必定将随之发展变化,于是轨迹侦查的理念与方法在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实践中便应运而生。
“轨迹”一词在最近十来年才被用于刑事侦查工作中,相对侦查学术界,公安机关实务部门使用得更为频繁。但公安机关经常提到的轨迹,更多偏向于通信(手机)轨迹、网络轨迹。而在现有的与侦查相关的文献资料中,“轨迹”一词最早出现于2006年3月我国台湾地区第60期《刑事科学》杂志刊登的台湾警察大学詹明华副教授的《目标轨迹在犯罪侦查上之应用》一文。在该文中,作者提出了目标轨迹的概念:“对于刑案相关的物件或情资,依照其时间顺序建立方向性的连接,可产生点与射线所组成的图形, 此图形称为目标轨迹。”同时对于产生轨迹的客体“物件或情资”也作出了解释:“所谓物件或情资为与案件相关的物体或资讯,不仅包含人,更包含人所衍生的各项涉案资讯。”从该解释理解,文中提到的“物件或情资”应当指建立目标轨迹的目标客体。在后文又用列举的方式做了进一步的展开: “在侦查实务中,可用来建立目标轨迹的物件种类繁多,从案发地点、作案地点、通讯记录、通信监察、手机序号、机动车、上网的IP、GPS定位资讯、发票、信用卡、提款卡与交通罚单均可作为建立目标轨迹的物件”。对于这一段论述,笔者认为所提的内容并非完全是目标轨迹的来源客体,有的应属目标轨迹的信息源。例如,将“发案地点”、“通讯记录”、“GPS定位资讯”作为建立目标轨迹的“物件”并不可行,事实上是将上述对象作为获得目标轨迹的信息来源而已。
大陆第一次将轨迹一词引入侦查中并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是2008年唱友宏副教授之《谈目标轨迹在侦查思维中的应用》。该文中提到,“目标轨迹概念的提出,最初源于国外学者的社会网路分析技术(Network analysis)。1999年荷兰学者Klerks在网络犯罪和有组织犯罪中引入此概念,2003年Mena提出将网路分析技术与犯罪侦查相结合,其后台湾地区将其作为新的侦查技术理论引入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因此,根据此论述,该“目标轨迹” 的概念源自国外的网络分析技术领域。该文中提到的目标轨迹概念如下:“目标轨迹,是指与刑事案件相关的物证和信息,依据发生的时间顺序,建立方向性的连结,构成点与射线组成的图形。”该定义与台湾学者的定义基本相同,最大的区别在于将台湾地区的惯用语“物件与情资” 替换为“物证与信息”。语义上“物件”与“物证” 并不能等同,“物件”与大陆汉语中的“物体”更相似,因此其外延应当大于“物证”。但该文并未提出“轨迹侦查”这一概念,而是“将其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划入侦查思维范畴”。
自从此文发表后,轨迹一词开始频繁出现在公安或法学刊物上,先是在2011年张学文在《轨迹追查法在侦查中的运用》一文中提出“轨迹追查法”一词:“轨迹追查法,是指利用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遗留的各类痕迹物证, 确定不同时空‘节点’,将它们连点成线,还原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活动轨迹,以此查证其犯罪事实的方法。”该文用的是“追查”,而不是“侦查”,更为突出轨迹的信息性特征而非证据性特征。
2012年笔者在《轨迹侦查探析》一文中对“轨迹侦查”作出了解释:“轨迹侦查,是以具体刑事案件(现场)自身特点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通过发现和排查犯罪嫌疑人以及与其相关的机动车辆、通信工具、网络身份、各类电子卡留下的轨迹,从而发现犯罪嫌疑人真实身份并破案的一种侦查方法。”该解释是用列举的方法将留下轨迹的主要客体一一列出,今天看来该解释并不完美,但较清晰地将轨迹侦查的五种常见对象表达了出来。在解释中还提出“轨迹侦查”是通过上述轨迹信息“发现犯罪嫌疑人真实身份并破案的一种侦查方法”,明确了这是一种侦查方法。同年,马忠红教授在《刑事案件侦查中的轨迹分析法》一文中提到“轨迹分析法”的概念:“轨迹分析法,是指通过各种信息系统,查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历史活动信息中的各个活动节点,以发现更多的犯罪线索、犯罪同伙,进而扩大侦查破案效果的过程。”文中还解释了为何使用“轨迹”而非“时空”,使用“轨迹分析” 而非“轨迹追查”之理由。该文主要从信息分析角度提出如何对刑事案件展开“案的轨迹分析、人的轨迹分析、物的轨迹分析”三部分内容。
2013年,马振飞老师发表《论信息轨迹侦查方法》一文, 提出“信息轨迹侦查方法”的概念:“信息轨迹侦查方法就是指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借助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对案件相关信息的收集、筛选、比对、关联、分析、碰撞、研判,从中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发现和锁定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方法。”该概念与笔者提出的“轨迹侦查”有相似之处,一是都认为这是一种侦查方法,二是此种侦查方法的目标都是发现犯罪嫌疑人。但该概念中强调了案件相关信息的应用方法——“收集、筛选、比对、关联、分析、碰撞、研判”。该文章提出了“信息轨迹技战法”的概念,将其分为“轨迹追踪技战法、轨迹定位技战法、轨迹关联技战法、轨迹拼合技战法、轨迹反查技战法、轨迹比对技战法和轨迹综合技战法” 七类。
2014年,江焕辉老师在《视频监控信息在目标轨迹分析中的应用研究》一文中提出狭义目标轨迹的概念:“狭义的目标轨迹概念是指造型体(人、机、车、网、卡、物等)在时空运动中,通过信息交换(拨打电话、办理上网登记和乘机手续等),遗留在承受体上(视频监控、交通实名系统、旅店系统、网站实名系统、电子卡信息系统等)记录其社会交互活动状况的总和。”该概念将目标轨迹的“目标”拓展为造型体(人、机、车、网、卡、物等), 同时引用了传统犯罪痕迹中“造型体”与“承受体”两个概念用于解释轨迹的概念,突出了轨迹形成的原理。同年,陈涛博士的《轨迹侦查的理论构建》一文中在对上述轨迹追查、轨迹侦查、轨迹分析三种定义作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将轨迹侦查定义为: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围绕犯罪行为所形成的痕迹、物证及各类信息,把传统侦查手段与现代科技手段相结合,回溯刻画犯罪行为轨迹, 并寻找与犯罪行为轨迹似然度最高的特定人的行为轨迹, 进而查明和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过程”。
2014年11月,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现代侦查技战法研究中心举办的“首届现代侦查技战法论坛”上,“轨迹侦查”更是成为一大热点词汇,有《轨迹侦查在毒品犯罪案件侦破中的应用研究》、《跨境经济犯罪轨迹侦查》、《以案解析轨迹追踪“四研判”技战法》等多篇涉及轨迹侦查在各侦查领域的应用或详细论述某些具体应用的论文。
综上所述,轨迹和轨迹追查、轨迹侦查、轨迹分析的概念在近十年来逐渐出现在各大公安、法学期刊上,其研究者主要以公安院校的教师为主。对于轨迹的概念相互借鉴参考,又各有不同的理解,体现出侦查学界对于侦查实务界所常用的轨迹侦查相关方法的密切跟踪和积极研究。
在上述各种对于轨迹和轨迹侦查、轨迹追查、轨迹分析等研究基础之上,包括对过去笔者本人提出的轨迹侦查概念进行了反思,重新提出一个轨迹侦查的定义:轨迹侦查是侦查机关以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行为相关的各种目标客体(机动车辆、通讯工具、网络身份、卡类、其他物品等)留下的信息为侦查切入口,通过排查和发现犯罪嫌疑人以及与其相关的目标客体的活动轨迹,从而查清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破获刑事案件的侦查方法。
(一)轨迹侦查的主体
轨迹侦查的主体是侦查机关。毋庸置疑,合法侦查活动的主体是具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新刑诉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另有规定”,包括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它们分别对各自职权范围内管辖的刑事案件实施侦查。尽管轨迹侦查的思路同样可以为其他机关或个人所借鉴,但无论是在程序上或是实体上,其他主体均不具备对于刑事案件进行轨迹侦查的条件。因此,作为一种具体的侦查活动,其主体明确为侦查机关。
(二)轨迹侦查的对象
轨迹侦查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行为相关的各种目标客体留下的信息。轨迹一词与痕迹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可以视为是对传统“痕迹”为基点的侦查模式的发展。研究痕迹的基本理论对于轨迹同样具有借鉴意义。在现有的刑事技术学、物证技术学或是刑事侦查学相关的教材中,痕迹或痕迹检验都是重要的基础概念,与痕迹密切相关的两个客体,即“造痕体”和“承痕体”,亦有的教材称之为“造型体”和“承受体”。造型体是指留下痕迹的客体。承受体是承受痕迹的实体,又称载体,也就是留有痕迹的客体。亦有教材在阐述痕迹概念的同时,引出这两个关联概念,如“形象痕迹是一个客体在另一个客体上形成的反映形象。鉴于两个客体在形成形象痕迹时的作用不同,把前者称为造型体,后者称为承受体。造型体作用于承受体,使承受体表面形成于造型体接触面某些外表结构形态特征相适应的变化,这就是形象痕迹”。
与痕迹的形成类似,轨迹的形成也应当有“造型体”和“承受体”。但考虑到“造型体”一词容易与“艺术造型”等词混淆,且在前人研究文献中,已经提出“目标轨迹”一词,在此将留下各种轨迹信息的对象称为“目标客体”可能更为恰当。在定义中,虽然将犯罪嫌疑人与目标客体并列,但从轨迹侦查角度而言,犯罪嫌疑人同样是作为产生各种信息的对象进行侦查,因此同样可以视为一种特殊的目标客体。
在痕迹检验的相关理论中,将外力作用下的“造型体”留在“承受体”上的印迹称为“痕迹”。同样,在轨迹侦查的框架下,犯罪活动本身也因为犯罪行为人主动或被动引发各种要素发生运动变化,会在各种载体上产生信息。而这些连续变化的信息被称为“轨迹”。
最常见的产生轨迹的目标客体在侦查实践中有机动车辆、通讯工具、网络身份、卡类等,但并不仅限于此,因此又加入一个“其他物品”。应当说明的是,在笔者2012年发表的《轨迹侦查探析》一文中,仅仅提出“人、车、机、网、卡”作为轨迹侦查的对象,这也是因为除了“人”之外,“车、机、网、卡”都属于“物”的范畴,但由于目前的技术手段、信息资源、应用水平,对于上述4种目标客体的侦查较为成熟,因此在初次定义中特别列举出来。本书中,增加了“其他物品”是考虑到实践中的确存在一些不便归类或潜在可能成为轨迹侦查对象的客体。正如在20世纪80年代,大多数上述“目标客体”尚不可能成为侦查的对象,或是因为尚未进入生活,如智能卡、手机,或是因为不具备相关的信息源,如视频监控、车辆卡口。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新产品进入日常生活,新的信息手段、信息工具的发展,一定会有更多的目标客体可供侦查。因此这些“目标客体”的范围是动态变化且不断扩大的。
(三)轨迹侦查的目的
轨迹侦查的目的是查清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破获刑事案件。轨迹侦查的目的与侦查的目的相关。关于侦查的目的,国内较为经典的界说是“其目的在于查明案件的全部情况,确定是否构成犯罪,依法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为提起公诉做好准备”。最近的刑事侦查学教材也有在此基础上的发展:“侦查的目的是查明案件的全部情况,确定是否存在犯罪嫌疑,确定是否存在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并为提起公诉或不提起公诉做好准备。”尽管关于侦查的目的有多种学说,但对于“查清犯罪事实”基本达成共识,至于将“是否要提起公诉”作为侦查目的的内容,则取决于倾向将侦查作为一种侦破刑事案件的技术方法的视角,还是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程序的视角。而本书的轨迹侦查,如前所述已经将“轨迹应用的信息性”作为其特性之一,因此更强调其作为一种获取侦查线索的技术方法。
在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专门有关于破案的规定,其中提到破案的条件之一是“犯罪嫌疑人到案或主要犯罪嫌疑人到案”。尽管同在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诉法和新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仅有侦查终结的规定,再无规定破案。但从实务工作而言,无论是否符合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除非犯罪嫌疑人死亡等极罕见情况,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必须抓获犯罪嫌疑人并进行讯问,否则无法侦查终结或撤销案件。因此,抓获犯罪嫌疑人几乎是所有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必经程序,将“抓获犯罪嫌疑人”作为轨迹侦查的目的也是符合实际需求的。而由于轨迹侦查的特殊性,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其他的目标客体,对他们的轨迹追踪,最终目标往往都是要发现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抓获归案。
轨迹侦查的实现途径是排查和发现犯罪嫌疑人以及与其相关的目标客体的活动轨迹。侦查中的“排查”和“ 发现”,是具有递进层次的用语。刑事侦查中常说的“摸底排队”或“摸排”,即为排查之意,这是一个通过信息线索的搜集、分析,逐渐由多到少,由粗到精,不断接近真实的侦查过程。在侦查初期,犯罪嫌疑人对象不明,相关目标客体模糊,需要搜集大量的信息资料进行分析,结合案件自身特点和有关证据才能进行筛选并排除怀疑。在经过大量的排查工作后,获得唯一或数个目标客体的信息,才可称为“发现”。在这个过程中,发现目标客体活动轨迹的目的有二:一是从目标客体轨迹发现犯罪嫌疑人身份;二是串并其他案件。
通过对连续变化的目标客体信息进行追踪,可以刻画与之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要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一方面在追踪过程中可根据具有实名条件的信息系统查询目标人物的真实身份;另一方面也可以关联其他目标客体,开展从其他关联目标的轨迹侦查,最终查清身份情况。
串并其他案件,是轨迹侦查的另一常见作用。串并案件,又叫并案侦查,是刑事侦查部门将同一个或同一伙犯罪分子所作的一系列案件并联起来,统一实施侦查的侦查措施。一系列案件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同一个或同一伙犯罪分子连续进行一种或多种犯罪活动,构成一批各自独立,而在作案时间、作案手段、侵犯对象、痕迹、物证等方面表现出某种特定的共同特征,可以认定是同一个或同一伙犯罪分子所为的案件。在信息化条件下,通过对多宗刑事案件的侦查,在排查和发现犯罪嫌疑人以及与其相关的目标客体的活动轨迹基础上,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人员轨迹、车辆轨迹、通讯轨迹、网络轨迹、卡类轨迹、物品轨迹等多种目标客体的轨迹具有的一致性或关联性,同样可以将一系列案件并联起来,统一实施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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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ang Hua
(Guangdong Police College, Guangzhou, Guangdong 510440, China)
Criminal investigation is not only an important stage of criminal procedure but also the key of criminal procedure which has its unique valu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the promotion of the rule of law, the traditional mode and theory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cannot satisfy the actual needs. With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moted by the ability of detection technology, constructing trajectory mode of investigation and theory has an important value in dealing with all kinds of crimes in progress and legal challenges.
Trajectory; Mode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Concept and Character
D918
A
1008-5750(2016)04-0040-(06)
10.13643/j.cnki.issn1008-5750.2016.04.006
2016-05-28责任编辑:孙树峰
本文为2014年度广东省育苗项目“轨迹侦查理论研究”阶段性成果。
庄华(1979—),男,广东警官学院侦查系刑侦教研室主任,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侦查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