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研分离背景下航天企业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的分析与思考

2016-04-10 05:59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周玉新马凌及莉
航天工业管理 2016年7期
关键词:国防航天成果

◎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 周玉新 马凌 及莉

产研分离背景下航天企业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的分析与思考

◎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 周玉新 马凌 及莉

产研分离是生产企业通过与科研机构合作研发或者直接购买科研成果进行生产的一种市场战略,能够有效缩短产品的研发周期,增强市场竞争力。

航天工程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学科交叉,涵盖固体及流体力学(特别是空气动力学)、航天动力学、天体力学、热力学、导航、航空电子、自动控制、电机工程学、机械工程、通信工程、材料科学和制造等众多领域。航天重大项目研制往往涉及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生产企业等多家单位的协作,由于没有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作为指导,所以在研制任务下达、科研生产以及经费拨付过程中多以最终有形产品的产出为衡量标准,没有充分考虑科研机构所创造的知识产权等无形成果的价值,造成了科研单位与生产企业在经费支持和收益上的不均衡,影响了科研单位的创新积极性。

一、国内外知识产权转化现状

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是国家高新技术的聚集区,美国、英国、俄罗斯、日本等军事强国高度重视国防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并已建立起较为成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体系,强化国防知识产权保护与转化,不断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美国先后颁布了《拜杜法案》、《国家合作研究与产品法》以及《美国联邦技术转让法》等,极大地激发了广大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积极性。英国政府与民间组织先后发起“联合计划”、“法拉第合作伙伴倡议”和“知识产权转移合作伙伴计划”,研究明确了各方主体的利益分配机制,逐渐完成了产研分离外部政策环境的构建。俄罗斯颁布了《俄罗斯联邦专利法》、《俄罗斯联邦预算内科研、教育机构开办治理成果转化经济体的专门法律修订案》,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机制和政策,推动创新和成果转化真正成为科研机构与企业的内在需求。日本先后颁布了《研究交流促进法》、《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等法案,不断推动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工作。

我国目前尚未颁布有关国防知识产权转化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要求,改变过去研究机构与企业分离的状况,加强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创新,促进各方的协作和联合,以提升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能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及转化应用指明了方向:加强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增强对重大国防知识产权的掌控能力;着力解决国防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问题;促进国防知识产权向民用领域的转化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是我国惟一一部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该法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生产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大力倡导专利导航工程,在其发布的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培育工作指引中提出:建立专利协同运用体系,以生产企业为主体,联合配套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成立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专利运用协同体,并构建为体系成员提供知识产权协同运用的服务平台。

二、国防知识产权转化存在的问题

一是国防知识产权价值体现不足,影响科研单位的创新积极性。

航天领域国防科研项目虽然多由国家顶层规划并投入经费,但在项目研制过程中,承研单位也需要依托自身在专业技术领域的优势及技术积累,通过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甚至财力资源,以确保科研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由于我国现有军工体制的限制,在产研分离的背景下科研项目往往在研制单位完成合同研制任务,在取得大量的技术成果及知识产权后,相关研究成果通过行政命令或任务书等形式在非市场化运作下无偿转移到生产单位进行实施、转让、复制等,极大地损害了研制单位和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二是专利申请重数量、轻质量,转化能力不足。

近年来,航天企业专利数量呈现逐年递增的态势,在考核指标、成果评奖及人才培育支撑等因素的驱动下,部分单位把工作重点放在专利申请与授权上,但对专利转化重视不够。专利制度是国家法律层面赋予科研单位对其研制成果独占的权利,专利制度除具有对成果的保护意义外,更重要的是能够确保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通过实施专利转化为单位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由于参与市场竞争的意识不足,很多科研单位尚未有效开展知识产权的转化工作,仅仅为了完成上级指标任务、支撑奖励申报等工作,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十分普遍。

三是国防知识产权转化规章制度体系不够健全。

虽然近几年国家大力推行知识产权转化,其中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大力推行的专利导航工程均对国防知识产权转化工作提出了要求和指引,但是由于缺乏对转化机制的研究和了解,上级资助政策和各单位的奖励政策多是针对专利申请与授权,所以知识产权转化工作缺乏顶层指导,军工行业相关单位知识产权转化体制机制及规章制度建设尚不完善,转化能力不足。

四是国防知识产权转化对接不畅,市场机制不完善。

由于涉密因素,国防科研任务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成果难以面向市场开展大规模的宣传与推广,所以航天领域乃至整个军工行业目前尚未形成有效的国防知识产权转化应用的市场化机制,交易双方虽有需求,但是缺少交流和对接的平台,致使国防知识产权转化效率普遍较低。

三、完善国防知识产权转化工作的思考

加强航天企业国防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化工作,解决好任务下达单位、研制单位和生产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于促进广大科技人员自主创新、提升创新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外,推动国家从顶层完善,充分利用国防知识产权保密解密制度规划并建立畅通的供需对接渠道,制定并落实激励政策,同样对推动国防知识产权转化具有重要作用。

1.加强国防知识产权管控,完善利益分配机制

国防知识产权对保障国家利益和安全意义重大,企业应在国防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生产试验和推广转化等各个环节制定有效措施,加强对国防知识产权的管控,防止知识产权流失。目前,我国除了在《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中对职务发明的权属作出明确规定外,尚未颁布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国防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转化过程中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制度进行明确规定。航天系统内部应充分利用军工优势,从顶层规章制度对国防知识产权,尤其是产研分离背景下国防知识产权转化过程中多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利益分配机制进行规范和引导,以进一步推动国家在法律法规层面对国防知识产权转化制度进行完善。

2.完善国防知识产权成果价值体现机制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航天企业应大力推动供需双方在研制和采购合同中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充分体现,并对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确保双方利益与诉求均能得到合理体现。在合同签署过程中,相关企业通过协商知识产权专项条款明确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或者知识产权转化方式与作价金额,以及合同各方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责任和义务等,在签订合同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规避知识产权的潜在争端,尊重和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3.充分利用国防知识产权保密解密制度

国防知识产权的保密属性是制约其转化的主要因素,而国防科技领域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具有前瞻性和技术含量高等特点,其在向民用领域转化的过程中能够有效带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企业应定期组织保密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国防知识产权进行审查,在保障国家利益和国防安全的前提下对符合解密条件的知识产权及时申请解密,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解密后的国防知识产权向民用领域的转化。

4.构建知识产权转化平台及信息交流机制

航天企业应从顶层规划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倡导企业通过技术与产品的展示、推介和交易等活动,实现国防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企业应在充分利用上述成果转化平台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具有自身特色的成果转化平台。以这些平台为媒介,通过建立转化项目数据库,根据项目密级有针对性地实现项目信息发布,最终实现供需双方充分对接,从而推动转化工作。以卫星制造为例,具体做法是:首先应建立转化项目数据库,涵盖型号总体、关键分系统、设备及零部件等具有转化前景的技术或产品信息,按不同密级分类,并对数据进行动态更新与维护;其次充分利用内外部知识产权转化平台,向相关单位发布项目信息,便于需求单位了解技术与产品信息,实现供需双方的有效对接。

5.完善激励政策

《专利法实施细则》、《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均详细规定了企业在知识产权申请及许可实施过程中应给予科研人员一定的奖励,以激励科研人员的创新热情,体现了我国已经开始认识到保障军工科研人员知识产权权益的重要性。航天企业应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职务发明人奖励的有关要求,不断推动技术创新良性发展。此外,还应不断拓展完善激励机制,保障科研人员能够通过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获得合理收益,保证知识产权发明人和权利人的成果收益,从而推动国防知识产权的创造与转化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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