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匹配分析
——基于美英日三国比较的视角

2016-04-08 18:06
大学 2016年3期
关键词:职业资格专业学位行业协会

汪 辉

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匹配是专业学位建设与发展的关键,它对明确专业学位的职业型人才培养定位,确保专业学位的培养质量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但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如何进行对接,其中切入路径与制度保障的关键又是什么,学界一直未有定论,可探讨点甚多。有鉴于此,本文拟通过对美、英、日三国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匹配的模式特点进行比较,从中探讨推进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匹配的有效策略与路径。

一、美英日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匹配的模式特点

(一)行业协会主导的美国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匹配的模式特点

美国的专业学位始于20世纪初,其发展机制相对成熟完善。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准入的匹配完全由市场推动。具体而言,即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为市场的代表力量在专业学位建设及其与职业资格准入匹配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推动两者根据行业需求确立直接的对接机制。

美国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有效对接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对专业学位进行的专业认证。以法律领域为例,只有通过专业认证的院校毕业生才能较为顺利地进入职业资格准入的选拔阶段。而没有接受专业认证的院校毕业生即使能够参与职业资格考试,也被附加了较为严格的职业资质及经历审核。如美国律师协会(ABA)及全美律师考试委员会(NCBEX)规定,律师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包括大学教育与法学专业教育两方面。其中法学专业教育要求申请人必须获得ABA认可的法学院所授予的JD(法律博士)学位方可取得律师考试资格。

此一规定在全美46个州得到认可,[1]仅极少数州规定在学历不符的情况下可用工作经历代替。[2]而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教育要求则包括:1.州教育部门认定的与申请注册会计师执照相关的会计或同等专业;2.经商学院促进协会认证的会计专业;3.经州公共会计董事会认可的15年公共会计从业经验等。[3]上述教育要求中规定的会计课程可以是本科层次的课程,也可以是研究生层次的。如果是本科层次的会计课程,其平均成绩必须达到“C”以上;如果是研究生层次的会计课程,其平均成绩必须达到“B”以上。对教育背景的强调一方面是保证了职业资格申请人具有相关领域从业的理论素养;另一方面,对学历的注重也便于职业资格与相关的专业学习建立有机的衔接。因为专业认证实质上是按照行业执业能力的要求,对培养单位的课程结构、教育内容、教学方式及学生学习成果到达度提出统一的标准,这种认证标准是一种最基本的质量标准,它能最大限度保证认证院校的毕业生质量符合行业用人的标准。对专业学位的认证使得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资格准入在职业性、应用性的基础上能够产生共同的对话基础。

在对专业学位进行专业认证及构建其与职业资格匹配的有效机制方面,行业协会发挥着主导的作用。如美国律师协会下设的法律教育和律师资格部门委员会是联邦教育部认可的全美法学学位专业资格认证机构。该委员会21名有投票权的成员中法学院教师限制在10人以下,其余均为法律界从业人员,如法官、律师等。[4]行业协会的主导作用一方面是作为行业利益的代言人,按照行业执业能力的要求,提供专业学位教育的基本质量标准,确保专业学位教育的职业化发展导向。另一方面是直接参与专业人才的招收及培养过程,监控并指导专业学位教育的开展。行业组织作为行业利益代言人,它是职业准入标准的制定者与把关者。通过对培养单位的专业认证及培养过程中的指导与监控,它在实质上也承担着建设与发展专业学位教育的规划者与主导者的责任。这种双重身份保证了专业学位教育的内容与质量标准能够符合行业工作的实际需要,从而使两者之间建立起较为紧密的关联。

总体而言,美国市场经济充分发展,行业协会建制完善,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与公信度,它在行业准入资格的限定及专业学位教育认证与引导中同时承担的主导的作用,确保两者之间能够建立起自然的匹配关系。

(二)开放式的英国推进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匹配的模式特点

英国的专业学位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与美国同样,英国的市场机制较为完善,行业协会在职业资格准入及专业人才培养方面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不过英国的高等教育结构体系与美国有很大差别,这使其在专业学位匹配职业资格的模式及路径方面有着截然不同的特色。英国专业学位匹配职业资格的特点主要在于:

第一,从大学专业教育与职业资格准入衔接的方式看,主要通过专业教育经历与职业资格考试科目的对等互换来实现两者的有机匹配。表面上看,大学专业课程与为职业资格准入而设计的职业培训课程是两套系统。但行业协会普遍设置的免试政策规定:高校学生在大学相关专业的学习经历有助于其直接进入职业资格准入的相应阶段。另一方面,完成一定的为职业资格准入而设计的职业培训课程后可直接申请大学的本科甚至硕士学位。这种制度设计使得职业资格的培训学员与高校专业学生的角色实现了互换,由此实现了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资格准入的有效衔接。

第二,从对接职业准入的学位层次看,相比美国的本科教育侧重通识教育,英国大学本科教育的专业化、职业化的程度较高,因此在英国的职业资格准入体系中,本科教育完成即有可能与职业资格实现对接,研究生层次的专业学位的优势并不明显。[5]以英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ACCA)为例,考试分为基础、证书和专业3个阶段,其报考资格较为宽松,一般达到英国大学的入学要求即可同时注册成为ACCA的培训学员,修满规定的专业学分即可参加考试。同时,ACCA与大学会计专业教育紧密相连。ACCA的免考政策规定,会计本科专业毕业生可自动免考8门课程。另一方面,不同于美国的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的单向匹配,英国的职业资格与大学学位之间的匹配是双向的。根据ACCA与相关大学的规定,ACAA学员在通过基础和证书两个阶段的考试后可申请牛津布鲁斯克大学(Oxford Brooks University)学士学位,完成ACCA全部三个阶段考试后还可申请硕士学位。[6]不难看出,英国职业资格与大学学位之间的双向互通,使得高等教育在本科层面即和行业准入要求形成较紧密的结合。

第三,在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匹配的主导机制方面,行业协会的作用较为积极与明显。不过英国是自由市场经济的发源地,高等教育体系具有较大的开放性。在行业人才培养方面存在着行业协会的职业培训与大学专业教育并存的格局,如可提供法律实践课程LPC培训的非大学机构即有全日制机构25所,非全日制机构19所,远程学习机构3所。[7]这使得英国行业协会在专业学位匹配职业资格准入方面不像美国的行业协会采取直接对应的强势方式,只是将大学专业教育与职业科目培训的对等互换作为职业资格准入的选择之一。这种开放式、多样化的选择模式使得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匹配呈现较为松散的开放式状态。

(三)行政主导型的日本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匹配的模式特点

与英美两国同样,日本的专业学位认证及其与职业资格准入的衔接方面,表面上是由行业协会主导,但仔细分析日本专业学位的发展历程,政府在背后的主导推动作用无法忽视的。

首先,专业学位的建立及与职业资格匹配的领域与方向均由文部科学省及相关政府部门规划与主导。专业学位的建立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作为高等教育职能社会化战略的一环,专业学位从构想的提出到具体付诸实施,主要在文部科学省及其咨询机构“中央教育审议会”(包括其下属分会法务研究生院分会)中进行,除了司法行业,其他领域的行业协会在此过程基本失声。最终建立的专业学位,其分布领域主要也是文科省认为与日本国家发展战略迫切相关的重要的领域,如法律、知识产权、经营/技术管理、会计、公共政策、公共卫生等。

其次,在专业认证及培养过程的监控指导方面,行业协会虽然有所参与,但其作用并非如英美两国那样是绝对的、唯一的。以法律领域为例,虽然日本也借鉴了美国法学院招生的适应性考试模式,但代表行业协会的日本律师协会只是参与者之一,代表教育界的半官方组织独立行政法人大学入学考试中心也可提供适应性考试供考生及学校选择。在专业认证方面,目前针对法务研究生院的外部评估机构主要有3类:行业组织的日本律师协会、大学基准协会以及半官方组织的大学评估与学位授予机构,分别从不同的视角对法务研究生院进行评估,具体选择何种机构的认证由大学自定。[8]由于行业协会之外还有其他选择,这使行业协会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监控与指导角色受到一定削弱。

最后,虽然日本律师协会作为行业的代言人,具体承担专业学位质量标准的制定。但另一方面,日本政府在推动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匹配方面的作用也不可忽视。政府的作用一是体现在立法层面,通过颁布《法务研究生院教育与司法考试协调的法律》明确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匹配的发展方向,从战略层面确保专业学位的教学质量符合行业需要。二是从制度层面协调教育机构与行业协会的利益,从战术层面确保专业学位教学内容符合职业准入需求。2007年5月,日本成立法务研究生院协议会,参加者包括高校、行业组织以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协议会的具体职能是法务研究生院的成绩认定标准及与司法考试成绩的关联。[9]从制度层面而言,高校与行业协会的意见通过上述平台有机协调,确保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资格考试匹配的实现。

相比英美等国,日本的市场经济有其特点。官商结合的国家资本主义色彩更加浓郁。行业协会的机能发育也相对滞后,缺乏权威性与社会认可度,始终不脱离半官方组织的色彩。这是日本在推动专业学位发展并构建与职业资格匹配的过程中采取行政主导模式,由政府扮演直接的推手,发挥实质性作用的主要原因。这种模式在行业协会权威性及社会认可度缺失的阶段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对迅速推进专业学位发展,构建与职业资格匹配有积极的作用。

综观美英日三国在推进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匹配的模式与策略的经验,可以认为在市场经济尚不完全成熟,行业协会的权威性与社会认可度有待确立的阶段,政府力量的适度介入有利于快速构建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的有效衔接,推动专业学位的发展。不过在匹配关系确立以后,需要逐步强化行业协会的主导作用,削弱行政力量的介入程度,由此才能形成专业学位的长效发展机制,确保其与职业资格匹配的持续稳定。

二、推进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匹配的保障条件

综观美英日三国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能够顺利确立匹配关系,主要基于以下的制度保障。

(一)强化行业协会的权威性,深化其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影响力

专业学位是职业性的学位,对其进行质量评估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职业能力的鉴定,因此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理应有行业协会的广泛参与。作为行业及从业人员利益的代言人,行业协会是行业准入标准的制定者与把关者。从保障行业工作的服务质量及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角度考虑,它理所当然有权对专业学位的培养质量及毕业生的出口规格提出要求。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要有效对接,行业协会理应发挥专业学位教育的规划者与主导者的作用。[10]

行业协会在专业学位培养过程中的主导作用主要基于其在行业领域的权威性。这种权威性一是来自于其参与专业认证、执业注册等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如各国律师协会对相关法律专业学位的严格认证,美日两国律师协会对报考法学院学生进行的考前法律资质测试等,均是以公众利益为出发点,按照行业准入的要求进行严格把关。行业协会在相关教育及执业资格审核中所体现出的严谨保证了社会公众对其行业权威地位的认可。二是行业协会的权威性得到相关法律及行政授权的明确肯定。以美国为例,全美46州政府在律师资格考试时明确要求考生的学历背景必须是美国律师协会认证的法学院毕业生。在日本,新司法资格考试的学历条件被限定在法务研究生院毕业。虽然法务研究生院的设置须得文部科学省的行政认可,但其需要定期接受包括日本律师学会在内的专业认证,如果专业认证不通过,则其毕业生的报考资格会受到影响。[11]政府对行业协会的行政授权无疑大大强化了行业协会在专业学位培养中的权威性,便于深化其对课程设置内容及质量标准的影响,从而推动了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资格认证的有效衔接。

(二)政府的强力保障对增强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行业需求导向,建立职业资格衔接机制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美国专业学位的发展历程及其与职业资格的匹配充分证明行业协会在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但行业协会的权威地位的确立有赖于市场机制的充分发展与成熟。在行业协会权威性尚未完全确立的阶段,就需要政府运用政策法规手段积极扶持行业协会的成长,鼓励其主动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过程、质量标准的制定及执业资格的认证活动,以此突出其行业权威的特性,提升社会对其的认可度与接受度。这方面值得借鉴的是日本的模式。

日本是行政主导色彩较强的国家,行业协会的独立性及社会认可度均不及英美等国。但另一方面,作为职业导向的专业学位在发展过程中,其培养方案的制定与质量标准的明确又离不开熟悉行业情况的行业协会的参与与把关。如何引导行业协会参与专业学位的发展,鼓励其积极主动参与构建专业学位及与职业资格匹配的长效机制就成为政府保障作用的关键。

日本政府的策略,一是体现在立法层面,通过颁布《专业学位设立标准》《法务研究生院教育与司法考试协调的法律》等法令法规,规定法务研究生院实践教师中行业工作者的比例,明确了行业协会在专业学位质量保障及职业资格认证中的主导性,从而从制度层面树立了行业协会的权威性。二是从实际的运行机制方面协调教育机构与行业协会的利益,通过设置官、学、企协同平台的法务研究生院协议会等组织,引导行业协会参与制定审核专业学位教学内容及质量标准,以此确保其符合行业准入要求。通过上述扶持政策,日本政府在专业学位发展之初,即扩展了行业协会在专业学位培养过程中的职责范围,从而推动了行业协会在构建职业资格与专业学位教育匹配机制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对我国专业学位改革的启示与思考

从美英日发展专业学位教育的成功经验看,构建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资格准入的匹配机制,确保专业学位职业性、应用性导向的关键在于:

首先,在宏观层面,充分发挥政策法规的引导与规范作用,加快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准入衔接的构架建设。日本的专业学位教育起步较晚, 至2003年才正式展开。但其发展较快,根本原因在于在起步阶段就注意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资格准入的衔接。通过颁布《专业学位研究生院设置基准》等相关法律文件,在法律上明确以职业准入的标准规范专业学位教育培养质量的原则。例如在师资配置方面,《专业学位研究生院设置基准》明确规定专任教师中必须有30%—50%的教师有对口行业从业经历,以此确保培养过程中的实践应用性教学质量能达到职业准入的要求。我国也应根据各类行业准入特点及其发展趋势,制定符合行业准入实际又适度超前的政策法规,规范专业学位的质量标准,鼓励并推进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准入的对接匹配。

其次,质量评估体系方面,在明确专业学位职业性、应用性的核心质量标准基础上,改革学位评估机制,引入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主导作用。第三方评估是当前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发展趋势。由于专业学位与行业的天然联系,行业协会参与专业学位教育的全过程并在质量保障阶段发挥主导与监管作用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在美国,专业学位主要由相关的行业协会和培养单位联合管理,如美国牙医协会(ADA)和美国牙医学院联合会(AADS)共同参与牙医博士的教育;全美律师协会(ABA)和全美法学院协会(AALS)、美国法律图书馆馆员协会(HALL)参与法律博士的培养等。日本律师协会在法务博士(JD)培养过程中的作用也非常明显。无论是入学考试时的适性测试内容的审核还是培养过程中的课程内容的规划,律师协会都起着主导作用。我国目前的专业学位教育的规划与指导由相关领域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具体负责。根据我国国情,可借鉴美英日等国专业学位教育的成功经验,在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中引进并加强行业力量。以此为契机,发挥行业协会在专业学位教育质量保障中的指导与监管作用。

再次,在学校层面,关键的是要打破传统的关门办学的人才培养模式,根据职业资格准入的要求,重新审视专业学位教育的质量观与质量标准,规划规范专业学位的培养内容和培养过程。具体而言,一是专业培养目标体现行业准入要求。专业学位是职业性、应用性导向的学位教育,与社会需求的对接是其教育价值的核心所在。因此,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设定必须立足行业需求,充分体现行业准入对人才的知识与能力结构的要求。二是专业教育内容与结构面向行业工作的实际需求。专业学位教育是培养高层次专业人才的研究生学历教育,它不同于一般的职业教育,在教育内容上必须体现一定的知识性与学术性。但是,专业学位毕竟是以专业人才的培养为目标,应用性与职业性导向是其最大特点,这就要求其教育内容必须贴近行业实际,根据行业准入要求提供相应的课程结构并设计合适的教学方法,突出课程建设的专业性与实践性。[12]三是专业培养的质量满足行业准入的规格标准。专业学位教育的主要职责在于培养适合行业准入要求的专业人才,毕业生的能力素质是否达到对口行业准入要求,满足行业工作的发展需要,应成为评估专业学位建设是否成功的核心关键。

最后,在学位与职业准入衔接的方式上,应根据不同行业与专业学位领域的特点,建立相应的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准入的衔接体系,以适应不同类型专业学位质量保障的要求。从国外的经验看,根据专业学位教育与行业关联的密切程度,一般可采用两种模式:1.法律、医学、建筑等领域,职业资格对专业教育要求较高,专业学位适用范围界定明确,一般可采用专业学位为职业资格准入的必要条件的模式,即将获得专业学位作为职业资格准入的先决条件。2.会计、公共管理、艺术等领域,职业资格准入对专业学位教育经历要求宽松,学位适用范围较为宽泛,则可采用专业学位为职业资格准入优先条件的模式,即在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时,获得专业学位者可享有免除部分科目考试的优惠待遇。根据行业与专业学位领域的不同特点,采用不同的模式进行衔接有利于建立基于专业学位自身发展特点的有效的质量保障机制。

注释:

[1]Wikipedia. Legal 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EB/OL].(2016-03-01).http://en.wikipedia.org/wiki/Legal_education_in_the_United_States.

[2]NCBE & ABA. Comprehensive Guide to Bar Admission Requirements 2009. [EB/OL].http://www.ncbex.org/fi leadmin/media fi les/downloads/Comp_Guide/CompGuide.pdf,2016-03-0.

[3]New York State Education Department. CPA License Requirements. [EB/OL].http://www.op.nysed.gov/cpalic.htm,2016-03-01.

[4]Accreditation. [EB/OL]. http://www.abanet.org/legaled/accreditation/abarole.html,2016-03-01.

[5][7]王媛. 英国法律专业学位与法律职业资格准入机制匹配的研究[D].浙江大学高等教育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59,36.

[6]http://www.liuxue114.com/renda/jinrong/acca_ks/20110318161613.html.

[8][9]文部科学省. 専門職大学院制度の概要[EB/OL].http://www.mext.go.jp/a_menu/koutou/senmonshoku/,2016-03-01.

[10][12]汪辉.日本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资格匹配的特点与问题[J].比较教育研究,2011,(6):25-30.

[11]法務省.法曹人口に関する基礎的資料[EB/OL].http://www.moj.go.jp/content/000102262.pdf,201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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