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连坐制”的食品安全治理研究

2016-04-07 09:27汪普庆
理论月刊 2016年3期
关键词:食品安全

□汪普庆

(武汉轻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23)



基于“连坐制”的食品安全治理研究

□汪普庆

(武汉轻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23)

[摘要]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成为排名首位的“最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也是急需引起高度重视和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的本质是信息不对称,而作为应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一种制度,“连坐制”在食品安全治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对食品安全“连坐制”进行分析,并基于“连坐制”提出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的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连坐制;食品安全;集体声誉

[DOI编号]10.14180/j.cnki.1004-0544.2016.03.017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舆情调查实验室2013年5月发布的信息显示,食品安全问题成为排名首位的“最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选择此项的比例高达70.4%。此外,近年来我国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活与秩序,威胁到广大人们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食品安全是急需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

食品安全问题的本质是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而信息不对称主要缘于食品质量安全具有经验品属性和信任品属性。①经验品是消费者在消费后才能识别其质量的产品,信任品是消费者即使消费后仍难以识别其质量的产品。食品的质量安全如农药或兽药残留、添加剂、激素、抗生素等属于信任品属性,即当消费者购买使用后仍难以判断这些特征。作为应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一种制度,“连坐制”在食品安全治理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目前,将“连坐制”运用到食品安全治理中尚属探索阶段。

例如,2011年12月,重庆市质监局和工商局相继出台了食品安全“连坐制”的相关规定,并于2012年第一季度在重庆全市全面施行。相关规定不仅对食品安全监管从单一违法企业、品种或加工生产环节的监管,还将延伸至该食品涉及的整条产业链;一旦某企业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则按具体情况,通过审慎调查后,将依据主体连带、商品同质同源性连带、区域性连带、行业连带等形式追究责任。

此外,厦门和泉州市等地的相关人士也提出了推行食品安全“连坐制”的建议,以应对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食品安全“连坐制”一时引发了众多争议。那么“连坐制”能否应用到食品安全的治理,其运作机制如何,怎样实施?针对这一系列的问题,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对食品安全“连坐制”进行探讨,并基于“连坐制”提出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的相关政策建议。

1 相关文献综述

1.1“连坐制”的概念及内涵

“连坐”又称“株连”、“族诛”等,源自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古老概念,是中国古代因他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连坐制”在中国不同时期不同领域都有着广泛应用,且影响深远。

在欧洲的中世纪晚期也有类似的制度——集体责任制度(Community Responsibility System,CRS)。该制度存在于12世纪的意大利、法国、英国等。商人的个人身份在当时难以得到证实,且对其违约进行调查也十分困难,因此,商人的个人行动难以观测,个人声誉无法发挥作用;另一方面,违约信息的传播也十分缓慢,导致多边声誉机制也难以发挥作用;因而通过集体责任制度可以保证商人采取诚实行为(Greif,2004)。[1]

因而,“连坐制”实质就是一种连带责任或集体责任制度,一种集体惩罚制度,一种基于集体声誉的制度安排。现代意义上的“连坐制”更多是指契约连带责任和行为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当某一群体中的个别成员对群体之外的人有违约行为时,群体之外的人将对该群体所有成员进行连带惩罚(张维迎,2013);[2]其可分为基于信息的连带责任、基于效用的连带责任和基于行为的连带责任三种类型,而且如同信号传递、信息甄别、机制设计一样是解决现实生活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激励制度(张维迎,2003)。[3]

在“连坐制”的实施中,声誉机制特别是集体声誉机制发挥着关键作用。“连坐制”是对违约者所在的群体实施集体惩罚,而惩罚的形式除了物质方面,如没收财物或罚款等,更重要的是来自声誉的惩罚。集体声誉的损失意味着该群体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将丧失很多的潜在交易机会,进而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更严重的则会出现破产、倒闭,甚至会波及整个行业或产业,2008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即是例证。对于违约者而言,作为集体成员除了受到上述影响外,还会受到来自集体内部的责难和排斥。此外,声誉是一种宝贵的无形资产,一旦受损,其重建是相当困难的,而且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可谓是“立誉难,毁誉易”。

1.2“连坐制”在食品安全治理方面的相关研究

“连坐制”在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有所涉及,在现实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也有所应用,然而,目前将“连坐制”运用到食品安全治理方面的相关学术研究非常少;与“连坐制”密切相关的声誉机制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研究也不多。

早期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运用经济学理论分析声誉对产品质量的保证作用。Klein等(1981)认为,声誉机制能提供足够的激励,使生产企业遵守承诺;在其运行中,消费者愿意为高质量的产品支付价格溢价,企业一旦欺骗消费者就会遭受预期未来利润的损失,所以,企业基于长期利益的考虑,不会选择欺骗。[4]Shapiro (1983)在上述研究基础之上,建立质量酬金和价格溢价模型,探讨了无限重复博弈情况下企业声誉的形成机制,并分析声誉机制在保证契约自我实施中的作用,进而得出价格溢价是对企业初始投资声誉的补偿。[5]

企业的声誉机制可以作为一种降低其道德风险的有效手段,但只有在产品是经验品时才能发挥作用;当产品为信任品时,由于消费者购买产品消费后仍无法识别其质量,发现不了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这样企业也就没有建立个体声誉的激励,所以,对于信任品市场需要引入合适的政府规制(Tirole,1988;Caswell、Mojdu szka,1996;王秀清和孙云峰,2002)。[6-8]因此,在信息极度不对称的食品行业,当消费者对个体企业的诚信缺乏了解或信任时,就只能根据整个行业的集体声誉来判断个体企业是否诚信,这时,行业的集体声誉才是食品质量安全的主要信号(余建宇,2014)。[9]

集体声誉是一种准公共品,在没有外部监管和最低质量标准的情况下,集体成员倾向于生产低质量的产品从而损害集体声誉(Winfree和McCluskey,2005)。[11]将集体声誉机制运用到食品安全相关领域的研究主要集中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GI)。Schamel(2003)用葡萄酒的产地作为一种集体声誉的测度方法。[10]Winfree和McCluskey(2005)、Rouviere 和Soubeyran(2008)、Saak(2012)通过分析得出,相同地区的生产者可以运用结为联盟、触发策略和内部惩罚等机制保证特定地区产品的特征。[11-13]陈通和李志方(2014)从集体声誉视角,运用演化博弈模型对地理标志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质量标准采纳行为进行了分析。[14]

其二,最低质量标准与进入。Fleckinger(2007)通过研究集体声誉和市场结构,认为进入支持政策与最低质量标准是互补的政策工具,当质量标准难以执行时,竞争是无效率的。[15]Castriota和Delmastro(2009)从最低质量标准、纵向差异和最优群体规模对集体声誉进行了实证研究,认为强制和自愿性质量标准是有效的;群体规模与集体声誉是非线性的;当生产者超过一定数量,集体声誉会因为“搭便车”而下降,因此,自由进入并非最优。[16]陈艳莹和杨文璐(2012)从竞争效应和质量效应两方面分析了集体声誉下最低质量标准规制的福利效应。[17]

此外,浦徐进等(2011)通过演化博弈模型分析了农户如何维护“一村一品”的集体声誉,得出农户维护集体声誉取决于农户在“一村一品”组织中个人声誉带来的利益;从长远来看,个体农户违约受到的惩罚很大而获利较小,因此在“一村一品”组织形式下,农户会维护集体声誉。[18]

通过对现有相关文献的梳理可以发现,虽然已有研究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对食品行业中集体声誉的相应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运用“连坐制”和集体声誉机制分析食品安全问题治理的研究还处于积极探讨阶段,未能给予足够的关注。鉴于此,本文将结合具体实践与案例,对食品安全“连坐制”进行深入分析。

2 食品安全“连坐制”的应用

目前,“连坐制”在食品安全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2005年发生的“潮安果脯事件”是区域连坐的典型。北京市工商部门2005年在对果脯、蜜饯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中发现,一些广东省潮安县企业生产的果脯、蜜饯中二氧化硫残留量多次超标。为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依据有关规定,北京市食品安全办公室决定从6月15日起,责令全北京市经营者禁止采购和销售产自潮安县的果脯、蜜饯产品。北京各超市全面清查并下架其产品。随后重庆、成都等地各大超市和商场也紧急“封杀”产自潮安的相关产品。

2008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对我国整个奶品行业带来了巨大的破坏力,波及到国内所有奶制品企业及其品牌,使消费者对其几乎完全丧失信心。这是市场自发实施的“品牌株连”。

2011年重庆市沃尔玛超市发生的“假冒绿色猪肉事件”就属于主体连带。一家超市门店被查出有食品安全问题,则被要求停业整改,而且,该连锁超市的所有门店都会被重点巡查,甚至全部停业。

产业链连坐,即责令生产者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其产品,召回问题食品,并对其进行销毁或无害化处理,对其生产的其他食品实施监督检查;同时追查上游原材料、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及下游的产品销售者、使用者的连带责任,涉及其他环节或地区的,及时通报当地监管部门进行处理。此外,追究为其提供厂房、设备、运输、仓储等便利条件的相关责任人。

事实上,美国、日本以及欧洲的一些国家,都已经运用这种制度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郑风田,2011)。[19]具体作法为,政府相关机构把食品供应的产地划分为若干不同区域,然后制定详细的安全供应标准,且对其生产、运输和销售等环节进行抽检,如果某家企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则禁止销售该企业所在区域所产的食品,甚至暂时取消其供应资格,为期三个月或者半年。在食品安全“连坐制”下,没有企业敢轻易作假,一方面怕连累别人,另一方面也怕别人作假时连累自己。

3 “连坐制”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机制分析

基于实地调研,选取浙江省临海市上盘西兰花产业合作社为案例,分析“连坐制”在该合作社中质量安全控制方面的具体应用。

3.1案例基本情况

浙江省临海市上盘西兰花产业合作社成立于2002年6月,为一家以股份合作形式组建的,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农民联合组织;为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全国试点单位。合作社组织结构如图1所示,共有864个社员,其中,有种植户841家、运销大户10家、加工企业12家和中介服务组织1家。合作社共下设16个分社(12家加工企业+种植型和4家营销大户+种植型),固定资产1 385万元,建筑面积24 930m2(冷库面积5 540m2),其产品主要出口到日本、韩国、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

图1 上盘西兰花产业合作社组织结构图

3.2运行机制分析

合作社为了应对日本“肯定列表制度①“肯定列表制度”(Positivelistsystem)是日本为加强食品(可食用农产品)中农业化学品(包括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残留管理而制定的一项新制度;堪称目前世界上最苛刻、最全面的食品安全标准;该制度对所有农业化学品在食品和农产品中的残留限量都作了规定,设限指标大幅度增加,限量标准更为严格,检测项目成倍增长。”,以及其他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将西兰花产品销售到发达国家市场,其产品的质量安全控制就成为关键。合作社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建立了安全生产制度,制定了技术操作规程,监督农药化肥的施用,建立了生产过程田间管理档案等,此外,非常关键的是实施了“连坐制”。为了确保“连坐制”有效实施与运行,并到达很好的效果,其具体运行机制如下:

3.2.1划分作业区。合作社以地块相近为原则,将种植基地按地理位置划分为不同的作业区,每个作业区由若干种植农户组成。目前,合作社拥有约3 700hm2冬春西兰花基地,并以种植田块或行政村划分为81作业区。

同一作业区内的农户大多生活在同一社区或行政村,他们同处于一个复杂的社会网络中,即种植农户的经济行动与活动是嵌入在具体的、不断变化的社会关系之中,并受农户之间社会关系的影响和约束。如果某一农户使用违禁农药被发现,则合作社将拒绝收购该作业区内的所有西兰花产品,这将给自己以及作业区内的其他农户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更为重要的是这将损害该农户在作业区内以及合作社内的个人声誉和社会资本。在中国乡村社会(熟人社会),社会资本对农户及家庭的生产、生活与发展等都有着非常关键的作用,比如婚丧嫁娶、借贷等。因此从长期来看,农户的违规行为受到的惩罚要远大于获得的利益。作业区内的农户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考虑,他们之间将会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3.2.2合适的规模。每个作业区有成员10至20人,每个农户社员不少于15亩。为了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一个集体或团队的规模不宜过大。小集体相对大集体而言,组织协调成本更低;农户的违规行为更容易发现;集体内成员间的相互监督更容易。因此,小规模集体能有效地克服“搭便车”问题。此外,每位农户的种植面积不宜太小,种植面积较大的农户相对小农户而言,在生产资料投资、土地规模和产量等方面大一些,资产专用性更强,生产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固定性,因而更有助于合作社对其进行质量安全管理。

3.2.3利润与品牌。合作社的西兰花产品主要供应出口市场,其产品收购价格较高,因而相对于其他农户,合作社的种植农户的收益高出许多。此外,合作社非常注重品牌建设,注册商标“碧畅”和“BICHANG”,其中“碧畅”牌西兰花多次荣获浙江省农业博览会金奖;而且合作社的生产基地先后通过了全国无公害产品认证和浙江省绿色农产品认证等一系列相关认证。这些就使得合作社的所有成员都有很强的积极性去维护已经建立起来的良好集体声誉。

3.2.4外部监督。合作社为每个作业区配备植保员2人,植保员除了对生产进行技术指导外,也随时抽查成员的用药情况;而且合作社建立了以作业区为追溯单位的信息可追溯系统,将责任明确到作业区,这充分发挥了“连坐制”的作用,节约了追溯成本。此外,发达国家和地区对进口农产品有非常严格的检测,合作社未达标的产品难以进入国外市场,甚至会带来巨大的经济和声誉损失。这些使得“连坐制”成为“可置信的威胁”。

总之,“连坐制”在合作社中,增加了农户违法行为的成本,而降低对集体成员的监督成本,并增加了相互监督的激励,其在合作社的质量安全控制上得到了很好的应用。

4 总结与讨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总结出将“连坐制”应用到食品安全治理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连坐制”可以应用到对农户、生产基地、企业,以及整个供应链、产业链,甚至对整个区域的食品安全治理,而且可以考虑对食品安全监管者实施“连坐制”,监管者所辖地区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将连带追究监管者的责任。

第二,在实施食品安全“连坐制”中,需要确定合适的连带责任集体,充分利用集体内的自组织、内部治理、网络治理等机制,使得集体内成员易于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三,“连坐制”是集体性惩罚,但惩罚不是目的,更多的是一种威慑,它将促进集体内成员间长期稳定的合作,抑制机会主义行为;有助于集体声誉的形成,以及对集体声誉的维护。

第四,食品安全“连坐制”要与外部监督、政府监管相结合。外部监督和政府监管除了保障“连坐制”有效运行外,还将起到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事后明确责任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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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许巍

作者简介:汪普庆(1977-),男,湖北洪湖人,管理学博士,武汉轻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71203170);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403199);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4YJC90071);湖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重点项目(B2015010)。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6)03-009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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