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研究

2016-04-07 04:11李颖吴乃琼刘思源
经济研究导刊 2015年22期
关键词:劳务派遣社会保障

李颖+吴乃琼+刘思源

摘 要:作为一种新型弹性化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近年来受到了众多企业的青睐。对于我国这种劳动力资源充裕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劳务派遣不仅为企业节约了劳力成本,也解决了广大劳动者的就业问题。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白热化,劳务派遣有时却成为某些用人单位逃避社会保障责任,转嫁劳务风险的一种手段,这无疑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介绍我国劳务派遣工的目前社会保障待遇现状,分析隐藏在现象之后的原因,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能为完善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劳务派遣;社会保障;劳务风险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2-0062-02

引言

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经济合作组织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开始建立并不断完善。劳务派遣作为我国新时期劳务经济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用工形式,以灵活的弹性化方式受到了众多企业的青睐。劳务派遣不但为企业节约了大量人力成本,也解决了广大待业人员的就业问题。然而由于市场竞争的日益白热化,一些企业利用劳务派遣社会保障体系的漏洞,长期廉价使用劳务派遣工。许多人力流动性强行业的劳务派遣工在与正式职工付出同等劳力、完成同样工作的情况下,却不能获取与之匹配的薪资和社会保障待遇。好在近年来,我国法律体系日趋完善,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也有所提高,“同工同酬”的呼声持续高涨。早日实现公平,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共同发展正是社会保障的目的之一,因此尽早提出合理的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方案是很有必要的,非常具有现实意义。

一、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障体系概述

20世纪50年代,欧美国家开始兴起劳务派遣。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确立和逐步完善,劳务派遣开始引入我国劳务市场。劳务派遣又名为人才派遣、劳动派遣、雇员租赁,是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将其派向实际用工单位,并向用工单位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可跨行业、跨地区进行。作为正式用工的补充形式,劳务派遣只能在替代性、临时性、辅助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发展到目前为止,劳务派遣已成为各地人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务派遣机构通过与各类学校、省市劳动部门建立合作关系,为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待业人员之间构建了新的沟通、交易渠道。劳务派遣的供应方一般是经省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专业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实际用工单位支付派遣劳工的报酬并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用。

广义而言,社会保障是指:通过国家立法,动员社会各界资源,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失业、生育、工伤等情况下的基本生活;维持低收入乃至无收入、或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的基本生活水平;紧随经济、社会的发展来稳步提高公共福利水平,改善国民生活质量。其中,与劳务派遣工切身利益相关的社会保障项目主要有:工伤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障、就业社会保障、员工福利。

社会保障体系在维护派遣劳工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促进了企业发展。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有如下益处:第一,提高派遣劳工工作的积极性,保证其稳定的心态;第二,缩小派遣劳工与正式员工之间的收入差距和心理差距,真正实现同工同酬的目标,有利于社会稳定;第三,维护、巩固劳动关系,有利于企业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

二、我国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障体系现存问题及原因分析

当前,我国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障体系仍处于发展的进程中,虽然日趋完善,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为节约人力成本,一些不法企业想方设法规避《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造成了劳动者合法社会保障权益受损的现象频繁发生,如何保护被派遣的劳动者的合法社会保障权益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的话题。

总体归类,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障目前存在的问题有四点:

首先,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障难以实现。在劳务派遣中,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法律监管的漏洞规避风险,长期使用劳务派遣者,却不为他们提供应得的社会保障待遇。劳务派遣者为企业提供与正式员工几乎无差别的劳动,在完成约定项目时终止劳务合同,自身缺乏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导致派遣劳工缺乏长期稳定的职业发展机会,也导致他们难以在其被派遣务工的单位办理或延续社会保障。

其次,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障费用缴纳比例低。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工人相比较,被派遣的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的待遇处于非常低级基础的水平,并且这种现象在我国各地都非常普遍。被派遣劳动者的养老金领取金额、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待遇都明显低于用工单位的正式工人。正式员工的社会保障的相关项目费用的缴纳都是根据公司的平均薪酬标准,而派遣劳工的社会保障费用的缴纳却只保证社会最低标准,更无从谈及退休福利和医疗福利待遇。

再次,流动性强行业的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障待遇较低。我国不同行业的劳务派遣工往往有着截然不同的社会保障待遇,其社会保障待遇的高低往往与行业劳务人员流动性强弱成反比。以建筑行业为例,由于其用工流动性大,工人多数是来自农村的剩余青壮年劳动力,而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仍然是在实行城市和农村分离化的双轨制度,劳务派遣工人的实际社会保障办理也存在不少困难:第一,大多建筑工人在家乡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农合医疗保险等,如果用工单位再为他们办理城镇社保,就意味着他们要退出农村社保;第二,用工单位为了节约成本而不愿意或执行低标准给劳务派遣工办理社会保险。第三,工人本身流动性大,普遍不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更愿意拿到更多的现钱。而在较为正式的单位集体或劳务人员流动性较小的行业,这一现象会好得多,但仍然有待改善。

最后,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障争议问题。近年来,由劳务派遣而产生的社会保障权益纠纷事件在社会上呈多发趋势,劳务派遣工一般都是这类纠纷的受害方。客观原因在于相关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政府相关部门在监管、引导方面的缺位。主观原因在于:第一,劳务派遣工的流动性较大,工作时间较短,各种合同手续不够齐全,维权难以取证。第二,劳务派遣工缺乏法律知识,维权意识不强,维权能力有限,维权过程需要律师或相关单位的协助,高额时间成本、误工费、交通费等都给劳务派遣工的维权造成重重阻碍。

三、完善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

要完善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障体系,必须综合各方的共同努力。

第一,强化劳务派遣公司的公共人角色。作为中介机构,劳务派遣公司有义务强化自身的人力管理的角色,做好劳动者岗前培训、权益保障等本职工作,在签订合约前应与用人单位充分协商,特别是当出现劳动争议甚至工伤事故时,应站在处于弱势的派遣劳工一方,依法保护其合法社会保障权益。

第二,政府相关部门应对企业用工加强监督和规范。在规范进而完善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有必要时需采取一些强制手段,这时政府和法律的作用至关重要。在具体实践中,政府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督并规范企业的用工目的和方式,鼓励、引导劳务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为被派遣的劳工及时缴纳足额的社会保障费用;有机结合行政监管手段和经济处罚手段,从突击检查转向日常检查,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简化派遣劳工的调解仲裁的渠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处理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障纠纷。对于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劳务派遣实务中的社会保障不能落实的问题,立法部门应及早完善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执法部门应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查处违反社会保障或劳动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的用人企业和劳务派遣机构。

第三,统一长短期员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一些用人企业认为劳务派遣工并非自己内部员工,忽视甚至刻意规避支付派遣劳工的合法社会保障费用,不但损害了劳务派遣工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企业的自身形象。从长远利益出发,用人单位应自觉对长期员工和劳务派遣工一视同仁,为他们执行统一的薪酬、社会保障待遇标准。

第四,提高派遣务工人员的维权意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入,市场环境日益复杂,企业与劳务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空前复杂,非法律专业的普通社会人员难以分辨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找出适当的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则更加艰难。因此,要维护自身合法的社会保障权益,劳务派遣人员应提高警惕和法律常识,在签订合同前仔细谨慎阅读合同条款,并在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争取采用正确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些都有赖于派遣务工人员平时积极主动了解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和规定,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政策的普及宣传力度。

结语

劳务派遣工在我国仍然属于非正式就业群体,其社会保障问题几乎伴随着劳务派遣在我国的出现一直存在。完善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但有利于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维持社会稳定,还有利于激发劳务派遣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迅速平稳发展,从而推动劳务双方之间的合作。相信在政府政策法规的引导扶持下,加上企业和劳务人员个体的努力,劳务派遣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在不久的将来必能稳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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