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卫民
2012年,教育部印發《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要求到2015年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学校章程建设最终是要形成自主发展、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日常运行机制,实现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局面。结合当前中小学办学现实,从管理学校日常事务的微观层面来看,学校章程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实用价值:
第一,学校章程能够帮助建立良好的学校与相关者的关系。
学校章程规定了学校以及与学校有关的教育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学校与举办者、有关利益人(例如学生家长)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学校没有公开的章程,与学校有关的教育关系主体以及相关群体就难以从法律的意义上了解学校的基本情况,导致在可预期的交往中出现一些障碍,学校也很难做到与环境保持动态的平衡, 甚至会产生学校内部无章可循的混乱局面。
学校章程的制定和公布,进一步明晰了学校组织的性质、宗旨和任务,设定了学校师生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学校有关的教育关系主体的相关人——学生家长,是无权要求增加或减少学校的权利义务的,如果学校违反了章程,家长可以追诉,但不能违背章程要求学校该做什么或不该做什么,章程对于处理“家校冲突事件”有了更加具体的法律依据。
第二,学校章程能够激发教师更加忠诚于核心责任。
借力于学校章程,能够进一步规范并落实教师的权利义务,激发广大教师发自内心地、自觉地将日常事务聚焦于教师专业的核心责任。
学校章程首先要定义学校教育的价值、目的,并围绕核心价值和目的确定教师日常工作的意义,进而能把每项事务都聚焦到教育的优先区域。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人、发展人,包括知识、能力和全面素质,来自教师职业内涵的核心责任与教育目的有紧密联系。
教师可以有许多方式直达学校教育的核心,与教师讨论章程的研制时,可以通过回答下列问题触及“教师生命的中心”:我为什么当教师;我是教育者,这意味着什么;我在工作中应用了哪些教育天赋;我希望我离职后能留下什么;沿着我的轨迹前进,不违背我的良心,我该做些什么。
第三,学校章程的本质是体现遵循教育规律的办学章程。
学校管理的指向是“为了实现教育目标”,制定学校章程,既要遵循管理的规律和行政的规矩,又要遵循教育的规律和专业的逻辑。学校章程的所有条目应当紧紧围绕运营核心(课程、教学、教育、学生管理等)而展开,既要体现支持系统对运营核心的服务要求,又要发挥战略高层、中层干部的作用。
学校章程对于学校的教育教学技能标准化建设,有着强力的推动作用。学校的教育教学技能标准化,事实上是一系列标准技能的综合体,“学校所从事的工作就是建立和维护各种类别”,将学生进行“分类”,根据每类学生的特征进行按类的“因材施教”,并进而对特别的学生进行个别化教育。
第四,学校章程要切合学校的办学实际并彰显学校的特色个性。
学校章程建设也要遵循一个原则,那就是“切实可行是最重要的”。学校章程要彰显学校的优势和个性特色,避免出现“千校一面”、脱离办学现实的那些“自说自话”的学校章程。
北外附校着眼于“为人的终身发展打基础”的教育本质。北外附校的毕业生应当是体魄强健、人格完善、素质全面并积极追求学业进步、终生学习的“完整的人”,同时具有“热爱祖国、了解国情、读懂世界、善于交流”的外交家气质。为此,北外附校确立了“复语、复合型”外语特色学校的发展愿景。
另外,北外附校作为北京外国语大学的附属学校,其学校章程还应当是大学章程在基础教育阶段的延伸。目前,北外附校正在做学校章程研制的前期准备,一方面研究“如何延伸和衔接”,另一方面,针对以上几个方面提出学校个别化的内容陈述体系,最后整合并确定章程的全部内容。
编辑 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