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娟玲
“一锅煮”:陇中地区残酷的割蜜方法
——兼谈人类“用物”的伦理选择
□曹娟玲
在陇中地区,养蜂具有悠久的历史,蜂蜜和蜂蜡等蜂产品是当地有名的特产。长期以来,陇中养蜂人采用残忍的“一锅煮”方式割取蜂蜜,求食求物的需要与杀生的罪孽感出现冲突,养蜂人便用蜂蜡制作蜡烛敬神祭祖来进行自我心理安慰。“用物”是指人类利用甚至杀戮或食用动物,类似于“一锅煮”割蜜的残酷现象在“用物”过程中经常出现,出现一种伦理困境。应该确立反残酷的基本理念,禁止虐食、虐杀、虐取、虐玩、虐养行为,赋予“用物”最低限度福利。要坚持人文精神,对中国传统饮食文化予以扬弃,并汲取西方动物福利观念中的精髓。
一锅煮;陇中地区;割蜜方法;用物;伦理选择;动物福利
蚕、蜂与白蜡虫是中国最著名的三大经济养殖昆虫,养蜂、养蚕与养蜡虫是中国传统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蜂能够为人类提供价值极高的食用、保健和药用产品,养蜂业被形象地誉为健康和甜蜜的事业、空中农业和无烟糖厂。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中国、阿根廷、美国、墨西哥、加拿大是当今世界最重要的五大养蜂国。中国养蜂历史非常悠久,据《高士传》记载:“姜岐,字子平,汉阳上邽人也。”“延熹中,沛国桥玄为汉阳太守,召岐欲以为功曹,岐称病不就。”“遂隐居,以畜蜂、豕为事。教授者满于天下,营业者三百余人。”[1]由此可见,最迟在东汉时期我国已经开始人工饲养蜜蜂。
在陇中地区,民众很早就有通过养蜂来求食求物的养殖习俗,《高士传》所载养蜂专家姜岐就是陇中南部区域的清水县人。“世传甘肃有‘进上八宝珍品’,是明代甘肃藩王向朝廷进贡的土特产,分别为雪蜜(岷县白蜂蜜)、徽琼(徽县烧酒)、夜光杯(酒泉名产)、银丝(兰州水烟)、胭脂肉(陇西腊肉)、挞家贡(酒泉毡窝)、兰州醉瓜和砂锅子。”[2]清乾隆二十八年编修的《狄道州志》“物产”“虫豸”条中载有“蜜蜂”,而“货属”所载七种之中“蜜”
和“蜡”占其二;《康熙临洮府志》“物产”中记载有蜜蜂、蜜、蜡;《康熙巩昌府志》“物产”中记载有蜜蜂、蜜、蜡。由此可见,明清时代,陇中地区养蜂业已经非常兴盛。
在陇中地区,在农户院落房檐下或庄院墙角避风保暖防雨的地方,经常会见到许多顶部呈锥形的小土包,这就是农家养蜂的蜂窝。蜂窝是蜜蜂栖息、育子、酿蜜、贮蜜、越冬的场所,里面的蜂巢俗称“蜂辫”。在陇中民间,蜂窝通常用背斗来做,方法是将背斗倒扣在土台上,背斗外缠绕一层窖砖(用麦草或谷草辫的粗草辫,一般用来制作粮仓)保暖御寒,然后在窖砖外抹上一层泥巴,留一小孔供蜜蜂进出,由于倒扣的背斗呈锥形,蜂窝也就呈锥形。《农政全书》记载:“人家多于山野古窑中,收取蜜蜂。盖小房,或编荆囤。两头泥封,开一二小窍,使通出入。另开一小门,泥封。时时开却扫除常净,不令他物所侵。”[3]可以看出,陇中地区民间的蜂窝与《农政全书》所记载的基本接近。
蜜蜂为了防止蜂蜜被盗,用蜂蜡将储满蜜的蜂巢口封死,养蜂人要取出蜂蜜,首先得割去蜂蜡。因此,民间把取蜜的过程叫做割蜜。在陇中地区,农民经常采用残忍的“一锅煮”方法割蜜,造成蜜蜂难以避免的劫难。割蜜时间一般是在白露节前后,养蜂人在夜晚等蜜蜂熟睡之后,小心地将蜂窝外的窖砖及泥拆除,快速地把装着蜂辫、蜜蜂及蜂蛹的背斗倒扣在事先烧好开水的大锅上,用力击打背斗,让背斗里的蜂辫、蜜蜂及蜂蛹全部掉进滚烫的开水中。为了防止部分蜜蜂惊醒后爬到背斗上逃生,又用事先准备好的开水从背斗外面浇下去,由于背斗是由芨芨草、荆条等材料编制的,有很多缝隙,开水从缝隙中流下去,使爬在背斗上的所有蜜蜂都被开水烫死,或被水打湿后掉进开水锅里。等背斗里的蜂辫、蜜蜂及蜂蛹全都掉进开水锅后,对锅内的水再一次加火烧煮。当所有蜜蜂及蜂蛹被煮死,蜂巢消融后,沉淀在下面的就是蜂蜜,上浮的杂质统称蜂渣。取出蜂蜜后,再把蜂渣放到开水锅中烧煮,待渣水分离后,经过压榨便分离出蜂蜡,榨蜡是割蜜的最后一道工序。就这样,天黑前还好端端的一窝蜜蜂,天亮后已经变成了蜂蜜、蜂蜡和蜂渣。由于一窝蜜蜂数量较多,突然将它们倒进开水锅里时,在猝然而至的灾难面前,求生的本能会使蜜蜂奋起飞窜并大声鸣叫,其叫声残不忍听,对于天性护生的人而言是难以接受的事情。
事实上,我国很早就有少损伤甚或不损伤蜂蜜的割蜜方法。元朝鲁明善撰写的《农桑衣食撮要》“割蜜”条记载:“天气渐寒,百花已尽,宜开蜂窝后门,用艾烧烟微薰,其蜂自然飞向前去”,“揀大蜜脾,用利刀割下,却封其?。”[4]P120取完蜂蜜后,养蜂人可将蜂巢重新放回蜂窝让蜜蜂再用它装蜜,这种方法基本不损坏蜂巢,也不损伤蜜蜂。既便是在陇中地区,有心的养蜂人也有相应探索,如顾颉刚先生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在岷县考察时,“见(一户人家)壁上粘有《代蜂辨冤》一书,系岷人王植槐字普三者所著,以三三四式之句作成唱本;其大意谓养蜂之家每逢铲蜜,辄并蜂捣之,为之心伤,因忆其祖最爱养蜂,至夏令常折王台,限制分封,每年取蜜两次,初次取多留少,继则取少留多,以供隆冬蜂粮,绝不伤蜂命,故蜂之繁殖力强而产蜜亦夥。其书虽曰劝善,实是改良养蜂法,此当地之有心人也,惜不一晤。”[5]遗憾的是,直到现在,陇中地区绝大多数养蜂人还没有普及不损蜜蜂、不损幼蛹和蜂巢的割蜜方法,仍然采用“一锅煮”式的方法割蜜。
蜡指由高碳脂肪酸和高碳脂肪醇构成的酯所组成的可燃物质,广泛存在于自然界,按其来源可分为矿物蜡、动物蜡和植物蜡。在矿物蜡烛使用之前,人们主要使用由蜂蜡、白蜡及牛、羊、猪等动物油脂制作的动物蜡烛和由小烛树蜡、米糠蜡、甘蔗蜡等制作的植物蜡烛。
蜂蜡,又称蜜蜡,是工蜂腹部蜡腺分泌的白色液状蜡质凝结物,是蜜蜂修筑巢房的主要原料,具有芳香的气味,常温下呈黄色或棕黄色固态,故也叫黄蜡。蜂蜡具有绝缘、防腐、防锈、防潮、润滑等特性,具有重要的药用价值,还用于制作蜡烛、蜜印、蜜玺、蜡丸、蜡笔、蜡纸、封书保密、制板、蜡染等,而制作蜡烛是蜜蜡最重要的功用。《西京杂记》载:“南粤王献高帝石蜜五斛,蜜烛二百枚,厚报遣其使。”[6]此处的蜜烛即蜡烛,由此可见汉初还没有蜡烛。晋初时已有蜡烛,《世说新语》记载:“石季伦以蜡烛作炊。”[7]以“蜡烛作炊”意在竞富,可见当时蜡烛还属于奢侈品。“自晋以后,有蜡烛,有油灯。蜡烛美而洁便于提携;油灯污而秽,难以携带。于是富贵之家用蜡烛,贫俭之家燃油灯。”[8]《农桑衣食撮要》“割蜜”条记载:“却将纽下蜜柤入锅内,慢火煎熬,候融化拗出柤再熬。预先安排锡镟或盆瓦,各盛冷水,次倾蜡汁在内,凝定自成黄蜡,以柤内蜡尽为度”。[4](P121)。蜂蜡制作的蜡烛曾经是奢侈品,只有在宫廷、官宦、富贵人家的喜寿宴会及丧葬祭奠仪式上,以及庙宇中祭祀时才会点燃。人们在礼佛、敬神、许愿、还愿及祭祖时点燃蜂蜡以示虔诚,同时也增加了庙宇的神秘色彩和肃穆气氛。用牛、羊等动物油脂制作的蜡烛燃烧时味道腥膻,不能用于敬神祭祖,只能用来照明。对此,养蜂大国墨西哥也有相同做法,“远古时代,印第安人不仅知晓蜂蜜的食用和药用价值,蜂蜜和蜜蜂还被用于宗教祭祀活动中。比如,蜂蜡被精心制成蜡灯,用于教堂和宗教仪式,是纯自然品,印第安人认为用石蜡做成蜡烛‘没有心灵’,对上帝不恭敬。”[9]
在陇中农村地区,人们常常自己灌制蜡烛来礼佛敬神祭祖。每逢过年或举行祭祀活动时,许多家庭都要打一块蜂蜡,在家中自己灌制蜡烛。灌制蜡烛是一项精细的工作,先将旧扫帚的竹棍或芨芨草的茎杆洗尽刮光截成一拃多长的段,在竹棍或芨芨草的茎杆的一端约三分之二的部分缠上薄薄的一层棉花,用手抓着另一端把缠有棉花的部分伸进盛有用清油(胡麻油)熔化的蜂蜡的容器里蘸一下,插在装有谷子或糜子的容器中,等将所有准备的蜡杆蘸一遍后,前面蘸的蜂蜡已经凝固,再依次进行第二遍、第三遍、第四遍。一般情况下待四遍结束后,一个个小黄萝卜似的晶莹剔透的蜡烛就算完成,之后将顶端外层包裹的蜡体切掉,露出蜡烛内的棉花便于点燃,通常将灌好的蜡烛插在粮食中或麦秸编的塔形蜡座上随用随取。当地有“怪怪怪,毛包骨头肉在外”的谜语,谜底就是这种蜡烛。用自己亲手灌制的蜡烛来敬神祭祖,能够体现虔诚的心意。
陇中养蜂人觉得“一锅煮”式割蜂蜜方法过于残忍,杀生太多,心中产生一种罪孽感,当求食求物的需求与杀生的罪孽感出现冲突时,养蜂人便用蜂蜡制作蜡烛敬神祭祖来化解内心不安,减轻或救赎自身的罪孽,其实这只不过是养蜂人的一种自我心理安慰而已,但也成为长期以来民众“一锅煮”式割蜜方法的精神支撑。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加之现代养蜂业的冲击,一方面,农户已经不太依赖本地养蜂来满足对蜂蜜的需求,另一方面,许多养蜂人也不太依赖自产蜂蜜赢利来补贴家用。因此,有些农户采取了更为温和宽容的方式,如果掌握了现代的割取蜂蜜方式,能够把蜜蜂安全转移,则割取蜜蜂自用、送人或出售,如果做不到这一点,许多人家则任由蜜蜂自生自灭,把养蜂当做是一种爱好和兴趣,只作为对家庭带来好运的兆头,因为当地人认为能够有蜜蜂来家安家落户是该户人家招财进宝的标志。
(一)“用物”及其基本福利需求
陇中民众通过养蜂求食求物,但“一锅煮”式割蜜方式又过于残忍,使人们陷入伦理困境,类似情况在人类求食求物于动物时普遍存在。汪绂在《双池文集》中以鹰鸡问答的方式阐述了一个观点:人类根据禽畜特性对它们进行驯养、繁育、优化,使它们有较好的生存状态和种群繁衍,尽管人类的目的是使用和利用它们,为此也会伤害甚至杀戮它们,正因为人类对家禽家畜具有养育之恩,人类对家禽家畜具有伦理优势,这些伦理优势是形成人类“用物”正当性的重要依据。据此赵杏根界定了“用物”的含义,即:“‘用物’,语出清人汪绂《双池文集》卷九《观物上篇》,是指人类利用甚至杀戮或食用动物。”[10]“用物”这一概念的内涵与本文关于人类为求食求物而使用动物的内涵相吻合,在此借用这一概念来予以阐述。
自然界是由动物、植物、微生物和无生命物质组成的有机整体,各要素之间相互依赖并相互制约。人类利用自身掌握的知识和技能,把动物作为自己的生活资源并加工成产品享用,动物生产为人类提供了食用、役用、观赏、经济和科学研究等广泛的应用范围。即使如汪绂所言人类“用物”具有正当性,但动物也应该享有必要的福利,人类也不能随意残杀和恣意虐待动物。1822年,英国颁行了《禁止残酷和不当对待牲畜法》,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禁止虐待动物的国家立法。从此之后,许多西方国家逐渐建构起了以保护动物个体利益为核心价值的动物福利法律体系。根据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的界定,动物福利指减少动物所遭受的不必要的痛苦,其目的在于保障动物能够过一种有质量的生活及人道的死亡方式。“五大自由”原则是农场动物应有的基本福利,主要指“免受饥渴;能够自由伸展肢体和自由转身的空间;免受痛苦、身体损伤和疾病;能表达正常行为;免受心理上的恐惧和沮丧。”[11]随着动物福利理论的不断发展,还形成了“生物功能、感受良好和自然生活三种相互重叠的观点。”[12]只有为动物提供良好的生存和生活环境,动物才能健康生长、快乐繁殖和安心哺乳。因此,推行动物福利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可以改善动物的康乐程度与生存状况,使其免受不必要的痛苦,体现人对动物的尊重;另一方面,能使动物处于生理、心理最佳状态,进而最大限度发挥动物的作用,实现最大和最优质的动物性产出。[13]
(二)反残酷:赋予“用物”最低限度的福利
动物福利的实质是人类通过限制、让渡、牺牲自己的利益来保障动物的康乐,推行动物福利需要经济和观念等方面的支撑,在当前我国人的福利尚待改善的背景下,推行高标准的动物福利是不现实的。因此,目前能够被接受和执行的是确立以反残酷为内容的最低限度的动物福利,这也是动物福利保护的初级阶段。
1.禁止虐食
“虐食是用极端残忍的手法对待被吃的动物,以满足变态的口腹之欲和心理需求。”[14]“虐食”属于饮食陋俗,世界各民族都不同程度存在。中国人在饮食上无所不至的探索和高超的烹饪技巧在不断改善物的可食性的同时,也出现了残忍烹食的恶行。为实现“好吃”和“鲜美”的目的,有的厨师通过折磨动物来求味,有的厨师采用活烹等方法来保鲜。见于公开记载的诸如“乱箭穿心”、“水煮活猫”、“龙虎斗”、“活吃猴脑”、“蜜唧”(“三吱儿”)、“活叫驴”、“炙鹅掌”、“烤酱鸭”、“小鱼钻银”、“蛤蟆抱金”等都是虐食的典型。对于这些残酷的烹饪和野蛮的饮食方法,现在仍有人打着弘扬传统文化的幌子予以兜售,并为一些食客欣然接受。
有些残酷的烹饪和野蛮的饮食方法自创立以后一直流传,并不断变着花样使其残酷性和野蛮性变本加厉。唐代张鷟《朝野佥载》记载,武则天时,“(张)易之为大铁笼,置鹅鸭于其内,当中取起炭火,铜盆贮五味汁,鹅鸭绕火走,渴即饮汁,火炙痛即回,表里皆熟,毛尽落,肉赤烘烘乃死。(张)昌宗活拦驴于小室内,起炭火,置五味汁如前法。”[15](P31)清代钱泳《履园丛话》记载:“有某公,平生好食鹅掌。以鹅置铁楞上,其下慢火烤炙。鹅跳号不已,遂以酱油旨酒饮之。少焉鹅毙,仅存皮骨,掌大如扇,味美无伦。”“山西省城外有晋祠,地方人烟辐辏,商贾云集。其地有酒馆所烹驴肉最香美,远近闻名。来饮者日以千计,群呼曰‘鲈香馆’,盖借‘鲈’为‘驴’也。其法以草驴一头,养得极肥,先醉以酒,满身排打。欲割其肉,先钉四桩,将足捆住,而以木一根横于背,系其头尾,使不得动。初以百滚汤沃其背,将毛刮尽,再以快刀零割。要食前后腿,或肚裆,或背脊,或头尾肉,各随客便。当客下箸时,其驴尚未死绝也。”[16](P176)正如谢肇淛在《五杂俎》所言:“至于宰杀牲畜,多以惨酷取味。鹅、鸭之属,皆以铁笼罩之,炙之以火,饮以椒浆,毛尽脱落,未死而肉已熟矣。驴、羊之类,皆活割取其肉,有肉尽而未死者。冤楚之状,令人不忍见闻。”[17](P223)也如凌檬初在《拍案惊奇》中所描写的屈突仲任,经常思量巧样吃法。“就是带活的,不肯便杀一刀、打一下死了罢,毕竟多设调和妙法。或生割其肝,或生抽其筋,或生断其舌,或生取其血,道是一死便不脆嫩。”[18]
上述山西“鲈香馆”开办十余年后在乾隆辛丑年被官府查拿。“送按司治其狱,引谋材害命例,将为首者论斩,其余俱边远充军,勒石永禁。”[16](P177)在当时就能够对这种虐食行为进行制裁,现在更应当严禁并对违反者予以处罚。
2.禁止虐杀
虐杀“是指对动物进行的一种非常残暴的虐待与折磨,致使动物承受难以忍受的痛苦并将其杀害的行为。”[19]从动机上看,虐杀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没有任何经济利益需求,纯粹是为虐待而进行的虐杀。近些年来,媒体曝光了众多的这种虐杀行为,如高跟鞋踩猫事件、打狗事件、火烧猫事件、活剥猴子事件、踩杀鸭子事件等等。另一种是基于商业利益需要而进行的虐杀。例如,在皮草制造行业,存在着对动物活剥的方法。有些是为了使动物毛皮质量达到最佳而进行的活剥,有些活剥的理由仅仅是“死了剥皮和活着剥皮是一样的,不过这样方便、利索。”[20]这些以残酷手段让动物在极端痛苦状态下死去的行为,己经不属于正常生产意义上的宰杀。不管是哪种虐杀,都应该予以禁止。
3.禁止虐取
人类饲养动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物品,求食求物于动物。但如果是以极端残酷的方式向动物索取物品来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则属于虐取行为,如强取羔羊皮、生饮活鹿血、活取熊胆等就是典型例子。这种虐取行为有违基本的伦理道德,应该予以禁止。李烛尘1942年在甘肃考察时记录了一种残酷获取羔羊皮的方法:“胎羔者,即堕胎而取之皮毛也。因胎皮薄面绒短厚,中绉缩成为花纹,望之如行云流水,外国女人爱穿之,且如有花之缎,其价亦昂。自然堕胎者有限,多由人工强取之。养羊之人,知某时胎将成熟,即猛力用脚在羊腹部踢之,其胎瞬息即落。此种办法,未免过于残忍!”[21]这种方法在当时并不少见,即使现在仍然存在。于永军在《动真格,严治“虐食瘾”》一文中揭露了“生饮活鹿血”的行为:某饭店玻璃窗上写着“喝杯活鹿血,健康又长寿,全鹿宴皇帝待遇”的广告,饭店从活梅花鹿身上抽取鲜血给食客生喝,笼中的梅花鹿“颈部伤口清晰可见,全身皮毛脱落”,“不时发出哟坳哀鸣”,食客们笑饮带着体温的鲜血,直至梅花鹿全身血干而死,于是又吞其心肝噬其尸首。[22]郭耕在《鸟兽物语》记载了残酷的“活取熊胆”现象:在东北某养熊场关养着十余只用于取熊胆的黑熊,老板因抽取熊胆而暴富。黑熊被关进笼中后就将一根软管直通胆囊从腹部拉出,操作人员每天都要通过这条软管抽取胆汁,熊场经常会听到撕心裂肺的悲嚎,熊胆被送到高级酒楼调制成熊胆酒让食客们享用。而“活熊取胆”这种虐取行为以“合理开发利用”的名义大行其道。[23]对此,药王孙思藐认为:“自古名贤治病,多用生命以济危急。虽曰践畜贵人,然爱命之情,人畜一也。损彼益己,物情同患,况于人乎?夫杀生求生,去生更远。吾今此方所以不用生命(活物)为药者,良由此也。”[24]虽然就目前医疗发展和人类健康需要而言,完全禁止因医需要利用动物是不现实的,但既然这些动物在为人类健康做着巨大贡献,就应该尽最大限度保护它们免受无谓的痛苦,对它们给予最必要的关怀。易中天在博文“我们为什么不能虐待动物”中写道:“我永远不能忘记中央电视台的一期节目:医学院的学生们带着担架,拎着兔子牵着狗,走向实验室。解说词说:担架是为狗准备的,兔子没有,这意味着兔子将不再生还。影片的结尾,是师生们为实验动物建立了纪念碑。每年清明,他们会去献上鲜花。这不是虚伪,而是人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对生命尽可能的尊重。要知道,只有尊重一切生命,才能最后真正尊重人自己。”[25]
4.禁止虐玩
虐玩就是为了寻求心理刺激及感观享受,通过摧残动物来取乐的变态行为。一种是通过虐待自己饲养的动物来取乐,这种虐玩纯粹是为了满足残忍的畸心心理。张鷟《朝野佥载》记载:“(张)昌仪取铁镢钉入地,缚狗四足于镢上,放鹰鹞活按其肉食,肉尽而狗未死,号叫酸楚,不复可听。易之曾过昌仪,忆马肠,取从骑破肋取肠,良久乃死。”[15]P32另一种虐玩是动物园及马戏团对用于表演的动物进行虐待而取悦观众的行为。在动物园及马戏团利用动物表演获取利益是正当的营业行为,然而为了赚取更多收入而采用残忍的方法“训练”动物表演则属虐玩行为。“动物园及公园在训练动物表演时常用棒打等虐待手段。熊经常遭鞭打或棒打,大象让铁钩子戳来戳去,而狮虎被拔掉尖牙利爪,长期遭受痛苦。”“表演、残忍的训练手段以及狭小的生存空间使中国千千万万的表演动物遭受巨大痛苦。”[26]这是建立在动物痛苦基础之上的快乐,是变态的娱乐行为,应该予以禁止。
5.禁止虐养
虐养是人们在饲养动物过程中,为了追求味美或利益最大化而残酷对待动物的行为。一种虐养是为了改善肉类质量。在古代有一种观念认为,对动物进行折磨能够保证动物的营养精华充分被肉质吸收。据《朝野佥载·补辑》载:“唐太宗问光禄卿韦某,须无脂肥羊肉充药。韦不知所从得,乃就侍中郝处俊宅问之。俊曰:‘上好生,必不为此事。’乃进状自奏:‘其无脂肥羊肉,须五十口肥羊,一一对前杀之,其羊怖惧,破脂并入肉中。取最后一羊,则极肥而无脂也。’上不忍为,乃止。赏处俊之博识也。”[15](P158)另一种是动物饲养者为获取利益最大化,让饲养的动物长期处于受折磨的痛苦状态。畜牧业生产的集约化颠覆了传统社会人类勤劳照顾动物、满足动物自由活动需求等方面的观念,不洁饮水、饲养拥挤、长途运输、粗暴屠宰、滥饲乱喂、野蛮饲喂、环境不良、畜禽混养等虐养现象大量出现。[27]目前,后一种虐养大量存在,也是解决起来最为困难的。根据现代科学知识,当动物长期处于不良的生活和成长环境,其生理机能就得不到正常的发挥,生长繁殖会受到严重影响,还会引发疫病并可能形成人畜共患疾病流行,对食品质量和卫生安全产生影响。
总之,恻隐之心是人类道德的底线和人性的天良,禁止虐待动物是动物保护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原则。2009年我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认为:“本法所称的虐待,是指因故意或者重大疏忽,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给动物以不必要的痛苦或者伤害,或者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杀害动物的行为。”[28]
(三)人文精神:“用物”应坚持的基本准则
人类与动物的摄食不同,动物的摄食只受生理机制调节,而人的摄食不仅受生理机制调节,还受文化传统、社会舆论、伦理道德等众多因素制约。人在求食求物于动物时,应该确立用物、惜物、爱物观念,形成正确的“用物”关系。这就要求:一方面要应用自然科学知识,促使人类生活更为方便舒适。另一方面要遵循人文精神,促使人与物和谐相处和共存共荣。[29]
1.对中国传统饮食文化的扬弃
中国是饮食文化大国,饮食理论丰富多彩,需要坚持扬弃的态度,弘扬优秀遗产,克服消极成份。与伦理结合是中国传统饮食文化的一大特色,饮食文化中有大量与动物保护相关的“食物伦理”论述。如“弋不射宿”(孔子)、“君子之于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孟子)、“勿贪口腹而恣杀生禽”(朱子)、“人与万物,同受一气,生天地间,理不应相害”(陆游),将仁爱之心泽及动物,表达了对动物的关怀同情和恻隐之心。同时,还对虐食者予以强烈谴责,如谢肇淛针对虐杀动物而食的恶劣食风提出,“不知此辈何福消受?死后当即堕畜生道中,受此业报耳。”[17](P223)李渔在提到以沸水烫活鹅爪的鹅掌制法时也认为:“物不幸而为人所畜,食人之食,死人之事。偿之以死亦足矣,奈何未死之先,又加若是之惨刑乎?二掌虽美,入口即消,其受痛楚之时,则有百倍于此者。以生物多时之痛楚,易我片刻之甘甜,忍人不为,况稍具婆心者乎?地狱之设,正为此人,其死后炮烙之刑,必有过于此者。”[30]明清时代出现对虐食行为的文学叙述,把虐食暴行同转世报应结合起来,对人类中心主义予以怀疑。“在描述残忍虐食之后,再描述当事人遭遇不测,与此同当初的折磨动物两相映照。”[31[32]“佛教从天地同根,万物一体,众生平等的基本观念出发,强调要尊重生命,爱惜生命,反对任意伤害任何生命。”“尽管佛教诸种饮食文化不无苛刻之举,但它的闪光之处在于:反对个人贪欲,普度众生,慈悲为怀,利他不利己、倡导节俭简朴的生活方式。这对于今天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等方面均具有积极的意义。”[33]总之,这些有识之士的论述、民间的饮食禁忌和宗教的教规教义,其中不乏人文情怀,与现代人文精神具有契合之处,值得借鉴和传承。
2.西方动物福利观念中精髓的汲取
动物福利在西方国家得到众多国家的接受及推行,相关法律已经逐渐完备,虽然截止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的动物福利立法,西方的动物福利立法理论还存在着不适宜我国的地方,但西方动物福利法律之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值得借鉴。动物福利法的实质是一种伦理精神,就是要求人们关怀和善待动物,尽己所能照顾动物,把动物作为道德共同体的成员来对待,意味着“人类应把动物纳入道德对象的范围,用道德来约束我们对待动物的行为。这不仅关系到动物的福利,更关系到我们道德修养的高低,关系到人性是否能够健康发展,以及人作为天民的责任。”[34]在动物福利理念下,动物有其自身的生存利益,关怀动物不仅仅是单纯的同情和怜悯,也不是人对动物的恩赐,而是人类应该把动物作为主体考虑问题,人道地对待动物。为动物提供福利既是人类文明的体现,也是人类伦理或道德的诉求,善待动物就是善待人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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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9
定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地理系,甘肃 定西,743000
曹娟玲(1972- ),女,甘肃省定西市人,定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地理系副教授,研究方向:地域文化、区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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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8091(2016)02-003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