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 维 然
(沈阳大学 文法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41)
我国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薛 维 然
(沈阳大学 文法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41)
在阐释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目标的基础上,分析了目前我国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借鉴国内外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相关理论,提出创新我国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建议。
中国; 应用型法律人才; 培养模式
法学教育为法律职业培养了大量的专业人才,法律职业的发展也引领了法学教育的改革和进步。经过多年的探索,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已初步形成,但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长期与法律职业严重脱节,导致目前的法律教育无法提供社会所需的法律人才。
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应当定位在学术研究型与职业应用型之间,这一结论既符合社会分工细化发展的方向,也适用于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制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是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强调人才的适应性和实用性,以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为目标,尤其注重学生专业技能和理论知识的有机结合。目前,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
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知识是应用型法律人才从业必不可少的基础条件,这是培养法律人才的先决前提。舍弃专业法律知识教育,何谈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即使借助大量的实践教学,学生获取的知识也缺乏体系化[1]。因此,加强实践教学不等于弱化专业理论知识教育,相反还要强化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全面理解和吸收。
2. 运用法律的实践能力
社会需要法律人才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各类问题,因此实践能力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重要目标和环节。法学教育中要有针对性地将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起来,让学生通过大量法律实践逐步提升个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2]。
3. 推陈出新的创新能力
现代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我国社会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矛盾,需要法律工作者创造性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所以创新能力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又一重要目标。这就要求法学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要摆脱既有的思维模式,用全新的视角去观察事物,处理各类矛盾和纠纷。
4. 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
社会转型期对应用型法律人才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除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外,还要具备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应用型法律人才要学会适应各种快速变化的客观环境,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要学会与他人合作,不然必将引发不良后果,进而影响个人法律职业发展。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始终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并形成了良性互动关系。而我国的法学教育长期以来一直偏重理论教育,导致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形成并行态势,二者之间没有信息交流和反馈,这将置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的未来于危险的境地。
1. 人才培养目标错位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本应并行不悖、相辅相成,但因我国的专业教育过度侧重于传授理论知识,忽略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没有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进而导致二者严重脱节, 渐行渐远。目前,我国高校培养出来的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实践能力,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都无法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有待大幅度提升[3]。
2. 法学课程设置不尽合理
目前我国法学专业教学内容陈旧,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而且课程体系设置过于注重学科逻辑结构和知识体系的完整。我国的法学教育没有很好地区分“精英型法学教育”与“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各法学院校千篇一律都把传授法学理论知识作为教学工作的核心和重点,层次不同的法学高校毕业生毫无专业特色可言[4]。
社会的进步,对法律人才的要求也随之发生变化。市场需要的是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以往仅拥有单一法学知识的毕业生已经无法应对复杂的法律实务工作。这就要求法学教育在教学环节中必须将实践能力与理论知识传授有机结合起来。而现有的课程安排、教学手段、考核方式都存在很大的偏差,需要进行全面检讨和修正。
3. 教学方法单一
现代化的教学手段不仅是实现法学教学目标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良好的硬件设施、资料室、模拟法庭对丰富教学形式,提高学生专业技能都是不可或缺的。目前,我国法学教学仍然以知识为导向,主要采用课堂讲授形式,理论教学始终处于主导性地位,而课堂讨论、案例教学所占比重较低,效果也不理想。
4. 教师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教师素质也是影响法学人才培养的又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现在,高校教师多是学术科研型人才,毕业后直接走上教师工作岗位,大多未从事过法律职业,也没有受过任何专业性训练,甚至对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标准和要求也缺乏深刻了解与认识。当然,这样的教师也就没有条件培养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的实践能力。
5. 实践教学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仍以审判观摩、模拟法庭、热线咨询、法律诊所、毕业实习为主要形式,教学内容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甚至与法律实务相去甚远,严重影响实践教学的质量。近些年,虽然部分法学院校开始意识到实践教学的重要性,但受制于硬件条件和师资力量,实施情况也不理想。总体上看,各高校的实践教学还处于自我研究的探索阶段,不仅欠缺成熟经验可借鉴,甚至连一套规范的教材都没有。
此外,实践教学环节还要有一套完备的评价体系,这是监控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通过这一体系如实反映师生在实践教学过程中的表现,可对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和总结。但现有的评价体系标准模糊,严重脱离实际,并未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更谈不上引导法学教育的改革与良性发展。
1. 强化实践教学环节
(1) 提高实践教学比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就是要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为此,必须有针对性地提高实践教学学时的比重。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要对课程进行分类,力争每门法律课程都要有一定的实践教学学时,尤其是法律实务或一些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实践教学比重要提高到70%左右。唯有借助这种硬性指标,方能彻底改变并纠正当前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中存在的缺陷。
(2) 拓宽实践教学路径。当前,一些高校也安排了相当数量的实践教学课程,但手段单一、形式老化,严重限制了教学质量的提升。①要充分利用好现有的教学资源,大力强化对现有的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等实践基地的利用;②还要利用寒暑假认真组织学生实习,提高实习的效果,让学生切实体会法律工作环节,锻炼运用课堂所学理论知识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③还可以利用网络平台、电话咨询、法律援助等方式为社会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和宣传。这既可以锻炼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又可以增强阅历,加深对社会的了解。
(3) 增加实践教学资金的投入。师资队伍的重建、实践基地的建设、组织学生校外实习、法律援助的实施等实践教学途径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为此,教育主管部门和各高校不仅要在思想上提高认识,还要在实际工作中逐渐加大对法学实践教学环节资金的投入与支持,以此确保实践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5]。
2. 加强实践教学资源建设
(1)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法学教师是实践教学内容的制定者和实施者,教师自身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决定着实践教学质量的高低。因此,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刻不容缓。
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在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充分利用教学水平评估这一手段引导高校办学方向改革,适时将教师队伍实践能力纳入到评估体系中。以往的教学水平评估只注重教师队伍的理论水平和学历,忽视了实践型人才的引进和对现有教师实践能力的培养,这对于实践性较强的法学专业而言并不合理。
高校也要大力引进实践型法律教师,建立和完善教师实践教学业绩考核激励机制, 全方位调动教师的热情和积极性,并逐步将职务晋升、工资等级与考核结果挂钩,借此提升实践教学水平。此外,高校还要努力拓展对外交流活动,为教师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特别是鼓励法学教师去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兼职或挂职锻炼。法学专业教师也要逐渐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借助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努力提升自身的实践能力。
(2) 大力建设校内实践平台。校内实践平台是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的重要资源。实践平台的建设始终要以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为出发点和指导思想。高校只负责实践平台的建设和宏观管理,并安排一定数量的教师负责全程指导,具体工作交由学生负责,借以提高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和组织协调能力。校内实践平台除负责保障日常教学活动顺利进行外,还要定期组织案例分析讨论,举办模拟法庭大赛、专家讲座也是其工作的重要形式。案例的选择要有针对性和代表性,以社会上近期发生的热点问题为主,避免选题过于陈旧,强调案例的新颖性和现实意义。
3. 转变教学方法与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1) 转变教学方法。良好的教学方法不仅是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标的手段,还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对法学实践教学而言影响尤为重大。要全面提高实践教学质量,有目标地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就必须在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方面有所突破,不断丰富教学方法,增强教学内容的实效性。为适应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必须彻底改变过去以教师讲授为主的传统教学方法,吸收国外先进的教学理念,根据教学对象和要求的不同,结合课程的特点选择恰当的教学方法,使学生逐渐成为课堂的主人,而教师则发挥辅助性的引导作用。
在传统法学教学中,研讨式、小组式、项目式、案例式等教学形式对提高学生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教学方法也可以“移植”到实践教学环节。随着科技的进步,多媒体、数字化等多功能教学手段也将逐步被实践教学采用,这会极大丰富教学方法。
实践教学环节通常会运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根据课程种类和要求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教学形式,比如审判观摩教学、模拟审判教学、案例分析教学、法律文书写作、专业认知教育、司法援助、毕业实习等方式。这不仅增加了教学的趣味性,而且也必将极大地提升实践教学的质量。目前,部分高校正在积极探索、研究“法律诊所”“校友对接”“校企联合培养”等全新的互动式实践教学模式,而且已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得到了师生的认可和好评。
教学方法的实效性是对特定教学方法应用效果的客观评价,在不断丰富教学方法的同时,还要努力提高实践教学方法的实效性。在实践教学环节,只有明确教学方法的目的,重视教学方法的实践性,才能在此基础上稳步提高教学的实效性,并确保所有教学方法的使用都以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为中心[6]。
对于法学专业而言,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判断、分析和综合能力的关键环节,教学中要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协作精神和思辨能力。借助多样化教学方法有目的地帮助学生还原课堂所学的理论知识,不断强化理论与实际的对接,逐步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运用法律的技巧。
(2) 合理安排教学内容。教学内容安排得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实践教学的效果。因此,在教学计划制定过程中就要以社会对法律应用型人才需求为导向,合理设置课程种类,恰当选择教学内容,准确找到实践教学与现实的衔接点,最大限度地实现学以致用,避免教学的盲目性和滞后性。
法学实践课程的设置要从实际出发,强化产业与教育、工作与教学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培养学生将来从事法律实务所需综合实践能力为着眼点。课程选取要随市场对人才需求的变化而不断调整。随着社会的发展,复合型人才越来越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应用型法律人才还要“一专多能”,不仅要拥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同时还需要掌握外语、管理、经济、财务、贸易等相关知识。综合考量课内理论教学与课外职业实践训练的目标,可以逐步构建“一干多支”的法学课程体系,即“普通教育课程+专业平台 +知识模块 +职业实践 +素质拓展”的课程体系。
完善课程设置的同时还必须改革实践课程的考核方式,试题答案也要多样化,防止千篇一律,注重学生思辨能力、创新能力、发散性思维的培养,以此不断提升学生运用法学理论知识解决个案问题的技巧。
模拟法庭、案例讨论是实践教学的主要方式,要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必须在案例的选择方面多下功夫。①案例选择要有针对性,选取社会热点问题中更贴近学生现实生活的个案,如拆迁安置补偿、消费者法律维权、医患纠纷、就业歧视、食品安全等具有较强现实意义的问题;②案例选择要能有效激发学生的热情和兴趣,如果内容过于陈旧、严重脱离实际,必然会影响学生参与和研讨的积极性,教学质量和效果也会随之受到影响;③在成绩考评方面要取消所谓的“标准答案”,避免过度限制学生思维,否则何谈创新意识的培养。
法学应用型本科人才不仅要有深厚的法律知识,还要具备较强的职业实践能力,所以在教材的选编上要慎重考虑,综合平衡法律知识的逻辑性、体系性与人才培养目标之间的有机结合。首先要对法律职业者应有的素质进行分类研究,掌握其应该具备的技能和知识方面的要求,然后再依据这些标准恰当地选取教材,以此提升教学的针对性和实践性。
4. 完善教学监管与考评体系
建立并完善教学监管与教学质量考评体系不仅关乎法学实践教学的成败,而且也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主要内容。务实、合理的教学监管与考评体系不仅可以有效引导高校实践教学改革的方向,还是促进提升教学质量、落实教育理念的制度保证。
(1) 强化实践教学监管。为使监管体系得到贯彻和有效落实,就必须从监管对象入手,即强化对教师的监管和对学生的监管。要提升对学生监管的有效性,学校就要安排专职教师对学生出勤状况、学习态度、精力投入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考核与监督,随时掌握学生的学习和思想变化,及时与学生进行沟通并提供指导。
完善对教师的监管至关重要,因为指导老师不仅是实践教学计划的制定者,还是课程实施的掌控者,直接决定着教学质量的高低与教学目标的实现,甚至个别学生学习态度不端正也与教师有一定的关系。目前,各高校对教师主要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进行监管:所谓静态监管主要是对实践课程安排、实习计划制定、实习材料准备、成绩评定标准等材料进行书面审核;而动态监管方式比较灵活,可以采取学生网上评教、调查问卷、领导听课、走访学生、同行评教、教学视察等形式。
(2) 完善教学质量考评体系建设。要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各法学院校就必须立足自身办学层次和办学条件,逐步转变固有的“重理论,轻实践”的办学理念,注重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学校要依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标准制定公正的实践教学考评机制。在教学环节则要区分个体差异,因人而异制定多样化、分层次的实施保障机制。此外,还要改变传统单一的考试方式,建立以创新性为核心、注重全面素质提升的灵活多样的考试评价制度也是教学质量考评体系的重要内容。这将极大地改善实践教学的质量,还可以促进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提高,有效缩小教学与实践的差距。
[1] 雷家彬. 分类学与类型学:国外高校分类研究的两种范式[J].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 2011(2):110-118.
[2] 徐显明. 中国法学教育状况[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101.
[3] 时伟. 高师院校实践教学体系的生成与运行[J]. 教师教育研究, 2012(5):1-6.
[4] 付子堂,周祖成. 新世纪中国法学教育的转型与趋势[J]. 太平洋学报, 2006(7):11-19.
[5] 冯建妹. 耶鲁精神: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98.
[6] 程兴中. 地方高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策略研究[J]. 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3):384-386.
【责任编辑 李 艳】
Training Mode of Applied Legal Talents in China
Xue Weiran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Law, Shenyang University, Shenyang 110041, China)
On the basis of explaining the cultivation goal of applied legal talents,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main problems of the applied legal talents training in China are analyzed. Drawing on the relevant theory of training applied talents at home and abroad, suggestions of innovating the training mode of applied legal talents in China are put forward.
China; applied law talents; training mode
2016-06-20
2016年度辽宁省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579); 沈阳大学转型发展专项改革立项。
薛维然(1970-),男,辽宁普兰店人,沈阳大学副教授。
2095-5464(2016)06-0665-04
G 640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