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荣
完善农村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农民权益
■王东荣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这是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我们必须认真学习,抓紧贯彻,落到实处。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我国基本形成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全社会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产权保护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
依法保护农民权益,必须以公平为核心,树立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的原则;树立国有资产不可侵犯,农村和农民的集体资产同样不可侵犯的原则。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
依法保护农民权益,一定要坚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收益。要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确权和保护制度,分类建立健全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制度和财务管理监督制度,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切实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少数人侵占、非法处置集体资产,防止外部资本侵吞、非法控制集体资产。
依法保护农村各类产权,必须要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各级地方政府要确保政策的连续性,不能搞“新官不理旧账”,甚至在招商引资时“敲锣打鼓”,项目上马后“关门打狗”;不能以调整规划为借口,采取行政强制性措施,不给予企业和农民以合理的搬迁补偿费用。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完善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