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侦查组织与指挥中的动因关联析议

2016-03-31 07:50刘晓光禚洪瑞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命案作案动因

刘晓光,禚洪瑞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沈阳110035)

命案侦查组织与指挥中的动因关联析议

刘晓光,禚洪瑞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沈阳110035)

在命案发生的初始阶段,侦查指挥员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信息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进行析议,这其中的内在联系就是命案侦查组织与指挥中的动因关联。命案侦查组织与指挥中的动因关联分析,是决策者对案件预期处理决策之前所需要作出的重要决定,是决策者分析案情直接动因、间接动因时为了实现侦查目标所作出的决断。

侦查组织;侦查指挥;动因关联析议

命案侦查组织与指挥中动因关联的分析研判,可以为侦查人员在视频图像、网侦信息、现场勘查、情报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合成作战以及指挥联动提供科技平台支撑,为负责命案侦查组织与指挥的指挥员以及有关人员在命案侦查的初始阶段展开的协同作战提供科学根据。

一、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在案件的发生过程中,应该存在着直接或者间接的动因,这种动机和原因将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有机地联系到一起,使负责命案侦查组织与指挥的侦查指挥员能够在侦查指挥决策的过程中指挥侦查人员逐步地挖掘出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的动因关联。对于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的动因关联的分析推断与预测,大致可以预测出: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是什么,为什么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发生了联系,怎样发生的联系,怎样知道这种联系的,“谁”可能知道他们之间发生的联系,“谁”与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有没有关系,有什么样的关系,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在案件发生之前、案件发生的过程中、案件发生之后是一种什么样的状态,等等。如果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确实存在着动因关联,而且犯罪嫌疑人又有作案动机,那么,就可以从中分析出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嫌疑条件,从而可以进一步印证其犯罪的依据。

在命案侦查的初始阶段,侦查指挥员还应当组织和指挥有关侦查人员对被害人的自然状况、经济来源、社会交往等基本情况和综合信息进行详细的了解和查寻。如果被害人已经死亡,那么,在侦查指挥员的指挥意念当中一定要让被害人重新地站起来,重新地存活起来,再重新地走回到这个他(她)或者他们(她们)曾经生活、工作、学习过的现实生活中来,并且组织和指挥有关的侦查和技术人员客观地还原被害人生前的本来面目或者重现案件发生现场的场景和状况。诸如,是知名尸体?无名尸体?无尸体(失踪人)?还是移尸?抛尸?埋尸?藏尸?沉尸?碎尸?被害人是谁?被害人来自哪里?被害人为什么到这里?被害人怎样到的这里?被害人可能和谁一起来的?来这里做什么?可能与谁有关系?有什么关系?可能与谁有联系?有什么联系?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是谁要致他(她)于死地?被害人生前所从事的工作、职业,个人性格差异、个性心理特征的表象、社会交往关系、经济往来关系、个人经济收入与支出的状况、恋爱及婚姻情况(态度)、家庭和子女问题以及家庭组成的状况如何?等等。对以上情况进行综合的分析推断与预测,从中发现和探究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可能存在的直接动因或者间接动因,为侦查指挥员指挥决策下一步侦查破案工作提供前瞻性的重要依据。

鉴于上述情况,侦查指挥员在组织指挥命案侦查的过程中,还要组织指挥有关侦查人员进一步甄别被害人的接触关系、交往关系、矛盾和利害关系、因为-所以的关系、如果-那么的关系。诸如,被害人与谁经常接触?他(她)或者他们(她们)接触的方式如何?接触的过程中有哪些往来?往来了多长时间?有谁了解他(她)们之间的往来情况?这个人现在可能何处?其工作、职业、接触人员等情况如何?是经济往来?还是政治往来?是上下级关系?还是亲朋好友?是婚外恋情?还是家庭琐事?是自愿的?还是迫于无奈的?有何表征或者迹象?矛盾是否公开?利害是否分清?还是新仇旧怨不可调解?等等。这是命案侦查指挥员组织指挥有关侦查人员对于命案侦查过程中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动因关联析议的重要内容。

二、直接动因

在命案侦查组织指挥的过程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所形成的直接矛盾、直接冲突、直接利害关系等,在案件尚未发生的时候就可能逐步产生了一种直接的思维定式,这种直接的思维定式就可能是引发案件发生的实际动因。在命案侦查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为了灭口而杀人的案件就是由这种直接的思维定式而引发杀人案件的直接动因,由于被害人(事主、同事、同乡、同学、知情人、作案团伙成员等)可能已经或者曾经了解、熟知、参与、听到、看到、接触到犯罪嫌疑人的某些作案动机、作案信息、作案行为、作案结果等,事情一旦走漏风声或者被害人有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言语表露,犯罪嫌疑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因此,犯罪嫌疑人极度害怕自己的罪行可能会败露便铤而走险,产生杀人的直接动因,而将被害人杀死。

因直接动因杀人的命案可分为如下类型:

1.复仇型杀人案件。包括因私仇报复杀人、报复社会杀人等,其直接动因极为明显,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在案发之前存在着直接的利害冲突和明显的因果关系,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自己的报复、泄愤的实际目的而将被害人置于死地。在侦查破案的实践过程中,涉及被辞退(退学、退岗位、退工作等)、下岗(不是因为本单位的破产、倒闭、重组而使全体职工集体离开工作岗位,而是部分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提干、招干、招工、招生、岗位聘任、住房分配等问题时,这也是发生复仇型杀人命案的直接动因。

2.情欲型杀人案件。包括强奸杀人、通奸杀人、恋爱婚姻纠纷杀人、性变态杀人等,其直接动因是为了满足原始的性欲,极度膨胀的爱恋和婚姻产生的矛盾;有家庭者与第三者发生婚姻以外的性关系或因通奸怀孕而引发的矛盾和冲突;犯罪嫌疑人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遭到被害人强烈的反抗或害怕事情暴露,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施以精神上、肉体上的摧残和虐待或者玩弄尸体和性器官;同性恋之间发生矛盾或因同性恋以外的第三者插足而引发的冲突;近亲男女之间发生性行为之后引发的矛盾和冲突。

3.谋财型杀人案件。包括抢劫杀人、盗窃杀人、谋财害命杀人等,其直接动因是不直接获得钱、财、物,犯罪现场也没有明显的缺少钱、财、物,但是可以获得潜在的收益。例如,获得保险金、独得继承权、赖账等;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时被发现而将被害人杀死,从定罪角度其构成抢劫杀人,但是从侦查的角度看,犯罪嫌疑人主要作案的方式还是以盗窃为主;犯罪嫌疑人用暴力威胁被害人交出钱、财、物之后杀人或先杀人后寻找钱、财、物(注意:犯罪嫌疑人如果持枪持爆抢劫杀人,那么应按严重暴力案件实施侦查)。

4.殴斗杀人案件。其直接动因是个体之间或团伙之间为争夺地盘、势力范围、经济商品交易、争风吃醋而相互殴斗杀人。

5.遗弃杀人案件。其直接动因是为了摆脱法律责任和义务,而杀死老、弱、病、残等没有经济来源的亲属。

6.迷信杀人案件。其直接动因是利用迷信思想、巫医神说或封建家族法规杀人。

7.雇凶杀人案件。其直接动因是犯罪嫌疑人利用钱、财、物或其他的手段雇用他人进行杀人。

8.其他类型的杀人案件。如突发性杀人(激情杀人),被害人曾经因为某种原因或不良行为在其周围人群中和当地影响很坏(长期欺行霸市、巧取豪夺、霸占良家妇女或以职务之便强占下属女性等)突然被杀死;再如精神病人杀人案件;等等。

三、间接动因

在命案侦查的初始阶段,从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表征上看,他(她)们之间可能并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往来关系、如果-那么关系和各种联系,也没有直接的矛盾、直接的冲突、直接的利害关系等等,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在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却突显了两者之间存在着隐含的、间接的、或隐或现的积淀和内在联系,从而显露出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确实存有必然的关联。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女友曾经谈到与她同是服务小姐的ⅩⅩ赚了很多钱,而且租房子独住,犯罪嫌疑人遂产生恶念。犯罪嫌疑人夜晚在服务小姐ⅩⅩ的室内盗窃犯罪时,恰遇被害人下班回家,随即遇到被害人的极力反抗,在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搏斗、厮打的同时,被害人高声呼救,犯罪嫌疑人为了快速脱身而将被害人杀死,并且逃离了作案现场。被害人下班回家时与并不相识的犯罪嫌疑人由间接的联系,转换而形成了直接的关联,在刑事案件侦查的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由间接动因转换而形成了直接动因的。

在命案侦查的初始阶段,我们并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他(她)或他们(她们)来自何方,是本地人,是外地人,是否流窜到此地,与谁一起来此地,以何种方式来此地,为什么来到此地,是路过,是投亲访友,还是打工求职,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有没有关联,有什么关联,为什么犯罪嫌疑人会致被害人于死地,有什么动因,是直接动因,是间接动因,还是由间接动因转换而形成了直接动因。带着这些疑点、疑情和疑问,在紧紧围绕作案原始现场的前提下,客观地、全面地、系统地分析、寻觅、预测犯罪嫌疑人作案的间接动因。特别是,如果经分析推断与预测出犯罪嫌疑人由作案的间接动因转换而形成了作案的直接动因的过程,那么,离案情、离案件、离犯罪嫌疑人可能就不会太远了,进而破案的可能性就越来越大了。这是命案侦查工作的实践带给我们的置信度较高的启迪和破案的信念。

四、作案动因与作案手段的转化

命案的发生所具有的随机性,常常使侦查破案工作处于扑朔迷离的境地,而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因和作案手段的转化,又使命案侦破工作中的案情变得更加复杂化、层次多样化、犯罪种类多极化(如图1所示)。

图1 作案动机转化示意图

犯罪嫌疑人在实施作案之前,其作案的初始动因,并不一定预想将被害人置于死地,也可能没有比较明确的杀人动因,然而,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在命案发生的瞬间所产生的直接动因和间接动因,将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初始动因和最终结果。在间接动因向直接动因的转化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作案方式、作案方法也会随着案情的进一步发展,发生重要的转折,甚至发生本质上的变化和大跨度的飞跃,使原本不应该出现的案件结局出现了,不应该发生的杀人案件的结果发生了。案件的结果还有可能从一般刑事案件迅速上升为暴力犯罪案件或者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在进行现场勘验的进程中,有些作案现场可以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刚开始进入作案现场的时候,其作案的初始动因比较清楚和明确;随着现场中作案坐标和作案轨迹的不断改变,以及被害人在现场中的位置初现、再现和改变,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在现场中的位置变动、变更、交叉、重叠使案件的性质逐渐发生新的变化。作案现场反映出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层次也由最初的单一层次逐步向双层次、多层次转化;犯罪的种类亦由单级向多级化方向发展;作案现场中的作案坐标和作案轨迹亦从点、到线、向面的目标延伸(点—线—面);这种初始作案动因与作案手段、作案方式、作案方法的转化,将命案侦查的动因关联的析议推到了命案侦查组织与指挥面前,指挥员必须分秒必争,理清侦查指挥思路,找准命案侦查组织与指挥中的动因关联的脉络,客观地、大胆地进行组织指挥命案的侦查。

图2

图3

通过对命案侦查组织与指挥中的动因关联分析,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定性,来确定案件侦查的方向和范围。上述图2、图3是根据现场提供的视频图像、网侦信息、现场勘验、调查访问、空中信息、地理信息等情报共享与合成之后,经过对命案中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的动因关联所进行的析议,大致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作案的时空要件(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场合、作案环境、作案空间状态下的构形)、侦查方向和犯罪嫌疑人可能所在的范围,以坐标的形式进行析议的图示。从O1,O2出发点开始,图1中X1,Y2,A1及图2中X2,Y2,A2,B2分别代表不同的侦查方向,不同的侦查方向必然会有一定的联系,进而产生一定的侦查范围,图2中的环形以内、图3中的直角坐标以内则表示侦查范围,侦查人员就是要在这可能的侦查范围来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

(责任编辑:芮 强)

The Analysis of the Murder Investigation Organization and the Correlated Motivation During Command

LIU Xiao-guang,ZHUO Hong-rui
(National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Shenyang Liaoning 110035,China)

In the initial stage of the murder investigation,the investigation commander command relevant personnel to analyze the possible motivation correlation between the victim and the suspect.Such correlation is the correlated motivation between homicide investigation organization and command.It is also a determination the homicide investigation organization commander made before the expected result.It is also a decision made by the organization and command decision makers to analyze the direct motivation and indirect motiva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goal of murder investigation.

investigation organization;investigation command;the analysis of correlated motivation

D631

A

1008-2433(2016)01-0081-04

2015-11-10

刘晓光(1956—),男,辽宁沈阳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侦系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侦查学;禚洪瑞(1991—),男,山东临沂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14级侦查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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