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正当程序之重构

2016-03-29 17:13张宇建
巢湖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

张宇建

(合肥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论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正当程序之重构

张宇建

(合肥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摘要:依法治国是实现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质性步骤,它是一种整体性、系统性的治国理政方式。通过阐述重构违纪学生处分正当程序对维护学生正当权利、防止权力滥用等方面的意义,进而分析了当下违纪学生处分正当程序存在的问题,从程序的规范、公正与保障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这对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力滥用将产生积极的进步作用。

关键词:依法治国;学生违纪处分;正当程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依法治国做出了非常周密、非常细致的制度安排。法治社会目标和任务是多方位和多层次的,由于教育在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树立、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培植全社会的法治环境、培养自觉遵守法律、真诚信仰法治的国民方面扮演着特殊角色,所以教育领域的法治化是其中重要的子系统之一。高校法治建设中,对违纪学生处理相关问题最为突出,也是近年引起争议和诉讼最多的领域之一。通过对这些案件进行深入调研分析,一个共性问题就凸显出来了,即高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中正当程序往往缺失或不完善,这显然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如有学者说:“高校处分违纪学生程序存在严重问题,使得教育法制面临严峻的挑战”[1]。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大背景下,如何在处分违纪学生中构建正当程序,已迫在眉睫。

1 重构违纪学生处分正当程序的意义

1.1更好地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高校根本目的在于育人,处分违纪学生是一种教育手段。无论从人权角度还是教育本身,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必须贯穿整个教育环节之中。对违纪学生给予公正合理的处分决不能损害学生合法利益,尊重学生之合法利益并辅以必要手段保护,才能真正得以实现惩罚本身的教育目的。对违纪学生处分,涉及学生在校期间的一系列权利如荣誉权、获奖权甚至受教育权等,这些都和学生根本人权息息相关。当前条件下,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有所转变,但总体而言学校处于强势一方,学生属于相对弱势群体,对管理、处分结果大多只能被动接受。正当程序能最大程度保护学生有知情权、申诉权、司法救济权,可以一定程度平衡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权利不平等,从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1.2防止权力被滥用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有滥用权力的倾向,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2]在法治国家,程序问题之所以占据重要位置,最重要的就是程序能限制拥有权力的机构或个人滥用其手中的权力。正当程序引入高校学生处分中能从以下几个方面防止主管者恣意滥用处分权力:第一,正当程序能适当地限制高校的自由裁量权,减少高校管理者的随意性;第二,正当程序能促使学校内部机关如教务处、学生处、各院系等各部门权责清楚、分工明确,减少推诿、扯皮之现象;第三,正当程序的引入有利于有效监督和追责机制的形成,有威慑的效果。

1.3提高处分的可信度和公信力,减少社会矛盾

一位著名的英国法官曾经说过:“我们不仅要实现公正,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任何裁判的结果都需要公信力,而正义是任何裁判公信力是前提,正义包括实质正义,在法治的视野下,程序正义更加重要。正当程序能保证处分过程是一个说理的过程,保证受惩罚的一方有充分的表达和自我辩护的权利,能让其心服口服接受处分结果。在权力日益高涨的当代,避免学生和高校之间产生冲突,最重要的就是沟通。正当程序就是一个不断与学生沟通的过程,有公信力的处分结果,能避免师生之间矛盾激化,影响和谐校园建设。

1.4有益于依法治校、培养法律思维的培育

法治国家的主体是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之下的国民,建设法治国家需要有高素质的人民。高校是知识分子群集、培养人才的场所,本身就应该是法治社会的楷模。对违纪学生处分给予正当程序保障,首先是自身实现法治的需要,是对法治理念的践行;其次,是对学生基本权利的维护和保障,违纪学生不能因为其过失行为而丧失合法权益;三是,违纪学生处分一般都是学校公开事项,透明正当程序也是对其他学生和教职工的教育和示范,有利于法治思维和理念的养成。相反,如果高校在处分违纪学生的过程中不遵守程序规则而恣意妄为,将处分随意化和人治化,那么整个高等教育的大环境就会遭到严重破坏,依法治校也无从谈起。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高校对大学生的违纪处分中引入正当程序规则,确保处分的公正合理,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需要。

2 现行高校违纪学生处分正当程序之缺憾

2.1高校违纪学生处分程序存在立法缺位和滞后现象

高校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有以下四个环节:调查取证、处分学生出文、送达和告知、学生申诉和权利救济。正当程序要求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有相应的制度支持,且相关主体必须认真对待每一个环节,才能实现程序正义。任何一个环节如果在规定或执行上出现了问题,都会带来不利后果。从我国的《高等教育法》、《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到各高校具体违纪学生处分细则来看,并没有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使违纪学生处分过程缺乏有效的规则指引。如我国《高等教育法》中没有任何关于处分程序性的法律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程序性规定有关的条款只有6条;各个高校中违纪学生细则虽然有细化内容,但多为各部门的分工和处分权力的分配,尤其缺乏调查取证和学生救济相关权利的规定。总之,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在我国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导致广大高校在具体处分过程中自由裁量甚至滥用,这是引起违纪学生处分众多纠纷的主要因素之一。

2.2高校违纪学生处分实践中程序观念淡薄

程序正义的价值就在于使得结果的正义为世人所见所知[3]。程序是英美法系的产物,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历史传统。实践中,很多高校程序意识淡薄,处理违纪学生非常随意,甚至有高校学生在毕业前夕才知道自己曾经被处分过,处分违纪学生之前甚至没有和学生见过面,仅凭院系上报书面资料就处分学生,已经成为许多高校的一种常态。近年高等院校因处分学生被自己的学生送上被告席的现象屡见不鲜,其中高校败诉的主要原因是就是程序性问题。违纪学生处分本身就制度缺失,加上实践中程序观念淡薄,处分学生随意、人治问题就非常凸显。

2.3事后救济程序尤其缺乏,损害学生合法权益

高等学校处分违纪学生程序中保障学生权益的关键就是救济程序,它应当包含学生受处分后的申诉与司法救济等程序。依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之第60条、61条规定将学生申诉制度赋予了地方性教育行政规章和高校自己的管理权限,可以纳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制度之内。但由于缺乏配套制度,实施起来非常困难。梳理全国各大学相关制度,只有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对学生申诉相关制度作了详细说明,并专门制定《学生听证及申诉规则》等文件对违纪学生处分听证以及申诉救济的程序问题作了细化规定。学生最后救济制度就是诉至司法,目前这方面的规定还是空白,法院能受理的案件只是涉及到教育权、学历学位证书被剥夺的情形,其他几乎都不在受理范围之内,这显然不能很好地保护学生的权益。

3 违纪学生处分正当程序制度具体建议

3.1事前程序的规范——完善调查取证程序

证据确凿是处分学生的前置性条件之一,调查取证进行的得当与否,对整个违纪学生处分公正性起着决定性作用。调查取证时,为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要全面收集证据即违纪事实和有利于学生的证据。首先是调查取证主体的设置,在众多机关中,究竟哪一个机关是合适的调查取证机关呢?设置的时候要遵循权利和义务、职责和权限一致的原则,同时考虑违纪性质和严重程度。具体来讲,学生因违反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一般由学工部(学生处);违反考风考纪应由教务处主要进行调查;涉及治安由保卫处进行调查。另外,违纪学生所在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及学生辅导员负责协助调查。

其次,调查取证要全面,也要听取学生辩解。如上文所说,收集学生违纪客观事实证据同时,也要收集有利于学生减轻其受处分或免去学生处分的证据。最重要是学生有知情权并且有辩解的权利,调查学生时要告知学生,要听取学生意见。同时根据法治精神,应对学生采取“无罪推定”模式,不能先入为主形成假设。

第三,最终证据必须有证明力。取得证据必须有合法性、相关性和客观性,必须和违纪事实有因果关系。为了维护学生权益,如果在此阶段就发现“违纪行为”在事实上不存在或者很轻,够不上处分标准,应当及时终止。

3.2事中程序的公正——规范处分决定、送达程序

“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违纪学生处分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管理制度首先必须能为学生所知晓。高校管理中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如校园网、学生手册、论坛等,使学生能了解知晓相关法律制度。在调查取证之后,就涉及到学生处分决定机构开始行使自己的职责,一般来讲,是根据处分轻重和违纪程度不同而内部流程不同:一般来讲,处分较轻的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教务处协同其他单位讨论并做出决定,报请主管领导批准;较重处分如留校察看处分、开除学籍,由学生处、教务处做出处分意见,报校主管领导同意,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并作出决定。各个高校不同,但总得要遵循几个原则,一是处分轻重程度决定处分机关级别高低;二是集体讨论决定,不是个人意见;三是各部门权责分明。其次,在涉及人数众多或重大违纪案例时,可以引入听证制度。最后,建立处分后的告知送达程序,并将相关救济权利告知学生如申诉权利。

3.3事后程序的保障——建立学生权利救济程序

“无救济就无权利。”法治对公民权利规定再多,如果没有这些权利遭受侵犯或损害,如果无法获得有效救济,这些权利规定也是一纸空文。健全和完善教育申诉与司法审查等权利救济程序是规范高等学校处分权行使程序的基本构成要件[4]。从目前规定来看,学生处分后的救济途径构建主要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构建完善高校自身的处分申诉制度。根据《教育法》授权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1条规定对学生申诉权的保护,学校在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之后,相关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学生。第二,上级教育部门申诉制度构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63条关于受处分的学生可以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的规定。建立校内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制度对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矛盾化解容易等优势,但法律法规应该细化学生申诉制度如申诉制度的性质、申诉机构的人员构成和申诉处理期限等核心问题,并制定相关指引。最后一个救济手段就是获得司法审查的权利。除赋予学生对处分的相关校内或行政申诉权利之外,还应当赋予学生获得司法审查的权利。对于学校内部处分是否可以提起诉讼,我国目前法院在何种情况下会受理还是模糊地带。现阶段我国司法审查对象仅限那些剥夺学生受教育权或对学生的教育权有重大影响的处分行为,如“不授予学位证书”、“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等等,对于记过以下的未改变学生身份的处分,法院目前一般不会受理。司法是维护公民权利最后的防线,只有有了司法审查的强力后盾,才能切实地维护学生的权益[5]。等到我国司法资源丰富,法治社会的发展完善,应该将违纪学生处分全部纳入司法审查之中。

埃利希说:“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6]。作为传播知识和培养文明的场所,高等院校扮演着极为重要角色。为了实现教育目标,学校要保持一定的纪律和秩序,对违规者要给予必要的惩罚和处分。另一方面,高校在处分学生时必须遵循正当程序,规范处分权力行使,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培育法治文明,使其教育目的得以真正实现。

参考文献:

[1]陈鹏,祁占勇.教育法学的理论和实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19-26.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54.

[3]李昌海.程序正义的价值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4):35-43.

[4]尹晓敏.高校处分权行使的程序规范要论[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5,(1):36-41.

[5]檀宝生,全金峰,张景奎.高校学生管理权失范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45-51.

[6](奥)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M].舒国滢,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9-21.

责任编辑:陈凤

A STUDY ON THE?RECONSTRUCTION OF UNIVERSITY STUDENTS′DISCIPLINARY DUE PROCESS

ZHANG Yu-jian
(Hefei University,Hefei Anhui 230601)

Abstract:Ruling the state by law is the substantive step for the realization of governing the state in a modernized way. It is a comprehensive and systematic way for ruling the state. By expounding on the significance of restructuring the due process of punishment of breaking-rules students,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rawbacks of the present due process of punishment of breaking-rules university students. It also provides specific suggestions in the aspects of norm,justice and guarantee of the process. It will take progressive functions for safeguarding the students′legitimate rights and prevent abuses of power.

Key words:ruling state by law;punishment of breaking-rules students;due process

作者简介:张宇建(1963-),男,安徽合肥人。合肥学院组织部,讲师。研究方向:法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收稿日期:2016-02-22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868(2016)02-01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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