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海南慈善事业初探

2016-03-29 11:38胡水玉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义学慈善机构慈善事业

胡水玉

(湖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明清时期海南慈善事业初探

胡水玉

(湖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摘要]明清时期,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积极倡导及官民的共同努力下,海南的慈善事业逐渐兴起,建立了恤孤济贫、育婴慈幼、助丧义葬、行旅济助和捐资襄学等多种类型的慈善机构,初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慈善网络,在经费收支和日常管理上也略成规制。慈善事业的发展与海南地方社会息息相关,是封建朝廷实施社会教化、加强地方治理以及推进边疆开发的需要,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海南地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同时,海南社会经济的开发与文化的发展为慈善事业的兴起创造了有利条件。

[关键词]明清;海南;慈善事业;地方社会

明清两代是海南传统慈善事业兴起和发展的时期。自朱元璋统治海南始,历代朝廷均在海南实行了一系列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措施,由此吸引了大批外来移民。人口的增加在促进海南经济开发的同时,也致使游民乞丐大量涌现,贫苦无助、老弱无依的现象日益增多,严重威胁社会秩序的稳定。为解决此类问题,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积极倡导和官民的共同努力下,海南设立了多种类型的慈善机构,以广泛开展社会救济。本文试对明清时期海南社会慈善事业作一初步探讨,并简要分析其与海南地方社会的关系,以期对海南地方史、区域社会研究有所裨益。

一、明清海南慈善机构的主要类型

明清时期海南的慈善机构种类繁多,逐渐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慈善网络体系,总体而言,其慈善机构大体可分为恤孤济贫、育婴慈幼、助丧义葬、行旅济助和捐资襄学五大类。

(一)恤孤济贫机构

明清时期,海南的恤孤济贫机构主要包括养济院和普济堂,对孤贫废疾无以自存之人给予最基本的生活救助。其中,养济院设立较早,也较普遍。明朝的根本法典之一《明令》明确规定:“凡鳏寡孤独,每月官给粮米三斗,每岁给棉布一匹,务在存恤”[1]44。嘉靖年间,在朝廷的倡导之下,知州罗杰率先在儋州建起养济院,救济孤老残疾,此为明代海南第一所养济院。稍后,嘉靖二十三年(1544),澄迈知县秦志道即依令“赈济饥民,收养孤老,详明上司,准给衣粮”[2]51,及至万历十五年(1587),知县邓全福于县城西门关帝庙右侧创建养济院。这是目前有明确年代记载的明朝海南养济院的设置。

清入主中原后,在社会福祉事业上基本承袭明制,于顺治五年(1648)下诏令“各处设养济院,收养鳏寡孤独及残疾无告之人,有司留心举行,月粮依时给发,无致失所”[3]150,养济院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更广泛的推广,海南养济院日渐增多。据海南方志载,明清时期海南共建有养济院11所,除昌化、感恩二县外,其余各县均设有之。然而,养济院收养孤贫人数均有定额,以致许多额外孤贫者难以得到应有之救济。为补其不足,乾隆三十六年(1771),琼山县又兴建普济堂一所,以收养养济院的额外孤贫人口。海南普济堂设置不多,仅琼山县一处。尽管如此,琼山县普济堂作为养济院的补充机构,在救济鳏寡孤贫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育婴慈幼机构

在海南,育婴慈幼机构主要有育婴堂、产婴堂和生育处。育婴堂的主要职能是收养弃婴溺女。明朝时期,外来移民以男性为主,且多数未婚,从而导致各州县男子成丁人数远大于女子人数,许多男子难以婚配。因此,有明一代,弃溺女婴的现象鲜有所见,遂无育婴堂之设。及至清代,汉族移民倍增,由明代的47万骤增至217万[4],且许多都是举家迁琼,海南男女比例差异得以调和。随着人口的增加及汉族重男轻女观念的传入,溺女之风开始在海南盛行,一些新生女婴惨遭溺毙。为革除此陋习、拯救被弃婴儿,海南建立了育婴堂,将“无母婴儿收置堂内乳哺”[5]215。至道光年间为止,海南共建有育婴堂4所,其中琼山县育婴堂“在普济堂内,经费一体开销”[6]123,康熙四十四年(1705)由琼山知县王贽创建,收养被弃女婴或贫困不能自给者。之后,临高、崖州、文昌三县相继设立了育婴堂,专事弃婴溺女的救助活动。除此之外,乾隆元年(1736),水师副将苏福还在琼山县区倡率士商捐建产婴堂一所;道光二十年(1840),知县许梦麟又创建生育处一所,“以居病人产妇之无家者”[7]408。产婴堂和生育处都体现了对贫病产妇及新生儿的关爱,其与育婴堂一同构成了海南的育婴慈幼机构。

(三)助丧义葬机构

明清时期海南移民众多,难以适应湿热的气候环境,加之海南频繁的黎族反抗斗争,客死他乡的移民不计其数。海南的助丧义葬机构发展较快,名称大体有漏泽园、义冢、无遮冢、与善大冢、丛冢、义庄、骷髅佳城等,专门埋葬客死他乡或穷困无以为葬之人。漏泽园最早建于明成化年间,至道光二十年(1840),海南共设有漏泽园7处,分散于琼山、澄迈、定安、文昌、会同、儋州、崖州7个州县。弘治初年,“兵戈四起,白骨遍野”[8]561,署令张文煌于临高县城东山川坛旧址建无遮冢一座,收埋路旁尸骨;嘉靖十八年(1539),黄若锦又于县西一里处建置了骷髅佳城。另外,儋县的丛冢又名“从征官军丛冢”;正德十年(1515),知州陈衰建专门收窆战死的官兵。海南的义冢和义庄到清代才逐渐兴起。康熙三十六年(1697),琼州前知府汤爱鼎于琼山县捐买荒地一丘,置义冢,收瘗无主枯骨四百有奇,后又有善士陆续捐地扩建,据不完全统计,其前后收埋无主枯骨超过六百俱,“其棺上原有姓名、籍贯者,各为立石识之”[7]410。与义冢收埋尸骨不同,义庄主要为寄棺停柩之所。受传统的“落叶归根”观念的影响,许多汉族移民希望死后能归葬故里,义庄即是应此需求而兴起的,“凡客死于琼者皆得寄厝庄内”,待其亲者认领,运送回籍,加以安葬,“如有寄棺年久无亲属领运回籍者,即于余地内茔葬”[9]163,体现了对死者的尊重。琼山、定安和儋州都建有义庄。

(四)行旅济助机构

海南岛地势中高周低,岛内河流众多,遇有大水,一些年久失修的桥梁往往水冲桥废,给旅客行人造成不便,由此不少地方官员和民间善士捐资设渡,以济行人。海南津渡在乾隆至道光年间发展较快,据统计,乾隆三十九年(1774)海南各州县津渡共81处,至道光二十年(1840)发展为122处①。然而,由于文献载录详略所限,对官渡与民渡并未作明确区分。总体而言,明代所建的津渡经费多源自官府拨款和地方官员的捐赠或劝捐,官方色彩较为浓厚;清中叶以来,随着民间捐款所占比例的增加,民间力量逐渐成为各州县津渡建设的主体力量,义渡性质更加凸显。明代乐会举人欧兆元在《仙豸渡碑记》载录:该县有王氏“家居之五里有上寨渡,河以非官路,编船不及,然三县通津也,候渡接踵,舣舟者每乘急而索倍,行人苦之”。鉴于此,王氏二媳周氏、吴氏遂捐资“得沿河膏腴数十亩,乃造舟募土人善操者使之掌楫焉”[10]885。此后,王氏家族陆续捐田助渡,修造渡船之费和渡夫工食皆来源于此。欧兆元对上寨渡建设原因、经费来源及过程的叙述,大体可以反映海南义渡建设的一般情形,即为方便旅客行人,避免舣舟者横索渡钱,地方绅商士民之善者捐资设渡,置田亩作为舟子工食和修船之费。除义渡之外,一些州县还捐设了路亭,以为行旅中人提供驻足休憩之所。如琼山“县西三十里许,其地无憩息所,往来苦之。明大学士邱浚因下葬母曾经其地,建亭施茶水以济行人”[7]598,施茶亭之建为往来行旅提供了诸多方便。

(五)捐资襄学机构

明清两朝对海南的文教事业都比较重视,地方官员积极鼓励民间捐资襄学,创办了诸如义学、宾兴等助学机构。其中,义学是由地方有志官民捐建的学校,主要招收贫寒生童。明代的义学在天顺、成化两朝兴建较多,然具体数量尚无从可考。据载,仅琼山县在天顺年间就有义学6所,但明末逐渐废止。清统一后,“义学,初由京师五城各立一所,后各省府、州、县多设立,教孤寒生童,或苗、蛮、黎、瑶子弟秀异者”[11]3119。义学作为清政府稳定黎族社会、推进文教发展的重要举措方策,在海南重新推广开来。如康熙三十七年(1698),感恩知县姜焯痛感人文寥落,遂“设义学于圣宫,捐俸延请本学廪生曾相鼎训迪多士,生童报名就学者免其本身杂差,以示鼓励”[12]254。又康熙四十一年(1702),知府贾公棠创府治义学一所,“集十三州县生童,肄业其中,捐俸为修脯,延师训迪”[13]66。地方官倡建义学,起到了良好的带动作用,不少绅矜富士纷纷解囊,捐建义学。有清一代,海南各州县约有义学30所,其作为州县儒学的补充,在推动海南的学校教育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义学虽使贫寒子弟入学读书成为可能,但由海南去京师路远费艰,寒士往往闻而却步,以致“数载以来,赴公车者寥寥,而泥金之报持久未蒦一遇”。[2]16为解决此类问题、增加海南士子科甲蝉联的机会,地方官还倡率众乡贤捐资置产,设立宾兴,以支给文武生赴省科举之盘费。明清时期,海南各州县普遍有宾兴之设,各宾兴组织均置有田产,称为“宾兴田”,一般附于义田、学田之内。义学、宾兴的设立,为海南贫寒生童提供了读书应试的机会,使明清海南科举及第人数较前朝明显增加,极大地推动了海南文教事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海南慈善事业经过明清两代的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了包括恤孤济贫、育婴慈幼、助丧义葬、行旅济助、捐资襄学在内的较为完整的慈善体系。此外,晚清时期,随着西方势力的侵入,海南还出现了习艺所、医院、麻风院等具有近代色彩的慈善机构。如光绪三十三年(1907)始建于琼山县的习艺所,设有专门的习艺室,收容犯人、贫民、学工艺诸人,分习各艺,其救济之法显然已不同于传统的慈善机构。诸如此类的新型慈善机构的出现体现了海南慈善事业逐渐向近代化发展的趋势。

二、明清海南慈善机构的运营和管理

明清时期海南的慈善机构是在政府支持和地方官民的共同努力下发展起来的,因而其经费来源甚为广泛,各类慈善机构的管理也有所不同。

(一)经费收支

从经费来源上看,海南并没有纯粹的官办慈善机构。总体而言,各类慈善机构的经费来源可分为四种。第一,地方官员捐资置产或向绅民劝捐,这是最常见的筹资方式。如会同县养济院即由知县欧阳麟向本地绅民劝捐而建;琼山县普济堂先由巡道王锦、知府孙琦、知县李玉树捐俸,扩建房屋,后又“劝绅士商民捐银七千两有奇,置田收租并发商生息,以为堂中经费”[7]408;澄迈、定安、文昌诸县之漏泽园均由当地知县独力买民地捐建。第二,民间好善人士的捐献。海南的义庄、义渡、义学等很多都聚集了民间士绅的力量。如定安县的义庄初由贡生胡崧捐建,后圮,“岁贡庄梧凤、庶民杨音福邀捐复建”[14]112;会同县的西宛渡“万历天启年间孝廉黄烈妻胡氏捐资建筑”[15]23;琼山县的石门义学“成化间贡生吴旦等建,置田为供学之费”[13]66。由此可见,民间捐款逐渐成为慈善机构重要的经费来源之一。第三,一部分由官府拨款,一部分由地方官和民众捐献。琼山县育婴堂即是如此,其经费由李有庆、刘振魁协理二千二百余元,巡道朱采、琼州府刘名誉、琼山县张士珵共捐九百元,其余则由举人粘世玿请县拨款,“由道库拨猪厘年二百两,府拨海防经费二百两,原有琼山县军门岭等庄年四百八十千文,作常年经费”[7]408。第四,挪用其他项下之资以充经费,这种方式较为少见。仅有琼山县义庄“将商民余春泉等先年所捐盂兰会生息银三百五十两及已故澄迈司巡检魏灏遗存琼山、澄迈县库共银二百二十两零,一并拨入义庄置买田产”[9]163,即该义庄挪用了商民所捐的盂兰盆会项下经费,以敷不足之数。

除固定捐资之外,各慈善机构还注意资产增值,其方式主要有置产收租和发商生息两种。如会同县所置宾兴田,“每年征收租银二十两,公举本学殷实生员六人管理,其租银除完粮五两二钱二分外,将收支数目开报,公同查核,余存租息,俟大比年给文武乡试诸生盘费”[9]110;琼山县普济堂将存银二千四百七十两教原捐绅士经理生息,每年缴息钱二百余千,等等。这些租息钱在维持各慈善机构日常运转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在经费支出方面,各慈善机构因救济职能的不同而略有差异,但大体都是用于支付受助对象的衣、食、住等各项费用及机构内的人工管理费。琼山县养济院,乾隆三年(1738)奉文“自本年始,每名每日给银一分,岁共银三两六钱”[7]P408;该县普济堂则规定每月除发给每人口粮钱五百文外,还需支付玉皇庙香灯钱三百文及堂丁工食钱九百文,孤贫如有病故,则支给收埋棺木钱一千六百文,如经费充足,每人冬季还可添加棉衣一件。养济院和普济堂因收养对象皆为鳏寡孤独、无以自存之人,故其经费主要用于满足受助者最基本的衣食之需。文昌县育婴堂不仅要按时发给婴儿衣粮,还需支付乳妇的工食钱。澄迈县漏泽园的经费主要用来购置坟场和棺木。会同县的瀚堂渡共有田五丁,其中“以一丁输粮,一丁为修船之费,三丁为舟子二人工食”[15]23。定安县宾兴田租“除纳粮外,贮为乡试、会试、廷试之资”[14]83。由此可见,各慈善机构因职能不同,其经费支出亦各有侧重。尽管具体的支出数目会因各时各地资金状况的不同或其他外在因素而有所变动,但基本的支出项目变动不大。另外,各慈善机构还需支付机构内的人工管理费及其他杂费,虽所占比例不大,却也是维持慈善机构正常运转的基本支费之一。

(二)管理运作

就管理而言,最主要的是对慈善机构资产和规章制度的管理。有关明清时期海南各慈善机构管理细则的描述,各方志纂修者着墨不多,但从现有的记载中仍可窥知一二。总体而言,为了保证慈善机构的正常运行和经费的合理利用,各慈善机构都会指定专人经理,或官绅联合筹划,或由地方官指定专人管理并呈报在案,或由捐资人公举品德高尚之绅士经理。如琼山县普济堂在乾隆三十七年(1772)由巡道德成、知府萧应植及署知县闾睿蒲督同绅士筹划,至乾隆五十三年(1788)则将堂内存银“交原捐绅士温世泽等八家经理生息”,道光四年(1824)又“以绅士经理日久恐滋弊端,令八家将所领银二千四百七十两缴置到县,归官办理”[7]409,其经理人几经变化;该县义庄由地方官和商民联合创建,“公举海关内馆专司其事”[9]163,宾兴田则“公举殷实者二人经理,三年轮替”[7]374。不仅如此,有些慈善机构还会根据需要设置管事若干。琼山普济堂就设有看堂夫、水夫各一名,处理堂内杂役。各州县义渡也均设有渡夫,陵水县牛岭济人渡甚至专为渡夫建造住房,以使其能专司其事。昌化县赤坎河渡则订立了相关章程:“谕雨过渡人等,渡资每人二文,男妇重据加倍,车轿十钱公平,七都薪力照旧,毋许克扣减增。定章一体遵照,早晚随到随行,倘敢格外勒索,访闻即堂究惩”[16]390,对渡资的标准及渡夫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另外,养济院、普济堂对被收养对象的姓名、年龄、样貌等进行注册,以确保“勿致顶冒”,对堂院经费收支状况、受助者数额名单等亦会详记在册,以恐滋弊;义冢对所收埋的尸骨中知姓名者,在其棺木上写上姓名、籍贯,并立石以记,以便死者亲属日后认领。然而,以上例证只能勾勒出一些慈善机构管理架构的大致轮廓,尚无法呈现出海南各慈善机构管理制度的全貌,还有待进一步的资料发掘与研究。

三、海南慈善事业与地方社会

海南慈善事业之所以在明清时期兴起和发展,与封建社会后期海南的发展变迁息息相关。一方面,移民大量涌入引起贫民流丐增加,需要建立慈善机构,对其实施社会救济,以稳定社会秩序,安抚教化民众;另一方面,海南地方经济的开发与文化的发展也为慈善事业的兴起创造了有利条件。

首先,建立慈善机构是统治者加强社会治理、稳定地方秩序的需要。明代以前,海南一向被视为流放犯人的“蛮烟瘴疠之地”,鲜少有人主动迁入,故社会经济较为落后。明朝统治海南后,朱元璋颁布《宣谕海南敕》,称海南“自汉以来列为郡县,习礼义之教,有华夏之风者乎”[12]332,故应一视同仁、不问远近。他还视海南为“南溟奇甸”,强调应“遣仁勇者戍守”[16]469。此后,在明清两朝政府的政策支持下,越来越多的人从大陆移居海南,推动了海南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人口的骤增也造成了一定的社会混乱,不少无田无业的移民或沦为流民,或为匪为盗,有些甚至为争夺资源与当地土民发生暴力冲突,从而严重威胁社会的安定。出于维护统治、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政府一面加强管理,一面鼓励地方官民广设慈善机构,对贫病无以自存之人实施社会救济,并将客死他乡的无名尸骨收葬掩埋,以缓解人口增长造成的社会问题,为海南的开发创造安定的社会环境。

其次,发展慈善事业是封建朝廷在海南实施社会教化的策略。明清时期,封建统治在海南的逐渐深入所引起的黎民反抗亦日渐频繁。对此,政府除了武力镇压外,更多的是对其进行安抚和教化。慈善机构的设置便是其抚黎的策略之一。例如,为教化黎民、加强黎族等少数民族的向心力,康熙二十五年(1686)奉谕“设都县义学,以广教化,佐文明,并颁行乡约,每月朔望令宣讲上谕十六条”[2]55。乾隆四年(1739),清政府又诏令海南陵水、定安、感恩、昌化、崖州、儋州、万州等黎民较多的七州县“设义学,择师教诲,能通文义者许应试”[11]10588,以期通过在黎区设义学推广儒教,进行封建教化,从而加强对黎民的思想控制。不仅如此,义学所教授的四书五经,策、论、表、八股等,对各族的文人士子都产生了一定的思想约束力,一方面有利于推行大陆一体化政策,普施朝廷教化,另一方面也可加强各族的文化认同,促进民族融合。除了义学之外,各州县设立的养济院、育婴堂、漏泽园等其他慈善机构,通过普施社会救济,使民心归附,其教化意图显而易见。

再次,明清时期海南社会经济的开发和文化的发展为慈善机构的广泛设立创造了条件。明朝统治海南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利于经济开发的政策,发动农民开垦荒地,兴修水利,并鼓励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清乾隆十八年(1753)政府继续颁布《敕开垦琼州荒地》令,称“琼州为海外瘠区,贫民生计维艰,查有可垦荒地二百五十余顷,请照高、雷、廉之例,召民开垦,免其升科”[9]492。明清政府鼓励垦殖开荒的政策吸引了大批外来移民,海南开发由此进入繁荣时期。据载,仅在洪武二十四年(1391)至万历四十三年(1615)间,海南耕地就增加了18491顷,增加率达98%[17]236。除农业之外,畜牧业、手工业和商业等各类经济也获得较大发展,城镇建设加快,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经济的发展为地方政府和民间捐资设立各种慈善机构奠定了物质基础。在面临持续增加的外来移民及其所造成的社会问题时,官民有余力捐资施行救济。不仅如此,大批汉民的涌入还为海南带来了先进的中原文化。在政府鼓励发展文教政策的推动下,海南广设书院、义学、社学等各类学校,使儒、佛、道等传统文化中的慈善思想得到广泛传播,中原地区慈善机构的管理和救济模式也逐渐被引介到海南,这些都在海南慈善事业兴起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明清时期海南慈善事业的兴起与海南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发展是分不开的。

政府鼓励海南发展慈善机构的主要目的是促进社会教化,维护海南地方社会稳定,巩固封建统治。这些慈善机构在实施社会救济、促进边疆开发方面确实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由于海南地处偏远、移民众多、民族成分复杂且经济相对落后,其慈善事业的发展相较于内陆其他省份尚有差距,发展水平终究有限。

[注释]

①此数据分别依据乾隆琼州府志(卷二下)和道光琼州府志(卷九)统计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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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hilanthropy in Hainan during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HU Shui-yu

(History and Culture Department,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 410081, China)

Abstract:During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with the active advocacy of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 and the joint efforts of the people , Hainan’s philanthropy rise gradually, and not only established several types of charities, such as help the poor orphan, nurse salesian, funeral aid, streams relief and donated school, but also initially formed a complete network of charity. The development of philanthropy is closely related to Hainan’s local society, and it’s necessary for feudal government to implement social enlightenment, strengthen local governance and promote frontier development, which promote the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of Hainan local community to a certain extent. At the same time, the development of Hainan’s socio-economic and culture has also created favorable conditions for the rise of philanthropy.

Key words:Ming and Qing Dynasties; Hainan; philanthropy; local society

[中图分类号]K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7602(2016)03-0083-05

[作者简介]胡水玉(1991- ),女,硕士研究生,从事中国近代慈善史研究。

[收稿日期]2015-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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