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相关问题探讨

2016-03-29 11:38高红玫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公允价值

高红玫

(兰州财经大学长青学院,甘肃 兰州 730020)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相关问题探讨

高红玫

(兰州财经大学长青学院,甘肃 兰州 730020)

[摘要]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方法。本文从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入手,分析了权益法核算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积极探索适合完善权益法核算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公允价值

随着对外投资在企业经营中所占比重的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这一资产对企业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对企业利润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所以,长期股权投资备受大家的关注。在实务中,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复杂性使得其在操作中难以达成一致,争议颇多,一些核算中的混乱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值得深入研究。

一、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内容

为了适应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提高企业财务报表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2014年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内容范围缩小,将原准则中的第四类长期股权投资改按金融资产计量处理。准则规定,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都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其后续计量则要根据被投资方是否具有能够实施控制的能力,分别适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核算。投资方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其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起对被投资方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其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权益法下,投资方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方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投资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由享有的权益确定。

二、权益法的优点

在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要求投资方按照在被投资方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不管股利是否收到,这样处理符合“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客观上真实、及时地反映了投资方拥有的被投资方权益。从能够及时确认投资损失的角度来说,权益法也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一项投资的价值是与被投资方的财富息息相关的,并不是由现金流来决定的。当被投资方实现收入、价值增加时,投资方的这部分投资也往往随之升值。

三、权益法存在的问题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和权益法,理论界的争论一直不休。在我国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数次变更的过程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和核算也经历了多次变化。虽然我们与时俱进地借鉴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保持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但是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否具有“重大影响”难以判断

实务界普遍感到难以判断股权投资是否对被投资方具有重大影响。为了尽可能地统一操作口径,国际会计准则给出了参考标准。

如果投资方直接地或间接地拥有被投资方20%以上、50%以下的表决权股份,国际会计准则就判定该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存在。

如果投资方拥有被投资方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低于20%,国际会计准则就认为该投资方对被投资方不具有重大影响,但并非绝对,下列情形除外:(1)投资方在被投资方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利机构中派驻有代表,享有相应的实质性的参与决策的权力;(2)投资方参与被投资方的政策制定过程,并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为其自身利益服务;(3)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发生重要交易,该交易对被投资方的日常经营具有重要影响;(4)投资方向被投资方派出管理人员,并且该管理人员有负责被投资方的财务和经营活动的权利;(5)投资方掌握被投资方生产经营依赖的技术资料。除了上述情况之外,在确定投资方能否对被投资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时,还应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持有的现行可执行潜在表决权转换股权后所产生的影响,假设这些潜在表决权转换为相关被投资方的股份后,能够增加投资方享有的表决权比例,也降低了被投资方其他投资者的表决权比例,从而使得投资方能够参与被投资方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应当被认为是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具有重大影响。从浙江宁波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中可以发现,雅戈尔公司持有宁波银行股份2395992956.48元,占该公司股份比例为10.93%。雅戈尔公司持有的宁波银行股份比例低于20%,但是雅戈尔公司的一位董事在宁波银行担任董事,符合了上述第一条的要求,认定具有重大影响,故雅戈尔将持有的宁波银行股份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同时,雅戈尔公司2014年持有广博股份6941928.92元,占该公司股份比例为10.39%,而且有两名董事在广博股份公司中担任董事,雅戈尔公司并没有认定该持股具有重大影响,不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而是认定为可供出售资产。由此不难看出,对于“重大影响”的判断仍然存在相当大的主观性。时至今日,会计理论界仍然无法对“为何以20%作为权益法的起始适用标准”给出合理的解释。实务中,也的确存在围绕这一比例做文章的现象。

(二)核算缺乏法律依据

权益法下,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其在被投资方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中应享有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权益法下,对投资收益的核算缺乏法律证据,如何保证会计信息的证据力?在计入“投资收益”账户时,并没有任何法律证据能够证明企业资产的增加、利润的增加。如果被投资方当年实现盈利,那么投资方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增加额并不是企业的经济资源,不一定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而且这部分增加额是不由投资方控制的,只有在被投资方破产进行清算时,投资方才可能对其行使所有权。当投资方得到被投资方发放的股利时,这部分增加额才会真实转化为资产,但在之前,它不具备资产的特征,不应该被确认为资产。否则,会使会计信息阅读者受到误导,导致资产计量的随意性。

(三)造成企业利润的虚假性

企业对于股权投资划分的随意性,使得其确认的投资收益不同,对企业的业绩会产生较大影响。目前,我们仍然无消除投资方利用权益法操纵企业利润的途径。不同的方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相差巨大,会对企业当期的总资产、净利润和所有者权益产生影响。在企业经营效益不好、需要粉饰的情况下,企业有可能采用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改变来调节利润,来达到增大企业的总资产和所有者权益的目的。

(四)公允价值的操作性差

按照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调整已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差额计入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权益法本身就备受争议,现又引入公允价值的使用,使得权益法的核算进一步复杂化。公允价值的使用增加了权益法核算的成本,即便付出巨大成本获得公允价值,其可信度依然会受到质疑。在实务中,确定公允价值的主观性强、可操作性差、易导致利润操纵、成本高等问题,使得公允价值在权益法中的运用变得更加复杂、难以操作。

(五)核算和报告时间上的缺陷

在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中,交叉持股和多层次持股现象越来越多,比例也越来越高。权益法下,投资方要根据被投资方编制的财务报表再确认应享有的收益,如果存在交叉持股和多层次持股现象,那么企业核算和报告的时间将受到制约,陷入循环怪圈,信息的及时性难以满足。

四、完善权益法的建议

(一)完善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总结我国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历程,可见我国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处在不断的完善中。我们积极地借鉴国际准则最新规定,但是,权益法依然问题很多,核算方法随意转换、确认的投资收益缺乏法律依据、公允价值在我国的运用条件不成熟、企业存在操纵利润的机会等一系列问题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因此我们认为,在今后的准则修订中应该尽早规范相关内容,而不是一味地照搬国际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规范也有诸多漏洞,很难算上国际先进经验。

(二)调整有关账户

既然投资方将应享有的被投资方的净利润直接计入投资收益不符合资产的特征,这部分投资收益在未得到前属于纸上富贵,在核算上也应体现出这一特点,可以增设长期股权投资与投资收益之间的调整账户,称作“投资收益调整”或“长期股权投资收益调整”之类的账户,资产负债表日,用该调整账户先行记录这部分应享有的投资收益,等收到被投资方发放的股利时,对于已经实现的投资收益从调整账户转入投资收益,尚未实现的仍然在该调整账户,该调整账户不计入企业的利润总额。虽然操作上会带来一定麻烦,但是资产负债表中不会出现资产虚增的情况。

(三)规范和增加股权信息披露

公开透明的信息使信息阅读者了解企业,从而促进资本市场更加完善。充分、透明的信息是市场需要的,企业选择不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市场就会有不同的呈现。但在现实中,我们很难获得上市公司之外企业的净利润、资产、所有者权益等信息。从目前大量上市公司公布的财务信息中也发现,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内容披露少,尤其被投资方是非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难以获得,上市公司在权益法下的披露内容和披露方式不规范,数据间难以实现对比,降低了信息的质量。从前面列举的例子可以看出,企业内部对于权益法的核算内容都难以判定,容易出现认定不一致的情况,数据前后年份多次变化,纵向难以实现可比,那么不同企业间长期股权投资的数据可比性就无从谈起了,降低了信息质量。我们认为,在今后的股权信息披露中应该增加披露内容,充分获得被投资方相关财务数据,提高信息的相关性,帮助使用者作出判断。在利润表披露中将权益法中确认未实现的投资收益单独列示,不计入利润表投资收益项目,因为这些收益不能代表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企业确认了较高投资收益,并不能代表企业经营状况就是好的,反之亦然。如果它与真实的投资收益混在一起,反而降低了投资收益项目的说服力,误导了信息的使用者。

(四)适度运用公允价值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修订后,我国再次启用了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使用并没有获得预料的结果,反而突出了问题。使用后,大量的数据证明我国在公允价值的使用中还存在很多困难,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是很成熟,公司治理结构也有待完善。权益法中使用公允价值使企业付出的成本较高,公允价值获得容易受到评估人员素质的制约,容易对公允价值的公允性产生质疑。因此,我们认为从实际出发,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核算,企业应当适度、慎重地使用公允价值,从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五)改变业绩考核方式

企业的管理者可以利用权益法来实现利润操纵。管理者为什么要不辞辛苦地这样做呢?原因很简单,可以实现盈利,报表很好看,业绩也很容易完成,进而带来一系列利好的消息。这就意味着企业的业绩考核仍然以利润为目标,并没有太多关注企业的长期盈利能力。纸上富贵,并未带来现金流。企业投资到底是为了盈利还是另有其他目的,是看中实实在在的现金流量还是未来更多的权益,两者本身并不孤立,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投资的目的就发生了改变。从各项指标来看,现金流量这一指标还是可信度强的,能反映企业一定时期现金流入、流出的状况,准确揭示企业的利润转化成现金的能力和现有财务状况,预测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和财务弹性。用现金流量来考评业绩,可以更加真实地折射出投资收益的效率、是否为企业实现优质资产等。从长远来看,企业和社会各个方面应当重视企业的长远发展和财务状况,企业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标准,多注重考察现金流,使利润操纵没有空间。

权益法在使用中问题较多,研究者们很难找到真正解决问题的成熟方法,使我国的长期股权投资内容一直在变化。如果我们将权益法设计得更加合理,必然使得其核算体系更加复杂,操作性下降;如果我们限制权益法的使用,那么新的问题又会随之出现。所以,权益法的内容依然值得我们继续研究。

[参考文献]

[1]潘书军.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相关问题分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1(10).

[2]潘望.论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J].经济研究导刊,2013(2).

Discussion on the Related Problems of the Equity Method of Long-term Equity Investment

GAO Hong-mei

(Changqing School of Lanzhou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Lanzhou Gansu 730020, China)

Abstract:There are two different ways to calculate the long-term equity investment. This paper analyzes som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equity method, and explores the effective way to improve the equity method.

Key words:long-term equity investment; equity method; fair value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7602(2016)03-0075-04

[作者简介]高红玫(1981- ),女,讲师,从事财务会计研究。

[收稿日期]201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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