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GJ合作框架下法学实践教学改革探索

2016-03-29 09:38赵晓芹刘亚娜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6年9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实务法学

赵晓芹,刘亚娜

(东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UGJ合作框架下法学实践教学改革探索

赵晓芹,刘亚娜

(东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法治国家的建设依赖于发达的法学教育。法学教育的目的之一就是培养训练有素的法律职业者,因此我国的法学教育应以理论教学为基础,同时体现实践化特点。本文在坚持我国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为必要的基础上,结合法学专业的学科特点,探索和论证UGJ新模式下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路径。

UGJ;实践教学;合作培养

“UGJ”合作框架(U:University,大学;G:Government,政府;J:Justice,司法)下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问题的提出,源于我校政法学院法学系在专业实习方面的具体实践。相比过去的“高校——法律实务部门”合作培养机制,UGJ模式引入地方政府作为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交流合作的协调机构,旨在实现高校与地方政府以及法律实务部门三方联合培养机制,其基本内涵是指高校与地方政府签订协作办学协议,地方政府负责协调沟通法律实务部门作为高校实习基地和为高校提供实践类指导教师,进而为高校法学专业与基层法院和检察院或律所等司法单位之间搭建起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UGJ模式增加了地方政府而形成的三方合作框架,相较通常的两方合作机制,是高校法学专业与法律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的一种新形态。认真对其路径优势加以审视分析,是高校积极探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应有态度。

当前,有关我国法学高等教育模式的辩论主要聚焦在是属于通识教育抑或专业化教育,然无论如何争执不休,法学教育也应遵循专业化的特点,因为法学教育本是一门强调应用性的学科,而实践教学又是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和重要组成部分。实践教学既有利于检阅、修正和巩固已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又有利于培养法学逻辑思维、强化法律职业伦理修养,更有利于培训学生法律知识应用能力,因而也是法律专门人才培养的最有效方式。[1]通过法学教育为社会培养卓越的法治人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应当包括逻辑思维能力、交流能力、谈判能力、诉讼能力、调研能力和应变能力等。现代法学教育应当形成完整的培养体系,其中应当包括思想道德教育、理论知识教育和实践能力培养。法学专业教育主要通过实践教学途径,培养和训练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包括学生的职业伦理修养和实践能力,因此实践教学应存在于法学教育的全过程。但细观目前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依然存在着培养模式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等问题,无法完全满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面对法学毕业生就业难的现状,高校法学教育必须适应社会需要,探索多种形式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改革方案,在激烈的法学教育竞争中谋求生存与发展,优化法治人才培养质量。

一、UGJ模式产生的背景

(一)培养法科学生实践能力是提高我国法学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内容

无论基于何种培养目标,法学教育不应与专业化教育背道而驰,都应当注重对法律规则运用和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这对法学教育所着眼的高素质法治人才的专业化、职业化、法律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的高素质法治人才应当是既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又具有很强实践操作技能的法律专门人才,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理应成为评价我国法学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通观世界当前的法学教育,面向实践是我国法律应用型人才培育的必经途径。

实践教学与通识教学是相得益彰的。实践教学不但可以锻炼学生的法学逻辑思维,更对提升学生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力大有裨益,因而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应当将实践作为一种重要方式。当前法学教育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偏重知识的传输和学术研究,教师把已经准备好的理论体系和知识点单向地灌输给学生,而且教学的封闭性特征使得在教的过程中几乎没有学生的参与和推动因素,忽略甚至抛弃了对法科学生的职业训练和实践能力培养,这显然与法学教育的宗旨不符,也不符合建设法治中国、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人才保障的总体要求。本文试图探索一种高校与政府、实务部门合作下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新模式,以期培养更多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

(二)培养法科学生实践能力是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承担职业训练功能的必然要求

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对法学专业学生培养方面普遍极为重视对学生进行法学实践性训练和职业素养提升,因此实践性必须成为法学专业的特点。

大陆法系国家,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法学教育偏重法学理论教育,注重概念基础之上的抽象性、逻辑性和系统性的理论体系教育。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大陆法系国家不重视法律人才实践能力的培养。这些国家的学生在通过相关司法考试后必须集中进行一段时期的职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才可颁发执业资格,但我国目前尚不存在类似的统一的职业培训机构。英美法系国家无类似大陆法系国家的制定法传统,法学教育以培养律师为主要目标。案例在其司法裁判中起重要作用,因此他们非常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通过案例教学等教学方式对学生进行严谨细致的职业训练,并配合法律诊所、律所实习等实践性课程加强学生的应用能力。这其中,以美国的法学教育职业性色彩最为浓烈。美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定位于职业教育,学生在入学前已经完成了本科教育,入学后集中进行的是各种职业技能训练。律师岗位是学生毕业后的主要职业去向,因此在校期间主要培养的是运用法学思维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2]

基于传统及我国法学教育的现实,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不可能完全照搬国外。另外,我国法学本科生毕业后可直接进入法律工作岗位。由于缺少大陆法系国家执业前的系统职业培训制度,亦不具有英美法系国家的完全职业化培养模式,其所需要的基础性的职业实践训练只能由高校法学教育来完成。也就是说,法科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是高等法学教育中实践教学必须承载之使命。

(三)培养法科学生实践能力与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现实的矛盾促使UGJ模式出现

法学本科教育以通识教育为基础,但又体现了职业化的要求,其能够让法学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即完成法学的基础通识教育和实践能力培训,但这也对高校法学教育师资队伍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国高校的法学教师普遍是多年投身于学校教学,少有参与具体法律案件的机会与意愿,缺乏实务经验,对法律职业化教育的要求难以适应;同时,学校对教师评价体系过于倾向于科研,使得教师无更多精力进行司法调研等活动来建立多元化知识结构。此外,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目前仍以灌输式方法为主。在这种严重缺乏实践性的法律教育体制下,法学院毕业的学生执业能力严重不足,甚至缺乏对答辩状等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一些年来,实务部门一直在抱怨法学院毕业生缺乏基本的职业技能训练,难以尽快从事工作。[3]因此,引入社会上法律实务部门参与到法学实践教育体系中来就成为一种有益的探索。

二、UGJ模式的优势

(一)促进高校与实务部门共同发展,有利于长期合作目标的达成

对高校的法学专业而言,其“高素质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人才培养目标可以分解为具备坚实的通识基础、娴熟的专业技能、高尚的职业道德。从目前的法学教育,我们可以看出高校通过自身的培养体系可以在课堂上完成对学生“坚实的通识基础”和“高尚的职业道德”的培养,然而“娴熟的专业技能”的培养向壁虚构是不可取的,需要通过按照法律流程具体操作案例的训练才能完成,到实务部门实习和接受实务部门工作人员的指导的环节不可或缺。现阶段的法院、检察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检察院这些实务部门日常工作量大且人员不足,导致案件累积量巨大,让拥有一定专业知识的法学学生参与其中,完成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对于缓解法官、检察官的部分工作压力会有很大帮助。高校的教育资源也可以为法律实务部门工作人员的进修和学习提供方便条件,有利于提高实务部门人员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水平。基于双方合作互利的现实需求,高校应当主动跟实务部门展开磋商,探讨以各种方式建立合作机制,包括引入政府作为第三方的合作机制,解决一直以来存在的因人或因时难以常态化的问题。

(二)引入政府作为协调机构,加强合作机制实施

一种新的机制的建立和实施难免出现一些不足或瑕疵,特别在涉及多单位合作之时,这就突显出合作双方的及时信息反馈的重要性。法律实务单位主要包括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以及拥有执法权的政府各部门,涵盖行政、司法和企业三个社会主要法律工作领域。如若没有一个协调沟通的机构,信息反馈的通畅和便捷将受到很大的影响。此外,律师事务所不同于法院等国家机构有义务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且律师大多为独立办理案件,加之可能会牵涉到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其帮助学生从事法律实务的主动性也很难提高。但律师事务所的案件多类型和思辨多角度的特点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法学教学实践离不开律所的参与,这时就需要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居中协调方,给予律师事务所政策上的扶持与鼓励,促进高校与律所等非政府法律单位的参与积极性。

(三)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法律人才培养中的战略作用

为了向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人力资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于2011年12月29日联合印发了《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文件要求为推动法学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各地教育部门、党委政法委和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拓展高校与实务部门合作的形式与渠道。UGJ模式符合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对地方法律教育拓展与实务部门合作形式的政策精神,充分利用地方政法委、地方政府等单位的辐射范围来实现高校法学实践教育的多元化与高效性。

三、UGJ合作框架下的法学实践教学改革具体内容

UGJ合作框架下的法学实践教学改革模式遵循面向法律实践、面向社会需求、面向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思路,结合法学专业的学科特点,实现了UGJ合作框架在课程实践、专业实践与课外实践的全覆盖。

(一)UGJ合作框架下的课程实践建设

UGJ合作框架下的课程实践建设是指在现有的法学本科培养方案课程体系中,确定适合司法实践人员参与的课程名称、课程门数和参与方式。

首先,在系列选修课中挑选1~2门课程,由校内专任教师负责授课内容安排,部分课节由经验丰富、热心教育、作风正派的法官、检察官或者高级律师担任主讲教师。兼职教师的授课方式可以采取课堂授课或办案现场授课或两者结合的灵活方式,增加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认知。

其次,充分发挥模拟法庭的课程功能,由法学专任教师与作为兼职教师的司法实践人员共同担任指导教师,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教学活动。学生在模拟法庭课程中扮演各种职业身份,不但可以进一步将所学习的程序法实用化,还能够更好地分析和理解所涉案件中的实体法问题,进而实现模拟法庭的多角度实践教学。

再次,将案件讨论进行课程化建设,最终正式列入法学本科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案例教学起源于哈佛大学法学院,是教师提供案件信息或协助收集案例,然后由学生自己阅读案例、分析案情、确定争执焦点、了解争议原因、寻求解决方案。[4]案例讨论课不同于通常课程教学中的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服务于授课内容和知识点,而案例讨论课作为实践性教学,一切以案例为主旨,着眼于知识的运用,对法学学生的资料收集能力、知识综合能力和专业知识运用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二)UGJ合作框架下的专业实践建设

UGJ合作框架下的专业实践建设就是通过专业实习和专业见习的方式,使学生把所学的知识应用到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培养学生的实践工作能力。

在专业实习方面,通过签订UGJ合作协议,由学校提供专业实习基地,统一组织学生到实习单位完成法学专业实习。实习结束后,学生完成实习报告,实习单位的作为指导教师的法官、检察官、警官或律师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综合表现书写评语。校内见习方面,通过与基层法院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让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或轻微的刑事审判进校园,组织学生旁听、课后研讨和见习报告写作,增加职业真实感。

(三)UGJ合作框架下的课外实践建设

主要举措主要有三点:(1)观摩审判。观摩审判是一种直观教学法。选取典型案例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庭审,相较于案例教学,学生能直接观察整个审判活动和其中所有主体行为,更具有实景性、立体性。此举能够为学生营造身临其境的司法氛围,引导学生从实践出发,达到发现和解决问题的效果。(2)参观监狱。先由监狱干警向学生介绍监狱概况和监狱管理制度建设现状,之后参观监舍和犯人劳动场地,分组与犯人进行座谈,之后组织学生交流参观心得。(3)开展模拟法庭辩论比赛。在法学专业高年级中开展模拟法庭辩论比赛,由法学专任教师和司法实践部门人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负责模拟法庭辩论比赛的指导、组织和考评。通过庭后点评环节,即庭审后法官(指导老师)对庭审过程中学生的表现,如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语言表达是否流畅精彩、临场应变能力如何、逻辑思维能力怎样、法律文书写作如何等作出点评,达到提升学生能力的目标,激发青年学生的学习热情和竞争精神,增强其法律职业荣誉感和法律人身份的认同感,使法律职业技能日臻娴熟。

[1]马幸荣,刘国胜.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探索与实践[J].伊犁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21.

[2]梁亚民.社会变迁背景下“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的路径探析[J].西部法学评论,2014(2):88.

[3]周汉华.法律教育的双重性与中国法律教育改革[J].比较法研究,2000(4):399.

[4]李晓霖.法学实训课程建设与实践教学改革——基于中美法学实践教学发展的视角[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34.

2016-06-13

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教改研究课题“UGJ合作框架下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改革研究”(108280021)。

赵晓芹(1968- ),女,教授,博士,从事民商法学研究;刘亚娜(1973- ),女,教授,博士,从事中国刑法研究。

G642.0

A

2095-7602(2016)09-0191-04

猜你喜欢
法学专业实务法学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高校书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课程构建
ICC TA858rev实务应用探讨
论法学专业教师的实践能力培养
第五节 2015年法学专业就业状况
第三节 法学专业培养方案
法学
ODI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