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贵
(重庆三峡学院 公共管理学院,重庆 万州 404100)
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制度反思
陈兴贵
(重庆三峡学院 公共管理学院,重庆 万州 404100)
“非遗”传承人名录制度是我国“非遗”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它在“非遗”保护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国家级传承人数量偏少且分布不平衡,传承人的年龄与性别结构也不合理。传承人认定制度的不完善使一些民间艺人无法进入各级名录,传承人名录的分级制度导致传承人被人为阶层化,引发了民间艺人与传承人以及不同级别传承人之间的矛盾,造成一些集体项目无法正常开展活动,传承人的保护工作难以得到群众的有力支持。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名录;反思
传承人是“非遗”的承载者、传播者。保护传承人是 “非遗”保护的核心内容之一。代表性传承人名录是我国“非遗”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06年以来,我国先后认定了四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指导下,各级地方政府也陆续开展了“非遗”传承人的遴选、认定工作,现已形成了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四级传承人名录体系。传承人名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既肯定了传承人在“非遗”保护中的贡献,也赋予了他们更多的社会责任。然而,仔细、深入分析当前的“非遗”传承人名录可以发现,这一制度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国家级传承人数量偏少且分布不平衡,传承人认定制度的不完善使一些民间艺人无法进入各级名录,传承人名录的分级制度导致传承人被人为阶层化,引发了民间艺人与传承人以及不同级别的传承人之间的矛盾,造成一些集体项目无法正常开展活动,传承人的保护工作难以得到群众的有力支持,传承人的年龄与性别结构也不合理。对这些问题的反思有助于完善我国的“非遗”传承人名录制度,推动“非遗”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取得预期效果。
“非遗”传承人是指对“非遗”认识最深刻,拥有丰富相关知识或技能的人。传承人数量的多少将对“非遗”保护的效果产生直接影响。传承人名录的申报和认定就是为了让传承人获得更高的社会地位,在保护中发挥切实的作用。然而,从我国公布的前三批代表性传承人名录来看,在总体数量上偏少,项目类别分布不平衡。
(一)一些国家级项目没有明确的代表性传承人
我国已经公布的前三批国家级 “非遗”项目(含扩展)有1 530项,与之对应的国家级传承人共1 488人。通过两者的比较就会发现,国家级传承人的总数明显少于项目总数,平均1个项目不足1个传承人。这些传承人并非涉及到每个项目,而是不均衡地分布在不同项目中。以西南地区少数民族为例,从总体数量看,前三批名录中,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共有155名国家级传承人,占全国总数的10.5%;有242项国家级项目,占全国总数的15.8%。如果按照平均1个项目1名代表性传承人计算,从全国范围来看,“非遗”项目与传承人数量的比例为1.03∶1,但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的比例为1.56∶1,两者还存在一定差距。一些项目在没有国家级传承人的情况下,其保护将缺乏有力的主体支撑,保护传承的责任很难落到实处。
(二)具体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分布不平衡
从具体项目看,在“非遗”名录的10个类别中,只有民间美术、传统戏剧、传统医药、民间音乐四个类别的非遗项目平均有1人或1人以上的传承人,其中传统戏剧的人数达到500人,占全国传承人总数的33.6%。民俗、民间文学、杂技与竞技类的传承人数量明显少于项目量。尤其是民俗类的项目,全国总共只有30个传承人,仅占全国传承人总数的2%,平均每6个项目才有1个传承人。各类项目的传承人数量和比例为:传统技艺类共214人,占全国传承人总数的14.4%;传统美术类155人,占总数的10.4%;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34人,占总数的2.3%;传统舞蹈有128人,占总数的8.6%;传统戏剧类500人,占总数的33.6%;传统医药类共53人,占总数的3.6%;传统音乐200人,占总数的13.4%;民间文学57人,占总数的3.8%;民俗30人,占总数的2.0%;曲艺类117人,占总数的7.9%[1]。
(三)传承人在地区分布上不平衡
从传承人分布的地区来看,现有国家级传承人中,江苏、浙江、河北、福建、北京等五省市的人数比例达到全国总数的31%。而宁夏、内蒙古、甘肃、青海、新疆、陕西、西藏等七省区市的传承人只占全国传承人总数的16%,而这些地区又是我国少数民族文化和“非遗”存量最为丰富的欠发达地区[1]。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只有6人,黑龙江13人,广西16人。传承人的数量在西部省区中的分布也不均衡。在具体区域内,国家级“非遗”传承人的数量也存在严重不足。据吴平的调查,在黔东南州39项国家级“非遗”项目中,有14个项目没有国家级和州级传承人。从国家级到州级均无代表性传承人,苗绣、苗族蜡染技艺、苗族吊脚楼营造技艺等27个项目没有国家级传承人,省州级传承人数量也较少。贵州省黔东南州有82项省级“非遗”项目,其中只有28项有代表性传承人,54项没有代表性传承人,而且传承人数量都较少[2]。
(四)就具体民族而言,各少数民族的国家级传承人均有较大差距
从前三批国家级名录来看,涉及西南地区的30个少数民族,共计242个项目。藏族、苗族、侗族、壮族、彝族拥有的项目数最多。其中,藏族58项,苗族44项,彝族33项,侗族15项,傣族14项,布依族12项,土家族11项。相应地,各民族的国家级“非遗”传承人数量也不均衡。藏医药有12人,藏戏有7人,锅庄舞和苗族古歌分别有5人,花灯戏有4人,格萨(斯)尔、苗族芦笙舞、热巴舞、皮纸制作技艺、侗族琵琶歌等5项各有3人,牡帕密帕等25个项目有2人。嘎尔等48个项目只有1人。就具体民族而言,以羌族为例,羌族有10项国家级“非遗”,而国家级传承人只有6人,分别为羌笛演奏及制作技艺1人,多声部民歌(羌族多声部民歌)1人,羌族羊皮鼓舞1人,羌年2人,羌族刺绣1人。有4个项目没有明确的传承人。云南的西双版纳州有11项国家级“非遗”项目,但国家级传承人只有4人[3]。彝族有33项国家级“非遗”项目,而国家级传承人只有17人,并且这17人只涉及其中12个项目,另外有21个项目没有国家级传承人。一些集体项目如民俗类,传承人的数量更是少之又少。传承人数量的不足,导致一些项目虽然有幸被收入国家级“非遗”名录,但没有传承人开展切实有效的保护、传承活动,其消亡只是时间问题。
当前,我国“非遗”传承人名录的申报采取的是“表格式申报”,评审方式是“学院式评审”。项目评审者根本没有深入“田野”对“非遗”项目的执行者进行细致、全面的考察,忽视了“传承人的丰富性和复杂性”[4]。从已公布的前三批国家级传承人名录来看,传承人遴选程序、认定标准等仍然不够完善和科学。有的项目本身有多名民间艺人在开展项目的相关活动,而且这些人又拥有相当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在遗产保护、活动开展、传承培训等方面做出了较大贡献,但由于各种因素,导致他们无法进入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名录,甚至连省市级传承人都不是。
重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的民间音乐土家啰儿调是第一批国家“非遗”项目,据调查,当前此项目至少有刘永斌、黄代书、帅时进、刘长珍、向云琼等人在开展此方面的活动[5]。这几位传承人是当地公认的土家族啰儿调“演唱专家”,但因为各种原因,只有黄代书一人成为国家级传承人。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他几位传承人的积极性。再如,由湖北省咸丰县、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和湖南省永顺县共同申报土家族吊脚楼营造技艺,相关资料显示,湖南的彭善尧、湖北的万桃元和重庆的刘成海三人是各自地区有名的吊脚楼建造大师,都有非常娴熟的建造技艺,并且为传播土家族的这一古老技艺也做出了不少的努力和贡献[6]。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前三批的国家级传承人中,此三人均未能入选。这严重影响了此项技艺的保护。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贵州黔东南州,因为申报、评审工作中的不足和疏忽,一些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民间艺人未能得到公平、公正的认可,未能成为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2]。此外,那些在民间文化传播、传承过程中,曾经发挥过组织、协调和领导作用的,以及那些对传统文化兴趣浓厚且热心学习,但自身与民间艺人或传承人并没有明确师承关系,或者被认为水平尚没有达到代表性传承人标准的个人或群体,也无法获得各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称号和荣誉[7]。传承人认定制度的不完善,申报过程的疏忽以及人为因素,使一些原本有实力的民间艺人无法进入名录,不仅减少了传承人数量,而且挫伤了民间艺人的积极性。“非遗”的保护与传承仅靠一个或几个传承人是无法完成的,应该有一批或一群人来共同完成这一历史使命。
传承人遴选标准的条款化、僵硬化,也是导致传承人数量减少的因素之一。根据文化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才有资格成为国家级传承人: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遗”;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21]。从制度层面看,这三个条件并无不妥之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尤其是地方在执行这一制度时往往会机械、教条地使用这几项标准,甚至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往往会寻找一些可以量化的指标作为评价依据。于是,三个条件中的第一和第三项往往成为主要衡量标准,而第二项内容不具有明显的操作性,往往被忽略。这种疏忽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排除了一大批掌握丰富知识和高超技能的民间艺人。这些人可能没受过正规教育、没有文凭、不懂汉语、不是少数民族、从未外出表演过、没有明确的师徒传承人、没有获得过奖励或荣誉,甚至一些人曾被视为搞“封建迷信”。云南陇川县有一位70多岁的户撒刀传承人,是目前唯一一个会打制“七彩刀”的手艺人。早在2002年他就被云南省确定为户撒刀锻制技艺的传承人。但在2006年的申报中,因为是汉族,所以落选国家级“非遗”传承人[8]62。 在民间,一些规模大、程序复杂、事务繁琐的节庆、仪式等,通常需要具备丰富传统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强的人来统筹安排各项事务。比如祭司,他们既是民间信仰的主持者,又是掌握当地民族的历史、文字、历法、雕刻、绘画、医药等“本土知识”的“民间知识分子”。他们从事民间信仰活动,又是当地民族的文字、历史、天文、历法、医药、雕刻、绘画的传人。这样的人按照上述三个条件来说,他们或许能够满足第二项,但难以在第一和第三项中取得优势,自然也就难以进入传承人名录。再如彝族中的宗教执行者毕摩,他是彝族毕摩文化的创造者和传承者。毕摩文化以祖先祭祀为核心,以经书法具和法事祭祀为主体内容,是一种包含了彝族历史地理、哲学思想、伦理道德、医药卫生等内容的综合性宗教信仰文化。毕摩既是彝族毕摩祭祀文化的执行者,同时也是彝族传统知识、道德规范、历史故事的传承者,对彝族文化的传播、传承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9]。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至今未能进入国家级“非遗”名录,相应地,其传承人“毕摩”也未能进入传承人名录。这对彝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造成了巨大影响。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的传承人名录制度依然需要进一步完善。(1)要对边疆和民族地区的相关项目适当倾斜,因为这些地区的少数民族文化特色更加鲜明,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更为突出,而且这些“非遗”的处境更加危险,滞后的经济水平和封闭的对外交流都可能使这些“非遗”项目虽然进入了名录,但也会因为没有传承人而消失。(2)要加大对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非遗”传承人的普查力度,寻找合适的传承人,并赋予他们相应的荣誉和资金补助。(3)要调整传承人的认定和命名标准,充分考虑边疆和少数民族的特殊性,不能一味地强调受教育程度,不能僵硬地要求传承人此前已经做出过较大的贡献和培养了多少传承人,应该在实地田野考察中客观评价一些传承人在“非遗”中的作用和地位,以此作为认定的重要标准。(4)国家级传承人评定不能僵硬化,要根据“非遗”项目的濒危状况、地区分布情况、项目性质和特点以及传承人的实际贡献和具体数量来制定遴选、认定的标准。对一些传承困难的“非遗”项目,要放宽传承人认定的门槛,使那些在实实在在地开展相关工作的自然人或群体有机会进入各级名录中,并最终能够获得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称号,以调动这些人的积极性。(5)在降低高濒危遗产传承人的入选标准后,应该相应加强代表性传承人的后期管理和监督,建立动态的调整与淘汰机制,完善奖惩制度。
“非遗”是一个民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不断积累并由所有成员共享的文化成果。作为原生态的民俗文化,每一个实践者和拥有者都是民俗的共享者。在常态下,民俗文化的所有共享者均是平等的。然而,由民俗到“非遗”的转变,实际上已经改变了民俗的性质。伴随着国家级“非遗”和传承人名录制度的实施,传承人和民俗均被人为地划分为四个不同的等级。这种分级制度的出发点是建构一个“金字塔”形的传承人体系,保证传承人能够前后相继,世代相传。然而,在现实中,这种分级制度因为与实际的经济利益挂钩,引发了诸多事与愿违的现象,暴露出明显的弊端。“这一官方认定制度,在激发传承人文化自觉的同时,也挫伤了其他非官方认定传承人的积极性。”[10]四级命名造成了“非遗”所在地“内部成员的阶层化,使那些获得更高级别称号的传承人所代表的种类在文化阶梯上具有一定的优势。”[8]62这种优势的突出体现就是个别传承人在文化资源的使用上取得了相对的优势,在与“非遗”相关的利益分配上也获得相应的分配权力。不同级别的“非遗”传承人的产生原本处于均衡状态的社区关系,被人为地划分为不同的阶层,尤其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这种人为的阶层化更为明显。具体而言,传承人名录的分级制度极容易导致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容易引发民间艺人与传承人之间的矛盾
“非遗”是一种共享的文化,而非个人拥有的特权。对于“非遗”所在地的普通老百姓而言,“非遗”是他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已成为生活的一部分。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非遗”一直在一种自然的状态下传播和传承。普通老百姓自然地会形成自我的判断和认知。一些在民俗活动中发挥着组织、协调和带头作用的民间艺人往往成为普通群众直接认可的对象。然而,由地方政府直接领导的传承人遴选、申报和认定往往脱离了“非遗”的自然生态,忽略了普通群众对传承人的认定。“选定谁是传承人直接影响到人们对‘非遗’保护工作的态度、定位、定向,以及如何认识民间文化遗产的真正价值。假如选定的人不是真正意义的传承人,势必会混淆真伪,挫伤真正传承人的积极性[11]”。
我国各地文化部门或 “非遗”保护单位在遴选、认定和命名各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过程中具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只依据相关政策规定,按部就班地遵循相应条款逐一筛选。一般是由地方政府根据先前的信息和资料,指定某个人去申报,而不是自下而上地由群众推举逐级上报。这样一来,官方所选出的传承人不一定就是普通百姓所认可的。官方指定与民间认可的矛盾,在现实中就直接表现为代表性传承人与民间艺人之间的矛盾。一些未能入选各级名录的民间艺人对获得代表性传承人称号的人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反对和质疑,在“非遗”保护实际活动中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甚至采取一些不正当的行为干扰或阻止传承人开展相关活动。同时,如果官方选出的传承人所掌握的“非遗”知识或技能以及保护传承活动与民间艺人的相关水平和能力有一定差距,势必导致普通群众对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制度的质疑,也会引发外界对于传承人地位、技艺水平等方面的错误判断。这些传承人虽然在官方层面被赋予了合法的权威性,但对外界而言,他们没有得到群众的公认,在实际工作中就会面临诸多阻碍。
在布朗族蜂鼓舞中,政府指定的代表性传承人与民间艺人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布朗族蜂鼓舞的国家级和省级传承人,每年都可以拿到国家发放的8 000元和3 000元津贴。民间艺人的代表是该村的村长。“从前,大南直村的蜂鼓舞都是村长带领大家一起活动的,他的组织能力比较好,经他动员村里的活动都能开展起来,原来过节时跳舞的人有一两百人,整个村子热闹得很。”[12]71由于政府指定了国家级和省级传承人,现在“和村长关系好的那些人就都不来了”[12]71。由此可知,民间艺人与代表性传承人之间的矛盾不只是个人关系,还会影响到更大范围的村民关系。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 “村中的许多普通村民对这种现象也讳莫如深,不愿意多说”,“村民都不太愿意谈论此事,因为和国家级传承人不和的人是村长,谁也不敢明确表明自己的立场”,“遗产所在地群众明显表现出对遗产保护的不积极”[12]45。
对经济利益的考量是引发此类现象发生的最直接原因。在普通老百姓眼里,政府发放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是一种福利。尤其是一些同样拥有一定“非遗”知识、技艺的民间艺人,认为自己同样参与了与“非遗”有关的活动,也有资格成为候选人,也应该享受到同样的待遇。于是,这些人对代表性传承人能够额外获得如此的“厚待”,内心充满了羡慕与嫉妒,开始慢慢疏远与传承人的关系,甚至可能会因为某些细小的事情产生纠纷和争执。代表性传承人与民间艺人之间的矛盾如果不能得到有效化解,会严重挫伤两者的积极性,成为“非遗”保护工作的阻力之一。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现象背后仍然存在许多发人深省的原因。从高蕾的调查中可以看出,蜂鼓舞的国家级传承人和民间艺人村长都有很强的组织领导能力,都掌握着丰富的蜂鼓舞知识,但两人却得到了完全不同的待遇。笔者从中发现了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民间艺人在叙述国家级传承人遴选一事时说道:“他从小就喜欢搞艺术,以前他在文工团呆过,后来回来了,县里就立了他当传承人。”[12]70国家级传承人在谈到自己能够当选传承人时也说,作为传承人“要懂一点这个民族文化,不懂的,没文化的你(要)传授,有些东西你就表达不出来。如果是不懂的人,遇到你们来釆访,他也说不出什么道理来”[12]71。从这些内容中,笔者推断,这位国家级传承人之所以能够被政府认定,很可能是因为他有文工团的工作经历,相应地,他也成为拥有文化知识的地方“准知识分子”。与之相比较而言,村长一直生活在村中,文化知识水平较低,对外的社交能力也有限,所以他未能成为国家级传承人。由此看来,利益分配不均只是激化民间艺人和传承人之间矛盾的“催化剂”,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传承人申报、遴选和认定机制中的行政化色彩过重,脱离了“非遗”存在的真实文化生态,人为地在“非遗”拥有者、实践者之间制造了“鸿沟”。
(二)导致一些集体性的“非遗”项目无法正常开展活动
当前我国的传承人名录制度是对个人而言的,而非集体性的。这就导致一些集体性“非遗”缺乏明确的传承人,影响了这类“非遗”的保护传承。即使一些集体项目有明确的传承人,但也只是团队中的1人或2人。这种以个体代替团体的做法容易导致官方认定的传承人与“非遗”团队中的其他民间艺人之间的矛盾。“许多‘非遗’是群体性拥有的,并非掌握在某一个人的手里,一旦分配不合理,必然会破坏社群之间的关系,势必会影响到传承群体的原有和谐,挫伤一大批传承人的积极性而使‘非遗’传承变得更加困难。 ”[2]
从已公布的前三批西南少数民族国家级项目来看,民俗类的项目多达41项,而其国家级传承人仅有8人。绝大部分项目没有明确的传承人。尤其是一些涉及人数极少的集体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往往只有1人或2人,项目中的其他人被排除在名录之外。这样一来,必然会挫伤那些没有成为传承人的民间艺人或项目主要参与者的积极性。以彝族戏剧“撮泰吉”为例,表演者一般是12人[13]或10至17人[14],但只有两名国家级传承人。作为一项集体项目,完整的“撮泰吉”表演只依靠两名传承人显然是不可能完成的。被列入国家级传承人名录中的两人享受了相应的补贴,而团队中的其他人则没有这样的机会。据笔者调查,在传承人名录制度实施以前,一些集体项目的演出所获得的补助基本上是团队成员平均分配,但“现有的补助金发放模式,忽略了各类传承模式的差异性,无论是一个人传承,几个人传承,还是一群人传承,在补助金发放时把所有‘好处’都一股脑地拽到了代表性传承人的头上”[7]。这种不公正的补贴分配机制,影响了团队成员间的关系,经常出现其中某一人或几人不愿参与表演或不积极支持传承人工作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代表性传承人也无可奈何,因为他本身没有权力去要求其他人必须执行。这样一来,势必影响到“非遗”的保护传承。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一国候选项目申报书标准范本》中“行动计划”第3项中有“公认的传承人或相关群体参与行动计划的详细说明”[15]190。这表明,传承人既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群体。笔者认为,一些人数较少的集体项目,可以考虑以团队形式进入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中,而不是只将其中的一人或几人认定为传承人,全然不顾其他团队成员的感受。“在申报国家级‘非遗’名录时,既可以以个体名义申报,也可以以团体名义申报。”[16]对于集体项目,要根据“非遗”项目的性质“采取综合性认定,确定关键传承人,甚至可以采取文化生态区保护的方式进行整体保护”[17]。传承人补助的发放也要考虑项目性质,将集体项目和个体项目予以区别对待,集体项目的经费应多于个体项目。集体项目的经费使用也应该做出不同的要求和规定,可以分为活动经费和个人补助两个部分。活动经费由指定的传承人统筹使用,而个人补贴则应该划拨到每个成员的名下。这种做法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代表性传承人与其他成员之间的紧张关系,保证集体项目得以顺利开展和传承。
(三)不同级别的传承人之间存在或多或少的矛盾
在我国的传承人名录体系中,四个级别的传承人不仅在荣誉上有“高低”之别,而且所获得的补助、社会文化资本以及从相应“非遗”项目中得到的利益也有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是加剧传承人矛盾的主要因素。阿昌族户撒刀锻造技艺在入选国家级名录后,受到地方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社会声誉越来越大,经济效益逐渐提高。此项目的国家级传承人也享受到了与项目同样的社会声誉,他的事迹成为政府宣传的重点,所生产的刀具不仅价格较高,而且也成为外来者争相购买的代表性产品。一时间,他借助于国家级“非遗”传承人的荣誉,获得了更多的社会资本和经济利益,在区域内形成了对市场的垄断,于是造成了其他传承人的不支持和误解。据相关调查显示,户撒刀的一位传承人有这样的看法:户撒刀的传承是国家的事,上面的领导下来视察也只是“走马观花”式地检查一下。更为关键的是,领导视察也把重点放到国家级传承人头上,而极少关注其他户撒刀的传承人和一般的普通家庭。但当地的老百姓则认为“他家的刀子么和我们的差不多,但是宣传得多,价格要高出去好多倍呢!40元的刀他家卖220元。”[8]62由此可以看出,国家级传承人这一荣誉所带来的潜在的经济效益,加深了民间艺人与传承人之间的隔阂,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民间艺人对“非遗”保护的积极性。一些民间艺人就直言:“我们普通打刀子的,只是混口饭吃,赚点钱供娃娃上学。政府补助什么的,我们没有。宣传也只是宣传项家。你说的传承我们老百姓也做不了什么。 ”[8]62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不同级别的传承人在现实利益的驱动下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分化,思想无法统一,更谈不上为“非遗”保护做出实际的工作和贡献。这样的问题不止存在于阿昌族户撒刀一个项目中。此问题产生的根源主要是政府干涉过多,即地方政府为了彰显“非遗”保护的成效,极力打造一个“文化名片”。政府力量的介入和干预打破了“非遗”生存的自然文化生态,无意中强化了“非遗”的等级差异,进而造成了不同传承人在参与“非遗”过程中获得的利益严重分化。事实上,像阿昌族户撒刀这样的民间技艺,在原来的文化生态中,不同传承人所掌握的技艺有差异,产品特点和质量形成互补,各自拥有自身的优势和固定的客源市场,传承人之间依靠“约定俗成”的民间习惯,均分市场和利益。然而,国家力量的介入,各种舆论和大众媒体的造势改变了传统的规则,利益的天平倾向了受政府关注的一方。因此,如何协调不同级别的传承人之间的矛盾关系,成为今后“非遗”传承人名录制度中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这种关系一旦协调不好,长期存在下去,不仅会影响到“非遗”项目的正常保护和传承,更会影响到“非遗”项目所在社区的人际关系和谐,甚至引发不必要的民族矛盾和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要化解这一矛盾,必须从政府管理机制上着手,减少政府过多的干预,民间的事由民间办,不能用行政手段取代民间传统。同时,政府在宣传“非遗”时应照顾那些处于弱势的项目,而不是使“强的更强,弱的更弱”。
(四)传承人的工作无法得到群众的有力支持
“非遗”是具有明显群体性的民间文化,是特定区域内广大群众共享的文化资源。群众积极参与既是“非遗”创造、发展和创新的源泉,更是“非遗”保护传承的根本保障。然而,由于官方主导实施的传承人分级认定制度设计及操作过程不完善,无形中加剧了传承人与普通群众的隔阂。“在官方指定的传承人与其他具有丰富民俗生活体验、未被官方认定的传承人之间构成了相互竞争的态势,改变了‘非遗’传承人之间的人际关系生态。”[10]这种人际关系的改变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非遗”保护被限定在了某一个人或几个人身上,传承人的工作无法得到群众的有力支持。在普通老百姓的观念里,“非遗”保护是传承人的事,与自己毫不相关。布朗族蜂鼓舞的国家级传承人指出:“现在好多地方要我当主角我也承担不了,好些人又不愿意干,有些为难一样。很多人其实都不愿意给自己找事情,宁愿轻松一点。”[12]69这种无奈也存在于贵州凯里的小黄村,这里被誉为 “侗族大歌窝”,侗族大歌是世界级“非遗”,其保护传承情况较好,目前有数量众多的民间歌手。由于传承人名录制度的不完善,引发了村民们的意见,一些村民认为“传承人的认定不合理”,被他们公认为有较高唱歌、编歌水平的人未能成为代表性传承人。他们希望代表性传承人的评选更加公平、公开、公正,“否则影响他们唱歌的积极性”[18]。传承人名录的等级分类以及与实际经济利益挂钩,导致指定传承人与所在社区民众间的关系出现裂痕,加剧了代表性传承人的社区关系危机。由于当前的传承人评选工作缺乏足够的群众支持,很多基层民众要么缺乏主动性,不愿参与此项工作,要么根本就不知道有这种评选的存在。当代表性传承人被“突然”选出来后,基层群众对此多有怨言。群众的不理解使 “被认定的传承人的积极性反而受到打击,使他们由积极主动地传承变为消极被动,甚至会令传承人觉得只有从商业运作中获取利益才能生存,使保护工作适得其反”[11]。
笔者认为,要走出这种困境,必须反思当前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认定工作机制,查找问题,以便建立更为完善、科学的传承人评选机制。选定的传承人不仅要符合官方认定的标准,而且还要得到所在地群众的认可。有鉴于此,传承人的遴选可以采取民间与官方两套体系并行的方式。纳入这两个体系的传承人都具有同等的地位和责任,可以享受相同的待遇。但是,民间认定的传承人和官方认定的传承人在工作中应该有不同的分工,以便形成良好的互补。前者主要负责“非遗”的对外交流和宣传,扩大“非遗”的对外知名度和影响力;后者主要负责组织和开展“非遗”传承人的培养和常规性活动,负责调动“非遗”所在地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此外,还要加强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教育力度,使其深刻认识到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努力协调不同级别的传承人之间的关系,合理利用国家级传承人的“荣誉称号”开展“非遗”保护传承工作。更要注意平衡不同传承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不能只为了个人的利益而影响各级传承人及民间艺人的团结与合作。
传承人作为“非遗”保护的关键力量,其生命特征不仅事关个人的生存,更关系到其负责的“非遗”能否得以世代传承。然而,由于我国“非遗”保护工作起步较晚,“非遗”消亡、流失程度越来越严重,大批拥有丰富知识和技能的“老艺人”相继去世,而年轻一代不愿意“操祖业”。传承人名录制度的实施就是要抢救“老艺人”,使其能够继续传承民间文化,培养新的传承人,当然也希望能够激发年青一代对“非遗”的兴趣和热情。然而,从当前的传承人名录来看,传承人老龄化状况非常严重,既不利于“非遗”的当前保护,更不利于日后的传承。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前三批1 488名国家级传承人平均年龄为64岁,最大年龄100岁,最小年龄28岁,而45岁以下中青年传承人还不到总数的10%,70岁以上的老人占到了传承人总数的1/3左右[1]。从分批次来看,三批“非遗”传承人中,第一批60岁以下人数占总数的35.4%,60岁及以上人数所占比例为64.6%。第二批60岁以下人数所占比例为43.01%,60岁及以上人数占总数的56.99%。第三批60岁以下人数所占比例为32.77%,60岁及以上人数所占比例为67.23%,平均为62.9%[19]。其他学者的统计显示,65岁以下的传承人所占比例近50%。这些是传承人中的主体力量。同时,70岁以上人数较多,有近1/3,尤其是75岁以上的人数,占总数的23%,将近1/4[20]。
根据笔者对西南少数民族的两批国家级传承人的统计分析,国家级传承人在年龄和性别分布上也很不均衡,依然存在着年龄偏大的现象,给“非遗”保护传承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大多数项目传承人身体状况较差,无法开展工作,或是面对后继无人的境况。在第一、二批国家级传承人名录中,西南少数民族共有94名传承人,其中年龄最大的87岁,年龄最小的只有34岁。从各年龄段的人数分布情况来看,60岁以上的有54人,比例为57.4%。各年龄段人数及比例为:80岁以上有7人,比例为7.4%;70~79岁有16人,比例为17%;60~69岁有31人,比例为33%;50~59岁有17人,比例为18.1%;40~49岁有16人,比例为17%;40岁以下有7人,比例为7.4%。有学者也对其他地区“非遗”传承人的年龄问题给予关注。吴平指出,黔东南地区被调查的108个苗侗“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中,70~80岁以上的传承人有21人,占19%;60~ 69岁的传承人有26人,占24%;59岁以下的传承人有61人,占57%。国家级传承人平均年龄64岁,省级和州级传承人平均年龄52岁[2]。此外,当前一些被认定的国家级传承人因为身体原因相继去世。据报道,在2010年一年的时间里,新疆的24位国家级传承人已有3位去世[1]。据贵州省“非遗”保护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侗族大歌有国家级传承人46人,省级传承人198人,平均年龄为68岁,年龄最大的有92岁。随着这些高龄传承人日渐老去和去世,其负责的“非遗”保护传承工作也很可能中止或受到影响。
国家级传承人年龄偏大对“非遗”保护将产生直接的影响。首先,传承人年龄偏大,要开展更多的“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往往力不从心,加之一些疾病的困扰,更是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其次,一些传承人由于年龄较大,家人也反对他们做更多的工作,担心其身体受到影响。再次,国家级传承人年龄偏大也给新一代传承人的培养造成困难。从“非遗”保护的长远规划来看,国家级传承人的遴选应该树立“传承人梯队建设”观念,逐步将一些具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纳入名录,给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和适当的经济补助,让他们能够从代表性传承人这一称号感受到社会荣誉和经济实惠,并逐步培养浓厚的兴趣和较强的责任感。同时,要建立国家级传承人递补机制,一旦原有的国家级传承人去世或因身体原因无法再继续开展工作,应补充相应的传承人以继续相关工作。
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不仅呈现老龄化特点,在性别上也存在比例严重失衡的问题。通过对前三批国家级传承人的统计分析可以看出,男性占有绝对优势。第一批有女性39人,比例为17.26%;第二批有女性148人,比例为26.86%;第三批女性有165人,比例为23.21%。虽然这三批国家级传承人中女性的总数和比例呈逐步上升趋势,但在总数和比例上相对于男性而言,依然严重偏低。三批传承人中女性共有352名,只占传承人总数的23.66%[20]。从女性在项目上的分布情况来看,“非遗”名录的十个类别中女性传承人主要集中于传统戏剧、民间音乐、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和民间舞蹈等类别,人数最多的是传统戏剧,共有185人,比例为52%[20]。在西南少数民族国家级传承人
中,男女人数和比例更是严重失衡。在前三批国家级传承人中西南少数民族有155人,其中男性133人,占总数的85.8%;而女性只有22人,仅占14.2%。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当前我国的“非遗”保护传承人名录中,女性数量较少。女性虽然在民间舞蹈、民间音乐、传统工艺技艺、传统戏剧、戏曲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承担着更多的角色,但她们中的绝大部分却未能成为传承人。同时,在“打工潮”的影响下,偏远农村的中青年男性纷纷进入城市,远离原来的生存空间。妇女成为主要的留守者,其中就有一些不同级别的传承人。面对这种状况,如果能够将一些留守妇女列入传承人名录,不仅能够解决男性传承人外出打工而导致保护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问题,而且能够保证 “非遗”的保护传承不脱离原来的文化生态。
[1] 佟玉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与制度建设[J].文化学刊,2011(1):128-133.
[2] 吴平.传承人当代生境与传承——基于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调查研究 [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0(4):105-110.
[3] 西双版纳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硕果满枝[EB/ OL].(2010-01-18)[2014-06-18].http://yn.yunnan.cn/ bn/htm l/2010-01/18/content_1047421.htm.
[4] 孙正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命名研究[J].文化遗产,2009(4):14-18.
[5] 向轼.论石柱土家“啰儿调”的传承历史、现状及保护[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1-4.
[6] 程红.彭善尧——土家族吊脚楼营造技艺传承人[EB/ OL].(2013-05-30)[2014-06-20].http://www.mzb. com.cn/htm l/Home/report/407068-1.htm.
[7] 苑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究[J].厦门理工学院学报,2012(3):1-5.
[8] 谢黎蕾.阿昌族户撒刀锻造技艺的保护与传承现状研究[D].昆明:云南大学,2012.
[9] 杨丹.贵州彝族毕摩文化传承人问题研究——以贵州省盘县淤泥乡为个案分析[J].毕节学院学报,2009(1):35-41.
[10] 刘晓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J].思想战线,2012(6):53-60.
[11] 冯莉.传承人调查认定看当前“非遗”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J].青海民族研究,2010(4):162-167.
[12] 高蕾.大南直村布朗族蜂鼓舞研究[D].昆明:云南大学,2013.
[13] 黄瑾.彝族戏剧“撮泰吉”的生存现状[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69-72.
[14] 石艳霞,李世掌.从彝族“撮泰吉”的濒临失传看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紧迫性[C].贵州省档案学会2008年年会论文集.2008.
[15] 邹启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指南[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5.
[16] 苑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之忧[J].探索与争鸣,2007(7):66-68.
[17] 萧放.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方式的思考[J].文化遗产,2008(1):127-131.
[18] 陈静梅,文永辉.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分类保护——基于贵州的田野调查[J].广西民族研究,2012(4):193-198.
[19] 张燕伟,魏会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研究及其启示——以地区分布和年龄分布为角度[J].档案建设,2012(1):30-32.
[20] 刘秀峰,刘朝晖.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来自田野的调查与思考[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66-74.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5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EB/ OL].(2008-06-14)[2014-06-20].http://www.gov. cn/gongbao/content/2008/content_1157918.htm.
责任编辑:穆 刚
Reflection on the Representative Inheritor List System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CHEN Xinggui
(Public Management School,Chongqing Three Gorges College,WanZhou Chongqing 404100,China)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representative list,one of the important systems for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in China,though plays a great role in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gives rise to some problems to different degrees.They include:relative low numbers and unbalanced distribution of inheritors,the decline in the number of inheritors resulting from negligence in the process of their application and approval,dogmatization of the selection criteria for inheritors artificially reduces their number,the grading system of the inheritor list,resulting to the artificial stratification of the inheritors, triggers the contraditction between the inheritors and other folk artists,and between the inheritors of different levels,leading to the situation that some collective items cannot carry out normally and the protection work of the inheritors is difficult to receive the powerful supportof themasses,an unreasonable structure of age and gender among inheritor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inheritor;list;reflection
G122
A
1673-8004(2016)03-0001-09
2015-12-10
本文系201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西南少数民族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效果研究”(项目号:11CMZ032)的阶段性成果。
陈兴贵(1979— ),男,云南会泽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文化人类学、西南民族文化、文化遗产与文化产业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