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俊明
禁渔期偷捕14公斤判她拘役45天
○涂俊明
2015年10月27日下午,江苏溧阳市上黄镇周山村的村委大院里聚集着许多村民,其中不少是闻讯赶来的近湖区村民渔农。一场乡间法庭审判与“渔业法”现场普法活动将要举行。只见法官们进进出出,镇上村里的干部们也在为会场安排忙忙碌碌。
到了开庭的时间,人们围着审判中心,里里外外地排列坐定,法官敲响了法槌,随后宣布现场法庭审判开始。
按照审判程序,主持法官对此次活动做了事由介绍:由溧阳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陶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开始公开开庭审理。该院检察员、天目湖检察室负责人刘莎出庭公诉,市法院审判员、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葛为国担任审判长。
陶某(女,河南人),长期租住在溧阳市上黄镇西捻村,夫妇俩靠打工扛活,家里还拖累着两个娃和双方父老,生活过得很是艰辛。在工余时间除了收拾些废品卖钱,还凭着临近湖区的地理条件,时不时地捕捞些鱼虾上市,补足家用。
就在长荡湖区禁渔期内的2015年4月15日,陶某伙同钟某来到长荡湖禁渔区域内,采用电捕手段,对水域进行非法捕鱼,后被江苏长荡湖渔政监督管理大队工作人员当场抓获,缴获大大小小各种淡水鱼14公斤,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陶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法院审查起诉。
庭审中,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对自己采取禁用手段,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自私行为表示悔恨。被告人陶某保证,将以此为鉴,决不再做类似破坏环境、违法乱纪的事情。庭审结束后,法庭当即进行了宣判:“陶某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判处45天的拘役”。
被告人陶某当庭表示服刑,不上诉。
为什么仅仅是只捕捞了14公斤鱼虾,陶某居然构成刑事犯罪,还被判拘役45天?
为了让法庭内外持疑惑的村民、渔农了解其中因果,法官们告诉大家:陶某的行为除了在湖区禁渔地域与禁渔期间偷捕鱼类,触犯相关渔业资源修生养息保护条例外,最严重的是使用了电捕工具,因为电捕工具会把小鱼苗都电死,危害很大。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在内陆水域禁渔期内,如果只是简单捕鱼,比如钓鱼,要达到250公斤以上或价值5000元以上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使用禁用的电捕工具等,不管捕了多少鱼,都应被立案追诉。
法官们的法律解读结合案情剖析,当场为湖区渔农和村民们解了疑,释了惑!
(通联:213314,江苏溧阳市上黄镇名城景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