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导航·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上)
1、《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4月1日,财政部制定下发《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号),将差旅住宿费标准细化到地市,并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根据《明细表》的有关规定,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如北京市部级、司局级、处级及以下干部的相应标准分别调整为:1100元、650元、500元。此外,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
2、《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4月5日,为加强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印发 《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1号),从资金的范围、分配、监管等方面对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进行规范。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江河湖库整治、水系连通等水生态文明建设与水资源节约保护的专项资金,其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市景观、人员补贴、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楼堂馆所建设。
3、《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4月5日,为规范支付服务市场秩序,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年第7号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对规范市场有积极作用且事先未被监管部门掌握的,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支付清算协会制定并对外公布。同时,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举报奖励遵循为举报人保密原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公开或泄漏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4、《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的公告》。4月7日,为解决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殡葬等行业的强制交易、滥收费用、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十分突出,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发布《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的公告》(工商竞争字〔2016〕54号),决定自2016年4月—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执法行动。
5、《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4月7日,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服务,支持出口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2号),决定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的申报期限。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出口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逾期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应于2016年7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内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免税;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6、《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管理办法》。4月7日,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强大型专业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切实认定一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规章制度完善、管理规范化的市场,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下发《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知办函协字〔2016〕250号),从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组织实施和管理等方面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进行规范,并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认定工作,采取书面综合考核与实地抽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的市场进行评审认定,确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名单。评审认定合格者,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周。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称号。
7、《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统计制度》。4月7日,为全面掌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满足保险集团风险监管的需求,中国保险监会制定下发《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保监发 〔2016〕29号),自201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保险集团公司从7月份开始按要求报送二季度报表。《制度》的统计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财务信息,中国保监会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定期上报全口径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合并范围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包括总公司、全部子公司及结构化主体等;二是风险信息,具体包括保险集团并表风险监测表、业务分部情况表、重大内部交易统计表、主要交易对手方及风险敞口统计表、并表监管成员公司信息表以及集团股权树形结构图等。通过上述7表1图,中国保监会主要考察保险集团的规模、股权结构及业务占比、重大内部交易、风险集中度、系统性风险和偿付能力等六个方面的风险。
8、《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4月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的部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审查形成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并先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省、直辖市试行。《草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以下简称《意见》)确定的法治原则、安全原则、渐进原则、必要原则、公开原则汇总审查形成,列明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草案》共328项,包括:禁止准入类96项,限制准入类232项。《草案》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取消、新设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以及对禁止和限制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事项作出新的规定的,以最新规定为准。
9、《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九批)的公告》。4月12日,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九批)的公告》(上证公告〔2016〕8号》,决定自2016年4月12日起,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2年修订)》(上证公字 〔2012〕5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上证发〔2013〕2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上证公字〔2012〕72号)等41件业务规则。
10、《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决定自2016年4月14日起,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同时,《批复》明确,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根据首先查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查封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查封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由首先查封法院执行更为妥当的,也可以决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继续执行,但应当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查封财产。
11、《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4月15日,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中国基金业协会制定下发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对从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的募集主体、募集程序、账户监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揭示、冷静期、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和人员法律责任等方面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自2016年7月15日起实施。一是限定了私募基金合法募集主体只有两种: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直销、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代销。二是确立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最终募集责任。三是明确基金销售协议重要内容需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四是禁止拆分转让。《办法》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五是明确募集专用账户的监管。《办法》规定,监督机构必须对募集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对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募集专用账户及监督机构的相关信息报送基金业协会。
12、《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4月15日,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的有关要求,海关总署制定发布《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8号),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进行修改。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此次共修改4种单证:进口货物报关单 (JG01)、出口货物报关单(JG02)、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JG21)和出境货物备案清单(JG22)。修改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自2016年5月16日起启用,空白的原格式报关单、备案清单作废,但在此之前已打印并经海关签章的原格式报关单、备案清单继续有效。
13、《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4月15日,为完善信用卡业务市场化机制,满足社会公众日益丰富的信用卡支付需求,提升信用卡服务质量,促进信用卡市场健康、持续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信用卡有关业务进行规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一是关于利率标准。《通知》规定,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二是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三是违约金和服务费用。《通知》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四是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通知》规定,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通过柜面、各类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发卡机构可自主确定是否提供现金充值服务,并与持卡人协议约定每卡每日限额。五是非本人授权交易的处理。持卡人提出伪卡交易和账户盗用等非本人授权交易时,发卡机构应及时引导持卡人留存证据,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差错争议处理,并定期向持卡人反馈处理进度。六是信息披露义务。《通知》要求发卡机构必须向持卡人详尽披露信用卡相关信息,并经持卡人获知与确认。发卡机构需要调整利率标准,必须提前告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权选择按原订协议偿还款项后销户。
14、《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 (第二批)的公告》。4月15日,为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濒管办联合制定发布《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的公告》,决定自2016年4月16日起实施,保健食品、生鲜水果等151个8位税号商品纳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同时,第二批清单明确了商品涉及的许可证件、通关单等问题,有利于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进一步规范发展。
15、《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一是量刑标准。《解释》将“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三百万元以上。同时,《解释》规定,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二是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适用。《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等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三是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行扩张解释。《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事先虽未接受请托,但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16、《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4月19日,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对有关“营改增”税收征收管理事项进行明确。一是纳税申报期。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 “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同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除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三是发票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四是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五是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本栏目责任编辑:尹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