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水平的若干思考

2016-03-28 05:12徐振萍
中国种业 2016年12期
关键词:资源库种质农作物

徐振萍

(浙江省种子管理总站,杭州 310020)

浙江省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水平的若干思考

徐振萍

(浙江省种子管理总站,杭州 310020)

系统分析了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的重要性、存在的主要短板。提出了新形势下提升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水平的5点思考:做好顶层设计,分类开展保护;坚持保护和利用相结合;加强种质资源库(圃)建设;加强种质资源引进与交换;多管齐下,提升种质资源管理水平。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思考

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农业栽培植物及其野生近缘种。农作物种质资源是生物资源中与人类生存关系最密切的部分,是人类食品、衣着的最重要来源,是地球上最宝贵的财富之一。农作物种质资源是农业科技原始创新、现代种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保障粮食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支撑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可以说谁拥有并控制种质资源,谁就掌握了科研育种创新的主动权。农作物种质资源具有公益性、基础性、长期性等显著特征。由于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恶化,一些重要的农作物种质资源正在迅速减少或处于濒危状态,若不加以抢救性保护,必然会给今后农业发展带来无法弥补的影响。

1 当前浙江省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存在的主要短板

1.1 种质资源保护重视程度不够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加速,气候变化、环境污染、外来物种入侵、新品种大面积推广等因素影响,致使地方品种和野生种流失严重;由于各级地方政府和农业部门对种质资源保护重视程度不够,缺乏保护利用规划,加上自1985年第二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后,2015年才开始组织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征集行动,有30年未开展种质资源普查工作,保护工作经费和相应技术人员匮乏,种质资源家底不清。

1.2 缺乏专业保护机构,发掘利用相对滞后目前,全国多数省已建立了以省级农作物种质库或生物基因保存中心为核心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开展地方特色种质资源保护和专业研究;而浙江省至今尚未建立专业的省级种质库和研究机构,种质资源研究力量相对薄弱。研究人员多以兼职为主,收集的种质已完成鉴定评价的仅占约5%,利用收集的种质资源育成新品种和创制新种质较少;研究内容以表型鉴定为主,对现已保存的种质资源开展深度鉴定评价较少,种质资源精准鉴定、全基因组水平基因型鉴定以及新基因发掘不够,难以满足品种选育对优异新种质和新基因的需求,资源优势尚未转化为经济优势。

1.3 鉴定和利用配套设施不完善,日常维护经费不足

种质资源多数保存在科研育种单位的育种家个人手中,缺乏稳定、可靠、能够中长期保存的专用种质库。目前多数科研单位以课题组为单位保存,受保存条件限制难以长期有效保存。仅建成省级水生蔬菜、西湖纯菜、马铃薯、薯芋类等种质圃4个,原产地保护和监测设施更是奇缺。另外,财政资金主要支持种质圃与保护基地的基本建设,缺乏日常运行维护经费,限制了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1.4 有效交流与共享不够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种质资源登记保护制度尚未建立,浙江省实施的重大育种专项也未能制订明确的种质资源共享惠益机制,尚未建立科学公正的知识产权界定和利益分享机制,育种人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种质资源征集与品种审(认)定相脱节,对中间材料未开展有效征集,种质资源相互封锁,公开交流受限,优异种质资源难以有效利用。

2 提升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水平的若干思考

2.1 做好顶层设计,分类开展保护新修订《种子法》明确提出: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国家有计划地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我们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相关要求,围绕农业科技源头创新和现代种业、生态农业发展的重大需求,以“广泛收集、妥善保存、深入评价、积极创新、共享利用”为指导方针,以安全保护和高效利用为核心,做好顶层设计,突出重点,分类开展保护。对农作物野生近缘种、地方特色品种以及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资源集中分布区进行重点保护。努力增加资源保存数量,丰富资源多样性,发掘创制优异种质资源和基因资源。

2.2 坚持保护和利用相结合种质资源收集保护与深度发掘协同研究,推进种质资源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充分发挥种质资源在解决农业科技重大问题中的支撑作用。注重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对公共资源依法向社会开放。以浙江省特色种质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为导向,拓展利用功能,提升保护方式,延长产业链,探索将种质资源保护区与休闲观光相结合的新模式。

2.3 加强种质资源库(圃)建设对普查、收集、有效评价的种子类优异种质资源妥善保存,分发利用,争取建设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中期库1个,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组建专业团队,配备必要的资源保护研究设施设备,条件成熟时建设省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中心。以中期库(中心)为依托,构建浙江省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研究技术体系,深入开展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评价、创新研究及开发利用。对多年生植物如果树、茶树和水生蔬菜等种质资源采取田间活体植株种植保存,或用无性繁殖或组织培养方式来保存种质。选择适合于物种生长的地区,结合立地条件和产业发展需要,因地制宜开展保护。研究制定种质资源库(圃)认定标准,对已建种质资源库(圃)进行认定并授牌,加强保护力度。新建若干个集种质资源保护、研究、繁育、展示、科普培训及休闲观光于一体的综合性种质资源圃。

2.4 加强种质资源引进与交换浙江省农作物种类丰富多样,育种水平较高,但许多重要的农作物并不是起源地,迫切需要引进优异种质资源。应利用国家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机遇,走出去,引进来,加强与国内外科研单位、民间的合作与技术交流,加大种质资源引进力度,重点引进作物起源中心和多样性中心的优异种质资源,制订共享惠益方案,促进资源交换。

2.5 多管齐下,提升种质资源管理水平

2.5.1 制订操作性强的行政规章制订《浙江省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办法》,建立种质资源收集登记、共享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规范种质资源获取行为;建立种质资源身份登记制度,明确规定在新品种审定(登记)时提交亲本种质资源入省种质资源库保存,把入库保存登记作为品种审定的前置条件,利用生物技术鉴定血缘比例对种质资源进行产权界定,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有效防止资源流失;建立共享惠益机制,研究探索有偿征集与获取使用机制,加强育种材料等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对育种优异种质和中间材料等遗传资源,鼓励交省种质库入库保存,对符合要求的种质资源出具登记证书,作为科研项目立项和结题验收的依据,政府按资源质量和数量予以奖励,对入库保存再获得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专利等农业知识产权的加大奖励力度,对种质资源保护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支持其申请省和国家有关农业与科技成果奖项、职称评定,加大资源的有效征集,促进资源的交流利用,提升浙江省商业化育种水平。

2.5.2 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加大对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的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长期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按照分级保障原则,做好省、市、县3级统筹,将种质资源保护和研究等基础性、公益性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通过实施种子工程等项目,支持种质资源保护、鉴定评价和共享利用体系条件建设。鼓励企业、科研单位、公益性组织参与种质资源保护。

2.5.3 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种质资源保护管理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农业、科技、财政及省级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部门的密切合作,研究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中的重大问题,合理确定种质资源保护管理依托单位;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考核与绩效评价机制,充分调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的重点专业人才和创新团队;规范引导对外合作交流,加大优异种质资源的引进力度。开展优异农作物种质资源种植展示,完善种质资源数据库和网上数据查询平台,为科研育种和农业产业化开发提供交流与共享利用平台。

[1]王述民.中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现状.中国种业,2002(10):8-11

[2]付深造,张恩瑜,陈超.我国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现状及发展建议.种子世界,2013(10):1-3

[3]穆德智.青海高原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现状分析.中国种业,2012(8):10-11

201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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