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贸易融资业务风险控制探析

2016-03-28 00:49陈峙淼
财政监督 2016年17期
关键词:贸易融资资金

陈峙淼

新型贸易融资业务风险控制探析

陈峙淼

伴随新型贸易融资不断创新与变异,贸易融资风险呈现扩大之势。当前不断出现钢贸、铜贸等贸易融资案件,极大地影响了国内贸易融资的健康发展。本文总结了当前一些新型贸易融资业务形式及风险表现,剖析存在风险的原因,并从企业层面、银行层面、国家政策层面提出应对贸易融资风险的措施建议。

新型贸易融资风险控制

一、新型贸易融资形式和风险表现

(一)仓单质押融资

仓单质押融资是指以仓单或提货单等货权凭证质押,申请短期专项贸易融资的业务。实践中有的以一定量的库存商品作动态质押或以在途的货物进行质押,也有先以大宗商品的原料磅单质押,待加工完毕后改为成品质押申请银行贷款。另外也有不少企业以未来货权作为质押,获取购买方长期预付款资金,并以固定资金占用费或抵减价款方式支付资金利息。

风险表现:主要是在对银行或提供资金企业的资金回收风险。一是质押物实际价值与评估价值不相符以及价值变动的风险。二是仓单、提货单伪造变造、重复质押的风险。三是质押物权属争议;质押物转移、丢失或变质的风险。

(二)走单贸易融资

走单贸易融资一般习惯上叫融资性贸易,是一种借贸易之形,行融资之实的融资方式。它是指通过签订购销合同,以采购货物的名义将货款支付给上游供应商,再以赊销的方式将货物销售给特定的下游客户。信用期较长,由上游直接向下游发货,贸易过程中以垫付资金为前提,不进行实物的交割,只作单据流转,以贸易利润的形式收取固定的资金使用费用。垫资方基本为融资能力较强的国有企业,指定的购销合同上下游存在关联关系或属同一控制人,经常附有回购。融资性贸易基本特征:采购和销售合同签订几乎同一时间,标的为同一批货物,数量几乎一致,不进行实物转移;购销价格不管市场价格变化,按采购价格加固定的利息回报作为销售价格;中间贸易商不承担转售的交易风险。

风险表现:主要体现在垫资的国有企业的资金风险。一是虚假贸易,商品在多家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循环倒手“空转”,实质为融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如杭州天恒公司虚假贸易案。二是存在“环开票”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三是上下游均为同一人控制,且没有实物对应,如融资方存在恶意诈骗或出现资金链断裂情况,垫资的国有企业则成为最后买单人,承受巨大资金损失。

(三)代理进出口贸易融资

代理进出口贸易融资是代理客户签订进出口采购或销售合同,承担垫资,办理进出口手续,收取一定代理费用的业务。一般由具有进出口资质的贸易企业与委托企业签订代理进出口协议,然后代理企业以自己名义与境外客户签订进出口合同,并履行报关、报验、装运等手续,以开立信用证或T/T付款方式垫付资金,资金占用费和代理费以加价或抵款方式,通过购销形式向委托代理方收取。

风险表现:实际上进出口代理商需承担对委托商、国外客户的双重义务与风险。一是委托方没有资金支付,代理商承担收不回货款的风险。二是进口代理商很难行使对货物的所有权。即使货物所有权掌握在自己手里,有时由于渠道限制,也难于变现,承担收不回货款的风险。三是承担对海关、税务、外管、银行的监管责任。四是汇率变动的风险。

(四)转口贸易融资

境内公司以进口货物为背景向银行申请开具远期信用证,由境外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持证在境外银行办理贴现用于支付,取得货权后交境内公司转口境外客户,收取现款,用于生产经营或银行理财。理财资金及利息收回后归还信用证,并通过理财收益抵减境外贴现成本及贸易流转费用获取综合收益,如开立美元信用证借款,在人民币升值时,还可以获取外汇差价收入。如贸易公司无法获取银行授信和开证时,也可以通过存入人民币结构性存款质押或票据质押开证,并结合转口贸易来融资或套利。

风险表现:主要是转口贸易融资方的风险。一是通常转口贸易企业利用境内外两地利差、汇差套利获取巨额收益,为加快转口贸易周转效率,不进行实物流转,而是传递仓单,甚至借用或伪造仓单,造成下游客户实际交割时无法取得对应货物和面临无法归还银行信用证的情况,遭到银行起诉。二是虚假仓单贸易会扰乱外汇管理秩序,遭致外汇监管部门的处罚。三是涉及不同币种,则存在汇率波动的风险。四是通常情况下转口贸易配套做理财,存在期限错配的风险,即理财到期时间与信用证到期还款时间不匹配,到期无法归还银行信用证资金。

(五)保理融资

保理融资是指销售商将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银行融资的行为。

风险表现:风险主要来自于不规范的保理融资业务。

1、对于银行的风险。一是客户通过虚假贸易合同、虚开发票等手段形成应收账款,骗取银行的融资。二是银行纵容保理客户挪用用于还贷的应收款项资金而造成的风险。三是买方没按协议将资金汇往指定账户、买方协助卖方作假、买方不能按期支付货款,造成银行收不到还款资金。

2、对于买方的风险。一是融资方形成虚假应收款进行保理融资,而买方承担连带责任。如销售方虚开发票再退票,人为制造应收款项进行保理;卖方打时间差,形成应收账款后到银行办理保理融资手续,而同时要求买方付款,对于银行形成应收款项的落空;卖方要求买方将资金汇到保理银行指定账户之外的账户,而保理到期银行仍向买方索要资金。二是保理融资方与其关联公司作为中间贸易公司的上下游客户,签订一买一卖两个购销贸易合同,不走物流和资金流,应收应付两头挂账。当保理融资合同到期时,下游的最终买方无法还款,而中间贸易公司承担无条件向保理银行支付款项的责任。

(六)票据贴现融资

这里主要指虚拟贸易背景或根本没有贸易背景专门从事票据贴现融资或套利的行为。如关联企业之间签订虚假贸易合同,准备好单据通过银行的形式审查,由关联企业一方开立承兑汇票对另外一方支付,另一方向银行贴现套取资金。更有甚者,没有贸易业务往来,专门收购银行承兑汇票,以收取较高贴现息或手续费方式为客户融资,利用市场贴现息差赚取利润。

风险表现:一是对于以虚假形式开立票据以及收购承兑汇票企业,存在违反票据法的行为。二是一批商品多个关联企业交易,形成会计信息的假象,获取银行重复授信。三是对外收购票据,亦存在由于审查不严,不合规或失效的票据造成收购方资金损失。

(七)黄金租赁融资

黄金租赁融资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向银行租入黄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用,租赁到期企业向银行归还黄金的业务。企业将租入的黄金通过交易所销售取得资金,租赁期满从交易所购入黄金归还银行。

风险表现:主要是租赁融资方如没有实行期货保值,以及期现基差波动大,会形成价格波动的损失风险或期货保值的不能完全对冲的保值成本。

二、风险存在的主要原因

上述贸易融资不同程度存在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外汇风险、税收风险、业务操作风险等,造成资金损失。归结原因,有以下几类:

1、社会信用环境恶化。社会信用环境差,许多企业缺乏应有的诚信道德,甚至采用舞弊行为和虚假单据,恶意套取银行信用和国有企业资金,为了利益不惜铤而走险。

2、企业资金链存在风险。融资资金变向流到了房地产、股市、期货、民间贷等高风险领域,一旦宏观经济和金融环境发生急剧变化以及国家政策调整时,容易出现资金不能如期回笼,资金链断裂,风险集中爆发的情况。当前金融危机下,出现大量民营企业老板跑路和贸易融资纠纷案,原因就是如此。

3、国有企业发展不均衡。国有企业追求“超常规”、“跨越式”发展,盲目追求收入规模以及出于利润压力,大量从事如转口贸易、融资性贸易、票据融资等业务,以此获取利润而扩大了风险。当前融资性贸易大多是国有企业“托盘”,一是国有企业在做大收入规模的驱动下,利用民营企业及其控制的上下游客户,通过走单方式大量炮制贸易收入。二是通过提供短期资金,获取高于其融资成本的固定收益。再如转口贸易,利用境内外利率、汇率差价套利,不断开证、贴现、理财,滚动循环操作,越滚越大,甚至为了加快周转循环,获取更多收益,部分企业假借仓单流转,造成银行信用风险扩大,国家贸易数据、外汇数据失真。

4、中小型企业融资被利用。中小型企业融资难,在其高风险投资的巨大资金需求下,不惜一切代价获取融资支持。当前仓单质押融资、保理融资、厂商银等供应链融资、票据融资业务,本来是考虑中小企业融资难所做的融资业务创新,但却成为一些企业利用虚拟的贸易业务、做假仓单、仓单重复质押、虚开发票做保理等方式套取银行资金和国有企业资金的工具,形成极大风险隐患。

5、银行业无序竞争。银行业过度追求存贷款收入,而放宽风险管理标准,放松风险监管,审核把关不严,甚至有章不循,违规操作,配合融资方作假,造成银行巨大信用风险。有的银行对于表外负债关注不够,如转口贸易开证,由于开证属表外业务,可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还可获得客户质押存款,因而配合企业大量开证,放大信用。

三、风险应对措施建议

(一)国有企业风险应对

1、重视战略发展,改善贸易赢利模式。要有战略定力,不能盲目追逐市场热点,不考虑风险,盲目做大。即使做大贸易板块,也要基于良好的战略定位、发挥企业竞争优势,依据内部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确立自己的发展与盈利模式,巩固传统贸易,积极稳妥发展和做实新型贸易。当前许多国际知名的贸易商如嘉能、托克、国内如五矿公司,也均是准确定位,依托资源、技术和渠道,加强贸易资源和产业链整合,延伸提供技术、物流、仓储、融资、信息服务,并不断搭建电子商务平台,提高运营效率,打造优质贸易品牌,获取综合收益。对于资金托盘业务、融资性业务、没有实物交割的业务、收益率极低而风险大的业务应严格按国资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大宗商品经营风险防范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坚决不做。

2、提高风险意识,加强贸易风险管控。一是严格贸易业务的审批,依法合规开展贸易活动,实现增收与创效并举。二是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建立科学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对于配合客户做保理,也要进行信用风险评价和权利义务的评价。三是加强业务培训和风险管理的培训,选择对业务熟悉的人员进行业务操作和管理。在开拓高风险新型贸易业务时,要先制订业务流程、识别和评估风险后再办理业务,而不能在业务不熟悉、风险不明的情况下操作业务。四是完善业务流程管理。重点是做好合同会审、存货管理,以及预付款和资金收款的制度和流程。公司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要定期对账,组织实物盘存,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不留风险敞口。五是做好财产保全制度。坚持保证金制度、资产抵押担保制度,对抵押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保证抵押担保法律手续到位。六是采用期货和进出口保险等价值保值或风险规避手段。七是加强风险量化评估与贸易全过程风险监控。识别风险,尽可能量化风险,加强影响企业风险因素的跟踪分析和评价,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健全基础管理工作,大力推进ERP建设,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财务与业务部门的信息沟通,对风险把关的关口前移,提高风控的时效性。八是加强风险额度的总控,对同一客户、单笔交易业务风险敞口不能过大。

(二)民营企业的风险应对

1、注重商业信誉的培养,合规经营。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时间不长,个人征信体系未完全建立,失信损失成本低,造成目前我国市场上的商业信誉状况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起码要求,特别是民营企业,合同履约率低、相互拖欠账、债务人逃废债务赖账不还、虚假贸易、虚假财务报告、虚假银行套现,违规经营等现象频频出现,中国经济面临的“信誉危机”和“信心危机”,也增大了市场交易风险成本。因而全面建立完善的国民信用体系非常关键,尤其是民营企业,应视信誉为生命,积极维护和培养商业信誉,诚实守信,合规经营,这也是民营企业做大做强,长期健康发展的基石。

2、选择适合的融资方式。目前国家逐步重视中小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并鼓励银行金融产品创新,提供了如保理融资、供应链融资等适合中小企业的融资产品,中小型企业要结合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合理控制风险,选择融资方式。

3、量力而行,注重投资风险的控制。不要超过自己能力盲目举债投资,减少将资金投向高风险领域,特别是高利贷,否则一旦对外投资收不回,资金链断裂,继而造成的损失更大。

(三)银行的风险应对

1、提高客户信用风险评价能力,完善授信风险管理体系。一是扩大客户信用风险审查内容。改变以往单一的客户静态财务指标和账面分析,扩大到经济环境、行业状况、市场动态、企业发展、上下游主要客户及资信情况、客户面临主要风险等全面风险审核分析。二是完善独立的风险管控机制,不能因竞争需要和碍于客户关系降低资信审查要求,放宽授信审批。三是类似国外银行成立专门贸易融资业务部门,提高贸易融资管理人员的素质,培养一批懂金融,熟悉贸易、风控、法律等知识的人才队伍。

2、建立安全和快捷的电子交易技术平台,实施贸易融资业务全流程跟踪管理。学习国外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的经验,加强银行内外部电子网络应用信息系统的合作,搭建供应链参与者、政府监管部门共享信息的技术平台,加强货物及资金流动数据实时传递和动态分析,实现对供应链中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掌握,并建立单证无纸化传输,提高贸易融资业务的效率。

3、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控。贸易融资一般具有自偿性,银行在贸易融资中要监控客户资金流的闭环运作,防止通过关联交易挪用资金和资金流向偏向,特别是流向高风险领域或者转移隐匿资金,确保融资款项的专用,减小资金风险。

4、风险监控与自保措施。由于信息不对称,一旦融资方出现无法归还资金情况时,往往银行最后知道,而且很多抵押品经常被多次抵押,融资方资金和财产早已被其他债权人拿走,使银行承担较大风险,因而贷款银行要加强风险的监控和量化评价,及早发现问题,而且要通过对物流资金流的占有或控制等手段,确保自身交易项下的现金流优先受偿。

(四)对政府部门的建议

1、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的建立,有利于减少市场交易成本,降低贸易风险。信用体系建设,政府要起主导作用。一是全民诚实守信的道德价值观的倡导。二是加大不守信用的违规成本。对虚假骗贷、逃废债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加大处罚力度。三是国家和银行征信系统的完善并有偿查询使用。四是推动银行、企业、监管部门的融资与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为贸易融资提供便利。

2、优化贸易融资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目前国家贸易金融立法明显滞后于业务发展,涉及动态质押、仓单权属转移、信托方面权利责任法律界定不清,不利于贸易融资纠纷等事项的解决。

3、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是政府主导完善中小型企业分级担保制度,完善中小型企业贸易融资担保问题。二是出台针对性强的倾斜性贸易融资政策,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三是拓展融资渠道,创造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直接融资方式。四是鼓励银行金融创新,拓展适合中小企业贸易融资的产品,如第三方保理、融资租赁业务、保单融资等。

(作者单位: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1.程军.2014.贸易融资业务创新与风险管理[J].中国金融,13。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大宗商品经营业务风险防范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Z].2014-12-07。

3.吴建功.2008.国际贸易风险管理技术手段的建设问题[J].特区经济,4。

4.朱灵芝.2013.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及风险防范[J].法制与经济,9。

(本栏目责任编辑:阮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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