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救灾面面观

2016-03-28 02:47王国华
同舟共进 2016年4期
关键词:义仓灾民

王国华

农耕社会的中国,靠天吃饭,水旱不均,经常闹灾荒。这种情况下,如何救灾考验着历朝历代的统治者。大宋320年,是中国历史上少有的颇具人文情怀的时段。从宋太祖赵匡胤开始,太宗、真宗、英宗、神宗及以后的皇帝,大多仁慈为本,关心下属和民众,体现在救灾上,便是实行了一系列操作性强、较为人性化的措施,有些至今仍堪揣摩。

【鼓励民间资本介入与以工代赈】

解决灾荒问题,说到底就是解决吃饭问题。为此,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发放粮食。景德三年(1006年)三月,真宗皇帝下令开封府、京东西、淮南等闹饥荒的地方开仓赈贷,不分“主客”,流入灾民和本地灾民同等待遇。此外,还要让存粮流动起来,鼓励民间借贷。天禧元年(1017年)五月,殿中侍御史张廓奉诏安抚京东灾民,出发前提了个建议:倡导保有存粮的家庭将之借贷给乡邻,秋收后按民间惯例连本带息收回。如果借贷者出于各种原因还不上,由官方负责赔偿,用政府信用解决出借者的后顾之忧。此议获得批准。

宋朝初年设置了一种名为“力胜钱”的税种(即对运输谷、盐的车船所征的税),该税种从一开始就遭到各种各样的反对。苏东坡写过一篇著名的《乞免五谷力胜税钱札子》,苦口婆心地请求取消这个税种。他说:“谷太贱则伤农,太贵则伤末”,谷价的平稳,就是靠舟车运行,从贱处运到贵处。古人知晓其中利害,所以从不向他们收税,而我们大宋朝这么干了,将来的史书会重重写上一笔“收五谷力胜税钱,自皇宋某年始也”,丢人且掉价。熙宁六年(1073年),朝廷曾免征“力胜钱”,鼓励南粮北运。但在整个宋朝,“力胜钱”时征时免,并无定制。一般都是在饥荒年免除,给饥饿中的人们一点安慰。

熙宁五年(1072年)遭遇饥荒,皇帝下诏司农寺(掌粮食积储、仓廪管理及京官禄米供应等事务)出常平仓粟十万石,拨至南京、宿州、亳州、泗州,让当地官员招募饥民疏浚河流。饥民有活干,有饭吃,便可以有尊严地活下去,顺便解决当地的大型工程。次年又下诏,从今开始遇到灾年,除正常的救济外,可以核算一下各地有哪些农田水利方面的活,需要多少劳力,统一规划,赐以常平仓里的钱粮,招募饥民,以制度的形式将这个办法保留了下来。此后屡次重申,也多次照办。比如元丰元年(1078年)八月,青、齐、淄三州发水,流民所到之处,各地方官大量招募少壮者参与政府工程,以工代赈,一时民心安定。

景祐元年(1034年),皇帝下诏:去年飞蝗为患,所至遗种,恐春夏之交大量滋生,可令百姓到田地中攫取蝗仔,一升蝗仔给豆米五升。康定元年(1040年)又下诏,天下诸县,凡攫取蝗仔者,可给米豆三升。蝗虫是除水旱之外的重要灾源之一,此举防患于未然,又能借机向饥民发放劳务费,可谓以工代赈的代表作。

宋朝的地方官还从灾民中招录士兵。咸平年间,潭州知州李允则招募近万饥民“隶军籍”;大中祥符年间,江淮粮食歉收,洪州知州王济“录饥民为州兵”。大中祥符末年,方偕为温州军事推官。时遭荒歉,饥肠辘辘的民众请求从军。地方官不敢做主,方偕就去问自己的上司吕夷简,说:“民迫流亡,不早募之,将聚而为盗。”吕夷简认同他的观点,录取了七千饥民。朝廷对吕夷简的做法持肯定态度。

还有一种相对极端的做法:出粟赏爵,其实就是赤裸裸地卖官买官。太宗淳化五年(994年),朝廷通令遭遇水灾的诸州军县,本地有物力的富户如果愿意将自己多余的粮食拿出来赈贷,可以根据捐助多少赏赐爵位。当时朝廷初立,百废待兴,捐粮得到的回报比较优厚。以后出粟赏爵的价码越来越高,回报越来越小。宋沿唐制,官员每日领“日历书”,自记政务大事及功过以备考核政绩,称“书历”。如果劝谕本地富户捐粮成功,允许写入“书历”,作为政绩上报。

但“出粟赏爵”破坏公平,虽解一时之需,却属饮鸩止渴,并不值得称道。

【慎重对待流民问题,避免引发次生灾害】

人吃不饱饭就要逃荒,逃荒就会形成巨大的迁徙潮。而大量饥民堵塞在路上,存在各种各样的风险,处理不当就可能揭竿而起。中国历史上的起义绝大多数跟饥荒有关。对于这种风险,有些地方官意识不到,万一生变,往往简单地把责任往天灾或者高层决策者身上一推了之。有些眼光远大的官员则居安思危,解决问题于萌芽之中。

庆历八年(1048年),被外派青州的资政殿学士富弼,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应对汹涌而至的灾民潮。他选择管辖区域内粮食富余的五个州,劝民出粟,得粮十五万斛。以前存粮都是转运、聚集到固定的官廪中,现在则因地制宜,择公私房舍若干,哪里有空间就放在哪里,使粮仓均衡地遍布辖区各地。山林河泊,只要能以之为食的,如树上的果实、水里的鱼虾、路边的草籽、田地中残存的块茎等,任由饥民取之,主人不得制止,其损失最后由官府打包补偿。死亡的流民由官府派人统一埋葬到名为“丛冢”的公共墓地中,富弼亲自撰写祭文以奠之;流民渡过难关回乡复业者,仍一路包吃包住,直至其彻底安定下来。救灾期间官吏各司其职,严防死守,避免群体性事件,事后集体向朝廷请功。在一系列举措之下,五十万灾民得以存活,另有一万多人从军,成为一支生猛的保卫力量。朝廷下令褒奖富弼,并评价他的经验“简单易行”,应向天下推广。

但灾荒之年,走投无路的饥民饿红了眼,什么事都做得出来。如果他们真做了违法之事,又该怎么办?宋《编年备要》卷五中讲,太宗淳化五年(994年)有“宽饥民罪”的提法,明确了这样一条原则:“因为饥饿而抢劫他人家中的粮食,只诛杀为首的人,其他从犯减轻刑罚,避免死罪。”并举了一个例子,说当时饥民抢粮盛行,以强盗论罪被诛杀的人很多,发生在蔡州的抢粮事件轰动一时,饥民张渚等318人按律皆当死。但知州张荣、推官(掌推勾狱讼之事)江嗣宗商议后做出一个大胆的决定——为首的人杖脊若干,其余人全部打板子放回家。事情传到上面,宋太宗非但没有责怪,反有所感慨,下诏褒奖张荣,令其开仓济民。

咸平元年(998年),京兆府上奏说,今年谷贵,藏者惜售,有老百姓聚众持杖抢粮,依律当死,但察其情只因无粮可吃,请求免其死罪,等麦熟以后,新粮上市再恢复原律。宋真宗准奏。接下来,宋仁宗当政,也多次减免抢粮者死罪。

对此,朝野并非“思想一致”,时有反对声音。大臣杨安国认为,如果一味纵容,不足以禁奸。仁宗则回答,天下百姓皆吾赤子,一遇饥馑,州县不能及时救助,饥民走投无路才抢粮,我再捕而杀之,不是雪上加霜吗?

两宋期间经常发生饥馑,每次都出现大批的流民,多时达到数十万或数百万,灾民起义连绵不断。如果没有“宽饥民罪”政策,其破坏力或更强烈,政权因此早早断送也未可知。

【广置义仓、常平仓和广惠仓】

义仓,又名义廪、社仓,是一种由国家组织、以赈灾自助为目的的民间储备,亦即官督民办。义仓一般设在县一级政府所在地,社仓一般在村镇设仓。隋朝开皇年间创立,此后各朝断断续续地沿用。粮食来源原则上出于百姓。秋收季节,各家各户根据自家情况,分别上交一定数额的粮食,储存起来,凶歉时再发放给百姓。有的朝代则以赋税的形式强行征收。建隆四年(963年),宋太祖赵匡胤下诏兴复义仓。仁宗庆历初年,诏天下复立义仓。说明这中间,义仓曾被废弃过。

另一手段为常平仓。顾名思义,设置该仓以平抑物价为目的。在丰收年买进粮食,荒歉年低价卖出。它与义仓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民办,后者为官办。启动资金为本该向上供应的钱款,各州按人口多少酌留两三千贯至一二万贯为籴本,每年夏秋谷贱时,以高于市价三五文的价格买进粮食。为避免奸商无底线地抬高价格,扰乱社会秩序,谷价高涨时,则减价出粜(所减不得低于本钱)。如果存粮三年未经出粜,即回充粮廪,易以新粮,使常平仓的粮食不至于腐烂坏掉。

有的常平仓具有很强的自我造血能力。淳熙八年(1181年),浙东提举、著名理学家朱熹上表讲述自己的“成功案例”。他说,乾道四年(1168年),本地百姓生活困难,我经过请示,得到常平米六百石,夏天收粮后马上发放给缺粮群众,受益者冬天连本带息偿还。此后随年敛散。以有利于民众为原则,歉收时利息减半,如遇大灾荒,则连本带息都不追讨。经过十四年的经营,原从常平仓借的六百石谷米全部还回,且用息米造仓三间,储米三千一百石,作为社仓经营,不复收息,每石米只收三升米的损耗费用。因此,在我管辖的范围内虽遇凶年,百姓也没有饿死的。中央政府对朱熹的做法大为赞赏。

广惠仓是始于宋朝的一种官办粮仓,初设于嘉佑二年(1057年)。以前,一些地方的绝户田(即全家人亡后,无人耕种的田地)都被地方官卖掉,卖田的钱去了哪里,不得而知。枢密使韩琦建议,以后这样的田地都留下来,招募农民耕种,将收获的粮食存放在固定仓库里,用来资助城中无以自养的老幼病残。建议被采纳,以后遂成定例。此类粮仓被命名为广惠仓,由提点刑狱司(俗称“提刑官”)管理,年底将各类进项与花销上报三司。广惠仓将原先属于灰色地带的收入纳入了“阳光管理”。

开始时,三仓的收粮和放粮各有针对性,后来由于互相调来调去,在一般百姓眼中,已经没什么差别了。又由于同属司农寺管理,广惠仓经常与常平仓相混,共称为常平广惠仓。

有了这些粮仓,饥荒年自然就有了物质保障。不过,由于执行者本身素质不同,执行的标准和力度亦有不同,其效果反差很大。《宋史·食货志》也认为三仓设立的出发点虽好,“然事久而弊,或移用而无可给,或拘催无异正赋,良法美意,胥此焉失”。

【设福田院、居养院等安置场所】

所谓救灾,实际是救人。安置好灾荒中的老弱病残,处理好因饥荒不幸死去的灾民后事,是救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有宋一代先后设立了福田院、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等安置场所,分别大致相当于今天的福利院、救助站和公共墓地等。

京城开封旧设福田院,专门收容老幼残疾而无依靠之人。“福田”是佛教用语。佛教徒相信“轮回报应”,认为救济穷人、积德行善会使自己得到好报,所谓“行者得福”,就如种田会有收获一样。北宋嘉祐(1056~1063年)之前,京师就已设立东、西福田院,但救济的人很少,能够从这里领取钱粟的才24人。后英宗增置南、北福田院,每天可救济300人。每年费用五百万钱先从皇室费用中拨出,后来用泗州的施利钱供给,并增为八百万。

崇宁元年(1102年)八月,开封府知府吴居厚上书,建议在各路设置将理院,收养无人管的病人,根据病人病情,分别安排到不同的屋子里,以防传染;同时设立厨房,为病人做饭和汤药。徽宗同意,并赐名“安济坊”,俗称“病院”或“病患院”。同年九月,又设立居养院,命鳏寡孤独无人抚养的人到居养院领取米豆,不限时月,随到随领。启动资金为官方接收的绝户财产,如果不足,支取常平仓的利息钱。居养院本来只养不能自存的人,但有时也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收养面。大观元年(1107年),京城冬寒,要饭的人常常露宿街头,乃至倒毙野外。徽宗紧急命令将乞丐一概收入居养院,后又宣布遇到特殊天气,过往军民看到冻僵之人,均应就近送到附近的居养院,给以钱米。不愿入院者,发给路费让其回家。在居养院生活的贫寒少儿,要让他们有学上,有钱花;被遗弃的婴儿则雇人乳养。长成以后,可以送到道观和寺庙里出家,让他们有个长期吃饭的地方。

宋真宗天禧年间,政府在京城近郊买地掩埋瘐死街头的人。每具尸体要花费棺椁费六百钱,幼儿减半。该政策后半途而废,道路上常现尸骨。中国人讲究入土为安,此为对死者的基本尊重。从科学角度讲,曝尸于野也不卫生,容易传播疾病。徐度在《却扫编》中讲,元丰年间,自己的外祖父陈向以朝官的身份巡视开封府界,留宿在野外的庙中,半夜忽被外面汹汹的人声惊醒。点烛探视,却见外面累累骨骸,幻化成各种形状,如泣如诉。陈向心中酸楚,上书皇帝请求收葬这些尸骨。神宗命其亲自办理。陈向共收葬尸骨八万多具,令人挖沟垒坎,编制图表,在墓地旁规划佛寺,聘请僧人为之超度,成为一桩美谈。崇宁三年(1104年),宋徽宗选择高旷的不毛之地设置漏泽园,即公共墓地,专门掩埋野外尸骨。彼时流人甚多,莫名其妙死亡的人也多,做这种事很得民心。

但宋徽宗时社会贫富不均现象已很严重,蔡京主持设置的救济机构,各地效果不一,百姓甚至感受不到。据《宋大诏令集》记,崇宁四年(1105年)五月诏:“朕之志于民深矣,吏不奉法,但为具文,以应诏令,并缘为奸,欺隐骚扰。元元之民,未被惠泽。”次年六月又诏:“访闻小人乘间观望,全不遵奉,已行之令,公然弛废,怀奸害政。如居养鳏寡孤独,漏泽园、安济坊之类,成宪具在,辄废不行,监司坐视,不复安举”,至政和二年间更发生拆卖房屋设备、轰赶孤老事件。好好的政策,做着做着就走了板儿,岂是古时独有?今人更应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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