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霞++方冠群++张学东
摘要:改革开放后,随着国家对个人管控的松绑以及经济方式的转变,农村社会结构日趋离散化,个体化趋势日益显现。社会成员从传统归属中脱离出来,以个人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成为行为的指南,个人选择的自由性与多元性增加。城镇化背景下的个体化变革给农村治理秩序带来了多重张力,也带来了制度再嵌入的困境。农村治理转型要在法治的基础上重建乡村社会认同、推进农村公共性建设,同时应注重将传统治理模式与现代治理制度、策略相结合。
关键词:城镇化;个体化;农村社会治理;社会认同;依法治理
中图分类号:F3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6)03-0070-04
一、引言
传统农村社会是基于农业生产与传统秩序的乡村共同体,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逐渐嵌入乡村社会结构中,城镇化、现代化成为变革农村社会的时代主题。这场国家主导的历史变迁,不仅引发了农村社会结构的全面转型,而且导致了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全新重组、利益分配格局的重大变化以及农村社会秩序的全面重构。农村被卷入城市化的社会潮流中,农民从传统的农业生产中解放出来,生产方式发生全面变革,乡村文化面临全新境遇。农民从传统的伦理约定、宗族链接、家庭责任中脱离出来,在市场经济中不仅自主地规划自己的人生,而且在利益导向下“为自己而活”。受乡城流动、市场转型、城市文化、体制变革等多维因素的影响,中国农村社会进入了“个体化”的转型之中。在西方学者看来,个体化是现代化进程的伴随现象,在这一进程中,社会个体不断的去传统化,被迫追寻为自己而活,缺乏真正的个性。个体化同时意味着“抽离”( 从旧的社会结构中脱离) 和“再嵌入”(新的整合形式和控制形式出现)。[1]处于压缩型现代化阶段的中国农村社会,在市场经济进驻、城镇化浪潮涌动、个体生活空间流动等多维因素的牵引下,农民个体从共同体的庇护中脱离出来,在城镇化的背景下原子化特征明显,多维价值观凸现,这也引发了农村社会治理秩序的一系列动荡与变革。在时代变革、个体化递进的新时期,城镇化背景下农民个体与社会结构的关系呈现出哪些新特征?个体化与异质性的表达对社会治理结构有哪些影响?农村社会治理变局如何重构以适应当前的社会变迁?这正是本研究重点关注的问题。
国内有关农村社会治理的研究呈现出多种面向,如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下的农村社会治理研究、“乡政村治”模式下农村社会治理实践的多重实践分析。对于农村个体化研究最早的为阎云翔,他认为中国乡村社会已经开启了个体化的路程。国内一些学者也从不同角度探讨了农村个体化的转型。但是从目前的研究来看,从个体化视角对农村社会治理格局进行诠释的较少。本研究从当前社会的城镇化背景出发,以个体化为视角,着眼于农村社会治理的动态领域,以创新农村社会治理路径为目标,对个体化转型对农村社会治理的影响做进一步的梳理与思考。这不仅对了解当前农村社会结构的具体镜像有现实意义,而且对促进农村社会治理的转型与创新具有一定的价值。
二、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社会个体化的多重表达
1.国家对个人管控的松绑。新中国成立后,农村社会通过“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模式将个人纳入政府无所不包的管控中,村集体为代表的国家控制着农民生产、生活等一切资源,农民在教育、生活、生产等方面全面依附于集体,被嵌入到个人——集体——国家的社会网络中。这个时期农民个体不仅在生产领域无法自主安排,而且在生活、价值观等方面也处于集体的严密管控之下。改革开放后,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得农民个体从对村集体的“组织性依附”中解放出来,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完全自主决定,加之市场经济模式进驻农村社会,农民在生产、生活领域的自主性大大加强。除了土地在名义上属于集体之外,农民与集体再无任何实质性关联。[2]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市场经济模式的嵌入、村民自治的推行成为农村社会个体化的重要推手,与此同时随着乡城流动壁垒的破除,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来往于城乡之间,使得农民个体从地域、集体、宗族等传统束缚中解放出来。农民成为致力于实现自我、为自己谋生的劳动力市场中的一员,原子化的生存方式与不断流动的生活模式成为新时期农民生活的常态。不断推进的市场经济和城市化进程把传统社会的血缘、地缘、宗族关联纽带全部撕裂,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不再是情感关系为主而更多地变成了实现个体利益的手段。个体凸显、集体隐退,传统的社会关系网络伴随着社会结构的急剧变迁和社会流动的逐步加快不断被变革而注入新的关系内容。中国从总体性社会迈入个体化社会,国家在对个人管控隐身而退的同时也使得越来越多的个体在个体化的冲击下被置于 “孤立无援”的境地。[3]
纵观农村30多年的转型历程,可以发现国家从各个领域对个人进行松绑,重大制度设计的基本取向是个人从家庭、社区集体脱嵌出来转变为承担权利和义务的个体化公民。国家通过制度设计谱系,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城乡自由流动的政策、生产经营形式的自由选择、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以及送法下乡等,让个体的“私域”扩大,不断保护和强化个人的权益,个体拥有更多的自主权与合法性。一系列制度设置推动着个体化进程,同时这种个体化浪潮的推进呈现出一种悖论性的效果,人们在社会生产生活中一切围绕个体为中心而展开,感知世界越来越私人化了;与此同时,那些有组织的行为对个人生活领域的影响逐渐减少,但塑造个人自身的束缚在增多。[4]
2.个体从传统文化与归属中的抽离。在西方社会,个体化指的是与现代化同步发生的人的解放过程,即个人从“阶层隶属”“社区归属”“宗族认同”之中抽离出来,从与原有从属群体相关的宗教信仰、约定俗成、道德规范的束缚之中解放出来,个体的重要性凸显并得到更多尊重与关照,个体化是“强迫的和义务的自主”相互矛盾的结合体。贝克认为现代化导致三重的“个体化”:其一是解放的维度,即从历史规定的、传统语境意义上的社会形式与义务中脱离;其二是祛魅的维度,与实践知识、信仰和指导规则相关的传统安全感的丧失;其三是控制或重新整合的维度,重新植入——在这里它的意义完全走向相反的东西——即一种新形式的社会义务。[5]
伴随着城乡流动的加快与国家城市化的话语提倡,乡村社会的城镇化与现代化成为农村社会的发展目标与道路。一方面是农村现代性因素的不断渗入,一方面是农村居民大量到城市务工,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生活,被“城镇化”的过程。在双重影响下,农村社会的原有文化体系、价值信仰、规则制约被解构得支离破碎,原有的社会关联、生活意义被赋予全新内容。农民从原有的宗族关联、地域归属、伦理道德为代表的乡村共同体中解放出来,逐渐抛离传统归属与文化,进入城镇生活抑或拥有现代化的生活方式成为农村居民的目标与理想。农村被注入了更多异质、现代、多元的内容,也卷入了具有无限魔力的现代化征程。在此过程中,静止、封闭的乡村共同体被拽入了市场化、城镇化,并催生出流动性与异质性的临时生活聚集体。传统的文化被强势的现代文化消解以致断裂,传统的乡土认同逐渐削弱。维系传统乡村社会秩序的伦理道德、乡规民约逐渐被现代生活的理念所抛弃。金钱至上、利益第一成为很多农民生活的主旨目标。传统的宗族观念逐渐淡化,传统的社会关联更多被赋予了工具理性的内容。成长在新时期的农村居民不再固守传统的伦理与道德,新话语、新思想成为乡村社会的主流。
3.以个人为中心的价值观凸显。传统的农村是集体本位的社会,“去个人化”是其基本特征,个人利益被深嵌于家庭、宗族、地域社会等为代表的集体利益之中。在传统的价值体系中强调的更多是个人对家庭、家族等集体的责任。个人的价值理念更多的是集体取向,如在家庭生活中以家庭为本,婚姻的目的是传宗接代等等。而在个体化的社会中,个人的利益被无限放大,社会个体是“为自己而活”,强调的是“个人本位”。改革开放以后,在市场、文化等多维因素的推动下,农村居民的个体意识大大增强,建立在地域、血缘基础上的家庭、宗族、村落不再是个体的最终归属。消费主义、享乐主义进入农村居民的视野,传统的价值观逐渐被解构,个人本位具有了正当理由并在年轻一代被迅速传播与接受。农村居民生活的价值皈依在改变,人生意义已经转变,个体享受、消费主义解构了传统的传宗接代等终极价值。“为自己”成为行为的指南与价值标准,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行为的动力来自于个人的利益诉求与物质需求的满足,生活目的更多是为了个体的享受。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关注更多的是挣多少钱、过什么样的生活等与个体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务。集体、国家的使命感在个体的生活中不再被认同。农村社会的个体化与市场化交织在一起,市场的原则渗透于个人的日常行为中,成为实现个人利益的工具。在“个人利益至上”的价值观影响下,农村居民的人际交往异化呈工具理性的特征。当人们行动时,总是要问自己“能从中得到什么好处?”在这样一种个体化社会中,农民的行为逻辑日渐带有功利性、交换性、即时性的特征。[2]人们涉足“公域”的时间与精力大大减少,人们的行为更多是围绕“私域”目的满足个体的利益。个人主义这个备受传统文化排斥、被视为洪水猛兽的词汇具有了正当性和合法性,并在现代经济的助推下催化成一种普遍的社会行为准则和内心道德意识。[3]
4.个体选择的自由性增强。个体化社会的特征之一是社会个体的“标准化人生”被“可自由选择的人生”所替代。改革开放以前,农村居民的职业选择、行为模式、生活路径等单一、同质、固定。人们无法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向、人生轨迹、职业模式,即使简单的婚姻与职业也是基本上围绕固定的模式与路径,人们没有多元选择。在城乡流动严格限制的背景下,人们在生活、生产地域方面也处于无可选择的境地。随着1985年国家颁布《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放开了城乡流动的限制,农村居民可以离开户口所在地在其他地区长期生活、居住,这开启了农民自由流动的大门。同时随着市场经济模式的推进,个体获取资源方式多元化,农民对集体的依赖性大大降低。凭借着知识、劳动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工作方式、生活方式。在多项制度、政策的推动下,新时期的农民获得了全新规划自己人生的自由,在“为自己而活”的理念驱使下,自主选择自己想要的生活,再也不用固守传统的劳作模式、居住地域与职业方式。在市场要素自由流动的背景下,个体从传统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主宰自己的人生。“农民”被化约为一个符号,与“职业”“生活地域”“生活方式”无关。单一、同质的农村生活进入了一种多样化的样态格局中,农民可以依据自己的喜好、技能、拥有的资源等进行自主选择。在生活方式、价值观以及婚姻模式等领域,社会的包容度增加,农民个体以“为自己而活”为原则进行多元选择。“标准的人生”模式被颠覆,未来的不可预期性增加。
三、城镇化与个体化影响下的农村治理困局
个体化意味着个人与社会关系的重新塑造,也意味着原有社会秩序的再调整。对个体而言,个体化首先是社会成员从旧有的控制形式中“脱嵌”出来的过程,这些控制形式不仅包括家庭、社区等群体归属,而且也包括地域性的规范、传统的伦理道德、乡规民约。个体与原有制度、集体的脱嵌也造成了一系列的社会性后果,一方面是个人自由性的大大增加,另一方面随着个体脱离于传统的宗族、家庭以及伦理道德、地域规范,社会秩序再造成为问题。对于农村社会而言,建立在乡土认同基础上的价值体系、传统规范,虽在很长时期形成了农村社会稳定有序的内生性秩序,然而随着个体化进程的持续,这一天然秩序被瓦解,个体从传统秩序中被抽离出来,需要新的整合规范嵌入以完成新的农村秩序的再造与重构。具体而言,个体化变局下的农村社会治理面临如下困境。
1.原有治理模式的多重张力。作为生产、生活、精神共同体,传统农村社会完成秩序整合的主要方式是礼俗与道德。社会个体深深嵌入于“伦理道德”等制约中,以家庭、家族、地域为单位构成了对个人行为控制的单元。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权力下沉到农村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基层社会被单向度的政治整合所包围。“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控方式,使得农民从生产到生活全部处于国家的严密监控之下。[6]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治理在国家主导下变革为“乡政村治”的治理模式,国家权力在基层部分退出。“乡政”来源于政府的行政权力,“村治”秩序生成的内核实际上来源于多年来传统伦理、道德基础上的乡土性秩序。由于乡村内生秩序的作用,一直以来乡政村治的模式也在有效维持农村的稳定。随着市场经济引领下的个体化浪潮进入农村,个体已经从传统伦理道德为代表的控制形式中“脱离”,去传统化成为农村正在进行的状态,传统伦理道德代表的村庄内生秩序处于支离破碎的状态。从目前乡政村治的运行实践来看,治理的多重张力已悄然出现,农村各种越轨性事件频出、矛盾冲突频发,个体焦虑、群体散乱。目前的治理模式已无法适应“个体流沙性”的农村社会。具体而言,在基层治理方面,村民自治形同虚设,民主选举、民主决策等流于形式,处于个体化样态的农村居民缺乏集体等公共意识,即使偶尔提到集体利益,也大多是为满足个体利益的工具性表达。在为个体谋权益、“为自己而活”的生活逻辑中,农村居民传统道德碎片化,个体缺乏公共参与精神,对不涉及个体“私域”的公共事务淡漠、无视。建立在乡村认同感基础上的村民自治在集体认同碎片化的乡村社会,处于治理无力的状态。而来源于国家政权的“乡政”仍持续多年的强制性“管控”模式,无法应对基层的多种变化,导致很多地方群体性事件频出。同时在目前的治理模式下基层政府缺乏前瞻性的治理思维与模式,治理理念与方式无法契合当前个体诉求日趋强烈的农村社会。在当前的治理格局下,村干部作为集体代言人,也被个体化的浪潮淹没,村干部自身也很少为村集体大局考虑。在拆迁占地等集体利益上,村干部为“私”不为“公”的行为使其遭受村民的信任危机。作为自治组织的带头人,村干部的工作既不能满足基层民众的利益诉求,也缺乏对公共管理的责任与热情,在“乡政村治”的模式下,更多是为了完成上级的任务。
2.制度再嵌入的困境。处于“脱嵌”于传统乡村秩序的乡村社会,需要制度的再嵌入进而完成乡村治理的政治诉求。多年以来,国家权力嵌入基层实践的努力一直没停止过。从国家与社会的视角来看,国家在主导农村治理中一直试图把表达政府意愿的制度框架嵌入到乡村运行实践中,但是从目前来看,制度与基层社会运行逻辑的契合状况却不容乐观,离基层治理的需求相差甚远。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在基层治理方面不断改革,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基层治理的关注从未停止,无论在官方话语还是在制度演进中均用多种方式把体现政府治理意愿的制度文本嵌入到农村基层实践中,无论是村民自治的相关制度还是村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在制度内容上都在不断的革新与改进。但是从基层调查可以发现,在农村治理实践中,政府治理逻辑与制度体系却频频遭遇制度“再嵌入”的困境,农村多元规则并存,“情、理、法”都起一定作用,很多政策文本待到基层执行时便走了样,离制度、政策的初衷相差甚远,往往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制度游浮于基础运行表面,与基层运行的逻辑不一致。农村基层治理呈现出传统秩序脱离、正式制度无力的状态。中国现代化是主动变迁过程,现代化与传统呈复杂的交汇样态,具体反映在基层运行的样貌上,传统因素、现代逻辑、客观因素、主观制约等呈现出多因素相互渗透与交织的格局。基层运行逻辑与制度运行路径复杂、多变,无论是“乡政村治”制度还是现行的村民自治在很多方面显示出政府嵌入乡村治理的一厢情愿,也显示出农村基层制度嵌入的困境与制约。
四、农村社会秩序重构与社会治理机制转型的路径选择
个体化的乡村秩序如何整合?这是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社会必须面对的问题。当前农村社会结构、农民的生存样态、文化价值观乃至个体的人生模式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个体化的烙印随处可见。农村社会场域中,组织形态、权力格局、主体关系等处于新旧交替、复杂多变的转变与重构中。在农民原子化形态凸显、个体化样态逐渐清晰的农村社会,单一的治理模式已经不适应个体化基础上的社会实践,因此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与转型成为必然的选择。
1.依法治理。依法治理既是现代转型的需要,也是基层治理的现实需求。当前随着农村个体化进程的凸显,在城镇化、市场化等因素的影响下,个体化的农民在权益诉求、利益需求等方面显示出明显的意愿表达。在农村的治理格局中,只有以法律为最基本的准则,才能从根本上协调农村的利益冲突、各种矛盾。当前农村依法治理的首要问题是,建立以法律为基础的结合地方性规范的农村治理体系。在目前的治理格局中,农村仍然保留了一部分地方性规范,但是却很难发挥维持农村基层秩序的要求。因此,应构建系统的农村社会治理法律体系。与此同时,改变过去忽视法律规则的做法,提高农村居民与村干部对法律规则的认同。由于多年小农经济的惯性与传统意识的影响,在目前情况下,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淡漠,规则意识薄弱,只讲目标不讲原则。要定期对农村居民和村干部进行法律规则培训,让规则意识深入人心。随着社会的变迁,理性、契约成为个体化社会起重要作用的整合要素。当前农村居民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理性分析能力也非常有限,在此状态下,迫切需要提高农村居民的规则认同度,改变这一群体只讲“人情”不讲“法”,为了个体目标不择手段的情况。在推进农村法治化社会治理的进程中要采用循序渐进的做法,依法治理不是对传统文化的抛弃,而是在农村社会基础的构架之上,以法律为行为的准则,让法治的契约精神、规则意识深入到行为逻辑之中。无论是代表国家权力的政府还是参与治理的基层民众,都要以规则为导向、以法律为行动指南。
2.重建乡村社会认同,推进农村公共性建设。个体化趋势下,社会成员原子化程度不断加深,人与人之间缺乏共同的认知与集体行动意识,彼此之间的联系日益疏松。唯经济为导向、视利益为第一的价值取向摧毁了淳朴的生活目标,“无公德”的个人大量出现,社会公共规则与公共秩序在短时间内面临挑战,社会公共事务处于瘫痪状态。[7]乡村认同是构建农村基层秩序的基础,在乡村文化逐渐弱势城市文化日趋强劲的农村社会转型中,要积极建立地域归属基础上的乡村社会认同,推进农村公共性建设,夯实社会治理的根基。在重建乡村认同中要挖掘乡村公共文化,大力弘扬集体主义观念,整合优势的乡村文化资源。通过一些活动重塑农民个体的公共精神,在宣传中倡导互助协作,在话语导向上倡导传统的责任美德、优秀的乡村伦理道德,遏止社会成员之间交往“功利化”、情感“疏离化”过度膨胀之势。在个体化的进程中,守住乡村文化之根,保护农民心中的精神家园。在寻找共同记忆,重塑文化认同中,建立乡村“公共精神”,凝聚共同的精神归属。当前个体化趋势下,唯“自我为中心”的农民个体缺乏公共意识,基层治理缺乏公共性,重建乡村社会认同可以有效提升农村居民的公共精神,激发农民个体的参与激情与动力。在重建乡村认同中要发挥农民个体的积极性、主体性与参与性,让农民自愿参与到村庄事务中来,提高农村社会治理的效果。
3.传统治理模式与现代治理制度、策略相结合。当前农村社会呈多样化的样态,单一的治理方式与手段难以有效应对农村复杂多样的问题。要整合多种方式、多种手段,系统性、协同性、多方位治理,要将传统的规范手段与现代治理制度相结合,刚性治理与柔性管理相结合,传统的伦理、道德与文化制约与现代规范制度相结合。具体而言,在治理领域,发挥传统的伦理道德等非正式制度的基础性作用,以“道德联合”“伦理认同”等重塑农村的基础性秩序。重视以家庭、乡村共同体以及农民自组织等对个体行为的控制作用,作为非正式的治理力量,改变农村一盘散沙的局面,形塑农村社会秩序。同时注重乡村精英等民间权威对乡村治理的参与作用,在涉及乡村发展的重大问题上,发挥乡村精英的决策作用。
同时随着农村的个体化转型,要逐步建立现代治理制度与体系。规范的现代治理体系是农村治理转型的必然需求也是实现农村良性发展的重要条件。在政府主导下,应以满足基层民众的权益诉求、利益需求,以公平、正义为理念建立农村现代治理体系的规范构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以改善民生为基点、促进农村现代化变迁为目标,建立多元参与、规则健全、体现民主、维护和谐为原则的现代治理规范。从农村现有的动态实践出发,应发挥村民的主体性作用,改变过去农民个体参与不参与一个样、村集体事务村干部说了算等治理模式,从治理文本到治理模式以及治理逻辑上体现公平与正义。在现代农村治理制度厘定中对普遍原则进行具体规定,使农村居民拥有一定的行动空间和动力,以符合自己行为逻辑和行动能力的方式来行使公共领域赋予他们的各种权利。在制度空间所赋予的开放性中使农民所仰赖的文化与传统得以存续,激发主动参与治理的积极性,改变当前普遍出现的农民在城镇化进程中呆板地遵从政府的政策指令或沦为基层治理的看客甚至是“受害者”的状态,使他们能够表达这一群体的公共性诉求。[8]政府作为农村社会治理的重要角色,要改变过去的管控性行为逻辑,以治理的领路人、参与者的身份积极参与到农村社会治理中,以公共服务为平台,为民众需求和公共资源之间提供链接与服务。
五、结语
随着西方社会现代化的持续演进,个体化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中国在转型过程中随着国家权力的让渡、市场化的改革等一系列的社会变迁,个体化的趋势也逐渐显现。对于农村社会而言,在国家、市场、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协同作用下,个体逐渐从集体的管控中解放出来,在市场经济进驻、城镇化浪潮涌动、个体生活空间流动等多维因素的牵引下,个人与社会结构关系重新塑造。这不但表现为国家对个人管控的松绑,而且表现为个体对传统归属与制度规范的脱离以及个体选择的自主与自由,这引发了原有治理秩序的解构与失衡。城镇化背景下的个体化变革给农村治理秩序带来了多重张力也带来了制度再嵌入的困境。个体化流沙下的农村社会治理面临创新与转型的现实需求,在社会实践基础激荡变革、国家治理秩序期待的要求下,农村治理转型需以法治为基础,让法治的契约精神、规则意识深入到行为逻辑之中。同时要重建乡村社会认同、推进农村公共性建设,以公共精神形塑基层治理,并在农村治理体系构建中应注重将传统治理模式与现代治理制度、策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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