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军蓉,何蒲明
长江大学江汉平原农村经济研究所,主要粮食作物产业化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湖北 荆州 434025
美国粮食类家庭农场发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邓军蓉,何蒲明
长江大学江汉平原农村经济研究所,主要粮食作物产业化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湖北 荆州 434025
家庭农场在美国农业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分析了美国粮食类家庭农场的发展经验,包括顺应历史潮流逐步发展壮大、土地的私有化奠定了制度基础、政府部门持续完善扶持政策、经营管理科学和科技水平不断提高、社会服务体系越来越发达。为促进我国粮食类家庭农场的发展,借鉴美国家庭农场的经验,提出如下措施:加大支持力度,提升家庭农场发展积极性;规范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创新合作模式,延伸产业链。
美国家庭农场;粮食类家庭农场;经验;启示
近年来,我国家庭农场发展迅速,粮食类家庭农场数量也急剧上升。截止到2015年6月底,我国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达到8.4万个,占种植类家庭农场总数的59.0%。粮食类家庭农场的发展,对于顺利解决“谁来种田”、粮食安全等系列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其发展也面临着许多阻碍。一些学者已经开始关注这一问题,例如,房桂芝[1]认为在政策扶持下,家庭农场出现了“井喷式”发展,但如何加强监管,去伪存真,保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是今后必须要关注的重点。汪萍[2]指出我国在粮食经营主体培育和发展方面仍然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制约着农业生产的转型升级和粮食安全。赵伟峰[3]认为土地流转不畅、资金供给乏力、经营主体缺位而且文化水平不高、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滞后等问题制约着家庭农场规模经营。肖卫东[4]提出发展家庭农场的一个充分条件是要准确把握家庭农场的基本经营特征,一个必要条件是要有系统的制度支撑。伍开群[5]认为家庭农场制度变迁需要土地稳定与土地流转制度、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业社会化专业服务体系、农资农品市场制度等制度与之配套,否则,就会出现制度结构性失衡,从而使家庭农场制度也难以发挥制度性效率。由此可见,目前我国粮食类家庭农场与美国、日本及欧洲等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也存在着许多影响其持续健康发展的限制性因素。为促进我国粮食类家庭农场的发展和壮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有必要借鉴国外粮食类家庭农场发展的先进经验。
美国作为世界农业生产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占人口总数量1.8%的农业劳动力,不仅养活了近3亿的美国人民,而且其农产品出口占全世界总量的1/2,粮食出口占世界总量的34%,是世界第1大粮食出口国。在美国发达的现代农业中,占主体地位的一直是家庭农场。从1862年家庭农场出现开始,缘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和优越的自然地理条件,150多年以来,美国家庭农场逐步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以2011年为例,美国家庭农场共有220多万户,占农场总数、土地总面积和农产品总产值的比例分别为97.4%、90%和85.3%。其中小型家庭农场(年销售收入在25万美元以下)占全国农场总量、土地面积和农业总产值的比例分别为89.7%、52.1%和25.5%;大中型家庭农场(年销售收入在25万美元以上)占美国农场总数、土地总面积和农产品总产值的比例分别为7.7%、37.9%和59.8%。在平均土地规模为400英亩(大约160hm2)的家庭农场中,平均每个农场的劳动力只有1.6个,粮食主要都由农场主自己耕种,只在农忙时才雇请部分临时工,而且经营效率非常高。
1.1 顺应历史潮流,逐步发展壮大
首先,美国家庭农场的发展也经历了形成阶段(1862~1935年)、发展壮大阶段(1935~1978年)和调整变革阶段(1979年之后)。在形成阶段,农场类似于小农户经营,与市场没有关联;在发展壮大阶段,得益于政府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家庭农场数量、经营规模迅速发展壮大,机械设备拥有率也越来越高;在调整变革阶段,随着政府实施更积极的支持政策,为了取得更高的经济效益,一些家庭农场朝着企业化方向发展,特大型农场逐步形成,同时许多农场根据自己的地域特点和经营水平,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呈现出个性化、专业化发展的特点。其次,缘于美国家庭农场的发展,家庭农场的含义随着时间推移在不断发生变化。19世纪初期,认为家庭农场就和个体农户一样自给自足;19世纪末20世纪初时,随着农场经营规模的扩大,家庭农场逐渐转变成为农业生产商品化的一种经营单位;20世纪40年代,美国农业部对家庭农场进行了定义,其中强调农场主利用所有的时间进行经营活动,其他的家庭成员完成辅助工作,同时农场的收入能够满足平时的生活开支,其结果是把兼业农场和入不敷出的乡间农场排除在外了;20世纪70年代初,对家庭农场农业部进行如下定义,即家庭农场是由农场主自己负责较大部分的农活和经营的农业企业。
1.2 土地的私有化奠定了制度基础
土地是家庭农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之一,土地私有化为美国家庭农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美国的土地私有化过程包括3个阶段,即分售土地、军人土地赠予和全体公民授地。在早期美国政府通过出台《宅地法》(1776年)、《农业经济制度》(1820年)等法律法规,以低价分配或者无偿授予的方式,将土地转到广大移民手中。以《宅地法》为例,规定农民只需要交10美元,就能得到160英亩的土地,这样使得农民拥有了属于自己的土地,从而能够在自己的土地上自由选择经营方式。到1920年左右,美国可耕种土地基本已经分配完毕,这无疑促进了家庭农场的形成。之后美国政府又颁布了《联邦土地管理法》、《土地政策和管理法》和《牲畜饲料宅地法》等法律,对土地的私有化进一步明确,同时政府在法律制定、土地征用、所有者权益处分和分配等方面,都充分尊重土地所有者在土地转让、租赁、抵押、继承等各方面应有的权利,这些都为美国家庭农场的发展壮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3 政府部门持续完善扶持政策
自1862年美国家庭农场最初形成一直到现在,政府的政策支持对家庭农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首先,政府部门制定了系列相关的补贴政策,为农场主的收入增加提供了安全保障。自从1929~1933年的世界经济危机发生后,罗斯福政府颁布了《农业调整法》,初步形成了对农业高补贴政策的基本体系,通过采取稳定农产品价格、支持性收购、差价补贴、直接补贴等措施,对粮食的整个生产过程都实行补贴,同时一直在不断地进行完善和修订,而且各种保护数额在不断扩大。其中对粮食家庭农场的补贴主要包括:防止农业出现生产过剩的休耕补贴;依据面积和产量对符合补贴范围的粮食进行生产补贴;为保持市场供需平衡而引导农场主把部分谷物储存起来的储备补贴;鼓励粮食出口的出口补贴。得益于这些补贴,美国的家庭农场才能够有效规避市场风险,扩大出口和提高收入。其次,制定并实施积极的信贷支持政策。自1935年以后,美国政府开始为农场提供贷款,以提高农场主收入。政府专门成立了隶属于农业部、具有鲜明的政策性金融特征的信贷机构,由农场主之家管理局、商品信贷公司和农村电气化管理局组成,该机构不以盈利作为目的,资金的来源基本都是政府的拨款。
1.4 农场经营管理及科技水平不断提高
首先,美国粮食类家庭农场日常经营管理十分科学。在家庭农场建成之前,农场主会基于长远的发展眼光,进行非常科学合理的设计和规划;农场主非常重视财务管理,所有的家庭农场都依法制定了自己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配备了专门的电脑和其他信息工具,进行了专业的会计核算;许多农场主都接受过农业专业大学教育,加上经常参加政府部门提供的培训,他们通常运用电脑、智能手机及互联网等最新手段,了解市场需求,交流生产、日常管理、生态环保等方面的信息,提高农场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其次,粮食类家庭农场的机械化水平高。一般家庭农场都拥有自己所需的各种农业机械,这些机械不仅性能优良,而且用途广泛,有的还可以“1机多用”,使得农场农产品的各个生产环节全部都实行了机械化和自动化;借助于计算机技术在农业上的应用,美国家庭农场实现了精准农业。例如,通过计算机与播种机的联网,可以了解到上一年什么样深度的土地种出的粮食产量最高,基于这些数据资料播种机会决定在哪儿施肥和作深度播种;在收割农产品时,驾驶人通过驾驶室中的屏幕,不仅可以了解到每英亩土地农产品的产量和湿度,还可以知道没有收割农产品的面积。
1.5 社会化服务体系越来越发达
1935年以后,美国政府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尤其是随着1979年世界农村改革和发展会议的召开,家庭农场在全世界得到推广,美国政府开始采取各种扶持政策,鼓励家庭农场扩大经营规模,于是出现了许多为家庭农场服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首先,相关机构对粮食类家庭农场的支持。为帮助家庭农场主有效面对不确定的气候和市场变化,提高农业经济的稳定性,美国政府相关机构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各种支持。这些机构主要包括农场服务机构和农产品外销局,其中农场服务机构主要借助全国网络系统,推行农业政策、执行信贷计划和农场推广计划等;农产品外销局通过改善粮食等农产品在海外的市场准入,以提高美国农业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其次,商业公司对粮食类家庭农场加以支持。美国家庭农场与相关的商业公司的联系非常紧密,农场所需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包括运输、销售、贮存等)以及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只需电话告知商业公司,就会及时上门服务。另外,产业协会和合作社对家庭农场也十分支持。在美国,产业协会和合作社的作用无所不在,产业协会设立网站,提供并及时更新政策、市场、技术、新品种等方面的信息, 以便服务于农场主;合作社不仅提供农场需要的产前、产中服务,还通过对粮食进行深加工以及统一品牌和统一销售来提升粮食的附加值。
从美国粮食类家庭农场的发展经验来看,虽然其与我国粮食类家庭农场在土地制度、资源禀赋、发展背景、发展阶段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差异,但其中仍然有许多经验值得我国借鉴,由此促进我国粮食类家庭农场的发展。
2.1 加大支持力度,提升家庭农场发展积极性
自从201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促进家庭农场的发展以来,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了一些政策,都在强调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性。但总的来说,目前这些政策还没有落到实处。为此,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制定出具体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法律、政策措施并严格执行。首先,相关部门应该制定家庭农场法及家庭农场财务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加大对家庭农场的宣传力度,以促进粮食类家庭农场的发展。其次,要尽快制定出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可行性措施,包括财政资金、项目支持、税收优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同时针对家庭农场融资困难的现状,要尽快完善金融贷款方面的政策。最后,要重视家庭农场主的培训工作。目前我国粮食类家庭农场主自身素质普遍不高,农场规模小,资金紧张,大部分农场主自身尚无能力去参加各种商业培训,此时政府部门应该针对农场主的实际情况,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吸引农场主参加培训学习,以提升他们的经营管理水平。
2.2 规范土地流转,促进家庭农场规模经营
在家庭农场中,土地是最为重要的资源,而且粮食类农场与其他形式的农场相比,一般种植规模比较大。有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粮食类家庭农场的耕地以流转经营为主,占农场总面积的79.5%,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承包方式经营的只占农场总面积的20.5%。这些粮食类家庭农场在流转土地的过程中,大多存在土地流转无序、租金参差不齐、租期短及法律手续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针对这些情况,首先,相关部门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在巩固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修改并出台促进土地流转机制法律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其次,要规范土地交易市场,以促进土地流转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的土地交易市场还没有建立起来,或者形同虚设,必须采取系列措施建立并规范土地交易市场,引导交易双方通过市场进行交易,这样不仅方便国家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宏观经济信息,也有利于家庭农场的发展壮大。
2.3 创新合作模式,延伸家庭农场产业链
粮食类家庭农场与传统的小农户相比,虽然在土地规模上有一定优势,但其承载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仍然不强,产品附加值没有得到提升,社会化服务体系方面也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因此,家庭农场只有通过不断创新现有的模式,才能有效规避风险和提高收益。例如,粮食种类相同的家庭农场主可以自愿联合起来,作为成员组建农民合作社,同时也可以吸收企业或超市参与进来,形成“家庭农场+合作社+企业”或“家庭农场+合作社+超市”模式。在这些模式中,合作社不仅能够为家庭农场提供生产资料、市场信息、技术、机械等方面的服务,实现标准化生产,而且在产后环节,合作社或企业可以把家庭农场生产的符合标准的粮食集中起来,通过深加工环节提高附加值,或者经过简单加工后直接进入超市或销售网点出售,这样农场主就能够额外享受到参与到合作社后所带来的红利分配。
[1]房桂芝.家庭农场研究述评[J].世界农业,2014,(10):13~17.
[2]汪萍.我国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研究[J].农业经济,2015,(4):38~40.
[3]赵伟峰.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的困境及解决对策[J].经济纵横,2015,(4):37~41.
[4]肖卫东.家庭农场发展的荷兰样本:经营特征与制度实践[J].中国农村经济,2015,(2):83~96.
[5]伍开群.制度变迁:从家庭承包到家庭农场[J].当代经济研究,2014,(1):37~44.
2016-08-3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3BJY108);主要粮食作物产业化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基金项目(2015MS004)。
邓军蓉(1971-),女,硕士,副教授,主要从事农业经济管理研究,happydengjr@126.com。
F306.1
A
1673-1409(2016)33-0060-03
[引著格式]邓军蓉,何蒲明.美国粮食类家庭农场发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长江大学学报(自科版),2016,13(33):60~62,75.